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刑法 珍惜自由

2014-04-10 12:41王巧玲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刑罚敬畏

王巧玲

(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 济南 250103 )

法律法规

敬畏刑法 珍惜自由

王巧玲

(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 济南 250103 )

近几年,我国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行为人的手段之恶劣、对生命的不尊重、对刑法的不敬畏,让人触目惊心。十八大以来,在反腐浪潮的声涛中,众多的高官纷纷落马。这些人对刑法竟然能够如此的漠视,在为他们惋惜的同时,也令我们深深地反思。

敬畏;刑法;珍惜;自由

近几年,我国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山西挖眼事件;云南禄劝县杀死一家六口特大杀人案;北京大兴清城一家六口遇害案;贵州威宁一家五口被杀案;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等等,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如此恶劣,对刑法如此的不敬畏,对生命如此的不尊重,让人们震惊。十八大后,在一轮又一轮反腐的浪潮中,许多高官纷纷落马:原四川省省委副书记李春城、中央编译局原局长衣俊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刘铁男、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原副主席李达球、原国资委主任蒋洁敏等等,这些人对刑法竟然能够如此的漠视,在为他们惋惜的同时,也令我们深深地反思。

一、在所有违法的惩罚中,刑罚的处罚最严厉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形成不同的部门法。调整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刑法。触犯任何法律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是,唯有触犯刑法的制裁最严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此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行政制裁的方式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又分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行政处罚分警告、拘留、没收、劳教、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赔偿金。

触犯刑法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从以上违法制裁方式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刑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且对自由的剥夺,只有刑罚可以达到无期徒刑。这就说明在所有的法律制裁方式当中,只有刑罚是最严厉的。所以,在敬畏法律的基础上,对刑法要有足够的敬畏。

二、现实生活中,漠视刑法的原因分析

现实生活中不敬畏刑法的事例比比皆是,从领导干部到普通民众即使被人们誉为“天之骄子”、“栋梁之材”、中国的未来和希望的大学生,也不例外。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和南岸区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大学生犯罪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巴南区检察院共办理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12件12人,提起公诉8人,微罪不诉3人,另处1人;南岸区检察院共办理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10件12人,提起公诉6人,微罪不诉6人。前几年在宿舍连杀四人的马加爵案件,云南大学杀人碎尸案以及复旦大学投毒杀人案件等等,仔细分析这些案件,原因无非以下几点。

(一)对刑法的规定知之甚少

笔者曾亲眼见过一位教育部门的处级干部,被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受贿数额是20万元。虽然他被公安机关逮捕,但是,他不以为然,认为就这点钱,关个一年半载或者找找关系就万事大吉了,直到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这名处级干部才如梦初醒,悔之晚矣!

(二)正当的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采取极端的犯罪方式

2013年10月15日“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实事求是地讲,法院对冀中星的判决,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从冀中星走向犯罪的过程来看,又似乎不完全是他一个人的责任。因为,依据媒体报道的情况,冀中星所以走到这一步,是因为诉求找不到解决的地方。如果有关方面能够合情合理地处理和解决冀中星的诉求,哪怕解决的结果不能完全满足他的需要,也许,就不可能出现今天这样的结果。事实上,按照媒体提供的信息,冀中星的诉求并不难解决,事实也比较清楚。然而,相关各方都选择了回避、选择了不予处理,最终导致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问题也并不少见。广东汕尾陆丰市东海镇乌坎事件和四川省什邡事件起因归结为村民的利益诉求被忽略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管理矛盾最终引爆骚乱。

(三)过分崇拜权力的力量,对刑法没有敬畏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失范导致人们规则意识和责任伦理的普遍缺失,使得一些人对法律缺乏必要的敬畏之心。从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到杭州“胡斌飙车”案,在肇事者漠视公众生命和公共秩序的背后,凸显的其实是对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无知无畏!在职务犯罪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不是不了解刑法的规定,而是过分相信权力的力量,他们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把刑法的规定视做约束他人。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程韶韵忏悔道:党纪国法我也学过,就是没有遵守。已被执行死刑的原四川公安局局长文强曾很嚣张的讲:我就是天,我就是法!堂堂的著名律师薄谷开来构成故意杀人,不是不知道故意杀人触犯刑法,而是对权力的高度的自信。

(四)侥幸心理

许多触犯刑法的人,懂得刑法的规定,也明白自己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他们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行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不少贪官认为,行贿和受贿是一对一的事情,谁也不会送了钱又去检举告发,再者受贿的人比比皆是,不一定就能查到自己头上,这种侥幸的心理使他们在受贿时脸不红、心不跳,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五)情绪失控,激愤所致

情绪型犯罪在当前我国刑事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特别是在青少年犯罪中该类犯罪数量较多。北京房山“灭门惨案”的犯罪人张洪海就因为邻居付玉合在其门前种几棵树,他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占了自己的地,就持刀杀死了付玉合的妻子和女儿。根据心理学的观点,当人遇到突发事件时,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系列的变化,我们叫它瞬间的反应。目前,情绪型犯罪已经占到伤害和杀人案件总数的70%-80%,并且近年来这类案件仍然有增无减。

三、遵守法律,敬畏刑法

世界知名的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们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对刑法要有足够的敬畏。

(一)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

国家要采取有效途径来树立和提高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公民个人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理念,培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要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认真研读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所有的部门法中,刑法学是比较简单且体系较完整,比较容易学习的一门学科。这门学科简单概括就是回答了:什么是犯罪,如何认定犯罪;什么是刑罚,如何对某中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尤其是和自己的年龄、职务有关的犯罪知识,作为公民应当自觉地仔细研读,做到懂法、守法。

(三)加强刑法知识的培训

单位或者是教育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公民加强刑法知识的培训。学校的初中或者高中教育,应当将刑法中关于这个年龄段的某些犯罪作为知识传授给学生。比如: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要负刑事责任。高等院校对于基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大学生也应该在讲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强刑法知识的传授,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以避免像复旦研究生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的发生。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定期培训职务犯罪、渎职罪以及不作为犯罪的相关知识。

(四)司法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应该适当地开放窗口,以便于公民实地接受现场法治教育。

笔者曾带学生去某监狱接受现场教育,现场听取了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尤其是一些犯了罪的领导干部的说法。这些人都曾经有过美好灿烂的往昔,然而他们把握不住自己私欲的膨胀,经受不住金钱和私欲的诱惑,拜倒在金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脚下,一念之差,使自己痛受牢狱之苦,失去了自由,失去了美好的前程,给社会、给家人、也给自己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他们发自内心地对自由的渴望及他们悔恨的泪水,让来这里的每个人受到教育,灵魂得到了洗礼。

(五)执法机关对以身触刑法者给予严厉的惩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治的生命在于执行。让触犯刑法者依照法律得到及时的惩罚,也有助于引起人们对刑法的敬畏。宋朝苏轼在《放榜后论贡举合作事状》提到:有法不行,与无法同。英国的培根在《论司法》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新加坡的社会环境非常好,犯罪率极低,环境干净,社会有序,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新加坡不仅有严格的立法,而且执法也很严明。一名在监狱工作的警员,只因帮犯人买了条香烟收受5元“好处费”,被查出后不仅被解职,而且被判处3个月的有期徒刑。正是由于新加坡的严刑峻法,使得新加坡的公民包括外来人员具有较强烈的法律意识,对刑法就有足够的敬畏。

总而言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中国的每一位公民,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百姓,都只有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刑法有足够的敬畏,生活才有保障,人生才有幸福。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王巧玲.法律必须被信仰[N].大众日报, 2014-5-14.

(责任编辑:付元红)

Respecting the Criminal Law and Cherishing Freedom

WANG Qiao-ling

( Shandong Provincial Party Committee School of C.P.C, Jinan, Shandong 250103, China )

In recent years,vicious cases took place continuously in China. The criminals shocked us because of their ignorance of life and the criminal law. Since the 18th People's Congress,with the wave of anti-corruption, a great number of officials at high ranking were caught. Unexpectedly, those criminals ignore the criminal law at such a level that makes us show our pity when we focus on their behaviors.

respect; the criminal law;treasure;freedom

2014-08-01

王巧玲(1963-),女,山东栖霞人,政法部教授。

D914

A

1671-4385(2014)05-0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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