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婕
(赣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尧婕
(赣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既要从理论上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解决的实质问题和基本途径,又要采取实际对策解决劳资关系中的问题。通过分析劳资关系现状、劳资冲突产生的原因以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对策,提出在劳资问题存在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和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才能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劳资矛盾;和谐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劳资关系是各种经济关系的基础,劳资关系的良好与否,关系到生产能否有序进行、经济能否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以及能否保证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等多方面问题。因此可以说,劳资关系的好坏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变化和发展的一个重要风向标,劳资关系的状况直接决定着社会的和谐程度。2010年,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热点不断,引人关注,如全国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飙升;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用工荒”呈愈演愈烈之势;富士康的“十三连跳”引起了全社会的热议;继南海本田员工罢工事件发生后,大连开发区的数十家日企都发生了罢工停产事件……这些事情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我国的劳资关系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劳资关系更加复杂,劳资冲突趋向于表面化和常态化[1]。劳资矛盾加剧,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新时期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当前我国维持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之一。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着重强调了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劳动者得以自我发展的根本,是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谐的劳资关系对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就业、实现社会和谐、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劳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1)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致力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彰显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实现共同富裕,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为社会主义、为发展生产力、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服务。在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中应当体现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为我国国内需求的扩大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劳资关系和谐,意味着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得到维护,这不仅有利于缓和劳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壮大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的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扎实的基础。因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
(2)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劳动力和资本是企业内部重要的生产要素,而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体。因此企业只有真正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劳动者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要求,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的潜能,增强企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只有劳动者的地位平等、分配公平、收入丰厚,才能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源源不断的价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没有企业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繁荣,没有企业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企业的和谐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只有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方平等合作、和谐相处,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创造活力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才能保持持久健康发展。
(3)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和谐,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同舟共济、同甘共苦,才能使企业繁荣发达,蒸蒸日上,从而促进企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劳资关系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中的核心内容,如果劳资矛盾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就有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就不可能集中力量搞现代化建设。只有劳动和资本关系和谐了,整个社会才可能有和谐安定的良好局面,也才能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创造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因此可以说,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
归结到一点,正确处理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和谐的生产关系才能充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2]。
1.当前我国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基本上是和谐的。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及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我国企业劳动关系主体不断改善,劳动者福利不断提高。由于劳资矛盾的固化存在,强资本、弱劳动的事实并没有改变,劳资关系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大量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所遭受的各种不公平对待,使得劳资矛盾逐渐激化。全国工商业的联合报告表明:民营经济劳动关系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就目前来看,我国劳资纠纷频发,劳资矛盾突出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前,我国劳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逐步加剧。
(1)劳方处境日益恶化。劳方处境恶化突出表现在与资方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不平衡性。首先,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双重冲击下,我国由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发展成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随之带来的是我国由单一的劳动关系向双重劳资关系的转变。这种由多种所有制结构引发的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两种劳资关系,在我国尽管没有表现为一种阶级对立的政治关系,但是,其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却使得相互利益在得失上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摩擦与碰撞,从而加剧了劳资之间的冲突。而劳资纠纷的调解主要依赖经济和法律手段,但劳动规制的不健全,政府发展经济的偏好以及工会的“制度性弱势”和“角色冲突”使得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劳资关系日趋恶化[3]。其次,劳动强度不断加大,劳动环境日趋恶劣,致使劳动者工伤事故与职业病频发,劳资矛盾、劳资冲突日趋恶化。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由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为频繁,呈愈来愈多、愈来愈大、愈演愈烈之势[4]。再次,资方以其资本作为权利占据主导地位,在雇佣过程中,资方具有价格支配能力,往往通过压低卖方(劳动者)的价格和降低劳动条件来取得超额利润。不对称性的雇佣关系在非公企业中表现尤为明显。然而,这种不对称性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不仅仅体现在非公有企业,在目前的国有企业中也有一定的体现,例如大量的工人被迫下岗。
(2)资方行为严重利益化。首先,资本所有者无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等现象屡禁不止,进一步激化了劳资矛盾和冲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其次,工资分配机制不合理,不同岗位工资差距较大。北京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对16个行业门类3.5万家法人单位不同岗位的工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首次发布16个行业的分岗位平均工资数据。调查数据显示,调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3 821元,其中,单位负责人235 094元,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53 374元,单位负责人的平均工资是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平均工资的4.4倍。具体到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岗位工资差距最大,最高是最低的7.4倍。而在企业类型中,外商投资企业岗位工资差距最大,岗位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8.71∶1[5]。再次,近年来,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愈发“脆化”,由此而产生民工荒、民工讨薪及其引起的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劳资矛盾亟待缓和。
2.当前我国劳资冲突的原因
当前我国劳资冲突激化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并对劳资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造成我国劳资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缺失、法律制度不健全、工会组织的缺陷等方面。
(1)政府行为的越位。当前劳资关系问题的出现,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在为唯GDP主义的刺激下,片面追求政绩,使得地方政府注重企业的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权益,甚至有时不惜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来换取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条件,地方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劳资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时,或坐视不理,或处理不公,这无疑增强了资方的力量,进一步加剧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平衡。使得劳资关系正常发挥作用的机制受阻,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表达与维护,劳资矛盾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得到解决,劳资争议冲突案件不断产生。
(2)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谐劳资关系的实现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虽然当前我国在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我国有关劳资关系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是不争的事实。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调节劳资关系的法制体系在中国还远没有形成,调整劳资关系的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亟待制定和完善,法制建设的任务仍任重道远。当然,除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外,法律的执行与实施也显得非常重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强迫员工加班超强度工作,不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等,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
(3)工会组织职能的虚化。在西方国家中,工会是平衡劳资实力、处理劳资纠纷、解决劳资矛盾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我国,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及其运作方式却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并没有发挥其本应当体现的作用。首先是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不完善。据研究表明,私营企业中70%没有工会。其次是工会缺乏自主性,工会仍然是企业的附属机构,多数工会的工作往往受制于企业主,工会力量比较薄弱,缺乏独立性,导致工会无法正常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工会职能的虚拟化。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全国总工会对全国状况进行了五次调查,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员工对工会的评价。1986年的第二次调查显示有将近60%的职工对工会的工作不满;1992年的第三次调查显示有46.7%的职工对工会的工作不满意;1997年的第四次调查显示这一比例达到50%,维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可见,一方面,工会组织还不能完全代表员工的利益而得不到员工的认同和支持;另一方面,雇主往往因为它不是真正的对话而忽视工会。可见,我国的工会在劳资关系协调和构建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和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才能得以实现。
1.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在企业、劳动者、政府的三方博弈中,政府作为第三方力量,对劳资关系的协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由于劳动者和工会的力量相对比较弱小,因此政府必须致力于改善劳资关系。
首先,要明确政府的市场职能目标和行为准则。按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政府必须以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目标为行为准则。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政府应该破除“唯GDP主义”,转变重视资方、轻视劳动者的观念,确立劳资和谐共赢的理念。只有充分尊重与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实现劳资关系和谐,才能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管和约束。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其地区利益,将“低成本策略”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为企业开脱罪责。因此中央政府除了要完善立法、监督企业之外,还应该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规约,一旦发现地方政府的越位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进行问责处理。
2.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
当前,劳资关系冲突问题成为我国劳资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导致劳资冲突的关键因素。因此,加强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对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至关重要。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相对滞后,需要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推进立法工作。如《劳动法》在很多问题上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具体操作性的规范,亟需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会法》由于监督主体的缺位,使之难以有效实施。因此,必须赋予《工会法》更大的权力,使之真正成为“工人之法”。此外,还需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构筑覆盖全社会的保障网络,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各种形式互补共存的养老保险体系,对缓和劳资冲突和协调劳资矛盾或许是个有效的尝试。
3.从工会的角度来看
西方国家以强大的工会力量为背景,在劳资关系三方机制博弈的框架内,工会容易对政府、企业形成强有力地制约,达成利益均衡。而在我国,由于工会力量薄弱,这种格局难以形成。在三方博弈中,单纯依靠政府的规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积极培育并壮大工会组织的力量。
构建一种劳资双方相互制约的平衡结构和机制,最重要的是必须建立真正能够代表工人自己利益的工会。鉴于我国工会组织的缺陷,必须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以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协调机制。首先,增强工会组织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工会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下,要求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并且将其作为信用等级认定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鼓励更多的企业员工加入工会组织,并对工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增强员工对工会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使之真正成为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其次,强化工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现实中,许多工会组织极度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其主体地位也得不到保障,有的甚至已经成为企业的附属机构。因此,要强化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务必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力量。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当下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和关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整个社会走向真正和谐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意义重大且任重道远。
[1]叶剑峰.谱写和谐劳动关系新篇章[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1(2):1.
[2]陈伯庚.构建劳动与资本的和谐关系探寻[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7):41-46.
[3]刘林平,崔凤国.转型社会的劳资关系:特征与走向[J].中山大学学报,2012(3):151-161.
[4]吴忠民.中国改革进程中的重大社会矛盾问[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
[5]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N].经济日报,2006-04-12.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in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Reform Period
YAO Jie
(School of Marxism,Gannan Normal College,Ganzhou 341000,China)
To construct the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is the important foundation of th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t present,there exit so many problems of labor relations,it has caused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to construct a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Therefore,we should not only deeply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the problem and basic approach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in theory but also take practical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industrial relations.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only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and multilateral force participation,can we build a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in the case of the existing labor problems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bor relations,the causes of labor disputes,the countermeasures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s;labor contradiction;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F249.26
A
1672-9617(2014)04-0473-03
(责任编辑 祁刚 校对 伯灵)
2014-05-26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ZZ1101)
尧婕(1990-),女,江西抚州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