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定位及与学科判断的关联

2014-04-10 13:07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社会科学规律现象

熊 文

(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上海200241)

·体育人文社会学·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定位及与学科判断的关联

熊 文

(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上海200241)

基于概念定位与学科判断的视域,对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结果显示:现有文献对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存在较大的逻辑和实践误区,即“现象”与“规律”的描述不够准确,学科名简单重复。认为: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应限定为“问题”;研究对象可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判断的重要参照,但不宜绝对化;体育社会科学学科确立的依据除研究对象外,还表现为其他维度。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定位;学科判断;现象;规律

Author's address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Health,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200241,China

研究对象通常被视为考察体育社会科学及各学科内在属性的逻辑起点之一,其在一定程度上规定着体育社会科学及其各学科的范围、界限、性质等,探讨研究对象属于体育社会科学(及其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或元研究论域。本研究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考察与反思。其一,体育社会科学关于研究对象的定位还较为混乱,且普遍存在不当或不够准确之处。涉及的问题为:对研究对象表述中的“现象”和“规律”限定不明确,以及“规律”并非必然达成;研究对象表述与学科名重复且笼统;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研究领域关联模糊。在具体研究中,研究对象表述指向各异,存在不当之处。其二,研究对象通常被视为划分和确立体育社会科学学科的必要条件,其能否作为绝对命题?研究对象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确立的依据面临内部逻辑的困境。

这些问题或关涉概念界限的准确、规范性,或关涉研究的思维模式和研究范式,或关涉学科成立的条件等基本取向。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些问题熟视无睹,说明体育社会科学还处于某种“迷惘”状态。厘清与反思这些问题无疑将进一步提升体育社会科学的“自我意识”,规范相关概念,明确体育社会科学多种内在规定性,并为其管理和发展提供理论资源和依据。

1 关于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重新定位

1.1 作为学科的研究对象 从现有文献看,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对象或被专门陈述,或体现于该学科概念界定的内容中。

1.1.1 从“现象”角度考察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相关表述如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体育社会现象”[1],体育法学研究对象为“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2],体育人文社会学以人的体育行为活动和由这些活动引发的人文、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3]等。此外,还包括虽不以“现象”出现,却也具有同指意义的研究对象,如体育史学以体育运动的全部历史为研究对象[4],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为“体育活动中的道德现象(体育道德活动、体育道德意识和体育道德规范)”[5]。在此,“全部历史”“体育道德活动、体育道德意识”等即为此类。

考察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中的“现象”及同指概念是否恰当,反映了科学研究“始于问题”还是“始于观察”(还可“始于假设”,我们将其纳入“问题”意识)。其中,“始于观察”中的“观察”则不与目的及“假设”关联。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确定自然要从研究的开始阶段着手。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被限定于“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其研究活动被理解为不含目的、假设意蕴的现象-经验观察。

“问题”和现象-经验观察都可发生于研究的开始阶段,在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均可找到例证。后者如体育社会科学研究者对扎根理论的应用。就总体而言,直接“观察”较难且不能规模化运用于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则更多与“问题”相关(包括其中的问题意识)。在很多情况下,体育社会科学对现象的关注源于背后的问题意识和取向。相关问题如体育俱乐部开展的影响因素、体育锻炼能否促进人的心理健康、某种教学手段能否提升教学效果等等,不断催生着体育社会科学对研究对象---体育社会现象的选取。就“问题”的消极取向而言,“问题”本身也直接构成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这既体现于体育社会实践中,也包括体育社会科学理论之间以及体育社会实践与理论之间的问题---困境、不足、矛盾等。这需要直接从问题入手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解决的方案并建立理论。此外,这里的问题意识还包括积极的方面,如探寻国外体育俱乐部良性运行的机制,其问题意识为“原因”及对我国的借鉴等方面。

由上可见,“问题”不仅指向疑难、矛盾、机制等,而且是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意识(或目的性)所在,即研究主体“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在此提出的“问题”其实是包括矛盾、目的等内容的“议题”域。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对“问题意识”的引入旨在提示研究者在确定研究对象之前,并非所有的体育社会现象都进入研究视野,只有那些值得研究的体育社会“问题”才会成为研究对象。

综上,对于体育科学研究来说,那些“存在”性现象及“问题”均可构成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而后者为当前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从当前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对象的规定来看,除了极少文献外,基本未将“问题”作为语素,大都将研究对象归于“现象”。基于此,我们认为在提出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对象界说时,应引入“问题”作为限定词。

即便在一般的意义上使用“现象”,也是处于问题意识之下的“现象”,这在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开始”阶段就应把握。相关的表述包括对“现象”加以限定,具体指出其作为“议题”的向度。如体育社会学是记述、研究“与体育运动及体育运动的社会功能相关联”的社会现象的经验科学[6],引号中的内容即可视为对“现象”的某种限定。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观点的提出还基于哲学视角主客体关联下对“对象”规定性的假定,即其作为主体认识和实践活动(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认识和实践)的客体,受主体的能动性---目的性和意识性等的制约。体育社会“世界”究竟哪个方面、部分和层次成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认识和实践客体,要看它和主体的关系。在此设定下,对体育社会科学研究来说,如果“研究对象”更多地体现出目的性、指向性(特定范畴的选取和确定)以及处于研究过程的起始,现有文献对“现象”等的相关表述则更适合作为“研究的内容(或范围)”。

1.1.2 从“规律”及其衍生概念角度考察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 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还较为普遍地用“规律”表述研究对象,如体育美学研究的对象是“……体育运动发展过程中美的发展和规律”[7]。体育运动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体育运动管理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其实质就是研究体育运动管理的规律”[8]。还有的学科在研究对象表述中,同时出现“现象”与“规律”。

与此类似,一些研究对象中所指出的“本质”“关系”“机制”“结构”“功能”“原因”等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视为广义“规律”的属性或内容,或可在“规律”的意义下体现出来。如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作为一种制度的体育运动内部结构及其运行规律;体育运动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它与其他社会组成部分的关系”[1];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4]。其与“规律”一起表现为研究的某种目的(目标或任务)取向。在以下相关论述中,1)中同时包括了这两方面的意义,2)中主要指向科学哲学意义的“规律性”,不具体指某规律“属性”。

笔者认为,用“规律”及其衍生概念等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对象逻辑不合理,且从整体看,体育社会科学相当部分内容并不具有规律的特质。

1)“规律”是通过研究对象及研究过程获得的,而非研究对象本身。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律成分,虽然它不能被创造和破坏,但在被研究和分析之前,是无法被发现和认识的,可以说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隐藏在体育相关社会现象的背后,只有经过研究和探索才能被人们所认识、把握和利用;因此,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首先面对的只能是体育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各种现象(如前述,一旦作为研究对象,其表现为“问题”或隐含“问题”的“现象”),其研究对象是研究活动所关涉的现象、事实、事物、问题,其所考察的这些内容能够被感知,甚至被观察。即便存在概念、思维、精神、心理等特性,其也处于“现象”式的表层,容易在研究的起始阶段被人们把握。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旨在揭示体育社会活动的规律,但这是就其目的和任务而言的,并不是对相关学科研究对象的规定。否则,就成为马克思所说的,“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都成多余的了”[9]。

体育社会科学要研究、证明体育社会活动的规律,必须认识与规律相参照的“现象”。体育社会科学规律是通过研究体育社会现象而得到的结果,不可能成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起点。如果在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之前,研究者的认识和思维已经指向规律了,那么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探索过程也就没有必要了。

此外,在这个意义上,“规律”及其衍生的概念(如机制、关系等)更多地是指示“研究的目的”,而“研究目的”是研究范式的另一种格式化表述。显然,应对“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加以区分,不能混淆。

2)有的学科(或研究)无“规律”可言。即便存在以上这种对规律追求的意向,体育社会科学对规律的追求还面临能否达成的问题。

“规律”作为体育社会科学表达学科研究对象的重要关键词,不仅可见于狭义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表述,体育人文科学研究对象也概莫能外;然而,对于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所标榜的“规律”到底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达成或揭示,是值得怀疑和推敲的。

从体育社会科学对“规律”的现有推衍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一是实验的方法,主要体现于体育心理学、运动心理学及一些体育教学改革研究中。二是问卷调查的方法。三是实地调查(包括田野调查)、访谈方法。四是基于实证性的文献资料研究方法,从已有文献资料(包括各领域、部门等的统计材料)获取现实性的数据资料。五是基于例证(含史料)及学者、政治人物的文献、语录引用,其论述的重要特点为“引经据典”式。六是与以上大部分研究联系在一起的逻辑分析法,以及其他质性研究和人文科学的思辨方法。这包括对体育社会实践的经验概括。

实际上,在以上的各种“规律”探寻方法中,只有第1种方法在程序上较为可靠(且很多实验因缺乏严密性而只能是“准实验”),而其他方法或基于对体育社会现象、事实的归纳及概率统计,或具有质性研究、人文学科研究性质,有的还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只能在某种程度上被纳入、甚至难以被纳入科学“规律”之下。

再看体育社会科学理论的具体形式:一些“规律”来自于一些“公理性”命题(实际是假说)的推衍,如解释体育社会行为的“经济人”假设,解释球迷骚乱的从众效应等。即便这样的规律,也很难经得起批判,其只是根据一些事实材料概括、总结出来的结论,且经不起“证伪”的检验。一些“规律”属于经验概括,因其行之有效,通常假定它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然而,这样的一些经验性“理论”往往停留在原则和操作层次上,如体育教学和训练中的“健康第一”“循序渐进”“区别对待”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内含社会科学的理论,“科学”和“规律”性仍须探讨。

此外,更多有关体育社会事务和活动的特点、原则和对策的提出,以及处于哲学、思想和观念层次把握的理论,科学性和规律性几乎无法获得传统“科学”理论的支持。如果说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科学”和“规律”含量较为稀缺(尤其对于体育人文科学的大部分内容而言),那么其中的“价值-规范”成分却相对浓厚(体育人文科学更是如此)。

体育社会活动和实践作为有价值指向的社会实践,需要通过思辨和评价、规范等方式,在“应当是什么”“应该怎么办”等方面确立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予以指导。“就内在逻辑而言,自然科学体现出规律形态,体育社会科学则不可避免地渗入人们的价值判断---其中体育人文科学更是典型的价值形态”[10]。体育社会现象不仅需要“科学-规律”方面的解释,也需要非“科学-规律”方面的人文价值阐释。

1.1.3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表述存在的问题 第一,研究对象指向学科名---对学科名称的重复性表述。此表述基本以该学科名称作为研究对象,如体育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体育经济”[11]、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体育道德”[12]、体育史学研究“体育历史”、体育法学研究“体育法”等等。

这种表述似乎是正确的,问题在于首先是同语反复,不包含更深的认识、说明或解释。其次,还存在逻辑的不恰。××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里的××并未指出处于哪一层次和方面。如果说其包括所有层次和方面,而事实上有些方面并不能成为该学科的研究对象,如所谓的“规律”“本质”等内容。如前指出体育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体育经济”,而其中的体育经济规律则不能作为体育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物理学不只是简单地把学科对象规定为“研究物理(现象)”,现代物理学在界定自己研究对象时更多地指出具体范围。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也应在“范围、内容或领域”的基础上指出自己的研究对象,否则,提出研究对象没有任何意义。从目前来看,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第二,研究对象的表述存在学科重合现象。这主要体现为2个方面。一是指体育社会学关于研究对象表述与其他学科重合---“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体育社会现象”[13]。现代意义的体育社会现象是与体育自然-人体科学现象相参照的,如果体育社会学研究整个体育社会,那么就把所有的体育社会科学都包括进去了。我们知道,体育社会学只是与体育伦理学、体育经济学等并列的一个学科,即便其“对象”只限定于体育社会学,也存在范围过大和不够准确的弊病。二是指其他不同学科对研究对象的限定存在重合和冲突。这包括不同学科研究对象指向同一对象的不同侧面或角度,以及不同学科研究对象之间相互包含、重合或冲突。如综合性学科与分支学科之间在研究对象的界定上存在重合等,其与学科的划分、判断有关。

第三,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研究领域雷同。在某些文献中,体育社会科学相关学科“研究对象”还等同于“研究内容”或“研究领域”。如先提出体育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进而以“内容”代之---“体育经济学应具体研究3个方面的内容”[14]。

从严格意义而言,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并不一致。鉴于体育社会科学各门学科在研究对象上的复杂性和多维性(且随着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而改变),我们很难对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简短的界定,目前只能大致勾画各学科研究的内容、范围及主要领域。我们在广义上把这些范畴都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对象,或用研究内容、研究领域代替研究对象。就详略而言,研究内容、研究领域也可被视为研究对象的拓展化和具体化。

第四,其他方面问题。还有的研究是从“体育学”的角度提出学科研究对象的,其在逻辑上涵盖了体育社会科学,认为体育学的“‘学科对象'与‘学科的研究对象'具有相同的内涵。从对象上看,体育学的学科对象是人的自身,人的‘自身的自然'(即人的机体),自我的身心;从目的上看,体育学的学科对象主要是改善人的身心,开发人的身心潜能;从手段上看,体育学学科对象的基本手段是身体运动(有意识地运用自己的身体运动改造身心)”[15]。

我们认为此表述不仅在内在形式逻辑上存在问题,在外在逻辑上也不恰当:“目的”方面的对象更应是体育的目的,“手段”方面的对象更应是体育的手段,或“对象”的手段,而非“对象”本身。“研究对象”不应与体育(研究)的目的、体育的手段等相混淆。

1.2 作为具体研究的研究对象 从现有文献来看,对某项具体研究(体现在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等)研究对象的表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特定的人或人群:包括运动员、大学生或社会人群等,通常辖定在某地区、某单位等一定的范围内。

实物性对象:如文献(含学位论文)本身。

特定的地理范畴、地域或行政区划:如以××省、××市为研究对象。

某单位、机构或组织:如以××学校、××运动队、××体育社团、××俱乐部为研究对象,既可以是某一家(所),也可能是若干家(所)。

居民聚集区:一般是泛指对象(也可设定为具体的抽样对象),这通常无法被纳入地理区域和组织等而独立出来。如把农村体育研究对象设定为“农村”“小城镇”“乡镇”“村落社区”[16]。此外,还包括城市社区等。

特定的体育现象:最常见的是事件或活动,如体育商业赞助、体育广告、体育选项课、某项运动的开展现状、某次赛事、大型运动会(如全运会、奥运会)。

抽象化的体育概念或观念、思想、文化、价值等。当前,这方面的表述较为鲜见。

以上各种表述在实际研究和文献中均有体现,其中较为典型的2种对立观点是:一方认为应该写“人”(且与特定范围相联系的“人”);另一方则认为应该写“内容”,即在“标题”或关键词中所表述出来的研究内容。如“对某大学羽毛球选项课的研究”,前者认为其研究对象是该大学的学生(且应细化到通过确定范围后抽样的对象),后者认为研究对象是该大学羽毛球开展的有关情况。对于前者来说,那些没有“人”的研究(如体育哲学、体育史等研究)不存在研究对象,所以在论文中没必要交代。

我们认为,相比于体育社会科学“学科研究对象”更多基于研究“范式”下“问题”意识及“对象”的哲学意义,体育社会科学具体研究对象具有更强的具体性、个体性和差异性。体育社会科学具体研究对象未必参照“学科研究对象”的要求,但应尽可能摈弃诸如人、地理区域、单位、实物等趋向,以论文主题相关的“问题”“现象”“事实”或“内容”等为对象。这主要因为前者面临乃至无法回答以下问题。

首先,导致研究对象“缩小化”。如果把研究对象缩小到特定的主体(人),通常限制了研究的展开。即便对某个特定群体的研究,除了对他们本身进行访谈调查等研究活动外,还应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对相关资料、现象进行研究和分析。这不像自然科学的某些学科可专注于某些动物体的固定属性而可以“动物”直接作为研究对象(如动物实验),且无须作出学科和研究间的区别。同样,“对某大学羽毛球选项课的研究”除了对大学生进行调查外,还可以考察其他的外围资料,如学校的场地、师资情况等。这些资料甚至不需要通过对特定人群的访谈而获取。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对象显然超出了“人”的范畴。如果只限定“人”为研究对象,而对于那些不涉及“人”的研究,则无法确定其“研究对象”。这显然不符合体育社会科学研究“规范化”的要求。

其次,这些“研究对象”不够具体,不能体现研究“实质”内容,即无法体现与研究主题的关系。研究对象不能指示研究的实质问题和内容,这无疑是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困境。

再次,不同学科间研究对象的区分存在问题。如果说同一学科下的研究还可以允许研究对象(如“人”“地理区域”)重复,那么不同学科下研究对象不应同一(如分别处于经济学与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下具体研究对象在“人”或“行政区划”等方面类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学科具体研究对象是否应作出区分,还有待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进一步形成共识。如在约定俗成或“规定”的形式下,认可研究对象的某种表达方式(如某研究在只指向“人”和“物”的情况下,以“人”“物”等作为研究对象)。

基于规范化的意义,我们建议在研究中除了进行“研究对象”的描述外,还可以引入“调查对象”“访谈对象”等凸显以“人”为主体性的研究方式,引入“研究范围”等对地理区域、行政区划、社会组织进行限定,以及引入与“实物”有关的考察并与其考察方式、方法相联系等。

此外,与上述关于学科研究对象的表述类似,有少部分具体研究把“研究目的”作为研究对象加以表述而造成不规范或混乱,对此也应作出某种调适。

2 研究对象与体育社会科学学科判断

2.1 研究对象作为学科意识的体现及学科(群)确立的参照 第一,对“研究对象”的关注是体育社会科学“学科意识”的体现。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对各自研究对象关注程度的高低,本身就说明该学科“学科意识”的强弱。目前,针对体育社会科学各具体学科的研究对象,现有文献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论述,还有的体现在对学科的定义中(即在某学科的界定中提出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综合来看,有的“学科”关于研究对象(包括定义)的研究有较多的文献,并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讨论和争议,而有的“学科”对研究对象等问题还很少关注。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通过此看出该学科的发展状况:前者体现该学科在“学科意识”上的某种自觉,并且该学科通常处于发展或活跃的阶段;后者说明该学科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或待发展阶段。

第二,研究对象是学科(群)确立的重要参照。研究对象通常与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判断联系在一起。就相对意义而言,在研究对象与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之间建立关联,有利于对研究对象进行专门化的研究,并对学科作出限制,以免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成为无所不包、没有边界的概念。在传统意义上,体育管理学、体育经济学等基本都是基于这样的假定而对各学科进行界定的。

从以往的研究和实践来看,对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划分主要在宏观的体育社会科学与体育自然-人体科学间,以及在微观的具体学科间展开,而对中观层次的“学科群”的划分还未引起重视。我们认为,基于研究对象等的不同,可以把体育社会科学学科群进行不同的划分。一是“二分法”。把体育社会科学分为体育人文科学群和体育社会科学群(狭义)2大学科群。前者以与体育相关的价值、精神、思想、文化、观念及“理论”本身等作为研究对象(体育社会科学元研究隶属于此),而后者以体育社会中的体制、组织、结构、功能与效率等现象为研究对象。对于这2大学科群进行区分的必要性和意义我们将另行文论述。此外,基于二分法,体育社会科学还可分为价值学科群和非价值学科群,其下再细分为若干子学科群。

二是其他分法。把体育社会科学划分为:“形而上”学科群(主要为体育哲学学科),含价值学科群(体育社会科学)、元研究学科群(体育社会科学哲学)及关涉其他体育问题的哲学学科群;现实-功利学科群;工具学科群(横断学科)等。其中,现实-功利学科群或指向体育社会现象和问题的(非价值性)描述、阐释和理解(因果、功能、文化解释等),或旨在解决实践问题,提供决策或技术支持,产生较为直接的效益(如体育组织完善、健康效应、经济效益和竞技成绩等),为社会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任何学科分类一样,体育社会科学学科群的划分也存在重合和模糊地带,一些学科领域是难以划分的。从以往研究来看,研究对象(所确立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成熟性与相对固定、独立性等)一度成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判断的必要条件,如“要确立体育科学和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的分类标准,各学科要有明确的研究对象……”[17]“研究对象往往决定着研究方法、研究特征等方面,是划分学科的主要依据”[18],而除此以外的各种因素只被视为一种附属性特征。对于这种绝对化倾向我们将在下文进行审视。

2.2 学科划分和确立的困境:来自研究对象内部的逻辑 研究对象无疑已成为学科判断的重要参照,通过划分研究对象和确立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面临以下困境和问题。

第一,各学科研究切入角度、关注的点和面不同,即不同学科可能指向同一对象的不同侧面或角度。如体育社会学和体育经济学、体育法学等均研究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更具系统性和整体性,关注其整体性的运行机制;而体育经济学、体育法学只是关注其中的某个方面。又如体育社会学与体育史的研究分别侧重横向和纵向研究,但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再如体育社会学与体育管理学也有亲缘关系,体育管理学侧重从管理主体和管理理念入手,而体育社会学侧重从内在机制、运行规律等方面研究问题。总的来说,对于不同学科所把握对象的不同方面来说,它们之间是很难区分的。

第二,有的研究对象是不同学科共同关注的,其可被归于不同的学科。如体育道德问题既是体育伦理学也是体育社会学所关注的问题。当用实证方法对体育道德问题进行研究时,该研究既有体育社会学性质,也有体育伦理学性质。对道德现象的描述研究,即道德社会学也是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其研究性质具有综合性)。同样研究体育道德现象既可以归属于体育社会学范畴,也可以被纳入体育伦理学的范畴,依据在于两者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式。

第三,综合学科与分支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交叉。对于一些现象、部门、领域、环节等对象,其可能是多门(分支)学科的研究对象。这些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同一对象进行研究,因此从意义上说,这些学科的研究对象有交叉和重叠现象。另外,这些不同的学科共同研究某个对象(领域),该对象领域本身也可能形成新的综合性学科。学校体育学、社会体育学、运动训练学等在一定语境下均可被纳入体育社会科学范畴[19],如运动训练学中很多内容实则是体育社会学、体育管理学等(或其综合)的研究对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对于学科“研究对象”划分的标准和依据不同。分支学科来源于母体学科,其基于“体育管理现象”“体育经济现象”“体育伦理现象”等抽象性更高、跨越各个具体部门和领域的“现象”,而综合性学科以具体的实践部门和工作领域为对象。

第四,研究对象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一些学科并非并列关系,即便是所谓的分支学科,它们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如体育管理学也有伦理问题(涉及体育伦理学),体育社会学中也有管理和法律问题(涉及体育管理学和体育法学)。再如体育哲学涉及体育领域中总体性、综合性哲学问题,而体育美学、体育伦理学、体育科学学、体育学科学等也可被归入体育哲学类。

第五,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不断变化的。按照库恩的说法,研究对象无非是研究共同体在一定社会时期对学科应该研究什么所达成的[20]。在不同的时代,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对象往往会随着体育社会实践的开展、研究的深入而不断拓展和变化。从其他学科来看,物理学发展至当代,其研究对象包括机械运动、分子热运动、电磁运动、原子和原子核运动、其他微观粒子运动。这些研究对象显然不是牛顿时代的经典物理学研究对象所能包含的。对于体育社会科学来说,也有相似的情形:体育管理学由最开始的竞技体育管理扩展到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乃至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体育伦理学由早期的只关注个人道德,到关注社会、集团和制度的道德等。因此,把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对象绝对化是不恰当的。

2.3 学科划分和确立的多维依据:来自研究对象外部的逻辑 研究对象划分和确立学科面临两方面的困境:一是各学科研究对象的界限是否清晰;二是各学科研究对象是否固定。

前者从横向上提示:正如体育人文科学与体育社会科学(狭义)之间无明确界限,体育社会科学各具体学科也不可能有清晰、明确的界限。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对象具有统一性和交织性,那种欲把每一学科研究对象“固定、明确”下来均是违反体育社会科学学科发展规律的。各学科还将进一步融合和渗透,它们之间水乳交融,其研究对象的区分也只是模糊和相对的。

后者从纵向上指出:体育社会科学如以固定化和绝对化的研究对象作为划分依据,则不符合学科发展的逻辑。

除此之外,学科的确定和划分还有其他一些依据,包括研究的主要特征、研究的方法等。其他学科中的实验心理学、比较语言学是根据研究方法确定学科的均属此例,属于体育社会科学的比较体育学也有相似特征。

体育社会科学学科确立的依据除了研究对象,还表现为其他的维度。如果某个研究领域或范畴不能体现为知识体系及其演化、学者群、学科组织等,即使有明确的研究对象,也不能称其为学科。如对于体育“经济”现象而言,尽管发展繁荣,但对它的研究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缺乏从“现象”升华的理论,也缺乏学者群以及相应的学科组织。在此情况下,仅有明确的“现象”,或只是处于萌芽状态的研究活动和知识片段很难支撑其作为学科存在。

此外,从体育社会科学应用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看,判断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是否成立的另一个维度为:能否应对体育社会现象或问题,能否对其进行解释、说明乃至提出解决方案。可以说,体育社会科学学科的特点在于其聚焦特定的“问题域”,而非固定不变的研究对象。

3 结束语

研究对象被作为考察体育社会科学学科存在和学科意识的基点之一。然而长期以来,对于其“自我”的相关认识处于迷惘和被忽视的状态,并存在诸多误区或不规范之处。一是在研究对象定位中,对现象与规律的限定不够准确,存在形式和外在逻辑问题,以及具体研究对象的表述方式各异且不规范等;二是不恰当地将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与学科的判断(如学科的划分、确立)联系在一起。

建议在学科和具体研究2个层面把握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在学科层面,主要基于哲学和范式的意义宜限定为“问题”或议题向度;在具体研究中,主要基于具体性、规范性等问题而应提高指向性,形成学科共识及引入相关概念等。同时,研究对象可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判断的重要参照,但不宜绝对化。体育社会科学学科确立的依据除研究对象外,还表现为其他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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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ation of Research Object of Sport Social Sciences and Its Association w ith Discip line Judgm ent

∥XIONGWen

The study discussed the research object of sport social scien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cept orientation and discipline judgment.It states that present literature has w rong statements of logic and practice in the research object of sport social sciences,that is,the w rong descriptions about“phenomenon”and“law”as well as the repetitive definition to the nam ing of the discipline. The study proposes that the research object of sport social sciences should begin w ith“problems”.The research object can be regarded as one important index to judge its discipline attributes as sport social sciences,but not considered as an absolute.The discipline establishment of sport social sciences should involve other indexes besides the research object.

sport social sciences;research object;orientation;discipline judgment;phenomenon;law

G80-05

A

1000 -5498(2014)02 -0001 -07

2013 -08 -19;

2013 -10 -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BTY002)

熊文(1972 -),男,湖南道县人,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Tel:13764541360,E-mail:xiong2001wen@ 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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