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玉娇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中国社会转型30余年来,社会结构①发生重大变迁,经历了两个关键的转变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政府、单位、社会三位一体的总体性社会格局向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分离的多元社会格局转变。第二个阶段是市场经济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分化。首先,市场机制彻底改变了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财富和资源以不同的速度和比例流向不同的社会群体[1]。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发育程度不断提高,促使社会个体意识觉醒、权利意识与利益诉求增强。在与市场和政府互动的过程中,社会个体围绕共同的利益诉求结成利益群体。在对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新特征和新形势进行捕捉和判断的基础上,中国社会结构分析经历了分析范式的讨论→分层主导→分析范式的再讨论三个发展阶段。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面对剧烈变迁的社会结构,选择何种分析范式作为最能恰当反映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特征的主导范式成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这集中体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学界开展的那场关于社会不平等分析范式的讨论中。
在面对政治分层的瓦解,以及各种被压制或未取得政治认同的阶层被恢复社会与政治地位的现实时,有学者用“向客观的阶级结构”回归来表述这一时期的社会结构变迁,以强化阶级分析范式的现实解释力。然而,虽然仍有一些学者坚持阶级分析方法,但是这一范式不断受到“分层”和“利益群体”的挑战。一些学者纷纷指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在我国现阶段不适用或有局限性”,因此主张以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的分层范式和利益群体研究范式取代阶级分析。由此可见,真正的争论焦点不在于要不要放弃阶级分析,而在于放弃之后用什么方法来取代的问题。从此后的研究成果来看,阶级研究并没有产生具有影响力的成果,分层研究成果数量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每年均有近百篇的研究成果产生,而利益群体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末,确切地讲,是从1988年至1990年,经历了一个短暂的繁荣。
具体说来,从这一时期利益群体研究成果的主题上看,对此方面的问题均有涉及。例如,关于利益群体的结构与特征的研究,关于利益群体划分标准的研究,关于利益群体关系的研究,关于利益群体理论的研究等。其中,于真参照“差序格局”的解释模型提出了社会结构的“同心圆”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群体进行了分类研究。虽然上述学者们的研究重点不同,但是他们仍在以下方面达成了理论共识,即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迅速分化与重组,分层的划分虽然使得社会成员的位置和身份相对稳定,但却难以解释各种社会利益相交织的现象,因此不应该将中国社会结构进行硬性、简单的归类,而主张用利益群体这一分析范畴更为广泛、灵活的概念工具。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利益群体”具有比分层更为宽广的理论范畴,并被赋予了更强的现实解释力。
然而,由于受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出现的新特征、化解改革过程中社会危机的现实需要以及社会学的结构研究情结等影响,从20世纪90年代伊始至21世纪之初,分层研究范式得到强势发展,“利益群体”被吸纳进该解释框架,成为其下的一个研究分支。
“社会分层”是将地质学中的分层概念应用到社会学分析中,试图揭示社会结构的纵向特征及秩序实现路径,它是指通过考察社会个体在生产资料和收入方面的多寡情况,发现占有不同数量资源的人群在消费行为与生活方式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并据此对他们的经济及社会地位进行从上到下的等级式划分,从而揭示出资源与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尤其是由阶层固化所产生的社会成员发展起点的不公平。学者们认为,相比较马克思的“一元”分层理论,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似乎更适合用来解释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②。这是因为社会分层理论是以揭示社会不平等现象为目标,而不是以揭露阶级剥削为目标;是以调和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矛盾为基点,而不是以推动阶级间的激烈对抗为基点,而这一理论诉求恰好与当时中国社会结构整合的理论期待相契合。
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激烈而深刻的变化。在经历改革初期的资源普惠后,从20世纪90年代起,资源和财富越来越向上集中。一小部分社会成员上升为社会上层,数量庞大的社会成员逐渐沦为社会底层。社会成员在经济收入、生活区域、资源机会、生活方式及消费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日渐显著,导致社会结构越发显现出等级式的特征。随着经济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阶层之间的距离不断拉大,而且这种差距已经扩大到危险的边缘,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部分社会成员开始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更为严峻的是,这种“断裂”的社会结构呈现出定型化的态势,而不断加重的阶层固化会加剧社会结构的紧张[2]。因此,如果不对社会结构进行调整,不及时进行弥合“断裂”社会的制度干预,必然会导致社会动荡。正是在此背景下,分层研究被赋予取消社会动荡的理论期待,即如何将社会群体的差异调控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或者说如何形成一个具有包容性的社会结构形塑机制。
随着分层研究范式主导地位的确立,此方面的研究成果数量大增。然而,学者们的研究存在诸多分歧。这具体表现在不仅分层的标准多样,利益分配的主导机制多元,而且阶层和利益群体等概念的使用也比较混乱,但即便如此,仍可以按照决定或影响社会分层的主导因素对此项研究进行归类,即划分出市场经济/市场转型、国家社会主义/权力持续和社会利益群体三个研究范式或取向③。
随着中国市场机制的确立,社会资源和财富的主导分配逻辑更替为“市场”规则。因此,以市场经济假定为前提的社会分层研究成为这一领域中的主流范式。它的核心观点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社会流动性的大大提高会使原本在再分配经济中居于底层的群体有机会向上流动,从而导致社会上层成员的大规模更替。I.撒列尼和S.撒列尼将这一过程称为“精英循环”,其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根本性重组。此外,还有的学者注意到了社会个体所拥有的初始资源会对其日后在市场竞争中机会的获得产生重要影响。由此引出了如何通过改善个人的初始资源占有情况,进而提高市场机制公平度的问题。第二个研究范式与第一个截然不同,它认为在中国社会结构的重塑机制中,国家力量并非完全退出,而是“异形”到市场经济体制中,从而保持了再分配权力的连续性④。第三种是利益群体研究范式,它可分为以下两个研究层面。一是描述尚未最终定型,仍处于碎片化状态的社会下层利益群体;二是揭示具有相对较强内聚性,甚至结成利益集团的社会上层利益群体所具有的“操控改革进程”的能量[1]。由此可知,这一范式过于关注强势利益群体在阶层封闭和固化形成过程中的消极影响,而忽视了日常社会中不时显现出来的利益群体所具有的社会均衡意义。
居于主导地位20余年的分层研究范式为建立促进社会成员自由流动的机制,形成开放的社会结构,减轻阶层固化程度,推动以过程公平来消解起点的不公平等提供理论支撑,从而促进社会成员拥有稳定的社会身份预期,推动社会稳定、有序。然而,随着中国利益分化时代的全面到来,引发了对社会结构分析范式的再次讨论。
阶层分析范式受到的挑战来源于两个方面。一种观点强调利益群体的现实解释力。笔者通过统计文献数量发现,从2003年以来,尤其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关于利益群体的研究数量大量增多,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利益博弈、利益群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利益群体与改革攻坚等几个主要方面,标志着此研究状况的逆转。应当说,这一变化是对中国社会变迁新动向的理论回应,是一种寻求新的利益组织化形式的理论探讨。
另一种观点主张阶级分析范式的回归。一些学者主张将阶级分析重新带回社会不平等问题研究的中心。同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碎片化”状的阶级分布使得实体性的阶级难以形成,因此回避使用阶级分析。对此,张翼[3]和冯仕政[4]两位学者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回应,指出阶级是否以实体存在,并不构成使用阶级分析的前提条件。“客观阶级”和“认同阶级”仅满足了人们考察阶级社会的部分需要。他们指出,对社会冲突或社会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是一个被人们忽视的阶级分析功能。
“阶层”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持久的研究兴趣,主要是基于若干有关社会行动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一系列假设。在这些假设下,人们认为阶级或阶层是最主要的社会行动单位,阶级或阶层的共同行动是最主要的社会行动。对此,一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进行了佐证。但是,这一理论正陷于以下困境,即虽然这一研究的主题丰富、内容全面,但同时也存在理论逻辑混乱,在理论层面上缺少“问题意识”的弊病。此外,不断有学者对阶层作为实体性的社会构成单位提出质疑,指出是否有阶级/阶层分化与共同的利益和价值是否以“阶级/阶层”为单位得到组织化是两个不同的论题。很多学者发现当下中国社会只有阶级之名,而无阶级之实,有学者将其称为“阶级唯名化”,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中国社会的确再生了马克思所言的阶级,但是却未能出现马克思关注的“阶级斗争”和“阶级革命”。应当说,这种“阶级”的新变化并非仅在中国发生。在西方世界,基于二战以来阶级结构呈现出来的新特征,“阶级是否衰落”引起了学者们广泛的争论和探究。其中,无论是新马克思主义者,还是大多数的新韦伯主义者都认为阶级是明确存在的,但是其结构功能在退化。
那么阶层的结构功能和意义缘何退化呢?换言之,究竟是什么原因干扰了阶层内聚性的生成,并导致其行动能力的丧失呢?
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解释。一是从阶层生产机制的角度展开解读。在解释缘何没有“阶级斗争”和“阶级革命”这一问题上,新马克思主义者们通过发展阶级生产机制,试图将这一问题包容进其理论体系中来,从而化解阶级分析危机。例如,汤普森(Edward Palmer Thompson)和赖特(Charles Wright Mills)注意到了主观因素对阶级生产的重要影响,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指出技术理性导致阶级之间有差别无对抗,埃尔斯特(Jon Elster)认为“阶级意识”是促使阶级具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必要条件等。此外,以约翰·戈德索普(John Goldthorpe)和戈登·马歇尔(Gordon Marshall)为代表的新韦伯主义者认为收入或消费、社会地位或生活方式、种族划分或性别界定的关系正在逐渐侵蚀阶级关系对生活机遇和社会行动的重要性。
在论及中国这一问题时,学者们多援引葛兰西的观点,指出中国工人阶级未能从“自在”转向“自为”的关键在于公域社会的缺失,即缺少促使这一转化发生的外部环境。实际上,马克思早在《路易·波拿巴德雾月十八日》中曾就农民阶级的形成问题阐述过这点,他指出只有地缘上的联系是难以将农民整合为一个阶级的,只有他们彼此之间形成某种联结,即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才可以称其为“阶级”,也只有如此,这种群体性的聚合才能发挥出阶级的社会功能,而这里所提到的“联结”并非是群体与生俱来的,它的形成离不开公域社会的土壤。就中国而言,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确促使社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育,但是远未达到公域社会的水平。对此,有的学者从中国的社会传统做出解释。例如张静通过追溯中国公域与私域的发展路径,指出一直以来中国公私之间的界限就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呈现出犹如“犬牙”般的契合形状。此外,还有的学者认为在中国特殊的政治背景下,社会组织的发展并非完全独立于国家控制,而且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非对抗性的,它们往往需要服从国家制度的控制,才能获取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源。由此可知,中国并不存在公域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即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抗衡。
二是从中国阶层的发展脉络寻找原因。简单说来,“单位制”的建立打断了中国阶层的发展脉络。虽然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社会仍然有分层,但是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已经被分散组织到犹如“蜂窝状”的单位中。因此,有学者用“原子化”这一概念来描述割裂的社会关系网络,它的形成与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所采取的国家治理策略有关。具体说来,中国共产党为结束自晚清以来的“一盘散沙”式的社会整合危机,采取了两个治理步骤。一是社会重构,即对阶级成分进行大扫除,最终形成以“两个阶级和一个阶层”为主体的社会结构;二是社会解构,继续沿用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创建的组织形式,将各个阶级或阶层分解到一个个单位中,形成个人—单位—国家的层层依附关系[5]。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已经进入利益分化的时代。一种能够承载和表达新的利益诉求的结构单位已经显露,这就是利益群体。与社会转型初期相比,利益群体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不仅为研究者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社会结构变迁的视角,而且它所表征的社会发育还有可能成为推动社会均衡的重要力量。
从利益群体诉求的主题上看,兼具经济利益和社会权益诉求。在探讨这一问题时,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利益冲突的主题通常表现为具体的经济利益,而非价值或权利/权力的冲突。但是,在对个体权利的强调逐渐成为一个时代特色的背景下,仍有一些学者通过个案研究发现保卫国家赋予个体的生存权、所有权和消费权等成为群体抗争的根本原因[6]。从利益群体的组织上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利益群体的存在形态分为隐性和显性两种。其中显性利益群体包括那些以协会、委员会、维权会等组织形式存在的利益群体,它们往往是半政府机构。所谓隐性利益群体是指社会在与市场/国家互动的具体利益情境中,基于双方的契约关系,而形成的与市场/政府相对应的利益群体。二是利益群体的固定性和流动性。这里所说的“固定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利益群体在某一或几个方面具有同质性;第二是利益群体的成员身份相对固定;第三是在封闭的新型公共空间中,利益群体的边界相对固定。然而,虽然利益群体的主题、成员特质和边界具有固定性,但是成员并不一定是固定的。从利益群体的行动特征来看,兼具冲动性和理性算计。由于中国缺少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利益协商机制,使得利益群体在进行维权时往往采取集群抗议的形式。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暴力行为时常发生。然而,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不同,利益群体的暴力抗争还兼具理性算计的特点,即将暴力抗争理性地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以此作为体制外的维权方式。从利益群体的内聚程度来看,具有“外松内紧”的特征。所谓“外松”是指由于利益群体的形成不是利益组织化的有意识过程,而是大量个体自发行为的聚合,所以成员彼此之间的连接较为松散;由于成员身份的异质性和具体利益要求的多元化,使得利益群体的边界较为模糊。所谓“内紧”是指共同的利益诉求作为实现群体整合的信念与促进自组织能力生成的源头,犹如无形的纽带将分散的个体联结起来,并推动利益群体发展。
利益群体成为市场机制中利益主体存在的结构性表达,但是这并非是利益组织化的结果,正相反绝大多数利益群体是利益非组织化的结果。由此可见,利益群体的社会均衡功能尚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制度引导。因此,如何实现利益群体社会均衡功能由“自发”向“常态”转型应成为中国社会治理事业发展的核心议题。
在既有的推进社会均衡的思路中,市民社会和合作主义得到学者们的青睐。然而,这两种理论都遇到了中国本土化的难题。首先,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面临的深层解释困境在于国家与社会并非是二元对立,国家依然掌握着对社会的控制,国家权力没有退出,中国没有完全实现国退民进。换言之,中国并不存在市民社会形成的结构性前提。退一步讲,即便这一理论假设成立,由这一社会基础推导出来的上层建筑必然是具有西方特色的民主政体。因此,无论是从社会/政治的传统,还是从当下社会/政治的现实来看,这一理论都难以适应中国。其次,与立足于政府与社会分立的市民社会理论不同,合作主义展现出来的是一幅政治与社会之间权力让渡与合作的图景。根据二者权力让渡的程度和合作的形式,可以画出一条以社会合作主义和国家合作主义为两个端点的波谱,其间连续散布着不同的合作主义模式。正因为如此,在超越左与右的政治努力下,合作主义成为一条易于被各国接受的政治道路。虽然一些研究表明国家合作主义更为贴近中国现实,但是有学者指出这一理论仍有待进一步的考量。此外,如果沿着合作主义向上诉求政治制度变革,则会到达宪政政体。由此可知,社会治理不是一场自由的变革,而是一场在既定政治框架下进行的现实抉择。
在此背景下,对利益群体的社会均衡意义进行何种深度解读就变得尤为重要。换言之,当下的利益群体是能达成高水平的合作,从而对我国政治体制形成冲击,抑或是难以形成更大规模的联合?对此,张静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她指出,分散化的利益结构分割了利益横向组织化联合的动力,阻碍了阶级式的政治和社会联合的发生[7]。此外,从宏观的角度看,利益冲突的经济主题意味着社会冲突向一般化价值转变存在结构限制,利益内聚的扩散(横向联合使其进入公共舞台)不具有结构性动力。此外,由前文分析可知,多元利益的交叉性和复杂性,使得社会成员往往归属于多个不同维度的利益群体,从而瓦解了国家水平上利益联合的结成。
有基于此,利益群体的社会均衡意义表现在:首先,大多数利益群体抗议和不满的不是国家没有做出权利的承诺,而是维护权利手段的软弱。因此,这有助于推进中国法制和监督机制的日趋完善。其次,一些利益群体作为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它们的利益诉求本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但是在长期恐惧社会的心理下,这些新生的、合理的利益诉求被隔离在政治权力的门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群体的抗争具有推动政治制度创新的积极意义。再次,利益冲突的频繁爆发还有助于加大中国政府转型的动力,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自社会转型启动以来,政府始终将经济建设作为主要工作来抓,这在急于改变中国贫困、落后状况的历史时期是值得称道的,但是政府长期的不恰当出场,在导致公共管理事业荒废的同时,也造成市场经济的内在运行机制无法最终形成。有学者指出,政治权力与经济利益相互绑定已然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这必然导致尚处于形式平等阶段的市场经济的公平问题更为严峻。与此同时,社会自我保护力日趋增强,形成波兰尼所说的“双向运动”的内在驱力,从而推动政府转型、角色转换和市场经济的健全、良性运行。
具体说来,利益群体社会均衡功能的实现可以沿着三条路径展开,即以利益群体的发育与管理为核心的社会建设,以实现利益表达和维护的制度化为核心的政治体制创新,以及以推动社会均衡和协调发展为立足点的政府转型。首先,利益群体的形成是在现代化这一宏大的社会逻辑主导下,市场社会与民主社会的发展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在此背景下,促进利益群体的发育就变得十分必要。同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利益群体也不例外,在政治发展中也存在着诸多引发政治不稳定因素的潜在性和可能性,所以有必要对利益群体进行引导、形塑和管理。其次,随着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日益多元化与利益表达愿望的不断增强,制度化的利益传输和维护机制会使社会成员拥有一个稳定、安全、公平的心理预期,从而有助于实现“大稳稳于心”的社会治理目标。再次,在利益失衡的背景下,多元利益群体的自发性抗争意味着一股试图推动社会均衡的力量已经形成。与市场经济内生人类社会秩序的“陀螺仪”的理论前提相似,具有自发均衡能力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承认、尊重与维护社会成员合理权益的社会。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前提是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权力相互增促关系的建立。在中国强政府的传统下,这场以社会均衡为建设目标的改革自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以及政府自身的建设和完善,其核心议题就是政府转型,即在扭转政府缺位、错位、越位的过程中,不断推进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角色的归位;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以及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或坚实政府公信力、社会信任与市场诚信,从而实现社会从稳定到有序的目标。
注释:
①按照陆学艺的观点,社会结构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占有一定资源、机会的社会成员的组成方式与关系格局。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②李路路认为这一表述过于简化,省去了韦伯理论蕴含的丰富维度。参见李路路:《论社会分层研究》,《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③李强对社会分层标准和机制做了详尽的阐述。参见李强:《社会分层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④边燕杰、罗根(1996),Parith and Michelson(1996),Walder(1996)也都曾从不同的方面作出了研究,以支持这一观点。
[1]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J].社会学研究,2005,(2):24—31.
[3]张翼.中国城市社会阶层冲突意识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5,(4):57—62.
[4]冯仕政.重返阶级分析?论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范式转换[J].社会学研究,2008,(5):213—228.
[5]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议论、思考与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6]于建嵘.利益博弈与抗争性政治——当代中国社会冲突的政治社会学理解[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9—96.
[7]张静.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的60年[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