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自由贸易居民可设贸易账户

2014-04-08 20:54柳力扬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本外币大额存单

柳力扬

“允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各类境外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这意味着区内个人投资不再受到QDII限制……本次开放尺度最大的政策,是允许区内个人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向境外进行证券等各种投资;最给力的是个体工商户可向境外放款了。”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2月2日《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的举措。《意见》涵盖了贸易便利化、人民币跨境结算、外汇管理、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的改革内容,金融业人士认为前三者显然是改革的重头戏。

可设立自由贸易账户

个体户可向境外放款

《意见》称,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在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上,《意见》称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这项措施为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包括到美国等市场买卖股票打开了一扇门。

本次尺度最大的政策是,允许试验区内个人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向境外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意味着区内个人可不再受到QDII限制,而是可以自行进行对外股市投资了。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境外放款了。这是上海自贸区在资本项目开放方面最有实质性的试点。

所谓QDII,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它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项安排。受投资额度审批限制,截至今年11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向114家机构批准了813.82亿美元投资额度。资本项目开放过程中投资力度将试探跨境资本流动的承受能力,由于之前的情况是流入多,流出少,对货币政策的操作形成了压力。自贸区在这方面的放开是为了试水看效果,个人跨境投资放开具体的投资者条件、额度等规定仍然模糊,力度到底有多大,现在还看不出来。但总体看,《意见》与央行推动资本项目开放的方向是一致的。对合理流出的适度放宽,然后逐步放开,将为全面放开积累经验。

大额可转让存单先试

利率市场化继续准备

在市场已经传闻良久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先行先试。《意见》指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具有一定期限的银行存款凭证,是银行出于规避存款利率管制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其推出迎合了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很多国家在不同阶段都曾经选择大额存单作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

同时,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根据国外经验,美联储1973年准许金融机构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不受利率上限的限制;日本于1979年在利率市场化进程初期,允许大额存单的利率不受临时利率调整法的限制,使其迅速成为货币市场的主要工具,为利率市场化找到了最佳途径。韩国等国家也是在利率市场化中期引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均取得了利率市场化的成功。

跨境电子商务

结算获央行支持

《意见》明确,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电商可以从海外购物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更方便通过网络购买到海外商品。支付机构更接近商户,主要负责产业链的前端,而银行则处于核心的后端。此项业务需要银行相应的系统支持,银行将位于清算核心端。

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是在人民币“走出去”的国家发展战略背景下推出的跨境创新支付业务。在B2B或者B2C交易中,国内商户可支付人民币至中国香港或海外商户,香港或海外商户亦可支付人民币至中国内地。目前仍限于四个地区,即香港、台湾、新加坡、伦敦。据Master Card的调研报告显示,中国跨境网购市场呈现逐年递增趋势,预计2015年中国海外网购市场将接近500亿元人民币。

区内企业资产重组

可享递延纳税优惠

作为贸易便利化、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举措,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凡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详细说明。

1.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之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融支持举措的

时间表与路线图

就市场高度关注的资本项目开放、投融资汇兑、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等热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已经作出了回应:《意见》大部分条款已基本成熟,可以立即实施,如跨境人民币业务、外汇体制改革、自由贸易账户设立等;还有一部分需要制定细则后在全国组织实施,如利率市场化。其中一部分已经基本成熟、市场影响较大的措施,需要制定细则后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审慎实施。实施的时间表是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形成可复制推广的金融举措。

1.分账管理海外融资

《意见》含金量最高的内容就是市场期待的离岸与在岸之间的“渗透”机制。试验区内居民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实现跨境投融资汇兑。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其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以办理资金划转。企业可以通过海外融资偿还国内贷款。划转的资金不限定本外币。目前海外市场美元融资成本年化率是1%-2%,而国内同期外币贷款利率约为3%-4%几乎相差一倍,企业的财务成本将明显低于国内。

2.探索汇兑便利化

《意见》对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进行了探索。区内企业在办理跨境直接投资项下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时,可直接向银行办理,与前置核准脱钩;所涉及的跨境投融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跨境融资更加便利,区内机构根据经营需要,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赋予区内主体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跨境商务活动的特点在更大空间内充分利用区内和境外金融市场管理对冲相关风险。

3.审慎推进利率市场化

试验区利率市场化将在宏观审慎金融管理框架内进行。根据区内实体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市场主体培育,以及市场环境建设情况逐步推进。具体步骤是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4.联动改革外汇管理体制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有联动步骤。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等五条举措。

5.风险管控审慎从紧

“如履薄冰 如临深渊兢兢业业管住风险。”加强对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的监管;会同上海市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测分析,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按年度对区内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区内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相应扶优限劣机制;人民银行根据形势判断,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加强监管。

央行的目标是用三个月时间落实《意见》的措施,用半年时间总结试验区成熟经验,用一年时间基本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管理模式,为2020年的全国金融改革目标,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链接:所谓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和企业;所谓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的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的新公司的收购行为,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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