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共享工程中原创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4-04-07 18:32:36
河北科技图苑 2014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原创知识产权

龙 宇

(广西桂林图书馆 广西 桂林 541002)

原创资源,是文化共享工程中众多资源的一部分。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单位是资源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探讨原创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工作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将有助于优秀文化资源的创作和正常传播。

1 原创资源内涵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1 原创资源的内涵

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种类繁多,内容涉及文化遗产、中国历史、中国戏剧、社会文化、社会教育、旅游文化、影视文化、音乐舞蹈、曲艺杂技、中国美术、文学、知识讲座、医药卫生以及少数民族文化等。根据文化共享工程的性质和指导思想,本文研究的原创资源,其内涵仅限于在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过程中由文化部牵头、出资,委托个人或集体进行原始素材的收集整理、加工制作后产生的作品,以及将他人文化作品进行二次创造产生的作品,其版权归文化共享工程管理中心和建设单位所有。原创资源必须是通过作者的思想及认识创作出来的具有新颖性的作品,其建设过程不是文化信息资源的简单收集与整理。在创作过程中,个人或集体通过对素材的收集和整理,必要时也可以引用和借鉴已有作品的构思和创作手法等,但创造后的成品不能只是将收集到的资源做一般性的罗列堆砌,也不能是对已有作品的模仿和抄袭。

1.2 原创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文化共享工程的总体目标之一,是完成一百万册文献和“四个一优秀作品”的数字化工作,搭建全方位的文化数字资源库,并为这个资源库提供周到的网上服务[1]。虽然文化共享工程不断进行馆藏资源数字文化建设和外购成品资源,形成了海量的数字文化资源,但是自有版权的资源和优秀作品的数量有限。原创资源可以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成为文化共享工程各级建设单位着力建设的资源内容。这部分资源许多是根据地方特色并结合基层群众的需求而建,在选题上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在成品质量上力求走精品创作路子,在传播范围上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近年来,原创资源数量增长迅速,逐渐成为文化共享工程的核心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创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外重要。

2 原创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从资源建设过程看,在资源素材、作品的收集整理过程中,资源建设者首先是使用者与传播者;通过自己的智慧劳动利用收集到的素材、作品创造出新的作品后,资源建设者就成为版权的所有者。原创资源主要版权问题,是创作素材收集时素材提供者的著作权问题,以及资源建设成品发布传播过程中被侵权的问题。

2.1 资源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2.1.1 素材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是文化共享工程的主要资源建设单位。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以及一切具有知识价值的信息和作品都是原创资源的素材来源。原创资源内容越丰富、资源总量越多,涉及的素材就会越多。要合法使用这些素材就必须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便会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为了避免侵权行为,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确认作品是否处于权利保护期、确定著作权人的身份、寻找著作权人并核实身份、确定著作权人的权利与知识产品的价值和价格、与著作权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签署作品许可使用协议。过程繁琐,不仅需要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还需要大量的时间。目前在资源建设过程中除了主动找到作品著作权人签署授权协议、鼓励作品著作权人自愿捐赠的方式以外,针对那些不能明确或者联系不到著作权拥有人的孤儿作品只能采取版权声明的方式以避免或者减少侵权行为。

2.1.2 不同的资源建设模式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原创资源建设过程中,由于各单位人力、物力、财力不同,采取的建设方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自主建设、合作建设、委托建设等方式。

自主建设是普遍采用的方式,完全享有原创资源的知识产权,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共建共享,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如何妥善解决好素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由图书馆职工主持建设作品,涉及到职务作品的,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作者享有,二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合作建设可以有效解决各级资源建设单位在人员、资金、设备、素材等方面不足的难题。与相关专业机构或单位合作,取长补短,共同开发,使建设的资源在保证高质量的同时,更具专业性。鉴于合作建设的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所以在建设前必须就著作权相关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签订合作建设合同,明确文化共享工程优先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一切权利。

委托建设指资源建设单位不参与建设的过程,只确定建设方向和内容,委托他人或专业机构、单位进行创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委托建设前必须与受委托方进行协商,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种做法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减少了部分制作成本[2]。

2.2 原创资源使用中潜在的被侵权问题

文化共享工程的目标是实现优秀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作为这些资源之一的原创资源,必定也会通过文化共享工程的传输渠道进行传播,被侵权的现象在所难免。因此,原创资源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目前,对资源建设过程中侵犯他人版权问题的研究是比较深入的,而作为版权所有者,遭到他人侵权的问题研究并不多见。在数字化网络环境下,侵权者可以借助于软件工具对数字信息进行检索、浏览、下载、打印甚至随意组合、增删和重排,对所获信息进行非法使用或牟取利益,这些侵权行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行为加以控制或禁止。

3 原创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文化共享工程旨在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其最终目的与知识产权保护不谋而合。本文通过分析原创资源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针对已知的和潜在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3.1 资源建设要遵循现行法律规定

在资源建设过程中,对于一些素材征集量大的,很难完成逐个征得版权人的授权。目前采取比较多的做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授权许可相结合的方式。

在合理使用时,应尊重著作权人权利,控制使用作品的量,仅用于公益性使用,不影响版权人的潜在市场。但合理使用是版权人考虑到公共利益而让渡其部分权利,非版权人授权,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和作品类型。

法定许可的本质,是通过法律的规定将著作权降格为一种获取合理使用费的报酬权,而使用报酬的标准,也是由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协议、商业惯例确定的。它与合理使用都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合理使用无需付费,而法定许可要支付费用。利用法定许可方式解决文化共享工程版权利用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去授权许可的复杂性和不易操作性,也可以避免合理使用对版权人利益的弱化,扩大了作品的潜在使用范围,让更多读者受益[3]。

授权许可是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向版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无偿的获得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使用版权作品的权利。授权许可可以是直接获得权利人的授权,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或者根据版权作品创作者的授权要约,按照创作者的使用条件使用作品。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内容丰富、类型繁多,服务手段多样,在与版权人签订数字版权使用合同时,必须准确界定权利范围,避免权利纠纷。

资源建设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授权方式,本着维护权利人与使用者双方利益、尽量节省时间和经费、最大化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获得授权。

3.2 加强立法,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

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集中反应出当前公共文化资源的传播和利用问题。要充分保护原创资源的知识产权,业界期盼加紧出台对公益性文化资源建设与传播使用倾斜的法律、法规。

3.2.1 修改或补充现行法律

过度保护知识产权会影响到公众获取公共知识的权利,阻碍创新和文化发展,在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极为迫切。当前,版权法规的滞后性与公益文化资源建设和使用的实际需求存在矛盾。日新月异的数字化技术使文化共享工程在资源建设中遇到大量新的版权问题,而法律调整却难以跟上形势的发展变化。

立法部门应该适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国内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增加补充说明。针对有关原创资源建设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行司法解释,明确现有法律中模棱两可的条款,避免遇到版权纠纷时无法判断孰是孰非。

3.2.2 制定专门法律

在文化艺术百花齐放、欣欣向荣的今天,在国家大力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好时机下,图书馆法也呼之欲出。既然相关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知识服务中所面临的各种版权问题,不如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正当的司法保障,营造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通过立法,明确原创资源建设中权利人及其权利,资源建设者就能更从容应对,遇到侵权时也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维护公共文化资源知识产权方面,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3.3 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创资源的知识产权,需要开发相关的版权保护技术,如采用设置口令、防火墙,使用客户认证技术、水印加载技术、软件加密技术等各种先进技术保护措施,以减少侵权行为。同时可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且掌握有力的维权证据。另外,要加强资源使用管理,成立版权信息监控中心,像各大数据库运营商一样,运用技术手段对自有资源进行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而进行维权行动。

3.4 完善维权措施

3.4.1 建立维权队伍

维权过程是一种法律途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才队伍,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有能力的单位可以建立自己的版权保护部门,配备专门的维权人才队伍。没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在必要的时候协助进行维权。由于条件限制,实在无法落实的单位可以通过向上级中心申请、协调,获得上级版权保护机构的帮助进行维权。

3.4.2 成立版权保护机构

2012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提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将成为必然[4]。文化共享工程应该尽快成立专门处理各类版权问题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资源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取得著作权授权和支付作品使用费时,由文化共享工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出面联系取得使用许可,并从专项经费中统一付给作品使用费;资源建设单位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资源可以通过文化共享工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授权使用,收取费用;当文化共享工程传播的资源遭到侵权时,也由保护联盟出面维护权利人的相关利益。

3.5 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主体是公共图书馆,大部分的工作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对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通过开设培训班或在文化工作者的再教育培训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将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内在性”地消化,并将所学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运用到工作中去,提高文化工作者的维权意识。重点培养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维权素养和能力,做到清楚的掌握自有资源版权及其使用范围,熟悉侵权的范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维权程序、步骤、措施等。另外,可以通过讲座、培训、展览等灵活多样的活动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浓郁的氛围。

4 结语

通过各种途径保护好原创资源的合法权益,才能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同时也要探讨如何减少原创资源的建设成本,简化程序,使文化共享工程资源效益最大化。

[1]文化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EB/OL].[2013-12-03].http://www.sdpc.gov.cn/shfz/t20070517_135575.htm.

[2]许俊松.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版权作品的利用模式[J].图书馆学刊,2010,32(1):73-75.

[3]叶秀明.文化共享工程版权使用方式的比较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08,(4):93-95,66.

[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EB/OL].(2012-03-31)[2013-12-03].http://news.sina.com.cn/c/2012-03-31/1806242075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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