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城市社区治理理念的实现机制探索
——基于武汉市“幸福社区”建设的视角
谢 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武汉市“幸福社区”的构建模式启迪出城市社区的治理理念:城市社区应在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下,履行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承接的社会职能,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并在引导居民参与的过程中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城市社区治理理念的实现需要立足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时代背景,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指导,以治理理论、企业家政府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为借鉴,在明确社区各治理主体的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主体的资源禀赋,加强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并大力培育城市社区的社会资本。
城市社区;协同;居民参与
“社区”的概念滥觞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所著《Community and Society》一书中。在我国,社区正逐步取代传统的自然村落,成为人们聚居的主要形式。针对城市社区的地域问题,民政部原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曾指出:“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原则和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对原有的街道、居委会规模作适当的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城市社区的主导形式。”[1]
社区被视为构成社会的细胞,深耕基层社会革新的社区建设是推动社会改革的一种“内源性”动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这一目标可以通过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社区建设来实现。作为被民政部选定为“全国社区建设试验区”的首批城市之一,武汉市在社区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等方面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该市创建“幸福社区”的构想源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的文件精神。“幸福社区”建设以先期实施的“两型社区”建设和“883”计划为基础,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指导原则下重点建设社区的民主、组织、文化、治安、“两型”化、服务体系等六个方面,其规划目标是实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明显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幸福感显著增强”。本文基于武汉市“幸福社区”建设的调研实例,探索城市社区的治理理念及其实现机制。
伴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进程,我国城市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对于城市社区的研究需要建立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时代背景之下。
政府的职能转变导致社区职能扩大。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是社会职能的唯一供给者,“全能政府”的职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后,改革的社会思潮在国内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提倡“政社分开”,积极试行“有限政府”和“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改革。在政府职能发生转变的过程中,释放出来的部分社会职能由城市社区承接。
“单位制”的弱化导致社区职能扩大。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创建了一系列的企事业单位。“国家犹如一个巨大的‘蜂巢’一样将一个个单位吸附于其中,而单位又如‘类蜂巢’将一个个社会成员吸附于其中。‘单位’是城市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国家通过单位管理社会”[2]。单位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就业、福利住房、子弟学校、公费医疗、退休养老等福利,单位与员工形成一个牢固的共同体,单位制逐步发展并壮大起来。在基层社会管理的另一维度,那些没有单位的社会闲杂人员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接受街道和居委会的管理,逐步形成了作为“单位制”的补充管理模式——“街居制”。在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制”和“街居制”共同辅助国家管理社会,单位和居委会承担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企事业单位的职能发生了变化,“单位办社会”的模式逐步消亡。在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的交织中,单位制逐步弱化,企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主要由城市社区承接。
城市居民的分层化和异质化导致社区职能扩大。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观点,人们的需求是有层次性的,如同阶梯一般逐级递升。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城市居民在满足了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的情况下,会逐步追求更高层次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乃至自我实现的需求。另一方面,城市中的低收入居民与涌入城市的农民工群体主要追求低层次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于是,不同层次的城市居民(包括以农民工群体为代表的新城市居民)对社区的服务质量、居住条件、医疗卫生、养老设施、教育资源、文体娱乐、社区活动、居民参与机制等方面提出多样化、多层次的要求,从而导致城市社区承接的社会职能逐步扩大。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城市社区承接大量的社会职能,这使得社区居委会深陷于繁杂的社会事务而无法做好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全能政府”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仅仅依靠政府这个单一主体管理城市社区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各种矛盾交织的现状亟需一种新的管理范式,以期在城市基层社会层面重构高效的管理新秩序。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文“Governance”在“管理、控制、支配”的原意基础之上被欧美的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们赋予了新的内涵,逐步衍生出治理理论。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布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对治理话语的知识边界进行了勘定:“治理是各种公关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合。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公共管理视域下的治理理论主张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众多治理主体组成一个关系网络,彼此相互依赖并互动合作。城市社区亟须引入治理理论对原有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实现“其治理主体由单一化(政府)转变为多元化(政府、社区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辖区单位、居民),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为民主协商”[3]。
城市社区治理主体中的政府、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民间组织是辅助社区承接社会职能,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引导居民参与的主力军。由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普遍较低,这使得居民在社区治理体系中属于相对被动的角色,政府、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民间组织成为我国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的核心。为了使城市社区承接好各项社会职能,实现社区治理的最优化,三元核心治理主体应当明确自身的角色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禀赋,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同合作。
1.政府——社区治理的“统筹”主体。对于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的定位问题,美国学者奥斯本与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给予了颇具借鉴意义的解答。奥斯本在该书中第一次提出了“企业家政府”的概念,他对于政府自身体制的改革给出了具体指导,对政府的角色和功能进行了定位。《改革政府》一书为政府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做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企业家政府理论”借此被学界视为“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内容。在我国,政府担负着重要的职责,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职能,并掌握着极为丰富的社会资源,它是社区建设中最有实力的组织。基于企业家政府理论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中可以被定义为“统筹”主体。政府应该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资源禀赋,加强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
(1)财政支持社区建设。政府直接投资于社区建设。在我国,社会基层组织发育不足,政府的财政支持是社区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财政具有配置资源的禀赋,政府通过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财政支出向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方面倾斜,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城市社区建设是现阶段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方面,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禀赋,给予城市社区建设以倾斜性的财政支持。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常青花园是全国最大的“安居工程”项目之一,中央、省、市等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常青花园社区的建设发展,多次莅临该社区进行调研指导。政府的财政支持为常青花园的社区建设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助推该社区跻身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在“幸福社区”创建活动中,常青新区管委会为社区构建了以“党员活动室”、“民调室”和“绿色换书阅览室”等为代表的由“红色主题”、“蓝色主题”和“绿色主题”等三大活动区域组成的耗资150余万元、面积近1400平方米的社区综合服务平台,该服务平台被社区居民誉为“提升心灵的助力器;化解压力、矛盾的减压机;听民意、聚民心、纳民智的百宝箱”。
政府为社区购买公共服务。奥斯本认为“企业家政府”会依据第三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各自优势,按照一定的方式让它们去具体提供服务。20世纪70年代末,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对在西方“滞胀”困境时期毫无建树的凯恩斯主义进行了深刻批判,“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借此盛行起来,“购买公共服务”逐渐被大多数国家的学者和民众所接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在不改变其财政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变更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政府应当依据第三部门和私营部门各自的禀赋,分别向它们购买各自擅长提供的公共服务。武汉市政府主要向第三部门购买诸如养老、医疗、文化、儿童教育等社区公共服务;私营部门主要向政府提供诸如绿化、卫生、治安、垃圾处理等社区公共服务。
(2)牵引社会力量共建社区。奥斯本认为企业家政府应该扮演好“催化剂”和“促进者”的角色。“市政当局将会越来越多地规定自己的任务是确定问题的范围和性质,然后把各种资源手段结合起来让其他人去解决这些问题”[4]。我国政府凭借其权威,可以牵引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驻地军队、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建社区。
作为全国三大科教中心之一的武汉市拥有丰富的科教文化资源,武汉市充分利用其科教资源禀赋,引导高校共建城市社区。在高校云集的武汉市洪山区,由区文明办牵头,包括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在内的6所高校与周边的22个社区建立起“结对共建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试点。政府通过引进高学历、高素质的大学生志愿者到社区挂职锻炼,探索学校与社区的合作共建机制。
(3)制定社区治理的相关规则。奥斯本认为政府的核心职能在于“掌舵”而非“划桨”,所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应该更加注重指导和决策。在我国,长期从事宏观调控的政府具有指导和决策的禀赋,这种禀赋应当在社区治理中得到充分发挥。政府应针对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向、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机制、城市基层政权体制改革、社区居委会去行政化等一系列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引导社区的各参与主体协调好利益关系,为社区治理提供正确的范式。在“幸福社区”建设的筹备过程中,武汉市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和《武汉市创建幸福社区工作方案》等文件详细部署了“十二五”期间本市的社区建设工作,为“幸福社区”建设提供指导。
2.社区居委会——社区治理的“实施”主体。对于基层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治理问题,奥斯本认为,政府应该“授权而不是服务”,企业家政府应当通过参与式民主妥善地向广大社区公民授权,培育他们的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从而高效地解决诸多社区问题。作为社区居民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是承接政府授权社区治理的完美对象,是社区居民自主参与社区治理的高级形态。
在我国,居委会是社区中最有实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对于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的定位问题,《中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承担社区事务管理、监督和运行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被定义为社区治理的“实施”主体。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资源禀赋,加强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
(1)通过“居站分社”,实现角色回归。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职工作,采取措施实现角色回归。《居组法》对于社区居委会的角色定位、主要任务和协助任务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居委会承担了许多本应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的工作,几乎由政府的“协助者”变成政府的“一条腿”,其角色发生了严重错位。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禀赋在于擅长引导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以及办理来自居民“自下而上”的事务。社区居委会只有将承担的那些来自政府“自上而下”的事务分流出去,实现自身的角色回归,才能充分发挥其资源禀赋。
武汉市按照“政社分离,居站分社”的指导思路,在“幸福社区”建设中探索出“居站合作模式”。该模式是将原有的社区居委会划分为社区服务站和新社区居委会两个部门,服务站站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社区服务站专门负责处理来自政府“自上而下”的事务。新社区居委会则可以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实现角色回归。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站“分工不分家”,合作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服务。
(2)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居组法》规定“居委会应当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这不但是居委会的法定任务,更是其擅长从事的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当充分发挥这一获得法律授权的禀赋,为居民提供丰富的便民服务,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在“幸福社区”的创建活动中,常青花园社区居委会派出工作人员深入居民家庭了解民意,并将关于社区商业布局的反馈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最终成功引进一家小吃城,为居民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规范社区商户的工作中,社区居委会组建由商户代表、居民代表和社区工作人员三方构成的“诚信自律小组”。该小组负责对整个商业服务体系进行日常的动态管理,对商户进行监督,协调商户和社区居民的关系。“诚信自律小组”的工作获得了居民的认可,提高了居民对于社区服务的满意度。
(3)帮扶社区下岗失业居民再就业。社区居委会帮扶下岗失业居民再就业是以开发劳动力资源的形式降低社会风险的过程。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转换经营机制的国有企业精简了大量职工,城市中下岗失业群体的存在累积了一定的社会风险,但同时也形成了潜在的、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社区居委会应当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通过技能培训、定向推荐等途径帮扶社区下岗失业居民再就业,以期充分发挥下岗失业群体的劳动力资源作用,缓解我国劳动力市场结构性供需矛盾。更重要的是,此举实现了下岗失业居民的充分就业,助推城市社区承接好由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相关社会职能,降低了社会风险。
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鼓风社区毗邻武汉鼓风机厂,该社区的部分居民为鼓风机厂的下岗职工。鼓风社区居委会充分利用社区的土地禀赋,征用社区的邻街空地修建商业市场,并制定了相关规定——对于社区下岗居民租用铺面的给予优惠,对于外来人员租用铺面的要求其聘用下岗居民。该市场在开业后解决了数十名下岗居民的再就业问题,荣膺洪山区再就业基地。另一方面,居委会利用社区毗邻众多企业的区位优势,通过社区劳动保障站向企业定向推荐经过技能培训的下岗居民,同时解决了下岗居民就业难和企业招工难的问题。鼓风社区居委会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帮扶下岗居民再就业,保证了社区的和谐与稳定,为“幸福社区”创建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4)利用社区驻地资源,开展“共驻共建”活动。社区居委会开展“共驻共建”活动是利用社区驻地资源进行社区建设的过程。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社区驻地单位拥有包括资本、知识、技术、管理、劳动力等方面在内的诸多禀赋。社区居委会应当充分利用驻地单位的资源禀赋,通过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将资源优化配置于社区建设。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恋湖社区毗邻武汉轻工大学,社区居委会充分利用高校的知识和人力禀赋,通过同武汉轻工大学签订共建协议,与大学生志愿者达成了志愿服务的合作意向。双方定期合作开展志愿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如义务家教、科技知识普及、假期儿童托管班、假期嘉年华等。形式丰富的“共驻共建”活动成为恋湖社区创建幸福社区的强大动力。
(5)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社区范围内自主管理、自主教育的禀赋,重点培育公益慈善类、志愿服务类社区民间组织。在“幸福社区”的创建活动中,常青花园社区居委会通过动员和教育社区居民,招募到数量庞大的志愿者群体。在居委会的组织和扶持下,志愿者群体逐步发展成为公益慈善类、志愿服务类社区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开展的社区活动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道德修养和公共精神,增强了社区凝聚力和认同感,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绿色环保——袋袋相传”、“邻里合乘”等活动在国内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3.社区民间组织——社区治理的“协调”主体。对于基层社区中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美国学者列维特提出了“第三部门”可以有效地解决。第三部门主要是处于公域和私域之间的“第三域”中的社会组织,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曾使用民间性、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五个特点作为第三部门的身份判定依据。在欧美国家的城市社区中,数量庞大的第三部门在社区教育、引导居民参与以及提供社区服务等方面发挥着政府、社区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民间组织”这一术语的使用寄托着政府和学界对于“政社分离”的期望,基于其非营利性特征以及以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为核心任务,民间组织可以被视为中国本土语境下的第三部门。
我国的社区民间组织是社区中最有影响力的基层群众性第三部门组织,是政府、居委会与居民之间“润滑剂”。基于第三部门理论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从事社区中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的社区民间组织可以被定义为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中的“协调”主体。社区民间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资源禀赋,加强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
(1)引导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意识。社区民间组织在引导居民参与的过程中培育社区意识。由于社区民间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特征,使得居民对其有较高的信任度和认同感。社区民间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禀赋,吸纳对其充分信任和认同的居民参与到组织中。居民广泛参与的民间组织活动有助于培育居民的参与、志愿、责任和奉献等社区意识,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在“幸福社区”的创建活动中,恋湖社区民间组织针对毗邻的金银湖水质日益恶化的问题,开展了以“关爱自然、保护湖泊”为主题的生态志愿活动,通过吸纳大量的社区居民成立了武汉市首支社区志愿性的环湖护卫队。居民们在长期艰苦的志愿活动中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形成了极强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这种社区意识的发展使得社区逐步呈现“治安良好、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环境优美”的样态。
(2)拓展社区服务。近年来,我国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长期存在,城市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社区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极大地拓展了社区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弥补了政府资源的不足,填补了被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所遗漏的社区服务“盲区”。在“幸福社区”的创建活动中,恋湖社区居民根据自身特长参与到不同类型的志愿者群体中。社区成立了开展疾病预防、食品健康、抗灾救灾等方面知识普及的健康志愿服务队;协助派出所、消防队搞好安全工作,不定时在社区内及商业街进行巡逻的义务安全志愿队;利用节假日看望慰问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困难群体的党员关照志愿队。这些社区民间组织拓展了社区服务,提高了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3)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介于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之间的社区民间组织“以社区居民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5]。社区民间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非营利性、组织性和灵活性禀赋,动员社区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文艺、体育或休闲等各种类型的组织,以期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提升其幸福感。在“幸福社区”的创建活动中,常青花园社区组建的各类文体娱乐型组织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了众多居民参与其中,极大地提升了居民的参与意识和幸福感。
城市“幸福社区”的建设需要构建和谐、互信、互助的社区共同体,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是其中的关键因素。20世纪70年代,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最先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此后,科尔曼、林南、帕特南等众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对社会资本的研究。帕特南理论探讨了处于理想状态的“公民共同体”,将社会资本的研究视域从个人层面提升到群体层面,并对社会资本的概念边界进行了勘定:“在一个继承了大量的社会资本(包括互惠的规范和公民参与的网络)的共同体内,自愿的合作更容易出现,这里的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的效率”[6]。
在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中,引导居民参与是十分关键的环节,它有助于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均衡,我国出现了社会资本缺失的现象。在城市社区中,邻里往来日益减少,邻里关系趋向淡漠,居民之间缺乏互信、互助,社区社会资本十分薄弱。帕特南认为公民参与有助于产生自发的社会网络组织及成员之间的信任和规范,即社会资本。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育不足,居民的参与意识普遍较低,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需要通过采取措施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来实现。
1.开展社区活动引导居民参与。公民参与的网络(如邻里组织、合作社、合唱队、体育俱乐部,等等)是社会资本的基本组成部分。[6]在社区共同体中,将社区活动塑造为居民参与的引导载体,是以最小的排斥力培育居民参与意识的过程,可以高效地培育社区社会资本,提升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幸福感。一方面,丰富的社区活动满足了居民的不同需求,提升了他们的幸福感。另一方面,居民们在社区活动中互助、合作,扩大了人际关系,形成了真挚的友谊,增强了彼此间的信任,发展中的社区社会资本激发了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幸福感。
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中央花园社区是全国开展社区活动的典型,该社区被授予了“全国文化先进社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等荣誉称号。在“幸福社区”的创建活动中,中央花园社区通过开展别具特色的邻里文化活动引导居民参与,促进了邻里团结,提升了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幸福感。2012年2月,中央社会管理综治办主任陈训秋在调研中央花园时对该社区“充分利用邻里文化平台,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带动社区居民爱家园、兴家园、建家园”的经验十分赞赏。
2.构建社区居民参与的平台。“公民共同体的公民身份首先是由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来标示的”[6]。帕特南认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将有助于产生社会资本。在社区共同体中,构建居民参与的平台,是制度化地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培育居民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精神。同时居民也需要一个平台去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实现自身价值,获得社区的居民身份认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处理和决策有助于培育社区社会资本,提升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满意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议事、公开、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中央花园社区构建的以“民事民提、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评”为主题的“四民”参与机制,践行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依托“四民”参与机制,中央花园社区大力推行社区工作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武汉市“幸福社区”的构建模式启迪出城市社区的治理理念:城市社区应在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下,履行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承接的社会职能,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并在引导居民参与的过程中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城市社区治理理念的实现需要立足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在明确社区各治理主体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作用,加强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
[1] 张明亮.城市社区建设的探索和推进[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1):1-3.
[2] 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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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奥斯本 盖布勒.改革政府[M].周敦仁,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5] 王时浩.社区中介组织探析[J].社会主义研究,2004(1):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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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军)
2014-03-19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3BZZ037)
谢 俊(1988- ),男,湖南永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C916
A
2095-4824(2014)04-00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