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组织犯罪治理的监督体系建设

2014-04-09 06:55郑士立
社科纵横 2014年1期
关键词:犯罪集团黑社会流动人口

郑士立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1120)

一、加强基层执法的效能监督,压缩有组织犯罪的生存空间

对于有组织犯罪,严厉打击固然是根本,但做好预防却是关键。同其他任何组织活动一样,有组织犯罪的发展也必然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因此,对于有组织犯罪必须采取“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的治理策略。而在此过程中,基层组织特别是基层执法组织的预防效用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彰显。这是因为,从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成因和基本规律来看,其之所以能够酝酿乃至进一步发展壮大,与基层组织特别是基层执法机构执法不力有关。基层执法效能的弱化与虚化,实际上在客观上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大量的生存空间。当有组织犯罪集团开始日益壮大之时,打击往往变得极为困难和艰辛。

导致基层组织特别是执法组织执法效能弱化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意识淡薄。2.权力监督虚化。3.执法水平低下。4.执法保障不利。执法活动必须依靠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为保障。但是,在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往往并不把有限的财政用于具体执法活动的保障上,而是大兴土木或想方设法地变相发放福利,使得具体执法活动缺乏应有的保障。5.自由裁量权随意化。法律法规赋予执法者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是为着执法人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执法情形下,更好地发挥执法效果的合理化。但是,一些地方基层执法部门和人员往往利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随性而为”。

基层执法效能的弱化与虚化对有组织犯罪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正是由于基层执法效能的弱化与虚化才给有组织犯罪释放了生存空间。因此,在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治理过程中,必须彻底改变基层执法效能弱化与虚化问题,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基层执法效能监督,提高基层执法效能。在此方面,关键是要加强“三种意识”。一是要树立责任意识。基层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责任意识教育,促使基层执法人员懂得“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罚”。二是要树立公正意识。各基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理念。各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职责教育,严格依法行政。三是要树立规范意识。要从执法能力培养上下功夫。各基层执法部门要实行强行入轨与养成教育相结合,不断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公正意识、民本意识和法制意识。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入手,完善内部执法责任机制、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执法公开机制。

二、加强行业实体的市场监管,切断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命脉

有组织犯罪集团尽管犯罪方式多样,但仍有

各有组织犯罪虽然类型不同、阶段各异,但其本质与初衷都是似乎难以改变的,即任何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作为其最终目标的,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作为其重要的保障手段。尤其是企业公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其非法牟利性更是明显。这些犯罪组织依托其注册开办的公司企业,以合法化经营作为掩护,而其组织领导者则往往以“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等合法身份招摇过市,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开始逐步实现自身的“华丽变身”,通过经济实体企业化的渠道实现积累资本。因此,加大对这类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行为监控,密切跟踪其犯罪轨迹,及时揭除其合法化外衣,彻底切断其经济命脉,意义重大。在此方面,各有关职能部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加强行业实体的市场监管,才能有效斩断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命脉,使难以发展壮大。

三、加强违禁物品的流通管控,堵截有组织犯罪的工具来源

违禁品是有组织犯罪获取暴利的重要手段。由于这些违禁品为国家所禁止,因而形成了较高的市场价格,对于有组织犯罪而言,从事该类行为既容易获取超高的利润,也容易形成垄断的市场地位[2]。如枪支、弹药等违禁品是有组织犯罪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技术工具,而诸如贩卖毒品、情色物品等,获得的利益是有组织犯罪维系的重要经济基础。因此,加大对这些违禁物品的管控力度,是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重要举措。从国外来看,为防止违禁物品的流通,有的国家专门制定了监控违禁物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机构组织。如在菲律宾,为加强对轻武器使用和管理,菲律宾警方严格轻武器登记制度;专门成立了国家警察轻武器爆炸物管理科the Firearms and Explosive Divisions(FED),主要负责管理轻武器爆炸物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3]。

在我国,尽管诸如《枪支管理法》等规定了某些违禁物品的管控制度,但总体来看,我国对违禁物品的管制还存在一些缺陷,如危禁物品的种类较少、违禁物品的管理机构还有待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则势必会给有组织犯罪以可乘之机。鉴于此,我国今后应当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违禁物品的管控力度:1.优化和整合资源,进一步在法律中扩大违禁物品的规定,如对于近些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兴的传染病细菌等违禁物种,应当及时地予以具体的、完善的规定。2.严格规定限制流通物的使用程序,加大对相关行业的管理。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犯罪手段呈现出高科技化、智能化的特点,以毒品犯罪为例,传统的毒品犯罪是运输、贩卖毒品,但在今天,有些毒品犯罪分子掌握制造毒品的技术和手段,因此通过到工厂、高校实验室、医院等机构中购买一些化学或医药物品加工合成毒品,这无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鉴于此,为了有效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今后应当加大对此类物品的监控。3.应当加大对重点危险物品的监控和管理[4]。4.加强行业之间的情报交流与协作。由于违禁物品的种类较多,各行业之间的管理制度以及管控力度均存在一定的差异。鉴于此,各行业之间应当就违禁物品的使用、流向等信息进行备案,并需要在各行业之间建立系统的信息交流制度。以形成对违禁物品的系统性管理,防范违禁物品流入有组织犯罪中。

四、加强特定人群的监管帮扶,切断有组织犯罪的人力供给

从目前我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人员构成来看,“两劳”人员及流动人口占据着绝大多数,并且从趋势上,这些人员正在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源源不断地输送着大量廉价的人力资本。那么,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何青睐于“两劳”人员与流动人口,又或者“两劳”人员与流动人口为何乐意于加入有组织犯罪集团为其效力卖命呢?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获得答案。首先,从物质层面,相比较有固定职业者,“两劳”人员与流动人口多具有“社会漂浮”性特征,例如“两劳”人员由于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因而在就业方面极易遭致歧视,进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流动人口大多依靠体力或简单的劳动技能谋生,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商品生产日益机械化的今天,常常难谋出路,而这又反过来导致其生活的困顿。由于在主流社会中,上述人员难以获得生活保障,因而他们更容易向有组织犯罪集团靠拢。而这对于有组织犯罪集团而言,无疑是一个值得期待和招募的群体,他们不仅可靠而且相当廉价。其次,从精神层面来看,无论是“两劳”人员还是流动人口,在社会分层中始终处于底层,由于他们在主流社会往往难以获得他人足够的尊重和身份认同,因而,在心理需求上需要一个必要的抚慰。而有组织犯罪集团往往利用他们的这种心理,凭借帮会文化对其加以引诱和吸纳。可以说,在当前中国,“两劳”人员和流动人口正日益成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吸引对象。对此,必须加以高度重视。这不仅仅因为上述人员的“加盟”壮大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势力,更在于上述人员的“加盟”往往使得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打击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与普通人相比,“两劳”人员通常具有更强的反侦查能力,而流动人员由于其流动性,往往使得犯罪的侦查更困难。因此,在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对上述群体的行为监控,尽最大可能地切断有组织犯罪的人力供给。

五、加强公职人员的廉政监察,斩断有组织犯罪的权力庇护

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公职人员逐步加入到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为其提供权力庇护。公职人员的加入,使得有组织犯罪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在有组织犯罪的治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监察,加大对涉有组织犯罪公职人员的打击和惩戒力度。

1.要加强对腐败官员的打击力度。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我国的经济秩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但其保护伞所带来的危害也不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是因为当地官员所形成保护伞对其进行的保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腐蚀我国政治权力,使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服务来获得司法上的保护。而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过程中,还应该严厉地打击其保护伞,根除他们在政治范围内的黑恶势力。通过加强对腐败官员的惩罚力度,可以对其他的官员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会增强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觉悟。

2.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政府官员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相勾结,滥用政府的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对公权力的使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我国目前的专门机关的监督机制,直接或间接地限制了监督权利的行使,受制于其监督对象,缺乏对立性,因为有各自的利益关系夹杂在其中。同时,社会的监督机制又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多种阻碍,其监督机能难以实现。应该完善社会的监督渠道,使其能独立地进行监督,督促我国的政府官员严格按照法律赋予其的权力行使管理职能,降低其进行贪污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相勾结的机会。

3.要加大对腐败官员的惩罚力度。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等一些政府官员的经济类犯罪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了构成这类犯罪的最低金额。对于腐败的官员,他们侵蚀破坏的不仅仅是政府与人民的金钱,更是对我国政府廉洁的形象的一种破坏。其任何的受贿行为,都足以说明其行为的恶劣,而不能仅仅局限于金额的多少。对于尚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也应该从其他的法律政策进行打击与惩罚。我们应该加强对其尚未构成犯罪的受贿行为的行政惩罚,对其进行处分,使受贿行为扼杀在还未太严重的过程中。这就大大扩大了对腐败官员的打击面,可以大大减少其对社会以及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能进一步减少黑社会性质的保护伞,更能限制其发展壮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也提供了便利。

[1]张远煌.中国涉黑犯罪五大变化趋势[J].人民论坛,2010:8.

[2]康均心,邹晓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有组织犯罪预防[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4):22.

[3]程琦.菲律宾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综述[J].犯罪学研究,2007(2):72-73.

[4]于改之.我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完善[J].法学论坛,2004(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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