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现场处置中的安全要素
——以警务战术为视角

2014-04-07 15:55邢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掩体戒备公安民警

邢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公安民警现场处置中的安全要素
——以警务战术为视角

邢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当前,社会治安环境不容乐观,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民警执法时遭遇暴力抗法、袭击甚至故意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的手段极其凶残,对一线民警的执法执勤活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故而,分析公安民警现场处置中的安全要素,探讨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中如何安全、顺利地完成执法任务,已成为警察执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现场处置;安全要素;警务战术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加快,国民经济出现多元增长,贫富不均进一步加剧,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社会治安环境不容乐观。暴力抗法、袭击甚至故意报复公安民警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对一线民警的执法执勤活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强度大、风险高的职业特点,使公安工作成为了和平年代的高危职业,严峻的执法环境使得人民警察成为了国家机器中最容易损坏的“零部件”。一次次血的教训迫使我们不得不对警察执法安全予以高度重视。如果一线执法民警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则无从谈起。故而,对公安民警现场处置中的安全要素的研究迫在眉睫。

一、公安民警现场处置中常见的险情及造成伤亡的原因

(一)常见的险情

1.在盘查、搜查、缉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对周围环境没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检查,以致受到隐蔽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的突然袭击[1]。

2.缉捕战术行动布置不严密,对形势评估不充分,被犯罪嫌疑人察觉,其为求逃脱袭击民警。

3.在盘查、搜查、缉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控制力度不够,致使其脱离控制对民警发动突然袭击。[2]

4.搜查、押解已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时,由于麻痹大意,使犯罪嫌疑人挣脱控制,对民警发动袭击。

(二)造成警察伤亡的原因

1.民警实战能力不强,缺乏必要的警务技战术训练

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公安民警需要有一身过硬的基本功,可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公安民警面对犯罪分子时往往出现“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的情形。例如,山西浑源县公安局3名民警依法执行传讯任务时,犯罪嫌疑人持刀斧暴力抗法,两名执法民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砍死,犯罪嫌疑人逃窜;昆明两民警在处置滋事醉汉时牺牲。由此可见,由于相当一部分执法民警平时很少参加一般性的体能训练和必要的技战术训练,导致其实战能力大打折扣。

2.安全防范意识不足

一般情况下民警办理案件都没有发生危险,故而使他们滋生了麻痹大意的思想,认为正在办理的案件也不会有什么危险。这就给他们的安全埋下了隐患。正因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戒备心理,本来该带的防护设施、控制类工具都没带,对潜在的危险认识不足或麻痹大意,从而造成了伤亡。[3]

3.警员之间沟通、配合不足

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相互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配合,或沟通不畅、配合不力,都可能使其处于危险的境地,大大降低了执法民警的整体战斗力,从而不能对所遇情况进行安全、有效的处置。

4.距离、戒备、掩体意识不强

很多民警在现场处置中往往存在着“我是警察,你就该怕我”的心理,正是这种心理逐渐“拉近”了与危险的距离。执法民警与嫌疑人接触时站位不当通常表现在与嫌疑人距离太近或没有占据有利位置。戒备不仅是肢体上的戒备,更重要的是心理上的戒备,只有肢体上和心理上都有高度的戒备,当危险发生时才会做到真的有“备”无患。如不注意这些细节问题则可能使民警陷入危险的境地。

5.战术能力不够

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中,战术能力不够通常表现在:没有对嫌疑人的住所或藏身处进行彻底的搜查,没有对嫌疑人进行搜身或搜身不彻底;在盘查嫌疑人时,缺乏危险意识,站位不当,贸然接近;处置涉及枪支或携带管制刀具的严重暴力犯罪时,贸然徒手应对;在缉捕犯罪嫌疑人时,战术安排不合理,同伴间分工不清,协同配合不力等。这些细节上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中的伤亡。

二、公安民警现场处置中需要高度注意的安全要素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危险,如果仅仅凭借着对工作的一腔热情和大无畏精神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执法过程中常见的险情不断地归纳总结和反思,尽可能规避潜在危险,确保执法安全。以警务战术的视角,公安民警现场处置中需要高度注意的安全要素有以下几点。

(一)安全意识

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在法律允许的权限内,如何做到安全、有效地完成执法任务,是警察执法研究的永恒主题;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如何把风险降到最低,甚至是把风险规避掉,则是警务战术训练研究的永恒主题。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安全执法意识、警力优势意识、“协同配合”意识、“加一”理念。确保公安民警安全地进行现场处置,安全意识很重要,应将其贯穿于现场处置的全过程。

1.安全执法意识

当前,基层一线民警所面临的执法环境日趋复杂、不容乐观,各地暴力抗法、恶意袭警的案件时有发生。所以,执法民警在现场处置中既需要有英勇无畏的精神,又需要有比常人更强烈的危险意识。现场处置中面对所遇情况,怎么安全怎么处置,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情况不明,就应视为有危险存在。“小心驶得万年船”,执法民警只有时刻警惕危险,极早地识别发现危险,才能有更多的时间来应对危险,从而保障最大化的执法安全。

2.警力优势意识

警力优势应贯穿于警察执法行动的全过程,它既是警察克敌制胜的法宝,也是警察人身安全的有力保障。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1)参与处置行动的执法民警在数量上优于犯罪嫌疑人的数量;(2)参与处置行动的执法民警在武器装备的配备和使用上优于犯罪嫌疑人的武器配备和使用;(3)参与处置行动的执法民警选择有利于我方处置的时机、地形、天候等客观条件。

执法民警应在处置行动中充分利用警力优势,做到“怎么安全,怎么处置”。警察的生命是无价之宝,在情况不明或警力不足时,万不可轻举妄动,应及时请求支援,形成警力优势后再进行处置。

3.“协同配合”意识

警察在执行拦截、盘查、搜身、缉捕、押解等任务时,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警组、一个团队。这时同伴间的“协同配合”意识尤为重要。只有同伴之间做到分工明确,默契配合,团队的力量才能得到最优整合、最大发挥。同时,协同配合也是安全、顺利完成执法任务的有力保障。同伴间一定要有高度的信任,并且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为同伴的安全负责。

4.“加一”理念

要从形势评估和武力使用等级这两个层面来理解“加一”理念。当民警到达执法现场对所遇情况进行形势评估时,要把危险和处置难度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来考虑,在“加一”的基础上制定处置方案。如:当执法对象是在明处的一个人时,执法民警用“加一”理念分析,他可能还有多个同伙潜藏在暗处;面对徒手作案的不法分子时,执法民警用“加一”理念考虑,他身上可能还会有管制刀具、枪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4]。

执法民警现场处置时,要使用比执法对象高一等级的武力,从而确保合理的武力优势,也是安全、有效地完成执法任务的保障。

(二)戒备

戒备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所处的执法环境和执法对象高度警惕和警戒以防备不测。其通常表现在心理戒备和行为戒备两个层面。

1.心理戒备。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心理和危机意识,从心理层面开始警戒潜在的危险,做到“内紧外松”。只有这样,当紧急情况突发时,民警才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最有效的应对措施。

2.行为戒备。行为戒备是执法民警利用身体姿势,徒手或借用警械、武器等在执法过程中作出的高度警备行为,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安全措施。公安民警持枪戒备是执法过程中的高级武力戒备行为。身处危机四伏的险境,如果没有行为戒备或者行为戒备松懈,一旦有危险情况发生,公安民警就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就会陷入被动,甚至会造成惨重的伤亡。防控是民警安全执法的第一步,而戒备则应放在防控的首位。

(三)距离

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随着与嫌疑人距离的拉近,潜在的危险系数也随之增加。只有与执法对象保持适当距离,才能保证民警遇到突发险情时有足够的反应时间,从而快速、有效地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一般来讲,安全距离就是指徒手或手持刀具的执法对象不能直接或几步内对公安民警的身体安全造成威胁或伤害的距离。它是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中保全自我的重要因素。[5]安全距离没有固定的模式与标准,执法民警要根据所遇情况灵活变通。如:处置徒手的执法对象时,公安民警与其保持在2米左右的距离是比较安全的;处置多个或手持刀具的执法对象,公安民警应在与其7米左右的距离进行处置,根据情况可以持枪戒备;处置携带枪支的执法对象,公安民警不仅要选择恰当的距离,还要配合有效的掩体进行处置。

(四)沟通

在现场处置中,公安民警之间及时顺畅地沟通非常重要。现场处置时,不仅要通过沟通来完成执法任务,同时还要通过沟通来确保执法安全。因为执法民警在现场处置中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同伴,向同伴示警,使所有的参战民警高度警戒,共同应对危机情况,才能确保执法安全最大化。所以民警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使相互之间的交流默契。在现场处置中,公安民警之间示意清楚、准确的沟通可以通过语言、特定的手语或者一个眼神来完成。这些都依赖于在平时训练中建立起来的默契。

(五)掩体

掩体是公安民警在处置涉枪、涉爆等高危犯罪嫌疑人时,选择用来降低或抵御对方火力或攻击,达到保护民警自身安全的掩护物。公安民警只有在平时的警务战术训练中加强识别有效掩体和利用恰当掩体的训练,养成有效利用恰当掩体的习惯,现场处置中,当危机出现时才能够准确、快速地识别哪些物体可以当作掩体,而不会误将遮蔽物和障碍物当作掩体。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中,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或受到嫌疑人的火力威胁时,应第一时间进入周围就近的有效掩体,先保全自己再进行处置。

(六)危险识别

在现场处置中最可怕的事情就是“当危险出现时,执法民警竟毫无察觉”。这往往会对执法民警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由此可见,无论面对什么危险,识别危险是关键,将危险识别出来才能更好地应对危险或规避危险。危险识别包括对暴力倾向的识别、对危险源的识别、对危险级别的识别三个方面的内容。面对陌生的执法环境和执法对象,警察要迅速地对可能潜在的危险进行识别,对他们的危险程度进行判别。比如,盘查对象用手掏口袋这种行为,警察就应该定位为危险行为,这时就要对盘查对象进行制止或进行控制。

(七)位置

这里的位置可以指警察在执法时所处的地理位置,也可以指和执法对象的相对位置。警察在执法时通过调整与执法对象的相对位置不仅有利于在必要时对执法对象进行控制,而且还可以使自己处在一个相对安全的位置,“进可攻,退可守”。通过训练可以使警察养成位置意识:警察在盘查嫌疑人时,面对着嫌疑人站立,在接近嫌疑人的车辆时,从车的侧后方靠近,在多名警察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或控制时,有意识地避开火力交叉的站位等等。

[1][2][3]马洪.警察执法现场常见险情处置技巧及预防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2).

[4]王凯兵.警务实战理念透析[J].辽宁警专学报,2010(2).

[5]郭林,宋兆铭.“戒备势”要义之透视[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 (2).

D631

A

1673―2391(2014)12―0046―03

2014-10-12责任编校:谭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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