对于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中国特色的收入分配制度,我们必须走出当前理论争论的三大误区。
自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理论界、学术界和社会媒体都卷入了一场我国收入分配“公平”与“不公平”的大争论,甚至把为了打破平均主义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的改革也作为造成“两极分化”而加以挞伐。但至今对于收入分配的“公平”与不“公平”还拿不出一个能够取得社会共识的定量指标。笔者认为,要研究我国“公平”分配的定量指标体系,必须走出收入分配“公平”与“不公平”争论的三大误区。
误区之一,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占比“太低”(或呈下降趋势)。其依据是:居民消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占比已由1978年的48.8%下降为2012年的35.7%,资本形成占比由38.2%上升为48.1%,认为“劳动收入下降”、“资本收入上升”是资本侵占了劳动的成果,要求政府的收入分配政策应大幅度向劳动倾斜。经本人研究,这一结论是个“伪命题”,是把居民消费支出等同于劳动者收入。实际上居民“消费支出”与劳动者“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收入=居民消费支出+银行储蓄+手持现金。用支出法计算居民消费支出,实际少算了储蓄和手持现金这块“潜在购买力”。用国家统计局2004年调整指标体系(将小微型企业收入由劳动者收入列为资本收入)后的2005—2012年有关数据来分析,如果按支出法计算居民消费和资本形成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关系为:2005年居民消费占比为38.9%、2012年为35.7%,呈下降趋势;资本形成占比则由41.5%上升为48.1%,呈上升趋势。如果用收入法计算,则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2005—2012年,劳动收入占比由42.65%上升为43.52%,资本收入占比由34.21上升为41.10%,即劳动收入占比高于资本收入占比。个中原因除了政府分配占比下降和货物及服务贸易净出口占比下降以外,与居民消费与劳动者收入之间的差额有关。2005年居民消费与劳动者收入相差3万亿元,2012年居民消费与劳动者收入相差6.9万亿元。以2012年居民消费+银行储蓄+手持现金=劳动者收入=18.84+6.91=25.75(万亿元),用收入法来计算国民收入分配,则劳动占比为43.52%,比支出法计算的居民消费占比35.7%高7.82个百分点,资本收入占比则下降7个百分点。其实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居民消费、劳动收入占比和资本形成、资本收入占比的关系,与它们之间的实际收入没有必然联系、国民收入分配的比例关系与资本的投入量、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关,不反映劳动者收入和资本收入变动的实际情况。按收入法计算,2005—2012年,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仅提高0.87%,平均每年提高0.29%,而劳动者实际收入平均每年提高12.8%。因此,不能把居民消费在国民收入中占比的下降当作劳动者收入下降,或说成资本侵占了劳动者的收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与不公平,应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在企业利润分配中是否是按各自的贡献进行分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就是公平,不管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差距。如果生产要素不按各自的贡献分配就是不公平,与它们之间的分配差距大小没有直接关系。
误区之二,中国的基尼系数太高,已接近社会动乱的临界点。基尼系数的本义是主张平均主义最公平。这一系数设计的原意是为了证明社会主义苏联平均分配的制度要比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拉开差距的分配制度优越。基尼系数是将不公平分配的数额÷当年分配总额得出的一个“0—1”的数列。其中0—0.20为分配绝对公平,0.20—0.30为分配公平,0.30—0.40为比较公平,0.40—0.45为不太公平,0.45—0.50为不公平,0.50—0.60为很不公平,0.60—1为极不公平。一些专家、学者将0.45划为“不公平”的警戒线,把0.50划为“动乱”的临界点。认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基尼系数达到0.50或以上,则社会极易出现动乱,如果按基尼系数来评判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与“不公平”,则改革前的中国、越南、古巴和原苏联“最公平”,即平均主义最公平。如果用90多年以前的指标体系来评判现代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度,肯定不合时宜,有失公允。以国家统计公布的2001—201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基本保持在“0.48”左右的水平属于“不公平”范畴,接近“很不公平”的区间值。其实,中国计算基尼系数的指标也存在欠缺。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进行房改,那时福利分房的房价为每平方米4800多元(北京市区),现在已升值为每平方米5—6万元,城镇居民约80%的户参与了福利分房,现在福利分房这一块增值部分未计算进基尼系数公平分配部分。如果将福利分房升值的收入计算进中国的基尼系数,则中国的基尼系数将由现在的0.48左右降为0.39—0.40,属于比较公平的范畴。本人认为现在再用基尼系数衡量一个国家的收入分配公平与否没有必要。最现实的是要研究中央在2003年党的十六大就提出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要按“贡献”参与分配理论进行定量化,在全国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中确定生产要素各自的贡献,制定出一套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指标体系,以便于各个企业在分配利润时参考。这是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误区之三,中国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已出现“两极分化”。其主要依据有两个:一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消费的占比愈来愈低,资本形成占比愈来愈高;二是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已达15—16倍,企业高管与一般员工的收入差距已达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个人认为,这个问题要辩证地看,不能仅看行业间、个体间分配的差距多大?从经济学意义上来看,应看他们的收入是否与其贡献相匹配,只要贡献大于收入,都应列为“合理”的或“公平”的,只有收入大于贡献才能列为不合理、不公平。当然,从政治学和社会道德学范畴来看,社会分配应控制在3—5倍的区间值,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正在追求的一种公平分配度。现在,真正达到这一目标的国家只有北欧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社会收入差距度仅3倍左右。但他们也有困惑,由于高工资、高消费、高福利,也出现了慵懒和缺乏进取心,缺乏大型企业和超大型企业,整个国家经济规模做不大,国际影响度低等问题。现在这些国家有石油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的收入来支撑高工资、高消费、高福利,将来一旦资源枯竭,将用什么来支撑这些高工资、高消费、高福利。这是当今北欧国家和一些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正在考虑的未来问题。为此,我们决不能照搬照抄。我们在考虑收入分配模式选择时,既要考虑“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同等贡献领取得同等收入”的公平性和进取性的激励,也要考虑低收入群体提高收入的问题。但绝不能把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贡献分配出现的差距当作“两极分化”来批判。对于所谓的“两极分化”也要辩证分析。“两极分化”从一般概念分析,应该这样理解:高收入者愈来愈高,低收入者愈来愈低。这种现象,在我国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在全国试行最低工资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制度。自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各地已把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幅提高到GDP增幅以上。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已明确劳动者的收入要与GDP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保持同步增长。这就决定了我国低收入者不可能愈来愈贫困。就是无劳动能力、因病、因失业无收入者,国家都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全覆盖。这些体制机制决定中国不可能出现“两极分化”。或者退一步,就是出现“两极分化”,我们也可以通过累进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我国要研究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必须跳出上述三大误区,研究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怎样来按贡献进行分配,真正贯彻执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计的“灯亮劳动领取灯亮报酬”的按劳分配原则。
在研究分配“公平”与“不公平”之前,最重要的是要研究如何做大这块国民收入的“蛋糕”,因此应研究经济的发展,要尽可能创造就业机会,使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辛勤劳动来增加收入。不把经济发展好,不把国民收入这块“蛋糕”做大,仅通过抽肥补廋的办法来切好“蛋糕”则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难以真正强大。
(齐桂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研究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