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重庆404000)
渝东北地区毒品犯罪新趋势及对策研究
黄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重庆404000)
在毒品犯罪日趋严峻的大形势下,渝东北地区以其特殊的历史文化特点、地理地貌特征以及因三峡工程建设而形成的移民经济社会特色,逐渐成为重庆市乃至西部地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前沿之一。进一步发挥渝东北地区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对维护三峡库区、重庆市乃至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毒品;毒品犯罪;新趋势
当前,毒品问题已经成为威胁渝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从具体情况上看,该地区毒品犯罪既体现出一些与其他地区相似的共性问题,又呈现出与移民经济社会相关的个性问题。本文通过对该地区2008年至2012年毒品犯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该地区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
(一)案件数量情况
2008年至2012年,渝东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较前五年大幅攀升。以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辖区两级检察院起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为例,2008至2012年该院辖区两级检察院共起诉毒品犯罪案件1518件1862人。2008年起诉127件170人,2009年起诉137件170人,2010年起诉338件409人,2011年起诉517件636人,2012年起诉399件477人。其中2008、2009年两年起诉的人数持平,但较2007年上升169%,2010年起诉人数较2009年上升了140.5%,2011年又较2010年上升了55.5%,2012年起诉人数较2011年稍有下降,但仍然比2010年上升了16.6%。值得关注的是,2010至2012年,起诉的毒品犯罪人数(1522人)超过前7年的总和(2003至2009年1118人),反映出渝东北地区毒品犯罪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且在近五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反毒形势依然严峻。
(二)罪名分布情况
该地区毒品犯罪主要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5个罪名。其中,起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1148件1451人,起诉件数、人数分别占起诉毒品犯罪总数的75.6%、77.9%;起诉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248件270人,件数、人数分别占16.3%、14.5%;起诉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76件85人,起诉件数、人数分别占5%、4.56%;起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35件42人,起诉件数、人数分别占2.3%、2.2 5%;起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犯罪案件10件11人,起诉件数、人数分别占0.66%、0.6%。所涉罪名的犯罪人数均逐年由少到多增长。2012年与2008年相比,起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人数增长1倍;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人数2008年为0,2012年为105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人数增长3.1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人数增长1.2倍;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犯罪人数增长0.5倍。
(三)涉毒人员情况
从犯罪年龄来看,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35人,18岁至40岁青年人有1491人,41岁至60岁中年人有326人,61岁以上老年人有10人;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38人、小学文化水平468人、初中文化水平1062人、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294人;从性别比例来看,男性1605人,女性257人;从从业情况上看,主要集中在无业人员及农民两大群体,其中无业人员1188人、农民543人、个体劳动者47人、国家工作人员13人、工人21人。从前科情况来看,受过劳动教养的有34人,受过刑事处分的有337人,犯罪时为累犯的有252人。
(一)地区性毒品消费市场已经形成,并不断膨胀
1.吸毒人员增多,毒品消费市场较大。据万州、梁平、城口、开县、奉节、云阳、忠县、巫山、巫溪等9个区县的公安机关统计,截至2008年底,该9个区县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有1568人,2012年增长至3156人,5年间翻了一倍。按人均每天0.2克的毒品吸食量计算,该地每年毒品消费量可以达到230千克。
2.贩毒群体庞大,零包贩毒犯罪突出。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消费刺激生产和销售,稳定而日趋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必然促进毒品的生产和贩卖。[1]重庆市14个贫困区县中,仅渝东北地区就有8个,受库区安置水平低、外迁移民回流等移民因素以及就业岗位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低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该地区出现大量以农民工、下岗职工、搬迁移民为身份特点的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受毒品消费市场的支撑和刺激,越来越多的无业人员和农村人口参与到贩毒犯罪中,零包贩毒犯罪发案率增多。
3.吸毒场所众多,容留吸毒犯罪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群众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渝东北地区在短时间内出现众多茶馆、宾馆、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及出租房,而对这些场所的工商、税务、社区、治安等社会管理能力却相对滞后,因而导致此类地方容易变成毒品泛滥的场所,成为了毒品犯罪滋生的土壤。“毒品犯罪人员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欺骗、利诱无知群众沾染毒品,扩大吸毒人员队伍,增加毒品市场的容量和总需求量。”[2]部分老板为了谋取生意公开将自己开设的茶楼提供给吸毒人员作为吸毒场所,部分歌舞厅甚至出现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和包间等服务,部分吸毒人员不再满足于在家中吸毒,更愿意将吸毒场所选择在出租房、宾馆、茶楼、歌舞厅,以寻求更大的“刺激”。
(二)毒源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并逐步向国际接轨
1.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犯罪的转型。渝东北地区处于大巴山深处,境内山峦起伏、丘陵交错、河流纵横、土地贫瘠,自近代鸦片传入中国以来,种植罂粟是当地一大传统。从以往打击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看,当地群众种植鸦片主要用于行医治病,获取小量经济利益,种植方式也是独门独户、自给自足的“个体化”种植。但近年来却出现了专门以外销谋取暴利为目的,实行“规模化”种植鸦片的犯罪案件。在起诉的35件42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中,涉案种植罂粟共计13万余株、鸦片膏4800余克。如李某、吴某、蹇某等3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中,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为获取暴利三名被告人在奉节县某村租用他人耕地种植罂粟,种植面积达2.87亩,种植罂粟达2.8万余株。
2.制毒犯罪从“制贩毒品成品”向“贩授制毒技术”转型。办案发现,渝东北地区制毒犯罪组织主要是由成都、重庆等西南中心城市制毒分支组织发展而来,其主要成员为因三峡移民而外出打工的库区子弟,在外打工期间加入制贩毒品犯罪组织,并将制毒技术带回库区家乡从事制毒犯罪活动。从起诉的3个制毒贩毒团伙中发现,制毒团伙从以往单纯的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等单形态模式向团伙之间相互贩卖制毒技术,传授制毒方法,甚至租聘制毒技术工人的多形态模式发展。如谢某、张某、李某制造毒品案中,2011年1月,谢某以25万元的高价购得4公斤制毒原料麻黄素,并聘请2名制毒人员,并指使李某跟随制毒人员学习制毒技术。公安机关在其制毒工厂缴获冰毒324.9克、冰毒半成品2145克。经鉴定,被查获毒品均检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又如李某、陈某、欧某、宋某等人制造毒品案中,2007年7月,宋某将制毒技术传给李某。李某伙同陈某、欧某、张某等人在重庆开县、四川成都市的多个出租房内共计制造出固体冰毒201.5克、固体混合冰毒2747.5克、液体冰毒6750克。
3.大宗毒源从云南等境内二线市场向“金三角”等境外一线市场转移。渝东北地区出现的贩毒分子除了从云南、重庆、成都等境内二线市场购买大宗毒品运回渝东北地区贩卖以外,为减少贩毒中间环节,降低购毒成本和风险,逐步将购买市场转移到越南、缅甸等境外一线市场,采取旅游出国或者偷越国境等方法,直接从越南、缅甸等国或“金山角”地区毒枭手中购买大宗毒品,同国际贩毒组织接轨。境外毒枭为打开中国内陆毒品市场,降低运毒成本和风险,主要选择一些外籍怀孕或哺乳妇女将毒品直接运送至重庆交货。如陈某、龙某、徐某走私、贩卖毒品一案中,2010年10月,陈某伙同龙某到缅甸从毒枭吴某处购买毒品,同年11月,吴某先后派遣缅甸籍哺乳妇女“玛吴小伍”携其不满周岁的婴儿,将786克海洛因从缅甸运至重庆梁平县城交与陈某、徐某,派遣缅甸籍怀孕妇女“莫老梅”、“勒梅”将2400克麻古从缅甸运至重庆长寿区某加气站交与龙某,均在交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又如张某、侯某走私毒品案中,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侯某明知张某是去越南购买海洛因,仍在2011年3月至5月间先后两次带着张某从云南省河口县蚂蟥堡八字河偷越国境进入越南,张某共从越南走私海洛6772克入境,侯某获报酬32000元。
(三)涉毒犯罪人群通过三种方式向社会渗透
1.通过亲戚、朋友、情侣关系影响力进行渗透。在贩毒犯罪案件中,由于涉毒人员受毒品高额利润诱惑,往往认为家庭成员、情侣朋友较其他人更诚信可靠,有着紧密的共同利益,易于演化为“运、贩、吸”一条龙。同样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由于受亲情、健康、安全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容留者与容留对象是夫妻、情侣、朋友关系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如彭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被告人彭某在2011年5月先后三次邀约其老婆余某及其朋友唐某、尹某等吸毒人员,在其开设的茶馆内吸食海洛因。
2.通过利用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好奇心、自制力差等弱点,向青少年渗透。近年来,受社会因素、家庭因素、自身因素的影响,在渝东北地区出现毒贩利用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贩毒的现象,通常表现为先引诱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毒,使其产生毒瘾后,再利用其贩毒,因此在涉毒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主要表现为以贩养吸、“马仔角色”等特点。如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被告人张某在2012年1月,先后三次在开县某酒店容留未成年人罗某(17岁)、曾某(17岁)、陈某(17岁)吸食毒品。又如重庆某职业学院学生谭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谭某于2010年11月从地下毒品网络购得冰毒3克,除供己吸食外,先后两次将毒品卖给他人,于此同时,先后三次邀约廖某、李某、李某等吸毒人员,在其自家住房中吸食毒品。
3.通过吸毒者之间相互作用进行渗透。在毒品犯罪中,有相当部分犯罪分子为吸毒人员,因社会因素、群体因素、个体因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吸毒人员相互之间因“臭味相同”而更具吸引力,更易纠集到一起,形成吸毒者之间毒品犯罪的相互映射。较典型的如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中,存在容留者与容留对象之间互相容留吸毒现象。如王某、万某、易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被告人王某同其朋友万某、易某,在2008年7月至2010年9月,多次相互邀约在该县多个酒店、宾馆及私家车内吸食毒品。
《禁毒法》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应当把渝东北地区禁毒工作纳入全市、乃至西部地区禁毒大格局中进行推进和开展。
(一)坚持以“堵源截流”为原则,全力遏制毒品来源
1.强化走私、贩卖、运输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打击力度,切断境外毒品来源。针对日益增多的境外走私毒品犯罪活动,应加大我国西南片区的边境巡查力度,全市各级禁毒部门要加强同国际、国内禁毒部门的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覆盖面更广、掌控更全、反应迅速的贩毒情报信息网络和毒品控制体系,利用特勤缉毒、技术缉毒等先进措施开展境外除毒、境内截毒等专项行动,御毒于国门之外。
2.强化该市种植、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查缉力度,切断本地毒品来源。针对本地区种植毒品大都选择在大巴山偏远农村地区的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当地群众、村社及乡镇干部的力量,深入偏远山区开展走访调查,积极开展以各种形式为载体的禁毒和法制宣传教育,教导群众学习毒品植物识别和法律知识,有效发动群众进行检举揭发,提高铲毒效率,严惩犯罪。针对本地区出现的制毒犯罪案件,禁毒部门应当加强省际区域间司法协作,共同享用制毒、贩毒团伙情报信息资源,共同参与缉毒办案,确保打击制毒犯罪团伙的最优效果。另外,立法部门应考虑将传授、贩卖制毒方法的行为从《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中单列成罪,加大刑法对传授、贩卖制毒方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法律层面上加大遏制制毒犯罪传播的力度。
(二)坚持以“打大打小并重”为原则,全力遏制毒品市场发展
1.加大对零包贩毒的打击力度,遏制毒品销售市场发展。零包毒品买卖,就是毒品网络的销售触角。禁毒部门应长期坚持对毒品销售网络的高压态势,在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积极打击小额贩卖毒品犯罪,将“打大”同“打小”摆在同样突出的位置,逐步削弱、扫清毒品销售网络。
2.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控力度,遏制毒品消费市场。渝东北地区毒品犯罪之所以高发,其主要的客观原因就是该地区存在着很大的毒品需求量。为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该地区的禁吸戒毒管理,提高戒毒成功率,降低复吸率。特别要建立以吸毒家庭、吸毒“朋友圈”等吸毒群体为重点对象,以毒品稽查、强制戒毒、社区帮教为核心的立体管理工作机制,切断吸毒人群渗透渠道。针对农村地区以及农民毒品犯罪高发的现状,不仅要加强毒品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而且要将毒品宣传进农村、进农户,减少新增吸毒人员数量。
3.强化对娱乐、宾馆等场所的监管,遏制毒品传播渠道。全面加强渝东北地区社会综合管理,工商、税务、文化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毒场所的联合监督和整治力度,探索建立场所不良行为警示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娱乐场所、出租房等场所的长效禁毒管理机制。积极完善对娱乐场所、宾馆酒店、茶馆以及出租房等场所的综合管理工作,增加贩毒犯罪成本,遏制毒品传播。
[1]叶厚隽.驻马店市毒品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分析[J].天中学刊, 2006,(3):72.
[2]王成新.重庆市毒品犯罪态势分析及对策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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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02―0162―03
2013-09-03责任编校: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