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洛克的经验主义看英国现代的立法模式

2014-04-09 06:57□张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产假

□张 静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 030021)

经验主义是英国哲学的中心,洛克是经验主义的代表。被誉为启蒙运动之父的伏尔泰在研读了洛克《人类理解论》后说道:“只有洛克才可以算是我们时代胜似希腊最辉煌的时代的伟大榜样。从柏拉图到洛克,期间什么也没有。”[1]这个评价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洛克经验论的地位。洛克哲学的贡献就是建立起完整系统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体系,这个体系是由经验论、观念论和知识论构成的。经验论的核心就是“心灵是一张白纸”、“知识源于经验”。[2]洛克将经验分为对外的感觉和对内的反省,感觉的对象是外界的事物,反省的对象是内在的心理作用,它们是两种独立的知识源泉。正是这两种经验在心灵的白纸上写下了观念的文字。洛克“经验是知识的起源”、“观念来源于经验”、“直观知识和证明知识才是确定的和可靠的”的哲学观对现代英国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一、单项法律的连续推出

考察现代英国国会推出的法律,可以发现一个突出特点,即同一名称的单行法数量较大。如20世纪90年代在社会保障法领域,国会先后推出1 2部法律,法律名称的核心是调整社会保障:《1990年社会保障法》、《1991年社会保障(会费)法》、《1992年社会保障(按揭利息)法》、《1992年社会保障(相关规定)条例》、《1992年社会保障缴款和福利法》、《1993年社会保障法》、《1994年社会保障(丧失工作能力)法》、《1994年社会保障(会费)法》、《1996年社会保障(多付)法》、《1997年社会保障(津贴的回收)法》、《1998年社会保障法》、《1999年社会保障缴款(职能的转移,等等)法》。10年中推出12部调整同一领域的法律,显示出国会对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视。但如果考察上述法律的内容,得出的结论是,12部法律涉及社会保障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领域,这些相关联的法律没有采用成文法系国家同类对象一部法律调整的模式,而是采用了每一事项单项立法方式,从而出现名称相同但涉及同一领域不同事项的数量庞大的单项法律。将同一调整对象的系列制度设置在不同的单项法律中,至少说明经验主义对英国立法者的影响之大,只有当立法者的对外感觉和对内反省形成观念,直观知识和证明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知识的确定性和可靠性得到确认后,才会将其上升到成文法予以确认。而立法时还未确认的知识是不能先行进入成文法中的,尽管有理性确认这类知识是相关联的,但理性得来的知识是不可靠的。不可靠的知识是不能被确认的,更不能上升为法律。

二、综合法地位提升

此前,单行法是英国国会的基本立法模式,一部法律常常只涉及一个领域或者同一领域中的几项制度。综合法,意指在一部立法中,基本制度规定涉及同一调整对象内的相关领域,这些领域内相关联的问题被合并归入一部法律中。现代化全面发展阶段,英国国会常常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立法。

19世纪30年代转入现代社会后,随着国会立法权力的强化,国会制定法的地位不断上升,国会制定公布法律的数量开始逐年增加。在长期立法经验积累基础上,采用综合性的立法模式也就成为必然选择。综合性立法不仅能够应对国会立法任务加重的现实问题,也能节约立法成本,更能实现现实社会中普通民众方便地运用和查阅法律文本的目的。综合法的立法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出现,重点表现在社会保障法领域。20世纪70年代的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大多采取社会保障法与社会福利法结合命名的立法方式,如《1973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 973)、《1975年社会保障(相应条文)条例》[Social Security(Consequential Provisions)Act 1975]、《1979 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 979)等部法律采用的是独立使用社会保障法名称命名方式,而《1975年社会保障福利法》(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Act 1 975)则采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结合命名的方式。无论哪一种命名方式,综合性立法模式是它们的共性。这种综合性的立法模式,从上述各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结构中也得到印证。《1973年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建立一个基本的社会保障缴费和福利的计划,以取代国家保险法案;进一步规定与职业养老金计划(包括由公共资金资助的计划);建立职业养老金委员会执行这些计划的功能;建立一个储备退休金计划下的储备退休金养老金委员会提供就业服务。”[3]这是将社会保障缴费制度与养老金制度结合起来的综合立法。《1975年社会保障福利法》是将基本福利计划和工伤疾病方面的福利、家庭津贴结合起来进行立法的。

20世纪80年代,8部法律的颁行使得综合性社会保障法获得大发展。《1980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980)侧重养老金制度、家庭收入补助制度和退休金上诉法庭制度的改革。《1981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981)进一步修订了养老金上诉法庭制度,明确了产假工资和因疾病或病残获取社会保障津贴应支付天数的计算方法。《1982年社会保障和住房福利法》(Social Security and Housing Benefits Act 1982)建立起完善的法定病假工资制度,就雇主的法律责任、雇员领取法定病假工资的资格条件和权利限制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法律还修订战争抚恤金制度,设定出最新的战争伤残评级规定和战争抚恤金。《1984年卫生和社会保障法》(Health and Social Security Act 1984)将对国家卫生服务制度及其财务和家庭医生委员会制度的修订与对法定病假工资和职业养老金计划制度的修订置于统一的法律文件中,体现出综合立法特征。《1985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985)将职业养老金和法定病假工资的修订、延长《1979年疫苗伤害赔偿法》和《1979尘肺病(工人赔偿)法》的使用期限合并于一部法律中。《1986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986)将个人养老金与职业养老金和对在校小学生的福利修订置于同一部法律中。《198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988)在对福利食品作出规定的同时,又对国民医疗服务收费制度进行了改革。《1989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989)将保护儿童福利和确定战争养老金委员会职能合并于一法。[4]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综合性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模式被持续采纳。《1990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990)在将职业和个人养老金制度、提高居民住宅能源使用效率财政拨款制度合并规定的同时,特别建立了病危者及时救助制度。《1994年社会保障(病残)法》[Social Security(Incapacity for Work)Act 1994]的名称虽然不属于综合性立法,但这部法律却实现了对零散制度的合并目的。该法用病残津贴制度取代了疾病津贴和残疾津贴、病残检测制度、法定病金的给付率的规定,将过去的三项法律制度合并而成一项制度,这也是综合性社会保障法的技术特征之一。《199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 998)是对社会保障、子女抚养费、疫苗损害赔偿、战争抚恤金上诉问题制定的规范,综合立法特征明显。这部法律首先将社会保障仲裁、社保基金和儿童抚养费管理职能授予国务大臣,也将医疗机关检查权(包括医疗机关制度和医疗设备)同时授予国务大臣。法律还对社会福利制度(包括求职津贴、家庭小额贷款、收人补贴、残疾人工作津贴、儿童福利金等)进行了完善,在劳动保障方面补充了法定假期和产假制度规定以及工会对工人权益保障的方法。最后,规定了劳动仲裁法庭组成和程序制度。这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综合性社会保障法构成英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主流模式,在整个英国社会保障法立法体系中的地位提升。

三、实用周全的制度设计

现代英国的成文法律具有内容庞大的特征,这个庞大的内容设计是为建立实用周全的制度规定而设置的,即一部法律的内容规定不仅要具备周全性而且要具有实用性。如《1963年伦敦政府法》是为伦敦地方政府职能提供依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法律设立了九部分使其涵盖地方政府管理的所有方面,分别是当地政府及伦敦周围,道路交通、公路和机动车,房屋及规划,教育和青年就业服务,污水收集系统和工商业污水,公共卫生法案和相关法案的适用,健康和福利服务及其他事项的职能,差饷和物业估值及相关事项,杂项和通用规定。九个部分的设计就是要实现法律规定周全性目的。不仅如此,在每一部分之下,立法者还对应了细致的制度规定,落实实用性要求。如第一部分在“当地政府及伦敦周围”标题下,又细划为伦敦自治市镇,大伦敦和大伦敦议会,现存大伦敦职能机构,关于费用的一般性规定,大伦敦职能代表团等部分,这就将涉及伦敦地方事务管理各种机构全部包含进来。然后,再对每一个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和职能行使的程序作出明细的规定。其第六部分是关于公共卫生适用的规定,法律又将其细分为公共健康法案的一般性适用、医务人员的健康和城市公共卫生检查员、伦敦大厦修改法案、坟场及火葬场四个部分。然后再对每一部分的执行作出进一步规定,具有规定清晰便于操作的特性。《1978年就业保障(综合)法令》同样具有实用和周全的特征。这部法律被设计为九个部分:第一部分“就业详情”,第二部分“就业过程中的权利”,第四部分“终止雇佣”,第五部分“不公平的解雇”,第六部分“遣散费”,第七部分“雇主破产”,第八部分“解决有关就业的争端”,第九部分“杂项及补充”。九部分的设计从规制就业合同订立开始,到就业后各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就业中的权利,就业中的解雇和不公平解雇,就业的争端,合同终止后的遣散),将就业不能持续的雇主破产等问题全部置于法律中,体现出法律设计的周全性。与此同时,实用性也贯穿于这部法律中。该法第二部分是对就业过程中权利的规定,法律分别用保障金、不受健康和安全损害的权利、工会会员和活动、休息时间、产假、有权返回工作、因休产假而暂停工作等部分,对就业过程中可能涉及雇员的权利内容进行细分。在此基础上,法律继续细分。对就业保障金问题,法律又被细分为第13~18条。分别对保障金的权利,第12条下权利的一般免除,保障金的计算,保障金资格和数额的限制,保障金的补充条款,工业法庭投诉,豁免命令作出规定。就休息时间再被细分为开展工会工作的休息时间、工会活动的休息时间、公务休息时间、工业法庭的规定、寻找工作或培训作出安排的休息时间、产前护理的休息时间、雇员代表的休息时间和补充条文八个部分。从而将员工就业期间所有休息的各种情形涵盖进来。就产假问题,法律再次细分为产假离职的一般权利,有权返回工作的权利。进一步产假离职的一般权利又被细分为产假期间的生效日期、产假期间的持续时间、假期开始的通知,要求告知雇主怀孕、要求通知雇主在产假期间的返回、在产假期间的裁员的特别规定、关于产假的合同权利、有权返回工作。有权返回工作的规定再被细分为要求通知雇主返回工作、返回工作前发生裁员的特别规定、行使恢复工作的权利、合同权利等。细化性体现最典型的是第五部分。这部分是对不公平解雇的规定,法律为此明确了解雇、不公平解雇和公平解雇三个概念,一方面将公平解雇置入不公平解雇的法律制度规定中,另一方面还进一步将解雇雇员代表、解雇有关工会成员、因裁员而解雇、因怀孕而解雇、解雇的替代、与停工罢工或其他工业行动相关的解雇、解雇参加非官方工业行为的人员等可能产生不公平解雇的各类情形置于不公平解雇条目之下。[5]

总之,英国议会在现代时期的立法都呈现出周全而实用的制度设计特征。显然,这种实用而周全的制度设计特征是受经验主义的影响而形成的。细致的法律规定显然源自司法和执法经验的积累,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对事物确定的知识和观念,这种知识和观念才是可靠无疑的,由此才真正把握了事物的规律,进而将其上升为成文立法赋予其普遍约束力。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合编撰

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是成文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大特点,英国现代法律与此相对,呈现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编撰的立法模式。一方面,一部成文法中既有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如《2008年反恐怖主义法》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收集和分享情报的权力、对嫌疑恐怖分子的负责询问、恐怖分子罪行的起诉和惩处、公告的要求、恐怖分子的融资和洗钱、金融限制程序措施、杂项规定、补充规定。该法是为反恐怖主义收集和分享情报赋予更多的权力,内容涉及对嫌疑恐怖分子的拘留和询问、对恐怖分子罪行的起诉和惩处的规定,对打击恐怖分子融资、洗钱等活动赋予更多的权力,修订了恐怖主义的定义等。显然,上述内容中,赋予反恐组织更多权力属于实体法规定范畴,对嫌疑恐怖分子的拘留和询问、对恐怖分子罪行的起诉则应归于程序法范畴。这就是采用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合编的立法技术。《1982年钢铁法》也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合编的特征。该法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英国钢铁公司和其附属公司,第二财务,钢铁仲裁庭,杂项及一般规定。其中,第一、二、四部分属于实体法规定范畴,第三部分是典型的程序法规定。法律还就程序作出进一步细化的制度设计:铁钢仲裁庭、程序和执法、英格兰和苏格兰之间诉讼的移交、工作人员和仲裁法庭的费用等。该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合编明确无疑。此外,在一部成文法的二级标题下,英国也同样采用实体和程序法律合编的方法。《1973年职业介绍法》第二部分是关于禁止令的规定,在这个标题下法律设定了四个条款,分别是作出命令的权力、执法、更改和撤销决定、上诉。其中,前三项属于实体法范畴,而上诉则是程序法范畴,但两部分内容是规定在一部法律的同一标题之下。《1975年就业保护法》在第一部分“促进劳资关系的改善”标题下,分别对:咨询、调解和仲裁服务、调查、工作守则、认证官、文件的保管和中央仲裁委员会作了规定。后四项内容属于实体法范畴,前三项内容属于程序法范畴。第四部分“裁员的处理程序”标题下,同样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合编,“雇主对于裁员咨询工会代表的责任;对于某些裁员,雇主有义务通知国务卿;由工会和保护奖励的投诉;领取保护奖”五项细目显然属于实体法范畴,而“雇员对工业法庭的控诉;罪行和诉讼程序”两项细目显然属于程序法范畴。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合编撰方式明显也是受经验主义的影响而形成的。“经验是知识的起源”、“观念来源于经验”、“直观知识和证明知识才是确定的和可靠的”是英国的传统哲学观念,这种哲学观深刻地影响了英国人的思维模式,他们确信源自司法和执法经验的积累才能形成对事物确定的知识和观念,这种知识和观念才是可靠无疑的。将这种观念运用到立法中,实践中形成的经验便成为成文法的基本模式,实体法和程序法便被按照实践中的模式合编到一部法律中了。

[1][法]伏尔泰.哲学通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206.

[2]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450.

[3]Social security act in 1973[EB/OL].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73/38/contents.

[4]罗荣渠.现代化新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35.

[5][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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