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苹
(山东工商学院 社科部,山东 烟台 264005)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反映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的含义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各个政党、各个社会阶层、各个社会团体等,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沟通、协调、整合,最终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并据此做出相关决策或决定,形成多方共赢的发展态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施,有利于保障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有益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要继续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朝着广泛、多层和制度化方向发展。
人民政协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主要平台,在促进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少数民族、各界代表、港澳台同胞和归国侨胞代表间的政治协商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中国出现了很多新兴的社会群体,如新媒体从业人员、网络民意代表人士、农民工等。这些新兴群体尽管有着强烈的利益诉求,但作为非政治精英和非社会精英分子,却少有机会能够推出代表自己界别的人参加人民政协。因此,他们迫切需要通过其他制度化的协商渠道反映民意,表达诉求。为满足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1]197。渠道的拓宽将有助于增加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协商的意识和热情。当然,有些协商渠道因为条件限制,短时间内还难以充分发挥出作用。如社会组织作为一个崭新的协商渠道,在抗震救灾、慈善捐款等危机应对事件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由于现阶段面临着人员设施不到位、信息资源匮乏等难题,其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组织策划多方协商、有预见性地疏通社会矛盾的能力还非常有限。但一旦社会组织发育完善起来,再加以政府引导扶持,这一渠道就能在协商民主事业中发挥重大作用。可以预见到,随着我国利益主体的日益复杂化,今后协商民主渠道必将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社会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丰富协商民主形式,即“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1]197。在立法协商方面,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观点和看法,充分重视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作用,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以及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机制。在行政协商方面,要重视提升行政协商主体的协商意识与协商能力,加强行政协商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的建构,促进行政协商的相关机制建设。在民主协商方面,应推进协商规程更加具体化,谋求解决协商主体的广泛性和政治包容性问题,提高按决策需求进行协商的能力。在参政协商方面,由于各自所联系的主体界别、履职领域不同,因此相对于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间的联系而言,当前各民主党派间的参政协商还比较欠缺,所以今后必须加强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参政协商建设,探索和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在社会协商方面,应力争培育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为社会协商对话的有效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努力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协商对话,并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做法。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协商民主渠道的增加以及协商民主形式的丰富,我国人民将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各项决策也必将更加科学合理。
爱国统一战线是新时期凝聚各方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的重要法宝,是实现中华民族团结振兴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有巨大凝聚力和感召力的一面旗帜。因此,应充分重视和进一步发挥它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1.积极完善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间的政治协商。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双方在思想上同心同德,在目标上同心同向,在行动上同心同行。尽管党派不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仍然有很多共同点,这正是双方政治协商的前提和基础。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应积极、主动地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政治协商,主动采取措施提高双方协商的有效性。首先,要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并与其平等地交换不同看法和观点,争取在协商交流中达到意见一致。其次,要进一步探索多种协商途径和方式,继续完善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最后,要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渠道选拔、推荐更多优秀党外人士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
2.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其实质是使我国少数民族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依据宪法法律规定,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由此实现当家作主。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0多年的实践表明,它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自主权,有助于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今后我们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这一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
要大力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在政治上,坚持各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高度重视和维护民族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在经济上,“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4。国家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政策倾斜、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在文化上,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鼓励各民族之间加强文化交流。
为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党一直非常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自新中国建立以来,通过开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和干部学校,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国家还定期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校和各类院校培训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参观考察,提高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素质。国家还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提升到法律保障层面,对这一问题都作了相关硬性规定。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大量培养和选拔,有利于增强各民族的团结,实现国家稳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3.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党在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其内容为: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13对于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是予以保护的。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2]13为处理好信教群众不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一贯主张双方要互相尊重、和睦共处,强调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无神论,或者在信教群众中进行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或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传教布道、宣传有神论和散发宗教宣传品等。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我国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3]463。国家对宗教依法进行管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既包括信教群众也包括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所以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处理中国宗教和外国宗教关系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意思是中国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中国的宗教事业,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但是坚决防止和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活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爱国、守法、团结和进步。爱国,就是要拥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守法,就是要求信教群众必须遵守法律,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干预我国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团结,是要求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间,要彼此尊重、搞好团结,不能唯我独尊,排斥不信教群众、其他宗教和教派。进步,是要求宗教要积极主动地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落后内容进行改革和调整。
总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实施,有利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4.鼓励、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更大贡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阶级变化和阶层重组逐步产生和成长起来的,主要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自从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要依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统一战线工作。坚持以社团为纽带、社区为依托、网络为媒介、活动为抓手,尽可能更广泛地团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适当安排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政治素质高、专业造诣深、社会影响大的代表人员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和有关人民团体。对于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比较集中的行业协会,可以推荐适当数量的党外人士担任其领导职务。总之,当前应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作为统一战线新的着力点,鼓励、支持和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党的领导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5.做好侨务工作。侨务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资源。党和政府充分认识到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重大作用,提出要“落实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4]21
我国的侨务政策分为国内侨务政策和国外侨务政策。国内侨务工作的基本政策是: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所谓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指的是要在各方面信任归侨和侨眷,不应该因他们的特殊身份、生活习惯等而对其产生偏见,也不应该因此影响他们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在入党、入团、提职提干等方面要与其他公民一视同仁,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和刁难。所谓根据特点、适当照顾,是指要根据归侨和侨眷的特点解决他们特殊的实际困难,如住房、工资、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国外侨务工作的基本政策主要有:不承认双重国籍,鼓励华侨自愿加入侨居国的国籍;保护华侨正当权益,同时希望侨居国能够保障华侨的合法利益;教育华侨尊重侨居国,与侨居国人民友好相处;保护和发扬广大侨胞的爱国主义精神,团结侨胞为自身发展共同努力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侨务工作的重点是:第一,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桥梁作用,引进现代化建设急需的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开拓国外市场;第二,积极发挥海外侨胞在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中的作用;第三,围绕国家总体外交战略,发展侨务公共外交;第四,完善健全侨务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侨胞权益。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集中体现。与其他协商民主形式相比,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有着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包容性、协商性和真实性。我们在拓宽协商民主其他渠道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和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推动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功能作用。
目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还存在很大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尽管中央明确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决策程序,但由于缺乏硬性的配套制度,许多地方的协商活动并不规范,存在着表面化、形式化和随意性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政协协商民主的效果。因此,今后政协协商民主发展的重点方向是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增强协商的实效性。
1.明确协商内容。只要是涉及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都必须提交人民政协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广泛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协商效果。因此,要着力抓好政协的协商民主程序建设,作出一个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大家都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定。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提出、确定协商计划和协商议题。政协党组在与有关方面协商基础上拟定协商计划和协商议题,报党委批准后,然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二是准备、安排协商活动。政协党组要严格遵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三是开展协商活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会议,就有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协商讨论。四是整理、报送协商成果。政协对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整理,最终形成系统化的协商成果,并报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五是处理、反馈协商意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3.拓展协商民主形式。随着社会诉求的日益多样化,以前那种比较固定和单一的政协协商民主形式已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人民政协要“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1]198。这几种协商形式各有所长,又相互联系,今后应积极总结建设经验,推进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4.营造一个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只有在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氛围中,人民政协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协商民主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真正成为能够反映民情、吸纳民意、集中民智的平台。为此,必须大力发扬民主作风,营造宽松政治环境,让各党派、各团体和各界人士都讲真话、实话,特别是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确实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1]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3]“和谐社会的宗教论”课题组.和谐社会的宗教论[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
[4]新华社十八大报道组.十八大报告诞生记[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