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公民身份的三重维度——兼评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争

2014-04-07 05:36:46夏晓丽
关键词:自由主义美德社群

夏晓丽

(济南大学,山东济南250022)

公民身份是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制度中独特而复杂的主题,“作为个体自治和政治民主的法律和社会框架,公民身份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中轴。”[1]占据西方统治地位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和20世纪70年代以来复兴的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围绕着公民身份理论的法律维度、道德维度和行动维度“何为核心”的争论一直存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主导西方两个多世纪,主张法律规定的个体权利是公民身份的核心维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复兴的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批判以法律维度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消极公民身份的各种现实问题,如过分强调个体权利,忽略公民道德和公民参与,个人远离社会和国家、公民参与冷漠、公共精神衰落等。积极公民身份在本质上不能用单一的法律规定、道德价值和行动框架来界定,而必须实现三个维度的相融。因此,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主张从道德维度和行动维度构建积极的公民身份,复兴公民责任与义务,倡导公民直接参与公共生活,强化社群认同,注重培育公民美德,以此弥补自由主义消极公民身份的不足。

一、公民身份的法律之维:个体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消极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的法律维度是指国家对公民平等的身份地位、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法律能够增进公民享有自由的程度,使公民共同、平等地生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则之下,如果没有法律,公民个体自由就会失去法律的强制保障。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强调法治对于实现公民个体自由和公民身份的重要性。在自由主义语境下的公民身份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法律地位,只要公民拥有了公民身份就拥有了法定的权利。无论是古典自然原则还是近代实用功利原则或是当代正义原则下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都秉承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核心价值,即强调公民身份的法律维度。

个体权利至上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法律基础和核心价值。“生存、自由和财产”是天赋的权利,当个人成为公民进入政治共同体时,政府就应保护这些权利,尤其是财产权是公民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①如当时的洛克认为财产权是公民身份的基础,在1790年,在反抗英国政府的马萨诸塞州,资产收益每年超过12美元或者财产总值在240美元以上的人才拥有公民身份。这与当时政治活中重要的标志性权利,投票权直接相联。古典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在法律规定的共同体中围绕着财产占有的不同开始公共交往,公民成为有法律保障的法律人。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传统强调法律上公民身份是人人都可享有的平等资格,不论性别财产,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或群体都无法定特权。公民享有一系列的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得到国家福利支持的权利,公民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必须在宪法中得以实现,旨在维护一种普遍性的平等主义的公民身份。以现代单一民族国家的建立为基础,公民获得了平等身份和自由权利,这是近代以来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形成的开始。

自由主义的公民是“消极公民”,重视公民权利却忽视公民义务,强调个体优先于共同体。在自由主义传统中,公民身份意味着一种法律地位以及在法律上对公民权利的消极保护,公民权利是消极的,公民只要成为“消极公民”即可。为实现公民个体自由最大化,公民只要履行最低限度的公民义务即可,不存在对其他公民明确的义务,对国家的义务也非常有限,如服兵役,纳税等。马歇尔提出公民身份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要素,奠定了现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经典框架。但诺齐克批判马歇尔旨在强调“积极自由”的社会权利缺乏正当理由,违背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原则,而免于国家和政府干预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消极自由”)才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核心价值。他主张公民个体才是唯一的实体,法律必须保障个体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不受侵犯,国家只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无权干预和剥夺公民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则强调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分配功能,但也不能以侵犯个体的独立性为代价。自由社会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限分明,自由主义的个体可以在既定的法律程序、规则及制度化框架内,追求各自认为是善的生活,而社会共同体对个体没有更多的约束力。公共生活并不必然具有道德上的优先性,个体是否愿意进入公共领域,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事务,完全取决于个人自愿,国家不能强迫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如强迫公民投票),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达尔认为自由主义的公民“都不必然是政治动物,纵然生活在一个社会中,他们也不需要关心这个社会的政治,不需要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也不需要珍重社会的政治体制和价值观。”[2]托克维尔曾分析自由社会的公民“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离”,长此以往,“当每个公民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小社会后,他们就不管大社会而任其自行发展了”。[3]这种消极的公民身份必然导致自我和共同体之间关系的紧张。

自由主义的消极公民身份导致社会诸多现实问题而又无力解决。公民身份必然而且必须存在于良好的法律保障下,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过分强调个体权利的法律维度,过分强调宪政民主体制对个体权利的法律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并严格防范国家介入个体行动的界限与范围。在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主导西方的几个世纪中,导致了自由主义社会的现代人否定公共幸福和公共自由的存在,把公共事业视做是一种严重负担,他们更关心自己的工作与家庭,而不去参加邻居聚会、不加入政党和商会,搭便车现象普遍,社会公共精神缺失,公民疏离公共生活,乐意做一个“消极公民”。自由主义政体不仅允许它们的公民退缩于他们的私人小世界,还坚定地维护公民的人格、信仰和行动的私人化。当然也有理论家对此做过理论上的改造和补充。如密尔曾经强调“……每个人只顾一己之私,不思考或关心他所享有的公益,在这种情形下,就不可能有好的政府。”[4]但自由主义强调公民权利和个体自由的法律维度的基本核心从未改变,面对社会各种问题又找不到更可行的解决之道。正是在此背景下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在批判和补充修正自由主义消极公民身份的基础上,把公民身份从单一注重法律的维度扩展到公民身份的道德维度和行动维度。

二、公民身份的道德之维:复兴公民义务、共同善与公民美德的现代价值

公民成为一个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共同体成员的资格是由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法律维度对公民身份来讲是必需的,但公民身份不仅是一种法律维度的资格规定,还应有道德的维度。共和主义认为宪法和法律本身并不能生成一个有机的共同体,共同体的法律制度需要公民共和精神和公民美德来滋养。自由主义公民身份过分张扬个体权利自由的法律规定,而忽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导致公民个体与他人、社群和国家的疏离,公共精神缺失,政治参与冷漠等现实问题。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当代复兴,重视公民身份的道德维度,注重平衡公民权利与义务,倡导共同善优先于个体权利,强调公民德性和公共精神的现代价值,为解决自由主义社会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某种可行的路径选择。

新共和主义把责任与义务置于公民身份的核心,平衡了公民权利与对共同体义务之间的关系。公民身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个体权利和自由必须在承担对共同体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批判自由主义公民身份长期强调和细谈公民权利,却没有同时澄清公民义务,导致公民义务意识薄弱、政治参与冷漠、公共精神匮乏等现实问题。丹尼尔·贝尔深刻地指出“社会上的个人主义精神气质,其好的一面是要维护个人自由的观念,其坏的一面则是要逃避群体社会所规定的个人应负的社会责任和个人为社会应做出的牺牲”。[5]“自由主义所培育出来的个人主义只会以一种自私和工具主义的态度看待民主和公民身份,它不是把它们看作是公共生活的表现,相反,而是把它们看作是促进个人利益的工具。它一味要求权利,但却不承担义务,自由从而蜕化为一种一味要求的借口。”新共和主义者倡导只有将权利和义务重新结合在一起,才能使公民身份重焕生机。因为权利总是意味着或者说伴随着他人承担的密切相关的义务,公民必须在国家的支持下利用义务捍卫权利。国家必须向公民个人提出积极的义务,以改变自由主义消极的公民权利。在当代社会中,如果没有强制义务,又何来对公民个人和群体权利的保障。新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强调公民为了追求公共善而奉献责任与承担义务。公民个体通过自觉参与和担负对共同体和国家的义务(爱国、友爱、法律精神、参与公共生活等)使个体获得持久利益,如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成为一个更加完整、拥有更加真实的幸福感以及成为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感的人。

社群主义的公民身份强调共同体优先于个体,主张用“共同善”代替个体的“权利政治”。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出发点是个人主义,坚持个体自由和权利至上,导致现代公民过度以个体和自我为中心,只顾追求自己所理解的美好生活,远离公共生活。当现代公民个体陷入孤立,过分沉迷于私人化领域,公民之间缺乏互动和交往,缺少友爱和合作,他们又怎么可能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呢?基于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观念之上的消极公民身份,忽略了个人自由与权利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才有实现的可能。桑德尔批判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把个人的个体性和权利放到了不恰当的优先地位,而忽视了人的集体性、共同性。他批判罗尔斯颠倒了个人与社群的关系,只考虑“什么是我的”,毫不关心“我是什么”,而作为个体的人,必须忠诚于这些社会关系,是社群决定了“我是谁”而不是我选择了“我是谁”。“个人乃是社会的个人,脱离了社会,个人就失去了自己的本质。”[6]泰勒认为抽象地把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影响到对自我与个人认同的理解。麦金泰尔认为社群共同善“不是私有财产”,个体权利不是优先于善或利益,而是善或利益优先于个体权利。社群主义注重个体与社群的关系,力图把社团利益及公共价值置于公民身份理论的中心,主张用“共同利益”的政治代替“权利政治”,用社团价值和共同利益修正个人主义过度发展的弊端。

发现公民美德的现代价值,寻找解决当下社会问题的道德路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把个体权利正当性与公共善和人的道德分割成两个不可通约的领域,现代正义规则代替了共同善和公民美德成为自由主义的首要规则。桑德尔批评自由主义过分强调公民个体自由独立而不受公共精神与道德或公民纽带束缚的社会现实,导致公民个体退缩在私人领域,而对社会公共领域漠不关心。对于公民身份的实践来说,仅仅通过正义程序的制度安排赋予个体权利,只是一种外部契约,而基于公共事务关心和社群归属与认同的公民美德是实现社会正义规则(外部契约)必不可少的内部契约,只有当外部契约真正转化为一种内部契约的时候,真正的公民身份实践才会成为可能。这种内部契约以精神和道德力量对公民行为构成一种内在约束,对于不具备美德的人来说,正义规则也只能是一纸空文。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将公民身份从单纯法律维度扩展到道德维度。社群主义者强调复兴公共精神和公民美德的必要性,认为公民精神是与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可分的。社群主义强调基于社群归属的公民美德对公民身份实践的现代价值。公民身份具有双重特征,一种是由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另一种是文化民族的归属感。米勒认为社群归属和认同是社会解决利益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道德基础。麦金泰尔认为只有在道德社群中才可能实现正义。社群主义倡导立足于温暖的社群,借助于公民美德的力量,寻求解决当下社会问题的道德路径。因为,现代宪政民主制的健康发展不仅依赖于基本制度和正义规则,而且依赖于公民美德的支撑和滋养。

那么何为公民美德?如何培育公民美德?按照威廉姆·甘斯通的解释,公民美德包括“第一,一般品德:勇气、守法、诚信;第二,社会品德:独立、思想开通;第三,经济品德:工作伦理、要有能力约束自我满足、要有能力适应经济和技术变迁;第四,政治品德:要有能力弄清和尊重他人的权利、要有提出适度要求的意愿、要有能力评价官员的表现、要有从事公共讨论的意愿。”[7]斯蒂芬·马塞多认为公民美德包括宽容、自我批评、节制、对公民身份活动的适度参与等。而公民美德不是生来就有,也不会自发产生。因此,社群主义主张国家应该积极促进公民和社群的善,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确立公民间团结互助、乐于奉献的公民美德,公民通过美德和善行来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和平等。而公民积极地参与政治,追逐公共利益既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应该具有的高尚美德。英国学者尚塔尔·墨菲则主张用“积极公民”和“政治社群”的公民身份模式来为当前社会提供一种可行的政治体制框架。

三、公民身份的行动之维:积极的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意味着公民身份在行为方面的动态表现,公民参与为公民资格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现实路径。公民身份作为国家与其个人成员之间的制度联结和价值纽带将公民参与内化为其必要机制,在实践上也必然以公民参与为最终落实。“公民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地位,它更是一种实践,涉及在政治领域中与他人的交流”[8]“公民身份并不等同于对共同体的归属,而是表达了这种归属的实践;它是由行动的方式而不是存在的方式构成的。”[9]巴伯指出“参与”和参与者投身其中的“社区”是公民身份概念一体两面的要素,“不参与公共行动的公民至多只是一群潜在的公民。”[10]公民以个体或组织的形式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实现公民身份的各种权利。

积极公民参与可以历练公民精神,达成社会政治生活“共同善”的目标。复兴公民精神,除了公民教育和灌输外,“有可能在一个参与性环境中得到培养。”[11]而公民参与行动对积淀和提升公共精神更重要。公民本身对品德的获得是基于一种共同的善、正义感和社会团结的基础上而非基于自我的生活私利之上所进行的选择。因此,积极的公民参与行为是培育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正如沃尔泽所言:“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是对公共问题感兴趣,并投身于公共事业之中。”[12]卡罗尔·古尔德强调民主参与可以使公民体验到一种赋权(empowerment),可以有效摆脱政治冷漠,历练公民精神。阿伦特指出“……如果没有对公共权力的参与和分享,就没有人能够被称作是幸福的或自由的。”[13]社群主义者还重视弱势公民和群体的权利,注重参与主体之间的审慎与平衡。只有当公民参与到公共活动中,并达成理性共识时,只有当个体与公益矛盾得到有效解决时,公民身份的权利才有真实意义。公民参与并不必然要求所有人均需要有高度同质性的价值共识,而是在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中理性协商、宽容妥协,在彼此认同的过程中寻求“共同善”的目标。

民主社会需要大量积极参与的“合格公民”。针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传统中少数精英参与,普通大众不参与的痼疾,新共和主义者倡导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构建积极的公民身份。弗雷泽提倡在“所有人受影响原则”下建立正义的第三个维度即政治社会领域的“参与平等”,这种建构必须依赖于公共领域的平台。[15]他们倡导公民直接参与到与民众生活密切的社区、工厂、自治团体和学校等“有限网络”内的管理和决策中,增强对公共利益的关怀。公民在身份认同基础上,以不同形式对社会不同领域进行参与,可以形成共同的意志,提升公民对社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公民参与从过去单纯的政治选举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教育、就业、住房和保健等方面。公民通过直接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了公民权利和集体责任,增加了公民的社会融入程度,缓解了社会排斥现象,也强化了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公民个体不仅仅是社会公共物品和政府服务的原子性质的“消费者”,更是践行公民身份的直接行动者。自由主义福利制度导致“消极公民”大量存在。在西方许多由社会民主党执政的国家开始重建积极的公民身份,鼓励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而不是单纯享受不履行义务的非道德的权利。如英国1990年的公民资格委员会制定的Encouraging Citizenship文件;澳大利亚参议院1991年通过的Active Citizenship Revisited文件;加拿大参议院1993通过的Canadian Citizenship Sharing Responsibility等等。[14]通过参与行动,积极公民身份的“合格公民”成长起来,这正是民主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的。

四、结语

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强调公民身份法律维度的重要性,主张法律规定的个体权利的至上性、平等性和普遍性,是一种消极的公民身份。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强调公民对于共同善的责任与义务,共同善优先于个体权利,重视公民美德的现代价值,倡导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在公民参与行动中构建积极的公民身份以应对社会现实问题。面对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批判,自由主义并没有照单全收,而是批判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太过理想化,公民美德对现实社会公民的要求太高,公民的直接参与不可实施等缺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个人主义导致了社会生活“过度私人化”的困境,而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公民身份则又存在着社会生活“过度政治化”的潜在危险。究竟是用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公民义务与公民美德去填充自由主义的道德荒漠,还是用自由主义的普遍权利来实现公民权的平等?公民身份需要法律规定与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也需要公共精神的滋养,更要在实际的公民参与行动中变成现实。非此即彼的思维对解决西方社会现实问题是无济于事的。“法治需要美德来提供动力,美德需要法治和制度来保障”[16]“没有自由,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自由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公民便不可能存在”[17]由此可见,任何寻求终极解决西方社会问题的理论企图都可能会无果而终,无论是强调公民身份的法律维度还是道德维度,或者倡导直接参与的行动维度,都是为解决现实问题寻找不同路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系西方社会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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