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理论根据和现实合法性*

2014-04-10 21:44王鹏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灌输合法性

王鹏伟

(广东医学院,广东 湛江 524023)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1]。这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极端重要性。在此背景下,论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理论根据和现实合法性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理论根据

灌输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重要原则。这个灌输理论是列宁在《怎么办》一文中系统阐述过的。为什么必须对工人群众进行灌输?究其根本在于不少人认为:是列宁认为,工人阶级单靠自己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的意识,而不能形成社会主义的意识。笔者认为,这只能是原因之一,而非根本原因。

列宁指出:“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工人单靠本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的意识……社会主义学说则是由有产阶级的有教养的人即知识分子创造的哲学、历史和经济的理论中成长起来的。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按他们的社会地位来说,也是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2]30为证明这一论断,列宁引用了卡·考茨基“所说的一段十分正确而重要的话”:“现代社会主义意识,只有在深刻的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出来。的确,现代的经济科学,也像现代的技术一样,是社会主义产生的条件,而无产阶级不管它多么希望,终究不能创造出现代的经济科学,也不能创造出现代的技术;这两种东西都是从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但科学的代表人物不是无产阶级,而是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卡·考加):现代的社会主义学说也就是从这一阶层的个别人物的头脑中产生出来的,他们把这个学说传给了才智出众的无产者,后者又在条件许可的地方把它灌输到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去。可见,社会主义意识是一种从外面灌输到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去的东西,并不是一种从这个斗争中自发产生出来的东西。”列宁对此补充说:“这当然不是说工人不参加这一创造工作。但他们不是以工人的身份来参加,而是以社会主义理论家的身份、以蒲鲁东和魏特林一类人的身份来参加的。换句话说,只有当他们或多或少地掌握了他们那个时代的知识并把它向前推进的时候,他们才能或多或少地参加这一工作。”[2]38这就说明了:一是一般的普通工人是无法自发产生科学社会主义意识的;二是社会主义意识的产生必须要有相应的科学知识素养。

既然如此,在资本主义初期,无产阶级作为整体没有接受完整教育的机会,不能自发产生科学社会主义意识,因而为了无产阶级及全人类的解放事业,必须对他们进行灌输。那么,现代社会,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第一生产力,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接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相对越来越广泛;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科学技术教育更是成为国民教育的基本内容,成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并且,从总体上看,虽然社会主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相对更快,但资本主义世界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占据着绝对优势的地位。如此看来,工人阶级的科学文化素养——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都理应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就不需要对工人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灌输呢?非也!这是因为,科学社会主义等先进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觉悟的先进与否,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存在着直线的正比关系。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势下,如果没有无产阶级先进政党的正确领导及其对科学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有效灌输,先进理论非但不会自动占领和武装广大工人群众,其自身倒有可能被科学技术及其自身的异化消融和异化掉[3]。因此,即便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一刻不能放松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灌输。

但这只是对他们进行灌输的原因之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灌输是原则上的事,必须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其根本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灌输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宣传教育活动,无产阶级政党对工人群众进行意识形态灌输无可厚非。并且,社会主义思想不去占领工人群众,资产阶级思想就会去占领工人群众。二是工人阶级政党有组织、有计划地以党的名义和党的组织力量进行科学社会主义灌输,要比由单个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与宣传家,单枪匹马地进行宣传灌输和(或)任由社会主义的意识通过历史的必然性而偶然地由某些(个)工人(或其他人)意识到并提出来宣传灌输,对工人阶级的成长和觉悟要有效地多(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是通过国家政权实施这种灌输)。三是从广义上来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也是一个自然人的社会化过程。教育要“三个面向”本身就是一个人化的过程,更蕴涵着社会主义教育的价值取向。换句话说,我们虽然不能以工人阶级靠自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为理由进行社会主义灌输,但不等于不灌输,甚至取消灌输;而是必须要灌输,并且一刻也不能放松灌输。

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现实合法性

凡是存在的,都是有根据的。凡是存在的任何政权,也都自我宣布为是合理的,具有现实的合法性。但实际上,是否真的具有现实合法性则是另一回事。当今时代,民主和科学早已成为世界潮流。表现在政治和社会治理上,就是要求政党以及政府具有执政的现实合法性,获得广大民众的广泛认同。基于此,我们党和政府进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灌输也必须具有合法性。民众之所以会认同和支持特定的政党和政府,从而使得其获得执政合法性,在于两者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或者说特定的政党和政府代表或引导着民众的根本价值(即根本的权益)。那么,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合法性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其合法性在于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即她不但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而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般来说,执政合法性分为意识形态合法性、经济绩效合法性、治理合法性和法理合法性几种。不少人将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归结为上述合法性中的任一种,或几种的组合,而不是全部合法性的有机统一。这些看法是不全面的,在实践上将对我们党和政府的有效执政造成极大的危害。我们党的执政合法性是从其作为革命党,带领最基层、占人数绝大多数的广大民众浴血奋斗,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从而实现了中国社会最深刻变革的民族独立和民主革命而奠定的。这种经由革命而取得执政的合法性一般也被称为意识形态合法性、革命合法性。文明社会是阶级社会。在阶级社会中存在着阶级斗争是正常的事情。但是,任何文明社会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被统治阶级/阶层)处于赤贫状态,除了造反之外已经无法生存下去的时候,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政党就必然会得到最广大劳苦大众的拥护和支持,取得对反动统治阶级及其政党的革命胜利,从而成为新国家(新政权)的执政党。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形成就是这种情形。质言之,我党意识形态合法性根源于它解决了中国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革命是造反,就是意识形态斗争,在政治上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并非任何造反都是革命、都具有意识形态合法性。只有那些为解决绝大多数民众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进行的造反才是革命行为,才具有意识形态合法性。唯有如此立论,才能将我党领导的推翻旧社会旧势力的“造反行为”与“三股势力”等所实施的分裂国家和民族的反社会、反人类、反文明的恐怖暴力破坏活动区分开来,才不会遭受“双重标准”的道义指责。我们党执政的经济绩效合法性主要是解决了并将继续解决和提高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以及提高发展的程度和水平。治理合法性和法理合法性则主要从社会治理和民众参与等方面,对我们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意识形态合法性和经济绩效合法性——给予法律与制度设置层面的保障、体现与促进。

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上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是内容和形式的有机辩证统一,主要表现在根本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设置上。

1.政治制度上。首先,在国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农民占了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就民主的最初含义——多数人的统治——而言,再也没有比社会主义国体更具有合法性的了。其次,在政体上,我们选择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自己选出来的代表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此外,政协作为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将国体可以容纳的最广泛的人尽可能地包含进来了。如果说国体和政体是代表着党最广大的依靠力量的话,那么,人民政协的作用则是查漏补缺,团结和容纳最广泛的人——他可以不爱党,也可以不拥护社会主义,但只要他爱国,不分裂国家和民族就行了。这就尽最大可能地照顾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少数人的权益,也符合现代民主的真义——在坚持多数人统治的同时兼顾少数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2.经济制度上。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更是中国人民历史性的政治选择。已故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罗荣渠教授认为社会历史发展是以生产力为基础的多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在大致相同或相似的生产力水平下,特定地域和自然条件下的不同国家和民族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在众多内外因素的交互综合作用和革命阶级的主动选择下,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社会[4]。中国革命也印证了以上观点。在新民主义革命胜利后,新中国既可能走向社会主义,从而实行公有制,也可能倒向资本主义,从而实行私有制。新中国之所以最终选择社会主义,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乃是“人”的因素。因为中国革命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依靠力量是广大工人、农民,革命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决不容许将革命胜利果实交与敌对阶级,从而把自己重新置于被压迫和被剥削的地位。

3.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设计和安排上的合法性和最大的民意性,并不必然就意味着民众现实享有它们带来的最大的权益,从而对执政党就理所当然地拥护和支持了。执政党还必须具有治理合法性和法理合法性。埃及和利比亚事件深刻地警示我们,仅靠给民众带来经济上的富足是不能必然使得执政具备合法性从而得到他们的拥护和支持的。因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大更多更广泛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能够更广泛自由民主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简单说,就是要不断充实最广大民众的实质权益和程序与形式权益,从而使得他们对我们党执政的支持与拥护从单一维度向360度扩展,即我们党的执政合法性应该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经济绩效合法性、治理合法性和法理合法性的有机统一,实质合法性和形式(程序)合法性的有机统一,而不是其中的任一合法性,或它们中几个而不是全部合法性的组合。

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民主性问题

首先,从国体上讲,社会主义国家是最大多数人的专政,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因而具有合法性,从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民主性自不待言。在阶级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是统治阶级的思想。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灌输即便是对话和说服,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而具有强制性。必须对其国民进行意识形态灌输,而不是可以选择不灌输,并且灌输的内容是有规定的,不是想灌输什么就灌输什么。这种灌输的强制性可以说是灌输的原则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强制灌输意识形态是国家和统治阶级的天赋权力,在这一点上任何国家都没有什么民主不民主可言。因此,如果以我们灌输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而攻击我们不民主,进而说我们党执政不合法,那么,我们对这种伎俩是嗤之以鼻的。

当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原则的强制性与灌输的具体方式方法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社会主义建立之前,灌输主要只能以对话和说服的方法进行,以理服人,灌输只能采取经济斗争、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并且主要不能以经济手段为主。这是因为,无产阶级还没有掌握政权,从而没有支配性地掌握经济资源,因而主要只能以政治和思想的方法进行灌输。社会主义建立之后,灌输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进行。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仍然排斥以经济手段实施灌输是荒谬的。这是因为,发展经济以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中国梦本身就是最大的政治,而这要靠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在国家提供的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中,通过“个人奋斗”才能达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发展由19世纪普遍的意识形态追求——民族革命和独立——向和平与发展转变[5],与之相应,中国也采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随着物质上的解放,带来的必然是思想上的解放。这直接增进了现当代人们主体意识的增强,对赤裸裸的意识形态宣传逆反,要求意识形态灌输在方式、方法上做出调整。它要求灌输要以理服人,而非以力服人,要求灌输方式多样化、互动化,强调灌输的对话性、平等性、开放性。这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在形式上的民主性。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是灌输原则的强制性和灌输方式方法的灵活性、多样性和民主性的有机统一。这是有效地实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需要,也是尊重群众,坚持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讲话[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8/20/c_117021464.htm.

[2] 列 宁.怎么办?[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3] [美]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4] 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66.

[5] [美]丹尼尔·贝尔.意识形态的终结[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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