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权利冲突与协调

2014-04-10 13:28张天尺
关键词:自然界冲突权利

张天尺

(沈阳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一、自然、权利的界定及含义

1.自然

自然是个既简单又极其复杂的概念。虽然无数哲人智士经历了数千年的追问,但直到今天,“什么是自然”这个问题依然是模糊不清,那么如何真正认识自然呢?

“在古希腊文中为physis。按《希-英大辞典》的归纳,physis的含义可被分为:第一,起源、开始;生长。第二,自然的规律性秩序,它不仅从个体性的、易察觉的“性”“形”进到了整体性的、不易察觉的“秩序”。第三,作为名词,指受造物,常用于集合意义。这层含义,才主要是我们习惯称呼的,与社会、思维领域对应的,狭义的自然。这有两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是“自然”作为集合名词,不等于某一个具体的自然物;二是“自然”作为受造物,意味着是由什么东西构成的或者造成的,但是,它既不指构成它的元素,也不指造成它的原因,而是指作为结果和合成物而存在的具体东西。从一般意义上讲,自然就是自然之物的生长,就是自然之物的秩序,就是自然之物。而另一方面,无论指事物的生长状态、内性外形、固有秩序、性别种类,还是指事物集合体本身,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自然而然,本性使然,与人的意识作用无关。凡属physis的东西,无论体现在天地万物之中还是人类身上,都是客观的,必然如此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人只有顺从它的义务,没有抗拒他的权利[1]。

由此我们可以把对自然的理解分为广义自然与狭义自然。广义的自然指的是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全部客观物质世界。这个物质世界以客观自然的方式存在并且变化着。物质世界拥有系统性、无穷多样性和复杂性。它既包含人类已知物质世界,也包含人类未知物质世界。人的意识只不过是反映了自然方式产生的物质世界。人们的意识是自然界产生的最高级产物。狭义的自然指的是其与人类的社会相区别的物质的世界,也就是自然科学研究的无机界与有机界。

2.权利

对于权利的概念而言,我们可以把它大致分成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指的是围绕着人类为中心所讨论的“权利”,第二个方面,指的是除人类以外的其他自然物种所具有的“权利”。

在探讨第一种权利,即人类的“权利”的历史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产生于西方文化的权利观念,一开始并不是与正当性联系在一起的,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权力观念的形成、权利概念的正当化与理论化、权利观念的分野与流变、权利观念遭到的批判与重构等几大历史阶段。最初的权利观念是以制度的形式出现在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之中的,它以早期自然法学家的思想论证为基础依据,以理性的方法表达了人们对权利的尊重。随着个人主义因素在理性文化催生下的不断生长,基督教信念对之进行的不断形塑和熏陶,权利观念开始以正当性的姿态出现在人类观念的历史舞台上,指引着人类的政治与法律实践,并以道德的力量影响着西方文化乃至整个人类的精神[2]。

从法理学讲,权利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者享受的资格;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性执行的主张;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可以把权利解释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的一定行为[3]。

二、自然权利的冲突问题及哲学思考

自然权利的冲突问题,主要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冲突。人与自然的冲突在历史上表现为两点:第一,这样的冲突问题在人类诞生早期就有所体现。在人类社会初期,人类在大自然当中的各种行为活动,都是对大自然的无偿汲取,而这种无偿的汲取所造就的结果就是对自然规律形成了一种人为的损害和干涉,但是由于当时人类所造成的损害和干涉的规模与范围还非常小,也就是说人类还不能对整个自然的规律造成太大的影响,人类与自然还没有形成明显的冲突,所以也很少引人注目。第二,随着科学与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生产能力的提高,使人们对于大自然的干预能力大大地增大,从而让人与自然的冲突明显起来,人对自然的“侵权”现象也逐渐增多,幅度也越来越大。人类为了自我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使物质与财富得到快速增加,尽可能地向大自然汲取,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人类赖以为生的自然资源受到破坏,自然环境遭到污染。

其危机反映在如下三大深刻冲突之中,一是人类希望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将自然转化为人类的物质财富;二是人类希望在持续获得物质财富的同时获得优美的自然环境;三是自然能否保持符合自然规律的繁茂,人类是否愿意让自然保有自己的进化规律。第一大冲突是眼下的冲突,符合进化规律的自然在退化、被污染,人类基本的自然生存权利基础在崩溃,人类难以为继。第二大冲突和第三大冲突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4]。

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是自然界生物天生具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且不可转让的权利,并不是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的。

要理解自然权利的问题,人们不应该从“科学”的理解出发,而应该从对自然的理解出发,亦即从自然的发展中呈现的样子出发。这不意味了解自然就必须了解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得靠人们去发现,所以自然的一切形式中都必然的要碰到自然权利这一不可避免的问题。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也就必定不为人所知。发现自然乃是哲学的工作,不存在哲学的地方,也就不存在自然权利这样的知识。

对于自然权利的哲学思考分以下几部分进行说明。

第一,在生态伦理学当中自然权利主要指的生物权利,这里的生物是指一个生物物种的整体,而不是任何一个生物的个体。也就是说,并不是对某一些生物个体的存在状态进行更改,甚至否定都是对生物固有权利的剥夺,都是要被理解成及其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要保证生物圈中的各个生物个体的存在状态都不受干扰是非常不切实际的事情,除非出现两种情况:首先是对生物个体的存在状态的剥离会危及到整个生态环境的平衡与稳定,然后是该物种的存在是整个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平衡必不可少的因素的时候,才能形成对生物权利的剥夺。

第二,生态伦理学认为,生物界中,并不是一切存在的生物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生物存在必须符合生态学的规律,有利于生态的平衡与生态的稳定的生物存在,才是存在的合理性,生物生存的权利是由自然所赋予的,是天赋权利。

第三,各种生物为了保持自身的生存权利,必须具有特定的生存条件。对自然权利的侵蚀,表现为对生物的生物链循环,对生物赖以为生的条件即生物的生态进程与生命持续系统的破坏和污染。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生物的生存权利就是其对保持存在所必要的生存条件的权利的拥有,剥离了生物对这些生存条件的权利的拥有,也就剥夺了它们的存在权利。其实,不仅物理条件等构成了生物存在的生存条件,而且生物物种也彼此构成了存在的条件,在自然中,这种生物相联,各得其所[5]。叶平在《非人类的生态权利》一文中专门讨论了生物的权利,我们认为是非常中肯的。叶平认为非人类生物的生态权利主要有三大方面。第一,任何非人类的生命形式,包括动物,也包括植物、微生物等都有生存的权利。其二,生物拥有自主的权利。“生物自主的权利指的是所有的生物都有按其种类的生态运动方式追逐自由的权利。”第三,生物有生态安全的权利[6]。

三、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解决自然权利冲突问题的必经之路

自然权利的协调也就是说人与自然要和谐发展,通过对自然权利冲突的全面了解及对环境问题的反思和觉醒,人们已经意识到:现代社会的生态危机主要是由于人类过度地干预自然导致的。人类如果要从生存困境中解脱,就必须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遵从自然权利,实现自然权利的协调。要实现自然权利的协调,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误区,建立自然权利协调的正确观念。人类要珍惜、节约资源,善待和保护环境,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社会、人与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势在必行的。

在《辞海》当中协调标注的是“配合适当,步调一致”。所以这个解释仅仅表达了狭义的协调。广义的协调也可以表达成:协调是管理主体的一项基本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沟通、联系、协商、调节,化解矛盾,疏通环节,保持整体的平衡,使各个局部步调一致,形成合力,以取得整体优化效益,同时又体现了在活动中管理主客体之间的和谐的关系状态。

协调理论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客观依据:一是协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从微观事物到宏观的世界,人们都可以发现无所不需、无处不在的协调的现象。二是协调拥有一些有效性。协调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普遍存在本身就显示了协调的有效性,否则就不可能被如此广泛地容纳着。

协调行为自身有其内在原则:协调一般包含外在协调和内在协调两个方面,内在协调是主体的一种自我协调。主要的原则有:一是公正与合理的原则,二是整体与全局的原则,三是效率与优先的原则,四是规范与合法的原则。所以,对于协调者来说,在条件趋于成熟的过程中,协调主体要掌握时机和火候,但也不是无能为力的,靠等待条件的自发成熟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态度,要努力创造条件,主动促进双方协调条件的成熟,这就有一个视时机和条件是否相对成熟的问题[7]。总之,协调就是正确处理各种关系,为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目标的实现。协调往往伴随着发展,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必须依托于大自然而存在。脱离自然,人将失去存在的物质根据。为了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人必须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天人共生,协调发展。

从唯物辩证法来看,世界上的任可事物均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所存在的现实世界,就是由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共同组成的矛盾统一体,双方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逐渐使人与自然之间产生了冲突。人对自然界的无情的剥夺和索取是对自然权利的一种蔑视和不尊重,面对这种现象,人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去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工业、大城市进程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人们应该清醒认识到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摇篮——地球的环境的必要性。大规模的工业排污、滥施农药、破坏森林,掠夺式资源开发造成了土地贫瘠化、水土流失、沙漠化、土壤污染、耕地减少、海洋污染、大气污染、酸雨频降、灾害蜂起,这些已经开始受到世人谴责,人们普遍意识到在历次技术革命发展工业优势的同时,往往种下了祸根。人们通过大规模的掠夺资源,获得了短暂的快速繁荣,但却给人类自身隐伏了毁灭的危险。自然环境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基本空间,为人类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自然权利的协调是决定自然环境品质的重要基础。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人又能动地反作用于自然界[8]。

那么,在思考自然权利协调的同时,我们要树立七个主要的正确观点:一是人类与自然界既不是敌对关系,也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亲密的朋友关系、邻里关系,两者应该和谐相处。这正如恩格斯所说:“……因此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象征服者统治异民族一样,决不象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9]”。二是人类社会和自然是紧密相连的,二者结合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这就是说,人们在改造自然的时候,必须关注到它与人类社会的联系,真正认识到人类社会是属于自然的一部分,如果自然被破坏了,那么人类社会也就被破坏了。三是自然权利的协调,应该是人类的追求目标。在人类与自然界两者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矛盾,关键问题是要解决这些矛盾,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四是要按照自然规律来适度的利用自然,使人与自然实现协调。五是要正确处理好利益问题,这个利益包括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要做到人类与自然的协调,不能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长期利益,而是为了长期利益可以暂时舍弃一些短期利益,建立起强有力的社会机构来控制利益问题。六是要反对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这是一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走过的错误道路。正确的道路应该是尽量减少污染,及时治理污染,避免污染再次发生。七是自然权利的协调必须考虑到人类的需求和发展[10]。总之,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建立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谐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经之路。

[1] 徐开来.拯救自然——亚里士多德自然观研究[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3-7.

[2] 尹奎杰.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

[3]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4-95.

[4] 张 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C]//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重庆:国家林业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重庆大学,2004:1280 -1286.

[5] 肖 毅.论自然权利[D].长沙:中南大学,2003.

[6] 叶 平.非人类的生态权利[J].道德与文明,2000(1):13.

[7] 章辉美,李屏南.论协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25(5):15.

[8] 沈正金,王月玲.论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5,22(1):22.

[9]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59.

[10] 毛建儒.论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99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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