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钦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作为美德的自尊内涵辨析
张钦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从伦理学的视角看,作为美德的自尊是主体对待自身存在的适宜的态度。与心理学上的自尊比较,美德自尊强调的是人的德性品质而不是心理体验。它以人性尊严为其依据,不依赖外界的评价。它的养成有赖于个体的道德修养。厘清自尊的内涵,对深入研究自尊有重要的意义。
美德;内涵;美德自尊;心理自尊
在人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凸显的现代社会,对人的尊严和自尊的研究成为热点。对自尊的研究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从心理学视角看,自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心理意识,对应于英文的“self-esteem”;从伦理学视角看,自尊是个体的一种道德美德,对应于英文的“self-respect”。已有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心理学意义上的自尊,而从伦理学的角度对作为美德的自尊的研究并不多见。并且,由于研究者对研究视角缺乏自觉意识,很容易导致概念上的混淆。厘定作为美德的自尊的内涵,有利于自尊研究的深入。
作为美德的自尊(简称“美德自尊”)涉及“美德”“自我”“尊重”等几个基本概念,我们首先依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界定何谓“美德”,然后再把自尊拆解为“自我”和“尊重”两个概念分别解释,最后归结出美德自尊的涵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是人的灵魂的一种状态。人的灵魂的状态有三种:感情、能力和品质。感情是指“伴随着快乐与痛苦的那些情感”,能力是指能使我们感受到这些感情的东西,品质则是“我们同这些感情的好的或坏的关系”。[1]43-44美德不是灵魂中的感情,因为感情是不能选择的,也不是能力,因为能力是自然赋予的,它应当属于灵魂中的品质。那么美德是一种怎样的品质呢?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同人的感情和实践相关,在感情和实践中存在着过度、不及和适度,美德以求取“适度”为目的,也就是“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对于适当的人、出于适当的原因、以适当的方式感受这些感情”。[1]47换言之,美德就体现在人们适宜的态度和行为当中。“自尊”概念由“自我”和“尊重”两部分组成。根据心理学家詹姆斯(William James)的观点,一个人的自我是“他能够称之为他的所有事物的总和”。从存在的角度看,自我有三个层面的内容,即物质自我、社会自我和精神自我。“身体是物质自我的最核心部分”;社会自我是“他从同伴那里得到的认可”,精神自我则是“一个人的内部或主观存在,是具体的一个人的精神能力或倾向”。这三种自我共同构成人的经验自我。[2]190-192对于尊重的概念,可以参照《斯坦福百科全书》的界定,一般来说,尊重指的是对待“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一种态度,“在这种关系中,主体从某种角度、以某种适宜的方式对客体作出回应”[3]。如果把自尊理解为对自我的尊重,那么,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美德自尊作为一种道德品质,就是作为主体的自我对作为客体的自我的一种适宜的态度。依据自我内容的三个层面,美德自尊可以具体化为主体自我对待作为物质存在的自我、作为社会存在的自我以及作为精神存在的自我的适宜态度。美德自尊虽然是以自我为出发点和归宿,但必须通过个体外在的行为和状态表现出来。它不以外界的承认为前提,但必然会赢得外界的尊重和认可。
自尊的个体对物质自我的尊重,表现为适宜地对待自己的身体以及由周围环境组成的 “无机的身体”,爱惜自己的肉体生命,爱护周围的自然环境。马克思指出:“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4]56肉体之身是人生存的前提,没有肉身,精神就无处安放。尊重自己的身体,就是要承认身体之于人的重要性,既不滥用身体的能力,纵情肆意,挥霍健康,也不片面克制生命的自然需求,禁绝欲望。对外围的“无机的身体”予以尊重,就是要理解外在的自然虽为我所用,但它并不是被动的存在,任何不当的利用最终都会遭到自然的报复。个体对社会自我的尊重,表现为在社会交往中尊重他人并得到他人的尊重。在社会生活中,自尊的个体在为人处世、待人接物过程中心存诚敬、一视同仁,既不自视为高,也不妄自菲薄,在平等的人际交往中,自尊者必然以高贵的人格魅力,赢得交往对象的由衷敬意。尊重自身的精神自我,就是要拥有自己的真诚信仰。自尊的个体既不会对异端邪说偏听偏信,也不会任由信仰世界荒芜,而是依据理性把持自己的信仰,安顿灵魂,让自己心有所依。
拥有美德自尊可以协调人的自我存在三重关系:通过协调自我与肉体生命和自然界的关系,维护生命的尊严;通过协调社会生活中自我与他人的关系,维持人际和社会和谐;通过协调自我与终极真实的关系,关照人的精神世界。自尊是以自我为载体的诸美德的基础,是人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的德性依据。
自尊一直是心理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近年来,心理学在自尊的本质、自尊需要的结构、青少年自尊的形成和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这些研究多从自我能力的确认和自我价值的肯定两个层面界定自尊,如“自我尊重是指人对自我行为的价值与能力被他人与社会承认或认可的一种主观需要,是人对自己尊严和价值的追求”[5]。相比之下,伦理学对自尊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有通过与心理学意义上的自尊(简称“心理学的自尊”或“心理自尊”)比较,美德自尊的内涵才能展现得更为清晰。
(一)美德自尊强调品质和态度,心理自尊强调评价和体验
美德自尊(self-repect)由“self”和“respect”组成,现代英文中的“respect”是拉丁文中“respicere”一词逐步演化而来的,亦即“回头看”或“再一次看”,进而衍生出专注和关切某个对象,不将其置于脑后的意味。[6]28因此我们可以把“self-respect”理解为自己(作为主体的我)对自己(作为客体的我)的密切关注以及严肃对待的态度。因为看重自身的能力、需要以及价值追求,不随意对待自己的各种情感倾向,自尊的个体必然通过克制自身的极端情绪和行为方式,发展自己的自主能力,养成自我控制、自我担当的道德品质,恰到好处地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达到自身存在的最佳状态。作为一种道德品质,美德自尊必然有助于提高人的生活质量,获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确证人存在的尊严,它不会给人的生活带来任何负面影响。
心理学的“自尊”(self-esteem)一词源自拉丁文“aestimare”,“意指估计、评价、确定物体或事物的价格或价值,后来在英语里其义逐渐演化为对事、物及人的正向评价”[7]1。因此,心理学的自尊侧重于个体对自身价值的评估以及对这种评估的自我体验,国内学者魏运华的界定正在于此:“自尊是指个体在社会比较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自我价值的积极的评价与体验。”[8]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自尊是个体由外界评价引起的心理反应状态,它涉及三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即真实评价、知觉评价、自我评价。他人的真实评价决定了个体的知觉评价,而知觉评价又决定了个体的自我评价。心理自尊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引起个体自尊的对象是自我整体还是具体领域的能力和价值,自尊可以分为整体自尊和具体自尊;根据自尊是长期稳定的个人特质还是随情境、身份角色而变化,可以分为特质自尊和状态自尊;根据个体对自己的感受与自身实际状况的关系,可以分为高自尊和低自尊。所有这些自尊的类型都建立在外界评价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
(二)美德自尊来源于人性尊严,而心理自尊来源于自我概念
美德自尊的依据源自哲学意义上的人性尊严。虽然历史上的哲学家对自尊的相关概念早有关注,但 “正是康德首次把自尊概念放在道德哲学的核心位置”[9]248。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可以为自身自我立法,并以尊重人性的方式去行动。相对于其价值能够被替代的“物”而言,人是世间唯一有尊严的存在。人的尊严“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10]53。因此,“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10]47。因为人具有内在价值,所以“人是目的”,任何时候,人都不能仅仅被作为工具,而应当同时作为目的而存在。作为理性存在者,既要尊重他人人格中的人性,也要尊重自身人格中的人性。在日常生活中展现出自身作为人的尊严,是每个人的义务。这种义务通过对待自己和他人的态度表现出来,包括人对作为动物存在者的自己的义务和作为道德存在者的自己的义务,以及对他人爱的义务和对他人敬重的义务。自尊要求人们以符合人的尊严的方式行事,维护自我和他人作为尊严主体的地位,人的尊严在这种自尊和互尊中得以充分体现。
心理自尊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心理现象,它来源于人的自我概念,是以个体的自我知觉为中介形成的。个体在成长的过程中,随着自身意识能力的提高和意识对象的复杂化,逐渐产生出感知自身独特性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把自己与周围的环境区别开来。但作为社会性的存在,终究要在社会关系中求生存,因此,欲求他人的肯定和社会的承认,确证自身的能力和价值,就成为人在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需要。在解释这种自尊的心理来源时,社会学取向的自尊理论,强调的是自尊形成的社会背景,认为社会对自我的接纳程度决定了个体自尊的程度。文化学视角的自尊,强调的是自尊产生的文化基础。“自尊是个体维护文化世界观、坚持与文化世界观一致的价值标准的自我体验。”[7]153而心理学取向的自尊“是个体在不断追求自身价值实现过程中的一种内在的与自我信息相关的认知加工活动过程”[11]16。尽管学科视角不同,在心理自尊内涵的理解上,研究者都以自我概念为自尊的基础,认为自尊是自我维护的心理需求,自我认知是自尊产生的前提。
(三)美德自尊表现为“尊他”,心理自尊要以“他尊”为条件
“尊他”即自己对他人的尊重,“他尊”即他人对自己的尊重。在伦理学意义上,自尊是“尊他”的前提,“他尊”是“尊他”的结果。拥有美德自尊的人对自己的自信和尊重,外显为对他人的信任和尊重。这种尊重是无条件的,不因对方的身份、地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它是具有美德自尊的个体由内而外散发出来的一种精神气质。“尊重一个应当尊重的对象,意味着对自身之本性、位置和使命的实践把握。”[6]70一个懂得尊重自己的人,才能够尊重别人。一个不懂得尊重自己人格的人,自然也不可能尊重别人的人格。“自尊的义务是首要的道德义务,因为它是尊重他人的前提,事实上,如果我们没有尊重自己的义务,我们就不会有道德义务。”[9]249自尊使人承认每个人的道德地位,担负起尊重每个人的义务。拥有美德自尊的人通过尊重他人获得他人的尊重,“尊严和自尊齐进共退,我们得到的尊严滋养了我们的自尊,而明明白白的自尊会使他人尊重我们”[12]18。他人的尊重本身不是自尊者主动追求的目标,它是自尊者因其礼敬的精神气质自然获得的。对自尊个体而言,即使没有他人的尊重,也不会消减其自我尊重。因此,美德自尊是自足的,不以他人的尊重为条件,而尊重他人也只是自尊者内在品德的自然流露,并没有求取他人尊重的主观意图。
而在心理学意义上,“他尊”则是自尊的必要前提。由于心理自尊是通过对社会评价的反思而获得的自我感受,因此它是靠外在力量支撑的,没有外在力量的积极评价,一个人的自尊需要很难获得满足。而尊重他人与自尊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自尊者追求的目标是获得他人的认可和肯定,而不是对他人的尊重。获得肯定的途径有多种,对他人的尊重只是其中之一,但是,为了获得他人尊重而表现出的尊重他人,只是获得他人尊重的手段,不是人自身内在的欲求。因此,追求心理自尊的人,对待他人的态度没有一定之规,完全以自己能否获得积极评价为转移。由于心理学上的自尊需要通过外在评价反观自身,因而具有外在依赖性。缺失了外界的尊重,心理自尊就无以支撑。
(四)美德自尊的养成有赖于个体道德修养,心理自尊的满足通过追求成功来获得
“美德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你不能说服人们拥有那些他们尚未拥有的美德。”[13]26-27因此,外在的道德教化对没有美德自尊的人无能为力,美德自尊的养成需要向内用功。美德自尊表现为个体在处理各种关系中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它要求个体敬重自身的存在,对自身的行为和态度有适度的把握,对自己生活计划有坚定的自信。在合理生活计划的指导下,个体通过意志的力量努力过一种有尊严、有意义的生活,从而养成自尊美德。社会政治条件对美德自尊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一个注重社会成员尊严的社会结构安排有利于培养个体的美德自尊。“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由社会肯定的每个人的平等公民地位保障着人们的自尊。”[14]532相对于心理自尊,美德自尊并不是人的主观需要,它是道德主体自身修养的结果。只有通过不懈努力达到一定的道德境界的人,才能拥有自尊的美德。作为通过自身修养得来的德性品质,美德自尊不是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拥有的。
心理自尊建立在个体自我认知的基础上,这种自我认知又源于他人对自身能力和成就的评价,因此,心理自尊的满足,有赖于个体努力取得外界认可的成功,通过获得外界的肯定,提高自我效能感和价值感。但是,个体对心理自尊的追求,不应该是无限度的,因为,心理自尊的提升,会使人们付出相应的代价。个体在追求高于他人的成就的过程中,“原来的朋友、同事或合作者不经意间却都变成了竞争对手。为了获得成功,彼此在竞争中就会出现明争暗斗、抢夺资源或勾心斗角等行为”[15]。导致追求者付出交往和归属感的代价,出现心理上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感觉,影响人的身心健康。此外,如果个体对成功的追求难以奏效,也可以通过心理调适降低自己的抱负和目标来获得自尊。心理自尊作为人的心理结构的一部分,不管人们意识到与否,都是客观存在的。心理自尊的需要是一种自然的心理发展过程,与个体的道德修养无关。
为了比较的方便,以上对作为美德的自尊和心理学上的自尊的理解各有侧重。例如,美德自尊有承认性自尊和评价性自尊,上述比较侧重于承认性自尊;心理自尊有条件自尊和真实自尊,上述比较侧重的是条件自尊。由于伦理学上的自尊和心理学上的自尊各自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界定,因此两者的区别并非泾渭分明。在日常用语和学术研究中,两种自尊也存在交叉和关联。
在美国心理学家库珀史密斯 (Stanley Coopersmith)提出的自尊“四维结构”理论中,心理学上的自尊来源于四个方面:重要性(即自己是否被重要人物赞赏和接纳)、能力(即自己是否拥有完成他人看重的任务的技能)、美德(即自己是否能够坚守伦理道德)、权力(即自己是否具有控制环境和自身的能力)。[16]4-5其中“美德”(virtue)作为自尊的来源之一,意思是当一个人坚守社会伦理规范,自认为自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时,内心所获得的积极的自我感受。当一个人心理上的自尊感来源于对自己道德价值的确认时,实际上他也就具备了自尊的美德。“美德作为自尊的来源”和“作为美德的自尊”都体现了美德对于确证人的价值的重要意义。另外,美国学者达沃尔(Stephen Darwall)在《两种类型的尊重》一文中,对应于他对尊重的类型划分,也把人对自身的尊重划分为承认性自尊和评价性自尊。承认性自尊要求“承认人之作为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人对自身之为人的事实性尊重;评价性自尊来源于人的品格的卓越,是人对自身优于他人的卓越性的尊重。[17]193-194这里的评价性自尊也与心理自尊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都是由个体在社会比较中的突出成就带来的。两者的区别在于,评价性美德自尊是由人的道德卓越引发的,心理自尊则是由任何优胜于他人的个人素质和成就引起的,它与个体的道德品质并没有必然联系。
美德自尊对生活的介入要广于心理自尊,并能包容心理自尊。由于美德自尊涉及到自我的三重存在,外显为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终极真实的关系,囊括了自我在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全部追求。而心理自尊只是自我认知基础上的心理感受,是精神领域的一部分。“如果美德自尊是长沙发,心理自尊就是沙发上的靠垫。美德自尊远远不是对一个人的个人特性和天赋、成功的看重和欣赏,它的心理力量的核心来自于确证人的存在的简单事实,在面对挫折和失败时,给人提供保护使他免于绝望,并为将来提供目标和指导。”[9]271因此,在青少年的自尊教育中,教育者不能单纯强调保护学生的自尊心,而不重视其自尊美德的培育。自尊美德赋予学生自主性、独立性,能够提高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帮助学生通过精神力量的提升来超越具体情境下的心理困境。
美德自尊可以使心理自尊的追求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虽然心理上的自尊有高低之分,但没有证据表明自尊的程度越高,对个人越有益处。心理自尊也容易为外界评价所左右,“由于我们的社会本性,他人的意见常常影响着我们的自我意象,然而,过分依赖他人的评价是有害的”[9]273。有自尊美德的人,能够依照事物本来的样子恰到好处地对待自我、他人和外物,从容应对社会舆论的褒贬,不随社会排斥或接纳而改变对价值和尊严的信念,保持心理上的真实自尊状态,从而避免不切实际的高自尊或低自尊对自己的伤害,维持身心健康。
此外,美德自尊和心理自尊还可以互为基础。“维持一个人的美德自尊常常为心理自尊提供理由,缺乏或失去美德自尊常常使自己被轻蔑,确实如此,相反的情况也是一样的。”[17]160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有自尊美德的人不一定是心理上的高自尊者,心理上的高自尊者也并不必然拥有自尊的美德,美德自尊的有无和心理自尊的高低并无必然联系,但一般说来,个体对自己的尊重(美德自尊)可以给自己带来心理上适度的自尊,而心理上的自尊也会为自我尊重提供动机。尊重自己的人可以获得他人的尊重,从而形成明智的自我评价,产生心理自尊;而个体对自身能力和价值的追求带来的成就感,也会引发人对自身的尊重。
如果不区分研究的角度,笼统地审视已有成果,容易造成认识的偏颇。立足于心理学的视角,就会主张实证研究是基本路径,而哲学伦理学研究则因缺乏实证依据而流于空疏,如张林谈到纳撒尼尔·布兰登(Nathaniel Branden)的自尊理论时指出,“仅仅采用个案观察和哲学思辨的方式进行论证,缺乏广泛的研究证据支持”[11]25。而从哲学的角度去审视,又会认为心理学的自尊研究或者“停留在现象层面,缺乏深度”,或者“观点散乱,视角不清”,或者“成果零碎,缺乏系统性”。[18]9事实上,自尊研究的哲学伦理学维度和心理学维度各有所长,不能相互取代,自尊的心理学研究可以为伦理学研究提供实证依据,自尊的伦理学研究可以为自尊的心理学研究提供价值引导。研究者只有明确自己的学术视角和研究目的,才能自觉吸收已有研究成果,进而拓展自尊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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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 转)
An Analysis of the Connotation of Self-respect as Virtue
ZHANG Qin
(School of law&Politics,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Hebei 050024,China)
From the ethical perspective,the virtue of self-respect is an appropriate attitude to the existence of one’s own.Compared with the self-esteem from psychological viewpoint,self-respect as virtue stresses human character rather than psychological experience.It is based on one’s dignity as a person instead of others’evaluation.Its formation depends on the individual’s moral cultivation.To clarify the connotation of self-respect as virtue is of great importance.
virtue;connotation;self-respect as virtue;self-esteem from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
B82
:A
:1673-1972(2014)02-0009-05
2014-01-0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作为美德的自尊研究”(11YJA720035)
张钦(1967-),女,河北辛集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