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警察形象研究

2014-04-08 18:06孙亚丽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民众群体法治

孙亚丽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法治视野下的警察形象研究

孙亚丽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法治是现代性社会应该具备的一种治国理念、治国方式,法治文化则是法治理念、方式在整个文化中的投射。研究建立在中国本土资源基础上的法治文化有助于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事业。警察文化是法治文化中的重要一元,是以执法性为特征的文化。而警察形象可以说是一国的警察文化在国民头脑中积累形成的一种整体性、概括性、稳定性的富有直观色彩的总印象。警察作为执法机关的执行主体,其良好的社会形象对于建构民众对政府的支持、认同与信任,促进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有着积极意义。通过法治视野下的警察形象的现状分析,可以透视和发现公安这一国家重要职能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问题、改善治理的方案,这将有利于建构先进的警察文化,加快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法治文化;警察文化;警察形象;法治国家

一、法治文化与警察形象

当今时代,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现代性治国方略和治国理念,被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同和接受,神治、人治、德治等治国之道逐步被法治所替代。亚里士多德曾启迪我们:法治包含两个层面,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解释说:“法治通常的理念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1]公安机关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警察作为具有突出的强制性色彩和国家暴力支撑的重要执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紧急救助等职能,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增强民众安全感和对政府的信心,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乃至国家意志和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等有着直接的关键性作用。警察群体的行为凝结、积淀为警察文化,是警察行为方式的集中反映。因为作为范围更广泛的法治文化其总体性元素和其警察文化之外的其他构成部分一方面投射、影响着警察文化,另一方面警察群体的特殊性也深刻地塑造着、影响着整体性的法治文化。研究警察文化,有利于从文化视角观察理解警察行为,也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法治文化,有利于利用文化本身的作用,发掘警察文化的文化整合功能,以增强警察群体的认同感和凝聚力,潜移默化地培养警察行为的合理规范性,优化警察对权力行使尺度的把握,甚至激励警察群体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最终促使其更好地发挥警察的职能和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从而有力地推进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形象一词首先指事物的外在特征,它是感性直观的,因而易于为公众所感知。形象一词首先为文学艺术所常用,比如我们普遍认为“以形象反映生活”是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俄国文艺理论家别林斯基在对诗(代表文学艺术)和哲学作对比的时候指出:“诗是通过形象和画面而不是依靠三段论法和双关论法来议论和思考的。……诗的实质就在这里:它赋予无形体的理念以活的、感性的和美丽的形象。”[2]作为事物外部特征为其基本构成的形象,固然是事物自身外在特征的反映,它是指一般事物的外表信息和区别特征。但我们在文化学上所使用的形象一词,更强调一个群体或个人的内在品质、价值理念、行为方式等在他者或别人的眼中或头脑中的印象。而这种形象固然和该群体或个人的外表信息和区别特征有关,更和该群体或个人的内在品质等密切相关,而且该形象虽然主要是由其所代表的主体所决定,但它却是由他者或他人来建构完成的,或者说这个形象是存在于他者或别人的眼中、头脑中的。形象虽是一种印象性、想象性评价,它只是原来事物、群体或个人的一种符号性替代品,并不能替代其本身,但是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它在交流传播中的力量和价值却不容小觑。良好的形象,是具有该形象的主体一种内在的精神动力,对于外界则可能是积极向上的正能量。警察形象作为警察文化中的一部分,是一种精神文化,是一种软实力,它反映警察群体同社会民众的真实关系和互动效果,是警察内在精神、内在品质的外在表现,是警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警察形象作为一种具体文化形态的社会印象,乃是社会公众对警察群体的精神风貌及其行为方式进行综合认知后形成的关于警察群体特征的总体印象、普遍看法或评价,它是得到社会认同的警察文化建设整体情况的综合反映和外部表现。但这只是结果、效果,是末不是本,其根本在于警察群体的内在质素、价值理念、意志能力、行为方式等决定的实际言行。因此,生成什么样的警察群体或个体形象的根本在警察群体和个体自身。培养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能够充分提高警察在民众中的整体形象,推动警察行政、执法等行为顺利进展,从而更好地践行警察职能,推动法律实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大政方针的顺利落实。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警察形象是警察文化的直观显现,是法治文化中引人注目的重要元素、符号。

二、当前我国警察形象的实际状况

警察形象从广义上应该也包含警察在自身群体中的形象,即警察内部的自我印象、自我想象构成的形象。而我们在法治的视野下,主要研究警察的社会公众形象,考察社会公众对警察群体内在精神和外在行为的综合反馈。警察形象作为一个整体概念,首先它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区域的民众心目中是比较稳定的,不因个别警察行为或者个别突发事件而轻易改变。其次,它大体反映了警察群体的刑事执法活动、治安行政管理行为、公共服务行为等的实际状况和群众满意度。研究警察形象对于我们促进警察群体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发现警察在行使警察权力过程中的缺陷和问题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当前正处于强烈变动转型期的中国,虽然整个社会处在相对稳定中,但是复杂多变的治安状况和潜在的社会矛盾也给警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民众法律观念的增强也使得民众对于警察群体的职业能力、素养期待更高,同时监督意识也大大增强。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在当下的中国就显得更具迫切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心理学教授张振声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我国首次进行了好警察形象的课题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得出了好警察形象的群众意见,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公众把警察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放在好警察形象的首位;二是强调特殊技能,希望警察有强壮的体魄,从而能迅速有效地制服犯罪分子;三是重视警察的内在素质,这些特别体现在警民关系的处理中。[4]了解公众对于警察的期待,有利于有的放矢地提高警察综合素养、建构良好警察形象。20世纪90年代,警衔条例的实施和人民警察法的颁布,为人民警察树立良好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础,使人民警察形象的塑造和建构朝规范化、正规化、目标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2000 年,公安部制定了加强队伍建设工作的十二条措施,全面开展“三项教育”活动,明确了人民警察队伍形象的基本要求和个体形象树立应恪守的基本原则。其中,基本要求包括廉洁、高效、有序、和谐和守法。[5]整体上来看,警察在民众中的形象是正面积极的,是为人民服务、除恶扬善、维护治安的人民公仆。

然而,客观地说,警察群体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现实形象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忽视当事人合法权益,他们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语言暴力甚至行为暴力,这些行为抹黑、丑化了警察群体的形象,尤其是近几年被重点关注的孙志刚违法收容致死事件、监狱躲猫猫现象、赵作海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事件、成都警察“冷漠执法”致三岁女孩饿死家里事件等,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导致民众对于警察群体产生一定的畏惧感甚至厌恶感。其次,受到物质诱惑和个人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警察群体中的腐败现象、徇私舞弊、执法不公等行为,也导致警察形象严重受损。一些警察甚至涉入违法犯罪活动,如为黑社会犯罪活动、不正当商业活动等充当保护伞,这使得人民群众对他们甚至他们所在的局所部门的信任感大大降低。再次,警察群体素质良莠不齐,一些警察的自身核心职业能力亟需提升,一些警察尤其是地方警察的思想道德水平也不高,日常言语或者行为不文明、特权思想严重,这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个体的行为甚至变得专横粗暴。也有不少警察因长期的职业压力和工作单一性导致工作上的消极应对心态,这使得他们对待人民群众有时表现出冷、硬、推、横的态度,做出吃拿卡要的事情。这些警察的行为抹黑了派出所、公安局和警察群体的形象,他们的群体形象、部门形象、机构形象甚至被一些群众戏言为“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这些现象都不免对我国警察的整体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复次,在当下中国这个剧烈转型时期,社会的急剧变化、各种隐藏的不稳定因素也导致警察职业群体的工作任务日益繁杂,压力巨大,而同时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却在普遍增强,这两者使得对警察形象的社会期望值更高;公安系统对警察本身的从业标准和考核体系也制定得越来越严格。这种内外兼至的重压也造成一些警察对职业的倦怠感,他们对于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自信心无形中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这种消极情绪的持续或弥漫自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警察个体或警察某群体乃至整个警察群体健康向上的良好形象的塑造。

三、当前警察形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警察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和与民众生活联系的紧密性而被看作是政府的直接代表,甚至其形象成了反映政府形象的特殊镜子。在很多人眼中,警察即政府,在一些老百姓的口头语中,警察被称之为“政府”就是这种意念的证明。的确,警察是政府联结民众的重要纽带,也是公众看待政府形象的重要窗口。从这个意义上讲,塑造良好警察形象更应受到重视。当前国内警察形象所存在的缺憾是由多种原因综合导致的,排除偶然性、突发性因素,我们应当做出客观分析,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问题解决方案。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关于内因与外因关系的原理告诉我们,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内因决定的,外因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警察形象建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应当首先从警察自身寻找原因。首先,部分警察对自身定位不准确,对于本职工作的热情和忠诚度不足,没有从根本上树立人民公仆的角色意识,相反多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把自己摆在人民群众的上位,抱着较强的优越感,并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没有足够坚定的信念和原则信守力,进而做出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事情。上海杨佳袭警案导致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六死五伤,杨佳最终虽被判处死刑,但二审前夕竟有上千人声援杨佳,称其为“英雄”。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客观地反映出相当一部分民众对于部分警察的不满和怨气。

其次,警察亚文化作为一种群体性文化、风习,对于每一个警察的行为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英国警学泰斗罗伯特·瑞那在他的著作《警察政治学》中,全面总结了前人对警察亚文化的研究,其涉及神圣的布道感、玩世不恭与悲观主义、猜疑心理、对外孤独与对内团结的共鸣、警察保守主义、大男子主义、务实主义等等丰富元素和倾向。虽然欧美警察文化与中国大有不同,特别是欧美警察文化一定程度上受到基督教等宗教因素影响,这些宗教因素对作为社会一员的警察如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有着强弱不等的行为约束和精神导引作用,而这一点在我国的警察文化中一般来说要微弱得多。但总体上讲,作为警察群体的职业共同性因素决定了在一些重要层面,中外警察也有着某种相同或相通的文化重叠面,其在特征上都有着相通相似之处。因此,了解国外的警察文化,有助于我们透视我国的警察文化。如在我国,很多新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进入警察岗位之后,为了同周围的环境相融合,逐渐地都有意无意的顺应了警察群体中存在的各种潜规则,比如嗜酒,使用武力的冲动,交际圈缩小,家庭关系紧张化,生活方式不规律等等,这些都会使得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言语不耐烦,行为粗暴,脸难看话难听等现象,从而直接损害公众对于理想警察的期待。这种群体归依和泛暴力倾向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世界性的警察文化现象。再次,由于我国的人民警察制度尚不完善,从教育培养、录用选拔乃至入职之后的培训等环节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形式化问题,这也易于导致警察群体素质良莠不齐,实践水平与理论水平不相符,职业道德约束力不足。这些都是警察队伍和警察文化建设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再次,我国目前对于警察行政职权和刑事职权的规定使得警察的职责范围非常宽泛却不具体,警察既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又要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机关几乎等同于无所不能的权力机构,被赋予了沉甸甸的责任。然而与此同时警务保障制度却不完善,警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经费的规定又过于笼统,不利于实际执行,警察工作的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警察的物质待遇也不足以保障其充分的职业热情。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未免会造成一些警察对本职工作缺乏热情和忠诚。

复次,警察形象的形成与大众传播有着极为密切和重要的关系。群众一般接触到的警察信息和警务行为都是表面的,对警察的了解带有主观性。而想要对警察这一群体内部文化获得更全面的认知,广大民众还是需要借助各类电视节目、新闻报刊、网络等媒体。警察群体作为同民众联系密切,职责范围关涉到民众生活的一类政府公务人员,他们的行为理所当然地被媒体时刻关注和报道。现实状况是,在当今的中国,一些潜滋暗长地对公务人员、社会高层的敌对心理使得民众的负面情绪更容易被煽动和聚集,媒体报道公安民警的越轨失范行为更容易猛赚点击率,而关于他们的正面、高尚形象的宣传相对来讲可能就不易于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而被他们忽视,甚至这些正面积极的报道可能被一些民众视为是政府机关的代言而对之感到索然无味。因此,在新闻、文学作品中,对于警察负面形象的塑造逐渐变得更受青睐,甚至有时出现以偏概全或夸张歪曲的负面报道。另外,警察群体本身有时候对新闻媒体也表现出轻视、敌对心理,这也进一步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某种矛盾。

四、优化警察形象的途径

构建良好警察形象是警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警察行为法治化乃至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推动力之一。在分析当前警察形象建构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及其成因之后,我们应当有针对性地寻求改善警察形象的对策,借鉴其他国家机关乃至各国政府特别是警察机构在警察形象建设领域的经验与教训,以之来促进我国警察形象的进一步改善。

首先,从根本上讲,警察形象的确立需要警察群体的自觉和不懈努力。警察群体和个体明确定位自身是建构良好形象的前提。英国警察自称公仆,韩国警察自称奉侍。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安的领章上就是“人民警察”四个字,这突出的是政治含义上的人民性,也意味着“人民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这也被看做是新中国警察和近代警察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毛主席曾在罗瑞卿部长手持新式警衔面呈自己时询问:“肩上警衔如此之硬,怎么给老百姓挑水?”一句话道出了新政权及其领袖对警察职业定位的本质性理解和期许。人民警察为人民,警察不只是暴力的工具,不只是国家强制权的代言人。因此警察应当确立人民公仆的职业定位,时刻牢记警权民赋的道理,明确肩膀上神圣的职责。正如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对学生所教导的:警察或许不是一个高贵的职业,但警察却一定要有一颗高尚的心。警察对于自身素质应当有严格的要求,在语言、礼仪、仪表各方面要不断提升层次,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和道德水准,从而使自己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理想警察形象——道德楷模、谦逊有礼、忠诚正义、严惩奸恶。对于警察群体的培养也应当从公安干警院校等高校开始,对于警察教育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充足的资金支持,在校园中就开始重视对警察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以及高尚职业道德的培养。在警察机关内部要加强警察群体的职业技能和思想品质的继续锤炼、提升,尤其要注重警察良好心理素质和正确价值观的养成,并建立从录用到晋升乃至各级警官培训的整套制度,使警察素质的养成和提升能够稳定化、系统化。除此以外,还要加强警察同群众之间的互动,注重警察的行为规范和礼仪的培养,增加警察工作的透明度,发挥人民群众对警察行为的正面影响力和软监督作用。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社区警务改革运动的一些经验,重视基层警察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从根本上提高警察亲民性和在民众中的满意度。

媒体是警察获得公众认知和评价的重要途径,是警察展现形象的阵地。公安机关应当与媒体良性互动,纠正某种程度上存在的藐视媒体和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官本位思想,重视媒体的报道自由权,适度公开公安工作和警察个体工作信息,如实践中已经取得良好收效的侦查公开、警务公开等,使媒体能够获得具有时效性和真实性的信息及时传播向社会,从而减少媒体或公众因无端猜测、获取信息片面而形成的对警察形象的偏见。尤其在面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有策略地利用媒体来预防、避免和化解警察形象建设负面情况出现。2004 年,公安部也制定了新闻发布制度,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要求定期对重大事件及时发布新闻。适时、主动发布新闻,邀请记者采访或撰写专栏等,可以统一公安机关对外的宣传口径,使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传言得以澄清,让公众明白事件的真相,修复危机中受损的警察形象,修正公众对警察不恰当的看法、观念和行为。[5]与此同时,要积极利用电影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宣传优秀警察代表。任长霞形象之所以深入人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借助媒体报道和电影《任长霞》的正面传播。通过更多地对警察内部先进个人或者团体案例进行多角度、多方面的真实宣传,挖掘警察作为人的各种真实情感和工作经历,展现警察与群众之间的沟通交流、支持理解乃至矛盾误会,也是有意义的。通过鲜活的形式比如微博、电影、电视连续剧、公安题材小说等使警察群体或个人的感人事迹深入人心,能够更好地打动观众,引发共鸣。良好的方式、开放的态度就不会让民众觉得那些正面宣传因为带有政治色彩而令人排斥或产生对抗心理。人性的力量是最具凝聚力和号召力的,警察同样是真实存在的人,巨大风险和压力下的警察的真实情感包括压力困惑等通过媒体传播出来会使民众更好理解他们,这将更有利于树立富有人性的警察形象,获得公众的更普遍的认可和支持。总体上我国警察群体的素质与能力是值得赞扬的,适度真实的宣传也有利于激发这个职业群体更充沛的正能量。

警察权力来源于人民,作为人民的公仆,警察与人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树立警察形象、化解矛盾和误解的根本方法。美国的警察专业化运动在其100多年的警察史中历时60多年,虽然塑造了警察高度职业化和具有独立打击犯罪能力的形象,但美国的犯罪率并没有因此降低,甚至还有上升。美国警界在反思之后认为警察专业化运动使其远离了他们所服务的社区,从而丢失了一部分原有的维持秩序的职能,丧失了一些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的有利因素,而且也影响了警察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建立互动式警务模式,尤其要重视基层警察的治安管理及紧急事件的应对,使其努力在本职工作范围内为民众排忧解难;增加面对面的警民交流,还可以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传播途径,如社区民警个人微博、局长信箱等,适当引入公众对警察的评估机制,以更好地获得群众对警察工作反馈的第一手真实资料,提升优秀警察个体的工作积极性与职业自豪感,进而带动整个公安系统的工作热情。“有事找警察”其实就是民众对警察信任和依赖的写照,也反映了在整体上民众对警察形象是肯定的。只有在同群众交往的过程中摒弃官本位思想和优越感,切实做到思民所想,急民所需,廉洁公正,亲近群众,就能更好地赢得民众的支持与理解,并在群众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莫斯科警察在零下二十几度的寒冬之夜仍然以笔直的姿态坚守岗位,英国白金汉宫前的警察永远微笑着配合游客照相,日本派出所警察专门设立哑语值班,中国大连设立女骑警为城市的添彩,而朝鲜的女交警以其美好形象成为男孩最崇拜的女神。[6]那么树立属于中国民众心目中理想警察形象,是我们形成先进警察文化,走向法治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之道。而这些承担着诸多纷繁复杂政务和司法职能的法治公器——人民警察,如果能培养并形成一种公正廉洁、敬业亲民、健康干练的阳光形象并使之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也将因之而不断提升,社会犯罪的控制会更加富有成效,还能促进官民关系和谐与信任程度,进而有力地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

[1] 本书编写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3.

[2] 别林斯基.别林斯基选集:第5卷[M].辛未艾,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174.

[3] 张兆端.警察文化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424.

[4] 张振声.好警察形象研究[J].公安研究,1995(2):15.

[5] 陈进.警察形象危机及防治对策研究[D].长沙: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8.

(责任编辑:胡先砚)

2014-04-11

孙亚丽(1990- ),女,河南邓州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

D631.1

A

2095-4824(2014)04-0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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