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研究

2014-04-09 10:08魏巍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解决办法

魏巍

摘 要: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着登记注册不规范、规模过小、成员异质性、管理不规范、没有形成有效的生产与销售服务等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认真执行两部委的紧急通知,建立健全合作社组织结构,采取“社账托管”等办法。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问题;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019-03

2013年,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更大发展,促进了首都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发展中的问题也有很多,比如登记注册时不规范,合作社规模过小等,需要探讨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农民合作社在登记注册中产生的问题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特别是近年来全国的农民合作社犹如井喷般增长,每月平均增长1万户。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2013年第三季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登记注册7.69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59.33%,农民总数达91.06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40.72%。这就产生了注重发展速度,轻视发展质量的问题。

2010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办法》)施行后,北京和全国的形势一样,2013年6月底,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了5 773个,较2005年的1 215个,增加了4 558个,八年间年均增加了570个,年均增长速度是21.5%。增长速度非常快。北京市同样有注重发展速度轻发展质量的问题。

(一)产生了假合作社的问题

表现在最重要的注册登记的环节上,出现了走过场的现象,出现了“空心合作社”、假合作社。特别是一些工商资本为了寻求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下乡建立翻牌“合作社”。《北京市办法》第十条规定,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农民成员的范围,使得成员的范围更加广泛,符合大城市郊区都市型农业的特点。这条规定是在鼓励“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农户”的形式发展合作社。这些公司企业办合作社的目的,正如财政部农业项目评审专家、山西财经大学吴世斌教授指出:“合作社存在大批造假问题,其手法多样,但目的大致统一,即为搭乘合作社‘顺风车走‘捷径,以获取国家和地方政府为扶持合作社而设的各类政策红利,如税收减免、种养殖补贴等。”

(二)产生了一大批规模很小的合作社的问题

笔者以2012年的统计数据为例说明问题。2012年北京市的合作社总量为5 179家。从合作社的数量划分,10户以下的合作社为3 035家,占总数的58.6%,占一半以上只有10户规模的合作社,反映出了合作社小的问题。从合作社的净资产看,没有资产的合作社1 805家,占总数的34.8%;从合作社的年收入看,无收入的合作社3 724家,占总数的71.9%;从成员入资情况看,没有入资的2 631家,占总数的50.8%。上述的数据说明合作社除了小外,这些合作社还只是一个空架子,没有运营起来。这些农户还没有真正加入到合作社来,没有形成利益联系共同体。

产生这些很小的规模合作社的原因,是合作社登记门槛很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这一超低限制的门槛,是出现大量经营规模小、成员数量少、经济实力弱,甚至是空挂社、微小社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我们的登记门槛设置得这样低?就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是一部市场主体法,但是有别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等其他市场主体法,它本质上还是一部产业促进法。农民合作社是围绕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组织起来的,涉及到了大农业的各个产业。它要帮助农民有效地克服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因素,解决农民在产业化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成立的合作社就不能设置较高的门槛限制农民。

法规的初衷是鼓励正规的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这一理想目标远没有实现。现实是产生了“小、散、空”的合作社。结果是这些合作社没有在解决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方面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依然很低。这些“小、散、空”社依然是经营规模小、辐射能力低,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表现为产业链条较短、服务层次较低、管理不规范,甚至是没有管理。农民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仍处于被动地位。

二、合作社组织与运行中的问题

(一)成员异质性的问题

从北京市的农民合作社的建立过程看,成员主体是多元化的。一般小农户牵头的很少,牵头创办合作社的多数都是生产和运销大户、公司、企业,政府组织。这就构成了“强者牵头、弱者参与”的局面。正如黄胜忠指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同参与主体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发挥角色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导致成员异质性问题一开始就比较突出。”

据20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成员数为122 357人中,农民占95%,非农民成员占4.8%,企业单位人员占0.04%,事业单位成员占0.03%,社会团体成员占0.02%。而合作社内部建设看,90%以上的成员结构为:农民社员和非农民社员,而非农民社员中有技术专家、商业经营者、纯资金加入者等。”

成员资格的异质性就会衍生出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不同的成员主体的目的和动机不同,小农户是为了解决产品销路,大的龙头企业是为了增加货源增强谈判地位,享受政府补贴和税收。二是不同成员在合作社中起到的作用也不同,小农户是“受惠者”,龙头企业是出资人。这使我们陷入了一个悖论的困境,正如黄胜忠指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是希望作为弱势群体的小农能形成自助组织,维护其自身利益;然而,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又不得不依赖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小农群体,也就是说‘强者牵头,弱者参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必有之路。”endprint

对于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问题,张晓山认为:“在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龙头企业加入或领办合作社,是剥夺小农呢,还是实现双赢、成为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实质上是将农业产业化中的龙头企业(公司)+农户的外部关系转化到合作社内部,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内化于合作社中。这种内化是不是一种进步,对公司的利润最大化机制是不是一种制约?”这些矛盾的发展方向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目前的状况是个体农民的弱势地位 没有改变。

如何协调不平等的不同利益者的不同诉求的矛盾?国家补贴的资金如何分配和使用,真正照顾到小农户的利益?这些都还要继续观察,还不能急于做出结论。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这种内化于合作社内部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企业与农户真正做到双赢,还要有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

(二)没有形成有效的生产与销售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组织。它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个组织要帮助农民有效克服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因素,解决农民在生产资料购买、技术服务和农产品销售中的困难。

但是在现实中,合作社还没有发挥上述的这些生产和销售方面的服务作用。2011年,我们对39家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开展了问卷调查,发放问卷39份,回收39份,回收率100%。在问卷调查反映的生产问题中,回答是:生产资金短缺39.66%,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高31.03%;灾害、病虫害、疫病等影响20.11 %;没有加工18.97%;蔬菜生产的利润比不上外出打工12.64%;没技术10.92%;蔬菜生产手段比不上其他省份9.2%。从这些问题看出,北京市蔬菜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方式和产业健全度较差。一家一户生产经营状况还没有改变。这种生产方式的改变需要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生产实力逐步加强才能有所改变。

问卷调查反映的蔬菜流通方面的问题。回答是:运输成本高29.89%;信息不通25.86 %;市场价格制约14.94%;流通交易费用高12.07%;蔬菜竞争不过外埠蔬菜11.49%;产品卖不上价钱9.2%;市场门槛费(准入)制约8.62 %;只能在村市场交易7.47%。从这些问题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小、弱、散”状态,营销服务功能还是薄弱,能开展产品直销的不占多数,需逐步培育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销服务功能。

笔者从蔬菜生产合作社的生产与销售方面的问题看出来,合作社的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运行机制在帮助农户。这两方面的问题反映出蔬菜生产的经济效益还处在较低的水平;生产没有达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水平;没有形成以优质品牌为主导的蔬菜生产格局;蔬菜供应还是直销和自营为主体,没有进入到现代化的营销渠道。

(三)合作社的管理还不规范的问题

一是在合作社内部没有规章制度,形成了随意性操作社内事物。二是在能人带动型和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社内,主要由大股东说了算的问题十分突出。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要求,但是,许多合作社并没有按照要求去做。表现在不是没有建账,就是将合作社的账与村财务的账混在一起记,建了的就是建一个流水账,或者建账但不按照财务规定科目入账。财务管理混乱就会使社员失去对合作社的信心,也容易造成社财产、国家对社资助和支持的财产流失。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还是合作社财务人员素质较低,或者由龙头企业牵头办的合作社,认为合作社是他们自己的,由他们自负盈亏,没有对社员负责的概念。

三、对策建议

(一)认真执行两部委的紧急通知精神

针对农民合作社在登记注册中产生的问题,2013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点如下:(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2)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3)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行推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1)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2)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示其年报的相关资料,并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我们按照上述要求去做了,就可以切实解决在登记注册中产生的真假合作社等一系列问题。

(二)解决合作社异质性问题的建议

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农业企业为龙头,组织农户共同参与,联结成经济联合体形式的合作社;由能人牵头,包括种植大户、运输大户、农民经纪人等创办的合作社,还要存在下去。面对这一现实,我们要解决合作社的异质性问题,就需要采取综合措施。一是要建立健全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政府在建章立社中,要对这些大户有所要求,要赋予普通社员民主权利,要采用政府干预措施,强调建立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北京市办法》的要求去办社。规范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对那些控制合作社的大户、公司,要约束其行为。二是要由政府监督,对大户、公司、能人和企业控制合作社时,建立起一套治理与约束机制,增加对普通社员的保护性条款,特别是增加这类合作社对农民的利益保护的监督条款。三是保证合作社的监事会这一独特机构,对合作社的实际主事人要一个监督与检查的过程,有一个监督机制始终在起着作用。

(三)解决合作社管理中的不规范性问题

解决这一类问题,社员要增强对合作社法的认识,让自己真正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规范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这是实行民主化管理的根本性措施。只有财务工作做好了,才能建立起农民社员与合作社的关联度。我们可以借鉴北京市通州区经管站的做法。endprint

通州区采取“社账托管”试点工作,来应对财务管理混乱的矛盾。(1)成立工作机构。区经管站建立了“社账托管”工作组,负责“社账托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请社会化的会计服务公司负责合作社代理记账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提供。(2)签署委托协议。试点合作社与会计服务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将合作社会计核算业务委托会计服务公司进行,记账公司为合作社提供相关服务,并将委托协议报区经管站备案。(3)调查摸底。区经管站深入每个试点合作社了解情况,内容包括合作社发展的总体现状、经营管理与财务状况,对合作社财务管理提出具体要求。(4)完成账目交接。坚持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清理一个移交一个。交接前对每个合作社账目逐一审核,对原来核算不准确的内容,经与合作社社长、会计人员共同协商后进行了调整,保证核算内容与真实情况的一致性。在清理账目,理顺关系的基础上,完成合作社会计业务的交接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账目的交接手续。(5)完善配套制度。按照《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结合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际,制订了“社账托管”的配套管理制度样本,印发给试点合作社结合自身实际修改后执行,为“托管社账”提供制度保证。(6)办理免税登记。为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保护合作社利益,为合作社办理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免税登记。完成了各种审批手续、报表的报送,请税务部门审批。(7)完成账目登记。利用财务软件,对试点合作社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软件测试取得预期效果,完全满足合作社核算需要。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等两部委紧急发文 要求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EB/OL].http://www.cnfmg.com/index.php/Article/view/id/15196.

[2] 北京市农研中心产业经济处.北京市郊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稳步健康发展[EB/OL].http://info.nongji.hc360.com/2013/03/

141914187804.shtml.

[3]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报告(2006—2010)[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4] 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EB/OL].http://www.cfen.com.cn/web/meyw/2008-01/11/content_401527.htm,

2007-12-20.

[5] 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研究:基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D].杭州:浙江大学管理学院,2007.

[6] 张晓山.提升农民合作社质量的几个问题[J].前线,北京农村合作社专辑,2012.

[7] 李志荣.北京郊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问题研究与机制建议[J].人力资源管理.2011,(10):81-83.

[8] 陈水乡.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16-19.

[责任编辑 刘娇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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