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检察专业化发展及制度设计

2014-04-07 15:19:47范卫国王婷婷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专业化检察检察机关

范卫国,王婷婷

(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60;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伴随着高密度的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的复杂化、专业性给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为适应打击金融犯罪专业化办案的需要,世界各国针对金融犯罪的特点加强了对金融检察的专业化制度安排,这些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检察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考察金融检察专业化的他山之石、总结我国金融检察专业化的现有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探寻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检察专业化发展路径,有利于推动我国检察机关走上“以专制专、以专应专”的执法道路,有力地打击金融犯罪,为我国金融服务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问题缘起:金融犯罪的专业性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挑战

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金融活动逐步从传统的经济领域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个专业化程度较高且空前繁荣的行业。在此背景下,经济犯罪逐步向金融领域转移,作为发生于金融活动领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金融犯罪数量与日剧增。据相关统计,2006年至2010年期间,金融犯罪受案数持续激增,从2006年的4000 余件增长至2010年的12000 余件,年均增幅高达31.67%,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占37.47%、金融诈骗罪占62.53%①参见王军、张晓津、李莹《金融犯罪态势与金融犯罪研究》,载正义网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finance/theory/201110/t20111025_741159.html,2013年5月14日访问。。金融犯罪在呈多发性趋势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规避性、复杂性和手段的高度专业化等特点,此外在证据收集以及案件定性方面相较于其他案件也有更高的要求,其犯罪处理的难度与发生频率之高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挑战。当前,金融犯罪创新的能力已经远远超过了检察机关的防堵能力,金融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对金融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为有效提高打击金融犯罪的专业化办案能力,金融检察的专业化机制亟需建立。

就金融检察的定义而言,其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财产、保卫我国社会主义金融市场合法、有序、健康发展的专门性检察工作②参见罗造祉《金融检察介入金融监管的探索与实践》,载正义网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finance/theory/201110/t20111025_741132.html,2013年5月15日访问。。总体上,金融检察的工作内容既包括对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还包括对金融民刑案件的处理以及检察机关参与金融法治建设的其他事项。而本文所谓的金融检察专业化,是指检察机关为了适应金融犯罪的专业化办案需求,以专业化分工为基本原则,将金融检察工作从固有检察工作中进行剥离,建立专业化工作机构和专业化队伍用以承担专门的金融检察职能,并力图构建全面的专业化金融检察工作机制的过程。此外,也有观点认为金融检察专业化仅指针对金融犯罪专业性运作的特点对检察职能进行重新配置,用以有力打击金融犯罪。不过,鉴于金融违法犯罪的广泛和复杂性以及检察权的属性,本文将从广义上对金融检察专业化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价值考量:金融检察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性

(一)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益价值的需要

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益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本价值追求。然而,金融业作为我国一个尚未完全成熟的高风险行业,其运行漏洞、监管缺位尤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进而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构成威胁。而在所有威胁金融安全的因素中,金融犯罪无疑是最直接的金融风险。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金融市场的瞬息万变,金融案件还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虚拟化的特点,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和隐蔽性已达到空前的程度,犯罪黑数频现①所谓犯罪黑数,又称犯罪隐数或犯罪暗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行业一定时期内已经发生,但尚未被司法机关获知或没有被纳人官方犯罪统计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作为潜在犯罪总量指标的估计值,犯罪黑数越高,则犯罪手段越隐秘,对犯罪的控制效果越差。。对此,检察机关只有以专业的金融知识和专门的技术来应对形形色色的金融犯罪问题,才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将金融犯罪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此外,金融犯罪还给无数的被害人带来了伤害,但由于专业化能力的欠缺,传统的检察办案模式和办案力量对金融犯罪的处理难以做到及时有效,这就亟需检察机关以专业化推动案件处理的高效化,以尽快平复受损的社会经济秩序,弥补案件当事人的损失。

(二)弥补金融犯罪防控机制“失灵”的必然选择

与金融创新相伴相生的金融风险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抑或是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利益的驱动,处于查处与防范金融犯罪最前沿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部门都陷入到“失灵”的困境中。一旦产生金融犯罪,金融机构往往因为行业的利益驱动而疏于内部控制,或进行低调处理、或进行内部消化。例如,当金融机构出现营运资金不良的状况时,一般倾向于采取“先民后刑”这一投鼠忌器的方式解决问题[1],这不仅不利用风险控制,也将纵容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让许多金融犯罪“金蝉脱壳”。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虽然处在防范金融犯罪的首要环节,但由于它们缺乏法定的采取强制措施以及调查取证等权利,即便发现犯罪线索,也只能在简单初查后将涉案材料或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处理;而检察机关虽然具有法定的侦查权力,但由于缺乏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而无法对该类犯罪进行有效地办理。因此,为了不贻误治理金融犯罪的战机,有效弥补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在防范金融犯罪上的天然缺陷,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建设,综合应用金融知识及检察权的优势,更好地防范金融犯罪。

(三)优化检察权配置和发挥检察能动性的必经之路

在金融法治进程中,检察机关处于“中枢和督导”的地位,作为金融法治环境的重要塑造者之一,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担[2]。然而,在金融检察工作过程中,传统以诉讼阶段为划分标准的检察权配置模式虽然基本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要求,但对某些专业性强或办案难度大的案件却难以体现机构设置的专业优势。这尤其表现为,检察机关在判断金融犯罪相关构成要件上欠缺自信,甚至过于依赖金融监管部门对罪与非罪的先行行政认定,将某些检察权能让渡给了金融监管部门,进而弱化了检察机关的独立价值[3]。因此,我们应正视金融检察专业化缺失的负面效应,通过专业化的制度设计对检察权进行优化配置,使得检察权能在不同类型的案件领域实行专业化分工。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充分发挥在惩治金融犯罪、对金融领域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参与金融市场综合治理中的能动作用,围绕整治和预防金融犯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调整工作思路,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专门的金融检察部门,实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使金融检察工作更加公正、高效、权威。

三、他山之石:域外金融检察专业化发展的制度考察及启示

针对金融犯罪的高发趋势,域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率先对侦、控、审司法机关实行了专业化改革以应对金融犯罪案件的特殊化处理需求,例如设立专业化的金融警察、金融检察官以及专门的金融法庭等。其中,在金融检察的专业化发展上,各国家和地区还针对金融犯罪的特点采取了许多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的制度安排。

(一)设立了专业化的金融检察组织和机构

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特殊类别的案件,设置专业化的金融检察组织和机构负责办理,是各国检察机关的普遍做法。

第一,就专业化的金融检察组织而言,面对国际化、跨区域金融犯罪的威胁,国际上成立了“世界反金融犯罪组织”(FATF),用以重点阻止国际洗钱和惩罚外逃贪官。其他各国也纷纷成立相关组织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例如美国在财政部成立了“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英国设立了“金融特遣队”,希腊成立了“反金融犯罪小分队”,萨尔瓦多、哈萨克斯坦成立了“反金融犯罪局”等,专门负责金融犯罪的侦查和追踪。

第二,就专业化的金融检察机构而言,各国检察机关在内设机构的具体设计中也多强调突出案件的专业属性。例如,美国的联邦和州检察机关都设有特别起诉处(局),负责涉及政府官员腐败、工会官员腐败、侵犯民权、复杂的银行内部欺诈以及复杂的金融和白领犯罪等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①参见曹坚《金融刑事司法应专业化》,载正义网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ingshidongtai/254853.html,2013年5月14日访问。。英国依据1987年《刑事审判法》设立了重大欺诈犯罪调查署(the Serious Fraud Office),其作为独立的政府部门,在检察总长的监督下专门负责调查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严重和复杂的欺诈犯罪案件[4]。而为解决往昔刑事司法因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无法应对“白领阶级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难题,德国检察机关采取了特别专业化措施,一是令每一位检察官及警察人员均接受对经济犯罪侦查的特别教育;二是在地方法院的检察署设立专门处理经济刑案的科组;三是对特别重大及范围广大的经济刑事诉讼委派特别职务的检察官予以处理[5](P65)。这些举措都充分考虑到了金融犯罪所具有的专业化、智能化、技术化、国际化等特殊属性,迎合金融犯罪处理的专业化需求。

(二)构建了专业化的金融检察信息平台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犯罪还呈现出高科技化、智能化、网络化、虚拟化的特点,这决定了金融检察工作中必须运用一定的方式来掌握金融犯罪的信息来源。对此,各国在金融犯罪的处理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反金融犯罪的信息共享平台。

就美国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而言,它是财政部下设的一个组织,它的参与主体多元,既包括行业监管部门、也包括调查机构和司法机构,是一个连接金融机构和各执法机关用以提供金融情报来源的网络。其中,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情报来源是在整合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三个不同来源的基础上形成的,通过“通信平台(Plateform)”和“门户(Gateway)”两个程序让执法机关通过派驻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专家或是自己的网络终端利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信息和技术资源,进而为检察机关对金融犯罪的处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英国则建立了金融机构与检察机关互通金融犯罪信息的报告机制,每个银行都配备有专门向国家刑事情报局报告可疑性交易的官员,负责同国家刑事情报局和警察局联系[6]。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The 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er)作为一个司法型的金融情报机构,其既是直接向澳大利亚国家司法和海关部部长负责的联邦政府部门,同时也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之一。该机构的分析人员既包括金融、法律、情报、计算机等领域的专家,还包括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犯罪委员会、澳大利亚海关等相关部门派驻的专业人员,他们共同组成一个专门的分析机构,通过监测和遏制洗钱、逃税、其他严重犯罪和恐怖主义融资,为执法部门、反恐部门和税收部门提供情报服务和帮助。

(三)建立了专业化的检察辅助机制

为弥补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金融知识匮乏的缺陷,建立一定的检察辅助机制也是各国金融检察工作的一大特色。早在18世纪,英格兰刑事检控体制中就启用了专门化的职业律师代行刑事检控,针对偷盗邮件、伪造货币、伪造支票等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邮政局、造币局和英格兰国家银行逐渐认识到有必要聘请专门化的职业律师代表本部门进行提出刑事指控、参与刑事诉讼等活动[7](P230)。德国为了解决检察机关在进行刑事案件调查程序时的“有头无手”的难题,将警察人员分为一般警察人员及检察机关的辅助人员,后者专门协助检察机关进行相关案件的侦查活动[5](P65)。同样的,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司法警察设为检察官的辅助机关,司法警察通过整合法律知识、侦查技术与科学知识对犯罪进行侦查,发挥其在案件侦查中的专业优势,进而解决检察机关有将无兵、手无寸铁的现实难题[8](P119)。在此基础上,为了制衡司法警察体制的消极懈怠弊端,我国台湾地区还创设了检察事务官制度,在招录检察人员时,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适当招收金融、证券、会计、建筑工程、心理学、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将不同专业的人员选用为检察事务官,这些专业人员不走检察官序列而单独列入检察事务官序列,在工作中协助主办检察官或主诉检察官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工作,以弥补检察队伍专业知识上的不足[9]。此外,为了有效打击金融犯罪,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务部与金管会还进行合作成立了“法务部驻金管会检察官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与金管会间的联系沟通平台,共同建立打击金融犯罪的联系机制,加强侦办金融犯罪的时效与动力。

四、现状考察:我国金融检察专业化的实践探索及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刑事犯罪案件的迅猛增加,司法机关先后在内部进行了金融犯罪案件专业化处理的实践。当前,我国的公安机关已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经济犯罪侦查体制,审判机关也正在着力推广建立金融审判法庭,而我国金融资源聚集区域的检察机关也已经开始探索金融检察的专业化道路,北京、上海相继进行了金融检察专业化的相关试点实践。这两个地区的金融检察专业化实践都各具特点,在打击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我国金融检察专业化的现有探索与实践

1.北京市金融犯罪公诉组专业化建设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2004年,我国第一个金融犯罪公诉组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成立,专门办理辖区内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公诉组在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中的举措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①参见吴春妹、卢楠《金融犯罪检察一体化构想——全国首个金融犯罪公诉组的实践与探索》,载正义网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finance/theory/201110/t20111025_741166.html,2013年5月14日访问。。一是进行业务细分。为了实现金融犯罪的专案专员办理,金融犯罪公诉组在内部分设了证券、期货、银行等公诉岗位,由办理类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专门承担。二是加强人员培训。为提高检察人员办理新型金融犯罪案件的能力,金融犯罪公诉组分别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学习交流和合作培训的长效机制,用以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强化案件的类型化处理。对同类性质金融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证据标准形成规范化的制度要求,进而形成高效率、统一化的案件办理模式。四是提出专业性的检察建议。将专业化公诉和专业检察建议相结合,针对金融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法院、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通过七年的探索与实践,金融犯罪公诉组在专业化建设方面已初显成效,培养了一批办理专业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专家型、专门型公诉人,并对基层院受理专业类金融犯罪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2.上海市检察系统专业化建设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2009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上海检察机关为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的意见》,意见出台后,一批专门办理金融案件的检察机构相继成立,初步形成了一支金融专业检察办案队伍。这些金融检察机构实现专业化建设有下列基本路径②参见罗造祉《金融检察介入金融监管的探索与实践》,载正义网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finance/theory/201110/t20111025_741132.html,2013年5月14日访问。。一是在组织结构上的专业化。上海市浦东、黄浦、静安、杨浦四个区院分别成立了金融犯罪公诉科(处)、金融检察工作小组和金融检察工作委员会等履行专业化办案职能的部门,专司金融检察工作。二是金融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处理。首先,金融检察部门将专业化办案职能进一步精细化,针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领域的金融犯罪,设置专门的办案组,分门别类地进行办理。其次,金融检察部门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做好金融案件年度分析报告,为金融监管部门决策提供建议。最后,金融检察部门通过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信息互通机制,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为金融机构防范金融违法犯罪提供警示。三是金融民商事案件的专业化处理。首先,针对当前金融民事申诉案件(建)提抗率较高的特点,金融检察部门加强了金融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指定业务骨干、金融办案能手对金融民事案件实行专人办理,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其次,针对金融民事案件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金融检察部门借助金融检察工作委员会等专家力量,对法律监督要点进行准确定位,加强监督实效。再次,金融检察部门积极搭建平台,形成联动协作,与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联系,通报案件动态,及时传递金融民事案件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最后,金融检察部门还加强调研,延伸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触角,在平等主体的交易中积极发现执法不公、利益失衡的问题,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我国金融检察专业化实践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尽管当前部分地区人民检察院设立金融犯罪案件办案部门的措施已在卓有成效地进行,但从长远来看,这些专业化的实践仍有其局限性,存在多种问题和挑战。

1.金融检察的专业化机构设置不尽科学

金融检察的专业化首先要解决金融检察机构设置的问题。从理论层面而言,金融检察机构的设置可以分为“程序型模式”和“综合模式”两类,前者根据批捕、起诉的诉讼程序模式设立金融检察机构,以对应金融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即将原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职能划出来单独组建金融检察的对应部门,如金融侦查监督部门和金融公诉部门,而后者则将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职能集中在金融检察机构内,设立统一的金融检察处甚至专门的检察院,统筹所有的金融检察事项③参见李忠诚《关于金融检察制度的构想》,载正义网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finance/theory/201110/t20111025_741172.html,2013年5月14日访问。。相较而言,程序型模式简单易行,职责划分容易,但是依据该模式设置的金融检察机构依靠诉讼阶段来发挥相应的作用,难以发挥金融检察的整体功能;而综合模式则能发挥金融检察部门的统筹作用,兼顾民刑类金融案件的办理,并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实时追踪,因此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选择模式。

然而,从我国现有地区的实践来看,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成立的金融犯罪公诉组采用的是程序型模式,这种机构设置的基本缺陷在于:其一,金融犯罪公诉组的人员编制较少,且人员组成往往直接从本院的公诉、侦监等部门抽调,不具备特定的金融方面的专业性知识;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原则,对于金融犯罪案件这类既需要相当专业知识又相对复杂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某个部门办理实为不妥,易言之,北京市二分院成立金融公诉组的组织方式难以在基层院落实。

而目前上海市各区检察机关所设置的金融犯罪案件办案部门职能不一,个别试点检察院的金融检察专业部门只负责办理金融刑事类案件,有的试点院将金融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都归由金融检察专业部门办理,还有的试点检察院不分案件的刑事民事性质,只要有金融因素,一律由专门的金融检察专业部门负责办理,这就造成大多数金融检察机构在工作中“重刑轻民”的现象,无法统筹其他金融检察事项,这样的机构设置与金融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的要求相去甚远,依然仍留在程序型的机构设置阶段。

2.金融检察专业化的内外衔接机制不够协调

金融检察是一项需要司法机制相互衔接、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然而就我国现有的金融检察专业化的内外衔接机制而言,仍不尽完善[10]。一是内部衔接机制的缺陷。在我国各司法机关实行专业化改革的过程中,侦、控、审三家金融刑事专业机构在探索金融刑事司法专业化的路径过程中步伐并不一致。当前,公安机关侦查金融犯罪案件已经形成机构专设、人员专配、上下对口、横向联动的专业化侦查机制,但是审判机关的金融法庭只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检察机关的金融检察机构尚在阶段性的试点当中。而就金融法庭和金融检察机构设立的目标而言,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法院倾向于推动金融商事审判的专业化建设,对金融刑事审判的专业化发展关注相对不多,检察机关则将金融刑事检察的专业化工作放在十分重要和突出的位置,而对金融民事检察工作提及较少,这种设立进程、专业化水平和目标的不一致导致金融刑事司法改革欠缺互相配套的方案,且其理论基础停留在“因案而起”的层面,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案件类型对专业化的要求[3]。

二是外部衔接机制的不足。当前,虽然我国金融检察机构与金融机构、“一行三会”监管部门已经建立起交流与合作的模式,但这种合作交流的方式过于松散且未形成有效的机制或长效的制度,表现在检察机关和各机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各自履行自身职能,只是在遇到需要协作的个案时,双方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决定合作的途径和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具有针对具体个案的灵活性,但因为缺乏规范而很难形成金融犯罪办理过程中的信息共享,进而不利于打击日益增长且形态各异的金融犯罪。

3.金融检察专业化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健全

金融检察的专业化发展是一个制度联动的过程,对此,我国学者黄安从新制度经济学提出的制度互补假说认为,制度变迁不仅是一项制度的变迁,其涉及的是一系列制度的变迁,制度的变迁要配以相关制度的变迁才能实现优势互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和风险,发挥最大潜力[11]。然而,从我国现有的金融检察专业化实践来看,与金融检察专业化息息相关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健全。

首先是金融犯罪执法信息网络尚未建立。金融犯罪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和网络技术,这就需要我们能够打好信息战,打造“疏而不漏”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金融犯罪并予以强势阻击。但是,从当前的金融检察专业化实践看来,金融机构对交易信息的报告未形成常态,信息的收集依然具有随意性,尚未形成严密的信息网络。其次是金融检察专业化辅助机制尚付阙如。当前,我国现有的金融检察机构仍依赖于检察官的专业知识的拓展,大多数金融检察机构的专业化实践依托于对原有人员进行金融知识的培训,少数金融检察机构尽管已经开始对新进人员进行专业和学历的考虑,但是通常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并不一定就有刑事办案的能力,金融检察专业化辅助机制的缺失使得现有的办案人员远不能满足金融犯罪的专业化办理需求。

五、对策分析:我国金融检察专业化发展的制度设计建议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设金融法治的进程中,金融检察的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既能够优化检察权能的优化配置,推动我国司法检察制度的有效改革,也能够回应金融犯罪的专业化办理需求,高效率、规范化应对金融犯罪的挑战,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固运行和管理,服务于整个金融秩序建设。因此,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检察专业化制度尤为必要。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检察专业化制度。

(一)设立综合型的金融检察专业化机构

通过以上对“程序型模式”和“综合模式”金融检察专业化设计的比较,可以发现“综合模式”下的金融检察办案机构既能做到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查模式,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对于金融秩序的保护仅侧重于刑事部分的现状,还可以真正实现捕、诉、研、防一体化的制度,避免出现程序脱节、衔接不当并造成程序拖沓等不利于保护金融秩序的现象。因此,本文认为应设置综合型的金融检察专业化机构,如专门的金融检察处或专门的金融检察院。

在职能设置上,综合型的金融检察专业化机构应重新审视检察权力的作用和范围,进而打破现有依照案件类型以及诉讼环节进行职权划分的检察权配置模式,将金融检察权扩充到对金融民行案件的处理、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机关参与金融法治建设的事项,从而建构统一的金融检察专业化体系。在受案范围上,综合型的金融检察专业化机构的受案范围应包括金融类刑事案件和金融类民事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查办金融类案件的专业优势。在人员配备上,综合型的金融检察专业化机构可以在人员招募、队伍建设、学习培训方面采取特定的标准,将兼具金融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进来,打造专业化的金融检察办案队伍。

(二)建立健全金融检察专业化的内外衔接机制

当前,金融检察专业化的内外衔接机制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与公法两家在金融刑事司法体制运行中衔接不畅以及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缺乏长效化的交流合作机制。对此,一方面应重新审视侦查权、控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在公安、法院系统已经建立金融专业化内设机构的背景下,做好“侦—控—审”机制的衔接,打造司法机关处理金融案件的专业化机制。一是应加强公检内部的捕诉衔接制度,在现有捕、诉分离的工作模式下,在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实行信息交换,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金融案件的监督、指导,以提高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效率及专业化水平。二是应实现检法内部金融案件专门办理部门的对接,加强现有金融审判法庭中金融刑事案件审理小组的建设,统一金融案件办理的“口径”。三是应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协调机制,包括信息互通机制以及资源共享机制的建设,对金融犯罪的信息资料予以收集整理,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及时掌握金融犯罪的基本动态,了解金融犯罪的手段、方法、特点及趋势,查找管理漏洞,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

另一方面,还应健全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首先,应改变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个案合作的办理模式,建立检察巡视制度和检察辅导制度,将办理金融犯罪的检察官派驻金融机构,以及时发现金融犯罪,并对金融机构报告金融犯罪的信息予以监督和指导。其次,应加强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联系,建立联席合作制度,使金融监管机构能向检察机关及时通报金融犯罪信息,与此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制度的作用,向金融监管机构提示相应的金融风险。在必要情形下,还应赋予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准司法权”,实施一定的冻结、查封措施,让金融监管机构提前介入金融犯罪案件进行有效、完整的搜查取证工作,以避免相关犯罪事实与证据被湮灭、变造、散失或涉嫌人逃匿而影响最终有效的追诉与审判[3]。

(三)引入“第三方”力量,充实金融检察专业化队伍

金融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对此,仅靠检察机关的力量很难保证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专业化人力资源的“自给自足”,还应充分借助“外脑”,充实金融检察工作力量。首先,应加强检察辅助机构的建设,对我国的司法警察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将一部分具有专业知识的司法警察列为检察机关的辅助人员,专门协助检察机关进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以弥补检察机关专业力量的不足。其次,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的相关制度,改变现有的检察机关人员编制,将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才聘为检察事务官,协助检察官从事金融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公诉工作。最后,还可以做好制度的创新,借鉴与吸收西方国家的“法院之友”制度,创建“检察之友”制度,将那些能给检察官办案提供专业性意见的专家列为检察官审查起诉案件的智囊,向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借力借脑,发挥专家对金融案件办理的辅助功能,进而为金融检察工作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撑。

(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专业化的金融情报机构

金融案件的智能化、网络化、虚拟化特点决定了对金融犯罪的治理需要有更为及时、丰富的信息来源,因此,我国还应加强专业化的金融情报机构的建设,借鉴澳大利亚的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的相关设置建立我国的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该机构由专业化的人才组成,负责金融情报的收集、保存、整理、分析和移交,专门服务于我国的金融刑事司法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类似于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数据库,将我国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执法部门的数据库进行联网,达成信息共享和交流,进而为案件的调查提供线索。只有在充足的信息支持下,我国的金融检察办案机构才能及时发现和掌握金融犯罪的相关信息,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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