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之社会管理对策
——以江苏连云港某县“2.14情人节事件”为例

2014-04-07 19:41缪金祥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死者公安机关

缪金祥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 210031)

非正常死亡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之社会管理对策
——以江苏连云港某县“2.14情人节事件”为例

缪金祥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 210031)

近年来,在农村,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员大流动趋势日益明显,与此同时带来的社会治安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难度与日俱增,各类非正常死亡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多发有一定的心理原因,各种社会因素直接影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解决。因此,治理该类群体性事件应做到:必须畅通信息,及早稳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灵活处置,依法打击,主动应对,正确引导舆论,医院主体应规范管理、改进作风,从源头上减少不利因素。

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事件;社会管理对策;医患纠纷

闹丧在中国是一个传统的抗争剧目,这与害怕停尸的传统文化有关。在农村,尸体对村民而言,成了增加谈判力量的道具和砝码。本文“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除刑事他杀死亡事件以外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其中以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三者导致的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社会问题较为多见。如何吸取“贵州瓮安”、“湖北石首”事件的教训,有效预防控制、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已成为当前维护稳定、深化平安建设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引子

2011年2月14日21时39分,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某县李集乡母女三人喝农药,在某县县新区人民医院抢救,其中两人已死亡,一名小孩还在抢救。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指令某县公安局桥西派出所处置。经调查,喝农药者系解某(女,1985年6月10日生),住李集乡拐圩村,农药中毒的还有她两个女儿,大女儿李某某(2005年11月23日生),二女儿李某(2007年3月30日生),该母女3人被送到医院时,解某及大女儿李某某已死亡,二女儿李某于2月15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24日上午10时许,经沟通,死者解某的娘家人同意将尸体送到县殡仪馆进行尸检。12时30分许,县委、县政府组织人员将死者尸体运走后,部分不法分子用砖头、石块等物袭击维持秩序的公安执勤民警。下午3时许,100多名滋事人员尾随途中,经过宁连高速某县李集段涵洞时,翻越到公路上截堵来往车辆,造成交通间断堵塞,并引来许多群众围观,酿成群体性事件。“2·14”非正常死亡引发聚众堵塞高速公路事件发生后,某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在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物证提取、尸体检验、巡逻防范、法制宣传、舆情导控等工作,积极配合乡党委政府做好维稳调处工作。“2·14”事件是一起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本文以“2·14”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为蓝本,科学总结治理该类群体性事件的经验与教训,以此来反思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制和机制等社会管理对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心理原因及其行动特点

(一)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心理原因

一些死者亲属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愿进行事故鉴定,导致此类纠纷难以界定责任,最终多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处理,且相当部分死者亲属习惯于将涉及自身事件与他人已发生的医患纠纷赔偿相提并论,往往导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一旦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普通亲友在封建传统观念和旧习俗的影响下,亲友和族人往往产生“一人有难众人帮,男女老少齐上阵”的共鸣心理,以显示家族宗族势力,以死人压活人,逼迫索要高额赔偿,有的死者普通亲友成为幕后骨干人员,对政府为尽力平息事态而采取花钱买平安的行为,产生效仿行为[1]。该类群体性事件中的普通参与人员属于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在未完全了解事件真相时,受中国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对死者抱有同情,将心比心,有时会感觉自身利益也受到威胁,从而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希望通过有规模的集群行为,表达意愿,体现诉求,以期达到消除内心潜在的威胁感的目的。“在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少数人形成了各种畸形心态和社会积怨,往往借助该类非正常死亡事件推波助澜,有些地方甚至产生了一些职业医闹,专门伙同他人进行寻衅滋事。”[2]

(二)行动特点

1.各种社会因素影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解决

死亡者家属存在维权误区,非正常死亡相对方消极对待,不良群体的介入妨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解决,政府相关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及措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及有关地方政策、法规的不健全,舆论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络传播及偏激评论的推波助澜、仇富恨官情感的蔓延,把同情弱势群体当成办事依据,重情重理不重法的现象严重存在等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左右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解决。事实上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取证难、程序多、耗时长等客观现实,对当事人来说人力成本和诉讼成本均较高。闹事双方群体利益驱动明显,且利益标的逐年攀升。没有专业的处置,也制约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有效解决。在2012年4月11日,张某(女,37岁,连云港新浦人)因“停经33周,无痛性阴道流血一小时”入住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三院)治疗,17日22时许,张某突发羊水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于18日凌晨1时45分死亡。张某死亡后,死者丈夫崔某及其亲属300余人聚集在住院部,情绪激动,对院方死亡原因解释存在抵触情绪,要求三院对张某死亡负责,在医院门口静坐哭丧、摆放花圈、焚烧纸币,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

2.人多势众,集聚迅速,过程反复,牵制警力

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可谓一呼百应,死者家属、亲友、邻居等全员上阵,从事发到聚集,少则数十分钟,多则数个小时,聚集非常迅速,往往在医院大厅内,通过摆放冰棺、守丧哭孝,以此博得群众的同情和声援,有少数无关群众甚至会不自觉的加入其中,给事件处置增加难度,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很容易引发新的冲突。在该事件中,2月14日,解某父亲解某华表示对死者死因无异议,不要公安机关处理,要求将死者尸体运回家办丧事,并于14日夜将解某母女三人尸体运回李春某(系死者解某丈夫)家中。某县局公安局负责人连夜将上述情况,向相关领导作了报告,并指示李集派出所全力配合李集乡政府、当地村干部做好安抚稳控等工作。从15日起,死者双方亲属一起雇吹鼓手在李春某家办丧事,经李集乡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协调处理,男女双方亲属就死者火化安葬、生前债务等事宜达成初步协议。女方亲属18日晚扬言组织人员去省上访,经公安机关和李集乡政府工作,女方亲属最终表示不上访,并将赔偿金额下降至9万元。李春某家因经济条件差,加之李春某认为解某自杀不应该将两个孩子一起害死,不同意赔偿,事态发展严重,在该起事件中李春某作为乡村精英发挥了“重要作用”,动员能力强的精英们,导引来自不同社会网络的、吵吵嚷嚷、群情激奋的村民们,形成集体行动。

三、公安机关处置工作的难点

(一)职能定位难

事实上,公安机关从出警处警、调解处理、应急处置自始至终参与其中,一旦矛盾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往往因为公安机关过早“提前介入”,直接面对矛盾,承受压力。如,在该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积极协助乡党委政府调解处置,促使双方于2月15日、22日两次达成协议,但死者亲属意见不一致,先后多次反复,拒绝履行协议,矛盾调处化解不力,拖延了时间,造成了被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职能定位不准,处置工作会处于被动地位。在尸体运回家之后,由于参与处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事态发展预见不足,缺乏工作经验,特别是在双方基本达成协议,多次出现反复后,未能果断采取措施,妥善应对,错过了事件处置的最佳时机。

在这段语料中,从宾利先生对本内特太太提议的回答可以看出,宾利先生的话语中存在着明显的语用模糊现象。宾利先生想要达西先生和伊丽莎白两个人单独出门。但是他询问的却是伊丽莎白的妹妹 (Kitty)是否觉得路程太远了。这种语用模糊的现象,通常使得话语的言外之意的不确定性带有一定的动机。一方面为达西先生和伊丽莎白的独处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从礼貌原则出发保存了伊丽莎白妹妹在对话中的面子。

(二)协调处置难

在处置过程中,往往先期只有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在场,特别是非正常死亡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医疗事故、民事纠纷等事件,现场只有公安机关一家孤军奋战。该类事件中,2月22日中午,经李集乡政府、公安机关以及相关村组干部多方工作,死者解某娘家亲属代表同意将尸体运至殡仪馆。22日下午,李集乡政府和公安机关按照协议,准备将尸体运到殡仪馆存放时,由于缺少职能部门的专业协调干预,丧失较好的调解处理时机,致使矛盾激化、事件升级。死者娘家还有一部分人拒绝履行协议,并扬言要砸毁掀翻殡仪馆车辆,致使尸体无法运走。

(三)事后追责难

该类事件主要在乡村附近容易发生,村庄互助的认同感不仅局限在同一村庄内,而且可以依靠嫁出去的女人延伸至周边的村庄。这种现象,就像是按照每家每户摊劳动力一样,村民集体参与不能简单的归结为看热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普遍抱有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事实上,相对于暴力、非理性的诉求表达方式,现在公民的表达诉求方式更加多元,除了个别闹事的当事人以外,公安机关很难对聚众闹事的人员予以处罚。

(四)网上稳控难

乡村因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效益被不断无限放大,并有蔓延之势。在灌云县“2.14情人节”事件中,死者亲属殴打医院工作人员,被保安制止,少数人员把截取的照片曲解发布网络并跟帖,最后谣传公安民警伪装医院保安抢走死者尸体,不少参与者不加判断、主观臆想,凭现场手机拍的几张照片不负责乱发议论,引起网友同情围观,从而制造网络事件,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形象,造成处置工作极端被动。

四、处置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管理对策

(一)畅通信息,及早稳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

(二)灵活处置,依法打击

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原则上应以教育、疏导为主。在这次事件中,有少数“两劳”释放人员参与其中,特别是2月24日死者亲属搬运尸体时,这些人员混杂在围观人群中,煽动起哄,袭击执勤民警,围堵高速公路,对这些偶发情况,事先没有充分预见,对该部分人员动态管控很不到位,致使事态扩大、矛盾升级。现场处置的民警与群众接触,代表的是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代表的是法律的权威,必须保证公安机关处置合理合法。该类事件的处置往往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因此,群众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往往出现较为激烈的表现形式,对此不能因群众稍有过激言行就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予以平息,而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心理和情感因素,给予一定的缓冲、疏导余地。但同时也不能一味放纵,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群众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执法的公平、关爱,实现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的有机统一。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应始终注意把保护人民群众以及公安民警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原则。对于要价太高,经耐心政策法律宣传仍不肯降低心理预期的家属,处置人员务必要克服想短时间内平息事件的急躁心态,在保持密集接触谈判的前提下,用足够的耐心向家属方解释,从而达到妥善处理的目标。如,参与处置的民警要严格统一动作规范言行,可使用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规范用语:“各位患者家属,请安静,我们是某公安局的民警,现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你们失去亲人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大家有什么情况可以向我们反映,依法按照程序解决纠纷,但是不要受少数动机不良分子的煽动、挑拨,作出不理智的行为。现在请大家在三十分钟内,撤离医院,并将尸体移送至太平间,及时处理。希望患者家属理解并配合”。

(三)主动应对,正确引导舆论

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媒体报道频率高、网络炒作几率高,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类媒体之间的联系,对有可能扩大事态、矛盾升级的此类群体性事件,及时公布事实真相,通报公安机关所作的工作,牢牢把握舆论的主导权。公安机关要安排专人在第一时间摸清死者基本情况及其家庭社会关系,为判断事件可能形成的规模提供依据。要认真听取死者家属和涉事单位的合理诉求和想法,尽力去帮助他们解决现实困难,切忌以权势打压当事人,将他们推向对立面。必须坚持网上网下同步作战,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现实生活以虚拟社会为载体而表达,群体性事件往往经过网上传递、放大、发酵而升级,在整个调处过程中,都要坚持主动研判、时时研判,抢占网络阵地,把握舆情动态,消除负面影响,掌握网民动向,主导实战处置,策应网下行动。要加强对新闻报刊、电台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舆情监控,在第一时间关注网上动态,防止利用网络进行恶意炒作。对煽动闹事、扩大事态的言论,积极进行正面引导,防止相关媒体在未做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表象问题进行报导,在社会上产生误导,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确保舆情处于可控状态,避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四)明确职责,联动协作

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根据死亡原因弄清分别涉及责任主体,必须坚持主管部门主导,保证公安机关处于“第三方”独立地位。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卫生部门和医院是医患纠纷的处置主体,公安机关是处置医患纠纷的参与者。在当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燃点降低、处置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虽然身处医患纠纷处置的第一线,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分清职责任务,在做好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等本职工作的同时,要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善后事宜,同时要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处置合力,切忌大包大揽、孤军作战,更不能越俎代庖、越权行事,防止造成工作的被动。必须坚持“关联互动”,保证公安机关的居中协调作用,加强平时与医疗部门的联系,并劝服院方源头上采取积极态度处理医患纠纷做好患者的接待解释工作,妥善解决矛盾;同时与卫生、医院等单位部门协调配合,定期组织各级领导进行研讨、探索实际处置医患纠纷中的人群控制、现场指挥、实战处置程序等方面的新方式、新方法,从细节上规范执法行为以及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防止矛盾激化。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综治、公安、司法、安监、信访、城建、农业、劳动、卫生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坚决杜绝相互推诿,办事拖拉等问题,切实提高对事件发展的预测、研判、处置能力。该事件发生后,某县县局立即安排值班局长和分管刑侦副局长组织刑侦、桥西派出所、李集派出所对事件开展调查处置。经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医生诊断,以及法医尸表检验,尸表无明显外伤,初步认定死者为服农药死亡。2月21日,公安机关协助乡镇党委政府继续开展调处工作,加强死者主要亲属的教育稳控,并排摸重点人员情况和动态。此事发生后,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当晚,市委、市政府及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先后赶到某县坐镇指挥,从市局抽调400余名警力进行增援,县局也组织了200余名警力,在省、市、县领导统一指挥下,疏散教育群众,高速公路至19时许逐步恢复通行。27日,解某4名亲属对省厅法医鉴定和公安机关调查得出解某母女三人系非正常死亡结论无异议,并将解某母女三人尸体火化安葬。

(五)处置方面应形成机制、建立预案,从应对上提高综合能力

一是要成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现在虽然成立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但只是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不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往往认为院方无管事的而上升情绪,导致矛盾升级,建议成立专门调解机构,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明确卫生行政主管工作部门为政府牵头部门,公检法司、工商等部门配合,制定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二是要改进调解化解工作、积极推行医疗保险制度。非正常死亡原因复杂,责任认定也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加之目前各事件赔偿标准不一,造成当事人往往盲目攀比、漫天要价。所以处置人员一定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前提下,依法调处,做到不偏不倚。在处置中要考虑死者家庭经济状况、涉事单位经济实力等实际因素,尽可能向死者家属倾斜。同时,对家属方提出的不合理的诉求务必要及时指出,不能态度暧昧和一味纵容、防止家属因心理落差过大,引发事态恶化。三是要加强专门保安队伍建设。以往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出警,而解决问题主体医院却一度回避。“最近几年医疗暴力频发后,原卫生部、公安部两部委发文呼吁对医生进行保护,例如规定医院要设置警务室,但在起到威慑效果的时候,将公安推向对立面。”[3]因此建议协调各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建立专门治安保卫力量与医院治安保卫委员会参与处置医闹,如此,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相关保卫力量能够第一时间到现场开展前期秩序维护工作,防止问题扩大,同时也便于医院权责捆绑,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四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医疗机构作为医患纠纷处置的主体地位的同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加以监管和指导,通过提前介入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缩短鉴定时间等举措,变被动受理为主动处置,使群众不因程序繁琐而望而生畏,最大限度将医患纠纷,所产生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医疗卫生部门的联系,定期召开医患纠纷分析研判和协调处置联席会,制定落实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医患纠纷,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一有因医患关系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治安、巡防部门及患者属地派出所、医院属地派出所能在第一时间内快速派员到场,控制事态。

(六)医院主体应规范管理、改进作风,从源头上减少不利因素

一是要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医疗系统应对医护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医护人员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避免因管理不严,违反操作规定,导致医患纠纷,同时医院内部应建立必要的停尸房间。一旦发生患者死亡可能引发医患纠纷群体性事件,医院应主动进行先期处置,将患者尸体送到停尸房等侯处理。二是要加强对医疗单位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医疗系统的行业不正之风和医疗责任事故监管,加大整顿治理和责任追究力度,增强医政工作的透明度,改善医患双方关系。三是加强技防建设。出于院方自身利益考虑,卫生部门应组织各医院在所有要点部位安装监控探头。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一旦有医闹参与或患方采取过激行为,公安机关能获得足够的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打击处理,真正做到为院方解压,保证谈判公平,同时院方要配备教育医务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全面调查取证。四是强化事后引导,彻底消除非正常死亡事件不良反应。在组织人员做好上门慰问、情绪安抚、帮扶救济工作的同时,要对死者亲属提出查明死因、追究责任、经济赔偿的合理要求给予支持,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又要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不能无原则迁就,走入“大闹大赔偿,小闹小赔偿”怪圈,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李克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预防对策[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1):92.

[2]朱幼棣.大国医改[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137.

[3]张小丽.理性看待医患关系的法律化[J].法律与社会,2011,(3):89.

Research on Countermeasures of Social Administration on Rural Group Events Caused by Unnatural Deaths——Exemplified by“2.14 Valentine’s DayIncident”Happened in Lianyungang

MIAOJin-xiang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Nanjing,Jiangsu,210031)

In recent years,the trend of mass economic has developed,social opening as well as population flowing are getting clearer in rural areas,accompanied by increasing difficulty of innovation in public security and social administration.As a result,various group events caused by unnatural deaths are on the increase every year.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such group events can have some relation to psychological reasons,which means all kinds of social factors can directly affect the resolution of them.People gather quickly,make up a large group and repeat the process again and again,all of which restrain the police force greatly.Therefore,in order to tackle such group events properly,unblocked information,immediate control and firm initiative are needed.Besides,flexible countermeasures and legal punishment are also needed for the police to actively cope with every situation and properly lead the public opinion.What’s more,the hospital,as a main body needs to regularize management,improve working measures so as to minimize unfavorable factors from the source.

unnatural deaths;group events;countermeasures of social administration;disputes between hospital workers and patients

D631.43

A

2095-1140(2014)02-0029-07

(责任编辑:王道春)

2013-10-28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对策研究”(11SHC005)、江苏高校哲学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群体性事件政府回应机制研究”(2012SJB840005)、江苏警官学院青年项目“城镇化建设背景下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缪金祥(1974-),男,江苏姜堰人,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江苏现代警务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群体性事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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