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明,帅红兰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犯罪学转型中研究对象的固化
——从科尔曼的“系统行为内部分析说”谈起*
李晓明,帅红兰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犯罪学是一门兼具综合性与交叉性的新兴学科,自其诞生以来,相关理论问题争议不断。其中,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一直以来就是学者们热议的话题,尤其在我国犯罪学的转型时期,该问题更需亟待解决。犯罪学不再局限于以传统的个体行为或个体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而是立足于从宏观的视角认识其研究对象,将其固化为一种特殊的系统现象,同时采用科尔曼的“系统行为内部分析”说作为分析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方法论,把群体现象或群体行为作为犯罪学微观上的研究对象,旨在实现犯罪学研究的宏观与微观、系统与要素的结合,从而全面认识犯罪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
犯罪学;研究对象;系统行为内部分析说
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独立于19世纪70年代,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在我国,犯罪学自出现时便依存于刑法学中,“从刑事法学发展的历史来看,先有刑法学、后有犯罪学。换言之,犯罪学是从刑法学中独立出来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陈兴良.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学研究[J].中国法学,1999,(6):114.在我国,犯罪学真正脱离刑法学成为一门与刑法学并列的独立学科大约是在21世纪初。我国的犯罪学尽管起步较晚,但发展之快可不容小觑,近年来有关犯罪学的论著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学者正致力于犯罪学独立学科体系的创建。然而,必须承认的是,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一门充满“稚气”的学科,犯罪学在我国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许多理论问题尚未成熟。现如今,该学科正经历转型时期,对其相关理论的研究也需转换视角,不可停滞于传统学说的桎梏之中,应当有所突破。在此背景下,对犯罪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定位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旨在讨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因对该问题的正确认识关乎犯罪学概念、研究范围及整个体系的确定,是研究犯罪学其他理论问题的前提。鉴于犯罪学本身带有交叉性与综合型,笔者将联系社会学理论予以分析,即从科尔曼的“系统行为内部分析说”谈起,讨论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固化问题。
任何一门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都是该学科研究的基础问题,犯罪学也不例外。犯罪学起源于西方社会,并在西方学者们的努力下发展、成熟。
(一)以人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犯罪学重点研究人,即从人类学视角把犯罪人作为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意大利的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人为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该学说着重从人的生理、心理等方面探索犯罪原因,主张“应当直接对犯罪人进行体质上和心理方面的研究,并且将有关的分析结果与正常人和精神失常者的情况进行对比”。*[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其关注的重点在于:同样条件下,为什么只有个别人实施犯罪行为,也即从犯罪人的个体因素中找寻犯罪原因,这也是现代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研究的主要路径。
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学者提出犯罪是由人的内部结构引起的,还有学者提出犯罪学就是“全面研究有顽固犯罪倾向的人,以利于揭示反社会行为的原因和防治措施”,*王牧.当代国外犯罪学的研究对象[J].国外法学,1988,(5):38.即认为犯罪是一种自然现象,故而认为应从犯罪人的个性角度来探析其犯罪原因。这些观点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有所突破,但遗憾的是却始终是围绕着“犯罪人”这样一个轴心在研究,而忽略了犯罪这一现象与生俱来的社会性及其总是受社会因素影响的事实,故而无法保有持久的生命力。
(二)以人和社会因素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随着对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学者们逐渐意识到社会条件的影响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故而把犯罪人和社会因素共同作为犯罪学的重点研究对象,即研究犯罪人和犯罪行为。该思想最大的贡献在于不再局限于从人类学和生物学的角度看犯罪学问题,而是吸收了社会学的思想,承认了犯罪社会性的存在以及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的存在。持此观点的学者也有很多,奥地利犯罪学家塞林格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形成和引起犯罪活动的客观环境和与此相联系的作为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社会发展产物的犯罪人个性”,比利时犯罪学家康斯坦特则认为犯罪学是“研究产生犯罪人和犯罪(原因)的社会、经济和个人心理现象的因素的应用科学。”*王牧.当代国外犯罪学的研究对象[J].国外法学,1988,(5):38.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社会性的认识都只是建立于个体现象层面,换言之,他们仍然以犯罪人作为研究核心,同时关注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实质上并未认识到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且犯罪学的研究立足点应当突破微观走向宏观。
(三)以社会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真正上升到社会现象这一层面归功于美国的犯罪学家们,埃利奥特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从犯罪社会学出发,认为犯罪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并不以犯罪的个别现象的机械总和为基础,而是产生于社会,来源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是一种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现象,这种现象所造成的后果又会冲击社会”。*莫洪宪.犯罪学概论(修订本)[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4.可以说,犯罪学的研究对象问题由此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很多学者已经意识到,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不能停留在对个体现象的分析层面,而应上升到社会现象层面。而这种观点正是对传统的以犯罪人为重点研究对象的彻底批判,实现了以犯罪人为轴心向以社会为轴心的转变。持类似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虽是人的行为,但归根到底是社会影响的结果,故而把社会作为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考虑人性对犯罪产生的作用。
因此,概括而言,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演变经历了三个时期:犯罪人为重点——犯罪人为重点的基础上,考虑社会因素的影响——社会为重点,兼顾人性。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些主流观点盛行的时期也出现过其他一些学说,只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仍是上述三种观点。由于上述不同认知的存在,犯罪学家们想要统一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夙愿至今未能实现。而之所以会出现上述许多不同的学说,归根究底乃源自于学者们对“犯罪”这一概念的认知存在差异。
犯罪学,简单来说,就是一门研究“犯罪”的学科,故而概括地称其研究对象为“犯罪”是没有问题的,因此正确界定“犯罪”的概念是实现该学科研究对象的正确认知的前提。法国学者西蒙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犯罪现象可区分为两方面:“一是犯罪现象的规范方面,它属于刑法学的范畴,即刑法学是一门关于如何将现实的案件归属于刑法规范,并阐述和应用这些规范的科学;一是犯罪的事实和实体方面,即犯罪现象、犯罪与环境和犯罪人个性的关系,则专属于犯罪学的内容。”*[法]Raymond Gassin. Criminologie[M]. DALLOZ,1994,7.转引自张远煌.犯罪理念之确立——犯罪概念的刑法学与犯罪学比较分析[J].中国法学,1999,(3):127.这里,西蒙从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角度对犯罪的概念加以区分。这种思维方式也已经为我国学者提供了借鉴,就我国来说,目前学界有关犯罪概念的表述尽管有所不同,但也类似于西蒙的观点,不外乎是法律学定义和社会学定义两种。
(一) 犯罪的法律学定义与社会学定义
“犯罪的法律定义是指确定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为出发点,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2.73.该定义过于狭隘,有许多不利之处。首先,该定义直接从刑事法的角度对犯罪予以定义,即将犯罪学中的犯罪等同于刑事法中的犯罪,使得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界限被打乱。其次,该定义忽略了刑事法未作规定但属于犯罪学研究范畴的那一类边缘性的反社会行为,例如精神病人犯罪在刑法上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却是犯罪学必须加以研究的行为,应当说犯罪学中的犯罪的内涵更加宽泛。最后,犯罪学作为一门事实性学科,相较于作为规范性学科的刑事法学而言,其更关注于犯罪的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规律和原因以及对应的防控措施等,故而是紧紧依存于社会并立足于更广的时空范围来研究的,而不仅局限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内容。所以说,以刑法学的犯罪来定义犯罪学中的犯罪,只会混淆学科界限、无法深入至犯罪本质与规律的研究、更不利于形势政策与犯罪防控措施的建构。
“犯罪的社会学定义是指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确定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与社会现行的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2.73.该概念太过宽泛,可以说,完全类似于社会学中的“越轨行为”,相当于一切反社会的、具有消极倾向的行为,当然,也包含了刑事法学中的犯罪行为。这种定义完全脱离了刑法学犯罪刑事违法性的要求,将普通违法行为包含在内,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漫无边际,无法突出研究重点以及防控犯罪的目的,不利于犯罪学学科独立价值的体现。另外,将社会越轨行为不加筛选的一律作为犯罪对待,只会造成司法混乱、人权践踏。
(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确定
笔者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应当介于法律学定义和社会学定义之间,“是指以刑法规定为基础的在一定的时空之内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的行为和现象”。*莫洪宪.犯罪学概论(修订本)[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10.这也是目前学界的通说观点,在承认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兼顾用社会学的观点来观察和分析犯罪现象,具体而言就是:
1.犯罪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
“犯罪现象的存在和变化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无法回避的一种社会现实”。*吴鹏森.犯罪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4.犯罪是法律现象,但犯罪更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一方面,犯罪源于社会又反作用于社会。犯罪的社会性是与生俱来的,犯罪与社会各要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犯罪的产生、发展的规律以及对复杂的犯罪现象本质的研究离不开对社会影响因素的分析。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犯罪也在发展,故而犯罪具有动态性,而这种动态性是无法通过简单的个体行为来反应的,只能从社会现象的角度来理解。同时,犯罪学作为一门事实性学科,其研究必然离不开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而犯罪事实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换言之,犯罪并不仅仅是法律概念,其更是社会现象,唯有坚持这样的观念,才能全面、整体地认识犯罪这一概念。
另一方面,犯罪虽是个体行为,但这种个体行为仍然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是社会现象在法律方面的反应。从哲学角度说,社会是本源,其他一切均是社会的产物。刑法中的犯罪规定也是立法者基于社会反应作出的取舍,所谓的规范源于生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而犯罪本质上仍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
因此,不管是从整体现象还是个体行为来看,犯罪首先都是社会现象,而且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次才是法律现象。
2.犯罪需以刑事法律规定为基础
犯罪虽是客观的社会现象,但其起源于对社会越轨行为或者说消极倾向行为的规制的需要,是与法律规范密切联系的。在古罗马时代,罪字用“crimen”来表示,据资料记载,罗马人最初对这个词的意义并不明确,主要是用于判决和司法决定方面,之后又被运用于起诉或者控告行为领域,最后才是今天我们所熟悉的犯罪行为。
从刑事法角度看,犯罪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与违法行为存在量上的区别。而犯罪学产生的根本目的乃是规范极度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或者说是严重的“越轨行为”,故而对其涵盖的对象应当有所限制,如若无限扩大该学科犯罪的内涵,那犯罪与社会“越轨行为”的界限将如何区分呢?而且,这也将会背离犯罪理论产生的初衷,使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模糊化,使其学科任务曲解化,混淆犯罪学与社会学的界限。为此,对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的认识需立足于刑事法律规定,以使其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由上述内容可知,犯罪的法律定义和社会学定义并不矛盾,两者各有千秋,因而大多学者倾向于取二者之精华以形成一折中定义,即认为应当“在刑法学犯罪定义的基础上,适当扩展和灵活运用该定义,使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呈现出一种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状态”。*李晓明.中国犯罪学论纲[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238.因此,犯罪学中的犯罪应当是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为基础,并包含一些与刑法学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违法行为,方是最为全面、合理的定义。
所谓“系统行为内部分析”说是美国学者科尔曼在其著作《社会理论的基础》中提出来的,是研究社会系统的方法论,他认为:“系统包括不同的组成部分,从水平上分析,它们低于系统。例如:个人是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制度或亚群体也是系统的组成部分。在所有的例子中,都可发现分析涉及到低于系统的水平,用系统组成部分的行为解释系统的行为。这种解释模式既非单纯定量也非单纯定性,而是二者兼容。”*[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下)[M].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5.简单而言,就是以系统内部组成部分的行为来解释系统的行为。犯罪学虽区别于社会学,但对犯罪社会性的证明已充分说明犯罪学具有社会科学的属性,故而对犯罪学的研究也可以采用“系统内部行为分析”说的方法。
(一)从宏观视角看待“犯罪”——系统现象
从宏观视角看,犯罪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其实是一种系统现象,其具备了系统成立需要证成的几大要件,故而要求我们以系统的观点来研究分析“犯罪”的本质与规律。
1.犯罪现象是一种系统结构现象
科尔曼认为,“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社会现象,而不是解释个人行为”,“基本的要求在于解释重点以系统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或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为单位”。*[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下)[M].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这里,他强调对社会现象的研究应立足于系统层面。故而,犯罪学的研究也应将承认犯罪是系统结构现象作为基础预设。
俄罗斯法学家阿·伊·道尔戈娃在其《犯罪学》一书中提出“犯罪现象是一种系统结构现象”,为证明其观点,该学者从三方面予以论证:“1.犯罪现象是社会的特殊亚系统;2.把犯罪现象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其划分质的唯一标准之基础的某些因素而进行论证;3.划分出犯罪现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具体因素(亚结构)。”*[俄]阿·伊·道尔戈娃.犯罪学[M],赵可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73.77.首先,就犯罪现象是特殊的亚系统,上文在论述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时以间接表明犯罪是社会大系统下的亚系统,故而此处不再赘述。其次,就犯罪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所必须的质的划分标准,阿·伊·道尔戈娃已有经典表述:“所有犯罪表现的最普遍的质的标准,可能就是:受社会制约但同时又破坏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有罪的、同其他消极社会倾向相比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俄]阿·伊·道尔戈娃.犯罪学[M],赵可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73.77.其实,从上述表述不难发现,该俄罗斯法学家所说的正是犯罪的概念,也就是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阐述,而这也正是犯罪学之所以能独立成为一门学科的根本原因,也是犯罪作为一特殊社会现象而能融合成一整体的原因所在。最后,就是犯罪这一系统的具体要素的问题,也称之为亚结构,我们认为这是有关犯罪学的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对此笔者在下文会具体论述。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概括得出:“犯罪”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大系统下的特殊亚系统,有促成其自成一体的普遍的质的标准,也有低于其水平的亚结构,因此,将其预设为系统结构现象加以研究是可行的、更是必要的。
2. 研究犯罪学应当坚持系统的观点
系统研究方法是指将系统看成一个整体,研究系统内部要素相互之间、系统与内部要素之间、本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相互联系与制约的关系,常言道“登高望远”,只有立足于系统或宏观的角度,才能更客观、更全面、更辩证地认识犯罪这一现象,如果只孤立研究犯罪人的个体行为或个性,只会失之偏颇,无法准确对犯罪予以定位,其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与其他相邻学科争界域。例如,犯罪学如果专注于犯罪行为的研究,就会与犯罪心理学争宠与交叉。因为我们知道,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化,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从这一意义上说,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是一对紧密联系的矛盾与范畴,没有对犯罪行为规律的把握就没有办法扑捉到真正的犯罪心理规律,而没有对犯罪心理的分析就无法预测和解释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总之,犯罪行为也好,犯罪心理也罢,基本上属于对犯罪个体的研究,即便是对犯罪群体心理与行为的分析研究,也是从个体的集合相加做起的。当然,我们在研究犯罪学时,或者说在研究犯罪现象时,或许也涉及到犯罪的个体心理或群体心理问题。但那是运用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相互反映与关系来解释特殊的犯罪现象,而这也绝对不能将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问题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来研究,因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特殊的社会现象或称特殊的社会系统结构现象。否则,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将与犯罪心理学或犯罪行为学的研究对象相混淆。
其次,孤立研究犯罪人个体,不利于对犯罪本源的追溯,包括对犯罪产生的原因和犯罪变化、发展规律的解释,即不能从宏观或动态的视角看待犯罪,自然也就难以发现犯罪的本质,正所谓“一叶蔽目、不见泰山”。虽说系统是由要素组成,但并不是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要素综合的结果,准确地说应是对系统内部各要素予以加工融合而形成的具有独特性质和完整结构的整体,此刻原有要素的面貌或许已无法识别了。因此,若只研究要素而忽略对系统的整体的观察与分析,得到的只会是极其狭隘的认知,而无法实现对系统全貌的洞察,其研究价值想来也是非常有限的。
最后,仅关注犯罪个体的恶行及其对行为规范的违反,而未联系具体的行为原因、背景或社会因素等,只会导致对犯罪人行为的片面认识和对犯罪人的仇视,进而容易导致重刑政策的形成,这显然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与回归社会,根本上也不利于人权保障,当然更不利于有效的犯罪防控对策的制定。
(二)从微观视角分析“犯罪”——群体行为
科尔曼“系统行为内部分析”说强调的重心是通过对系统组成部分的行为的分析来解释系统的行为。运用到犯罪学领域,就是通过对犯罪系统组成部分犯罪群体行为或现象的分析解释犯罪的本质及规律,从而建构有效的防控对策。
内部组成部分的行为通常被理解为个体行为,这也是为什么传统的犯罪学将研究重点放在个体行为或个体现象上,尽管这种研究对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等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却未能彻底认识到犯罪的本质。笔者认为将群体现象或群体行为视为犯罪学在微观层面的研究对象比传统理论所坚持的个体行为或个体现象显得更为合理与准确。学界也有学者持此观点,认为“具体的犯罪人和具体的犯罪行为仅仅是犯罪现象中的‘树木’,而不是犯罪现象中的‘森林’。从本质上看,犯罪属于群体的社会现象”。*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29.还有学者指出群体犯罪现象的确立“将克服个体犯罪现象偶然性、特殊性的不足,真正表现出犯罪作为社会现象所应具有的社会属性,这对完全揭示犯罪的根源有着重要意义”。*隋光伟.群体犯罪现象范畴述议[J].当代法学,1996,(4):48.47.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
第一,犯罪虽然是一种个体行为,但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应当是群体行为或称群体现象。群体行为或者群体现象虽然是由个体集合组成的,但由于学科的分工不同,犯罪学研究的一定是群体的某一类的犯罪现象,犯罪心理学或犯罪行为学是分别研究的犯罪的个体心理或犯罪的个体行为。或许犯罪心理学或犯罪行为学也分别研究犯罪的群体心理或犯罪的群体行为,但一定是以犯罪个体研究为起点研究群体心理或犯罪的群体行为。这就是犯罪学(当然是狭义犯罪学)同犯罪心理学与犯罪行为学的根本区别。
第二, 犯罪学研究的落脚点也许是社会系统中的人,但这里的人一定是“群人”,而非“个人”。否则,将混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刑法学与犯罪学属于规范与事实两方面的学科,刑法学重在研究犯罪人个体的行为,并从立法上对此作出反应,注重对“个人”行为的规范;而犯罪学关注的则是犯罪产生、发展的原因和过程,其研究的是系统中的“群人”,故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一种群体现象或群体行为。如若把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为个人行为或个体现象,岂非同刑法学的研究对象重合,如此一来,犯罪学独立于刑法学并成为与刑法学并列的学科价值又将何在?
第三,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视为群体现象或群体行为,推动了犯罪防控对策理论的创立。将犯罪视为个体现象,则要求重点研究个体犯罪行为,与之对应的就是打击犯罪,惩罚个人;而犯罪学学科创建的真正目的在于从整个社会角度研究犯罪产生、发展的规律及原因,并据此制定出有效的防控对策,其落脚点在于防控犯罪,稳定社会秩序,这与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有区别的。正如有学者总结的:“作为方法,如果认为犯罪是个人现象,那么,刑罚惩罚就会成为唯一的对策。而事实表明,这种实践的结果是失败的。而作为方法,如果认为犯罪是社会现象,那么,社会预防就会成为最好的犯罪对策。历史和逻辑都证明了这一点。”*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30.故而,可以说犯罪群体现象的研究推动了犯罪预防对策的创立。
第四,以群体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并不意味着不研究个体现象或行为,再说这也是不可能的,毕竟犯罪是个人行为,脱离个人进行研究只会使研究结果脱离实际而趋向空洞,由此建构的犯罪防控对策也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犯罪学强调以群体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对个体现象或个人行为的研究只是作为研究群体现象的铺垫或者说是数据支撑,“个体犯罪现象这一简单范畴作为一种从属的关系保存下来,可以表现一个比较发展的整体的从属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犯罪学范畴完整的体系结构”。*隋光伟.群体犯罪现象范畴述议[J].当代法学,1996,(4):48.47.因此,对犯罪学的全面、整体、准确的分析离不开对个体现象或个人行为的研究。
总之,犯罪学是以研究犯罪的群体或整体现象及其规律和表现的科学,当然根据其表现规律,也应制定相应的有效犯罪对策。因此,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固化具体表现为:宏观上的系统结构现象和微观上的犯罪群体现象或群体行为。
在论述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固化问题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犯罪学的具体研究对象有哪些,对此,中西方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龙勃罗梭、格雷佛等人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而菲利则认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学科,包括个人原因与社会因素;西蒙对该范围有所扩充,认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学科。更有学者认为犯罪是社会反应的科学,即“不是越轨行为引发了社会控制,相反,正是社会控制本身导致了越轨行为;越轨行为并不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真正具有偏离性,而是行为人之外的第三者制定并适用既定规则制裁‘违法者’的结果”。*张远煌.犯罪学原理(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13.21.这些学者观点各异,对于犯罪学具体研究对象的论述也各不相同。
类似的,在我国,有关犯罪学的具体研究对象的论述也有很多。有学者提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产生、变化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的科学。它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学的理论和历史、犯罪的行为和分类、犯罪的原因、犯罪的预测、预防和治理等。”*邱国梁.犯罪学[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10.另有学者论述道:“我国犯罪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揭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现象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探索犯罪的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研究预防减少乃至消灭犯罪的措施和途径的科学。”*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4.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说道:“犯罪学是一门通过描述犯罪现象、揭示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原因和作为个体现象的犯罪生成规律,探讨犯罪预防对策体系的科学。”*张远煌.犯罪学原理(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13.21.甚至国内有些学者把刑事政策也作为犯罪学的重点研究对象*储槐植.形势政策:犯罪学的重点研究对象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9,(5):4-8.,如储槐植教授等,当然,这并不符合我国犯罪学的主流理论。就我国通说而言,犯罪学的具体研究对象主要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防控对策三方面,对此大多学者没有异议,笔者也持赞成态度,只是对于犯罪现象的表述笔者不能苟同,笔者觉得用“犯罪表现”更为合理、妥当。
我们可以发现,在犯罪学领域主流性的观点是将犯罪表现成为“犯罪现象”,但显然“犯罪现象”是难以将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的动态过程表达清楚的,“犯罪现象”通常更多的是指静态的事实,而表现包含着运动的因素。另外,现象更多的反映的是表面或迹象,其与本质是一对相互对立的范畴,因此,就现象而言,总给人一种不客观的感觉;而表现则更多的是指客观的显示,相关本质与规律的探究在于研究者的理解和分析,因此会给人更多的客观感和真实感。“犯罪现象简单来说只是指犯罪显现出的迹象,至于行为的内在本质特征、结构类型、实施条件、实施方法和过程及危害结果等均难以囊括进去。因此笔者认为,‘表现’比‘现象’所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全面、完整和客观,表述上也更为准确”。*李晓明,李洪欣.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1.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犯罪学的具体研究对象是犯罪表现、犯罪原因和犯罪防控对策。
犯罪学是以“犯罪”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具体包括:犯罪表现、引起犯罪的原因、防控犯罪的对策等。认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表现”时,需立足于系统这一平台,将其固化为系统的犯罪现象或犯罪表现,同时兼顾对系统内部要素的分析,通过对系统内部群体行为的分析解释群体或整体犯罪的表现规律,以达到对犯罪现象或犯罪表现的全面认知,从而有效地制定防控犯罪的对策,以应对犯罪的发生。在保障社会的安定与人的安全的同时,使得我国的犯罪学理论向成熟纵深处转型和发展。
Solidification of Subject Investigated of Criminology in Transition—Based on Coleman’s Theory of “Internal Analysis of System Behavior”
LI Xiao-ming, SHUAI Hong-lan
(SoochowUniversityKennethWangLawSchool,Suzhou,Jiangsu215000,China)
Criminology is a new subject of both comprehensive and cross. Since its birth, the theoretical problems related to this subject are controversial. Among them, the subject investigated of criminology has always been a hot topic, especially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of China’s criminology, so the problem has to be solved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subject investigated of criminology should not be confined to traditional individual actions or individual phenomenon, but be solidified a special system phenomenon from the macroscopic perspective. Meanwhile, the group phenomenon or group behavior should be the subject investigated of criminology from the microcosmic perspective. By using Coleman’s theory of “internal analysis of system behavior” as the research methodology. we can achieve the combination of “macro and micro” as well as “system and element” and have th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e as a special social phenomenon, and its essence and regular pattern.
criminology; subject investigated; theory of “internal analysis of system behavior”
2013-11-20
李晓明,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帅红兰,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犯罪学。
D917
:A
:1672-769X(2014)01-0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