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慧
(湖北工程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湖北 孝感 432000)
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实效性探索
刘 慧
(湖北工程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湖北 孝感 432000)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背景下,职业化教育已成为法学教育的核心。学生实践能力高低直接影响着高校法学教育的竞争力。作为实践能力培养重要环节的专业实习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实习的普遍形式化问题。应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高校与实务部门人才共育的制度框架,并建立畅通的实习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实习各环节的制度化管理,增强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利益驱动和权责约束机制。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专业实习;人才共育;长效机制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共同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2012年11月23日,教育部和其他中央司法部门联合公布了首批进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高校名单。至此,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启动。该计划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分类:应用复合型、国际型和基层型法律职业人才。在这种突出强调法学职业化教育背景下,法学专业实习环节尤显重要,改变当前实习普遍存在的形式化现象、提高实习的实效性是各高校不可回避的议题。
1.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理论争鸣。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精英教育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1],强调应培养可堪社会楷模的做人精英和职业精英。有学者认为即使是教学型高校,也应在大众教育基础上进行精英教育。[2]二是通识教育论,认为法学本科应当是通识教育[3],强调培养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进一步从事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教学打下基础。三是职业教育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本质是职业教育,强调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4]四是综合教育论,认为本科法学培养目标不是唯一的,而应是复合化的,如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础性教育[5];有学者特别强调应以法律职业化教育为核心,兼顾通识教育[6];再如将法学教育定位为精英教育、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三位一体的素质教育[7]。以上四种理论的持有者力图从各方面论证自己观点的合理性,同时反驳其他理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模糊直接导致各大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的模糊,影响着人才培养质量。
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在现有法学教育规模庞大而人才培养质量显著下滑、法学沦为失业高风险专业的大背景下提出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0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为86.7%,毕业生就业率连续3年排名垫底。[8]就业难有高校扩招、传统行业就业日趋饱和、就业门槛高等客观原因,但法学教育与人才市场需求严重脱节,法科毕业生职业能力欠缺,无法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也是重要原因。
《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通过扶持教育“基地”,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意见》将“卓越人才”的标准确定为应用型、复合型。其突破口是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卓越涉外法律职业人才;其着力点是培养一批“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西部基层法律职业人才。[9]“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传递出三大强烈信号:法学教育国际化、法学理论的实践化和法治道路的本土化,其人才培养目标可概括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分类培养的法律职业精英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实践学分不少于15%),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进行深度对接。这将推动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深刻变革。
根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精神,高校应更加注重培养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以适应市场的需求。目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形式有专业实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其中专业实习占据着绝大多数实践学分,是学生接触现实环境最为充分的方式,理应成为法律教育通向法律职业最便捷的桥梁。然而,实习环节普遍存在的形式化现象使其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实习形式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许多学校对实习生管理形式化。当前法学专业实习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学生自行联系、分散实习,学校统一组织定点实习,分散实习与统一组织实习相结合。其中学生自行联系、分散实习是最常见的方式。在分散实习中学校只要求学生提交一份实习证明和一份实习报告,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及过程管理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即使是在统一组织实习的情况下,带队老师的管理也是侧重于对实习生的餐饮、住宿、安全、纪律上进行管理,而对实习的具体内容和效果关注度不够。许多高校甚至“除了将专业实习纳入教学计划、统一安排时间要求学生实习之外,在别的方面几乎没有什么作为”[10]。
2.一些学生实习经历走过场。受传统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许多学生在观念上存在偏差,“重理论轻技能”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认为实务技能的掌握是就业以后的事,将教学与实习、就业割裂开来,思想上不重视实习,敷衍了事。现实中当实习与毕业找工作、复习考研和司法考试的时间相冲突时,实习就会让位,流于形式。比较典型的几种表现是:撞钟式实习、点卯式实习和欺骗式实习。就像“井中皮球”,从上面看皮球在下面井中,从下面看,皮球漂浮在井水上面。[11]从高校来看,学生已经实习了,从实习单位来看,学生只是来讨一张证明的。
3.某些实习基地建设缺乏实效性。当前,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大背景下,我国一些传统名校争相与所在地实务部门合作,创建法学实习基地,各地方院校亦纷纷效仿,建立自己的实习基地。实习基地的存在无疑为培养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提供了较为稳定的平台。然而,很多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流于形式,表现在:热衷于举办签字、挂牌仪式而轻后续合作;合作协议无实质性内容;基地建设与管理无明细规划;双方管理层无协调沟通,老师与基地工作人员无学习交流。这样流于形式的“共建”,对于提升实习效果并无帮助。
造成法学专业实习流于形式的原因有很多,诸如学生剧增安排困难、时间安排不合理、指导监管不力[12]等等,但笔者认为导致实习形式化最深层次的原因是一系列长效机制的缺失。
1.实习经费缺乏保障机制。相较于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所需费用更高。因高校办学经费有限,尤其是未得到国家资助的大量地方高校,并未建立向实践性教学倾斜投入经费的制度。实习经费无保障且发放渠道不够畅通,制约着实习各环节工作的开展。
2.实习全程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高校实习管理极不完善:一是没有制定实习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实习目标不明确,无的放矢;二是没有建立实习指导教师遴选机制,指导教师的来源、选拔标准和权利、义务、责任不明朗;三是实习过程中的监管制度有待加强,尤其是一些分散实习的学生,整个实习过程基本属于失控状态;四是实习效果评价机制不健全,尽管学校会要求学生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填写实习鉴定表,但是对于这些日志和鉴定表却缺乏相应的鉴别和评价流程和标准。某些院校为了节约经费,甚至出现学生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无指导、无管理、无评价的“三无”现象,这种“三无”情况必然导致学生实习的形式化趋势。
3.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实习合作缺乏利益驱动和权责约束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只有达到“双赢”的结果时才会焕发持久、旺盛的生命力。目前,许多法律实务部门参与实习基地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其根本原因是实习单位从接受实习生的工作中,得不到足够的收益,无法真正做到权责利相统一。一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仅仅依靠学校或院 (系)领导、专业教师和合作单位相关人士的个人情谊来维系, 日积月累逐渐变成双方的一种负担, 而一旦发生人员更换, 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 从而严重影响实习教学基地的稳定性。[13]
此外,由于权责约束机制缺乏,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安排和指导随意性很强,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不能为实习生提供系统专业的实习服务。甚至一些实习单位将实习生当“打工仔”,只安排工作,没有业务指导,把一些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如打字、复印、打扫卫生等交给实习学生,减轻自己的工作压力。
1.建立实习经费保障制度,拓宽融资途径。实习经费保障制度是建立其他制度的基础。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高校制定实习资金使用办法,确保依法配发实习专用资金至法学院专款专用,中途不被截留和挪用;二是各地政府增加实习经费预算,制定经费划拨办法,加强对实习单位的经费支持,诸如对实习指导老师发放专项补贴并对表现优秀者进行奖励等;三是设置实习调研和科研专项基金,鼓励高校与实习单位联合开展科研立项或进行司法调研、共同举办学术沙龙探讨疑难案件,并对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优秀合作成果进行奖励等;四是创造条件鼓励法学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2.建立高校与实习单位在实习环节的人才共育机制。国家司法部与教育部可以联合发文从立法层面明确规定高校与实务部门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构建高校与实务部门人才共育的制度框架。尤其是要明确法律实务部门的实习教学任务,并且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划拨等方面制定规则,将公检法等实务部门对实习生培养的质量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改变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工作性质认知错误,以提高实务部门参与实习生培养的积极性。各高校与实务部门应遵循人才共育的精神,积极探寻实习各环节的制度化建设,提高实习的实效性,培养卓越的法律职业人才。
(1)共同制定实习管理文件并进行实习动员。共同制定《实习管理办法》,设置实习领导机构并明确职责,编制实习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制定双方实习指导老师遴选办法、实习过程监管及考核和表彰制度,为双方实习全程的管理提供依据。实习单位一旦确定,就应该参与实习动员,介绍实习单位情况,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与要求、内容及方式、组织管理与考评等等。
(2)确定双重实习指导老师。实习单位应根据《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法律实务专家作为学生的指导老师,工作量由本单位予以认可并由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在一届实习期内,每位指导老师应固定1至3名实习生,根据实习计划的安排,进行系统的业务指导和实务训练并定期向学校反馈信息。同时,学校要为学生安排一位带队老师,主要从思想和实习纪律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
(3)共同监管实习学生。为了方便管理,应尽可能统一组织学生集中实习。对于集中实习的学生,一是要严格考勤,实习生请假必须获得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双重批准,保证出勤率。二是建立实习档案,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轮训计划,确保学生能够掌握完整的案情进展和系统的办案流程;由单位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并定期向校方反馈信息。三是在实习过程中学校要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电话检查,确保实习到位。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首先应向学校提出实习申请,经批准后须将实习单位等信息报告给学校,学校要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虚假实习的学生要取消成绩。
(4)共同开展实习考核。实习生的考核工作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组织进行,考核方式要突出实践性,实习生要针对具体案件提出办理思路、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审理报告、撰写案情分析等,指导老师进行等级评定。学校则结合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反馈意见及评定等级,带队老师的评语及评定等级以及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出勤率,实习档案、案例分析和实习报告,进行综合评定,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五个等级进行考核记录。
(5)共同进行实习总结。实习结束后,学生撰写实习总结,带队老师撰写带队实习总结;举办“实习工作总结表彰会”等活动,邀请学校领导、实习单位领导、指导老师代表、实习生代表参加会议,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与改进实习工作。
3.高校与实习单位通过合作建立利益驱动和责任约束机制。为了激发高校与实习单位的投入积极性,确保实习质量,高校与实务部门应在国家有关人才共育的制度框架下,结合双方实际和特色,签订人才共育和互帮互助协议,建立双赢的合作模式,同时增强彼此的责任意识。
(1)建立互利双赢机制。学校应发挥其教学、科研、图书资料等优势, 为实习单位提供诸如业务培训、案件研讨、调研立项、发表论文等帮助。而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提供科学系统的实习轮训服务和职业化指导,并建立案例库为学校的科研和教学服务。双方还可联合申报课题共同开展研究,依约分享研究成果。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近几年来,学校针对孝感市检察院有调研任务的需求,积极与其开展合作,双方联合申报课题共同开展研究,效果显著。同时,针对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对疑难案件开展讨论的需求,特指派相应教学领域的资深教授参与法院系统的案件研讨会,受到法院的欢迎。此外,该校还特别聘请孝感市中级法院院长以及其他资深法官担任客座教授,为学生作专题报告,深受学生的欢迎。
(2)建立责任约束机制。鉴于实习单位与高校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建立双方之间的责任约束机制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双方的上级管理机关之间定期磋商,在国家人才共育机制下对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义务进行分配并督促落实;二是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友好协商彼此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并建立定期联系交流机制和深度合作关系,增强彼此的信任度和责任感。
上述虽然对法学本科专业提出若干建议,但要从根本上改变法学专业实习的形式化状况,切实提高实习的实效性并非一蹴而就,单靠高校自身、实务部门或者学生个人都难以实现,这需要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及实习相关各方建立一系列宏观及微观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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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军)
2014-05-11
湖北工程学院2014年度教学研究项目(2014A10 )
刘 慧(1978- ),女,湖北十堰人,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讲师,硕士。
G642;D90-4
A
2095-4824(2014)04-006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