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新元,张 晒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430072)
自由与平等是人类追寻的两个永恒价值,它们恰似一对“双胞胎兄弟”。在过去几百年的时间里尤其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思想界围绕自由与平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产生了汗牛充栋的学术专著并陆续被译介到中国。伴随着这一过程,国内学术界进行了相应的研究。本文拟对国内学术界关于自由与平等关系之争的相关研究作出综述,以期为未来的相关研究提供学理支撑。
结合西方学者对自由与平等之研究,国内学术界对二者的涵义给出了丰富的界定。其中,曹锦清、陈中亚认为,最初,“自由”一词是针对“束缚”和“奴役”而言的,摆脱农奴身份以及加诸身份等级之上的繁重义务和负担就意味着获得自由;“平等”一词是针对封建等级制而言的,消除封建等级制并废除仅因出身这一无法选择的事实而获得终身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就意味着平等。后来,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消除封建主义并建立起新政府时,“自由”意味着财产自由、贸易自由和从市场中获得一切资源的自由;“平等”意味着财富分配的平均[1]。王勤则从英语中两个单词的本义出发对自由与平等的涵义进行了解读,他认为,关于“自由”的涵义主要有三种:其一,free 指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约束,如自由的国家和民族/经济独立;其二,freedom 和liberty 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的意志活动不受限制,如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其三,freedom 在哲学上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如自由王国和必然王国。关于“平等”的含义主要有两种:其一,equality 和democracy 指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特权;其二,equal 指在程度、价值、质量、性质、能力或状况上与他人或他物相同的或相等的,特指在享受待遇或特权方面与他人等同[2]。不难看出,曹锦清和陈中亚、王勤对自由与平等的涵义的界定主要是从一般(抽象)意义上讲的,而缺乏具体历史语境下的质感与深度。
与曹锦清和陈中亚、王勤等人不同,王立则结合西方自由主义的思想流变以及自由与平等的现实特性对自由与平等的涵义进行阐释。他指出,西方对“自由”的理解一直存在着两种传统: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传统,即“现代人的自由”或“消极自由”,它主要强调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另一种是以卢梭为代表的自由传统,即“古代人的自由”或“积极自由”,它主要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公共的政治生活。一般而言,自由(自主)是指人不受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的影响而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最基本的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以及个人自由。同时,对于“平等”的理解也有两个方面:一是形式平等,意味着法律和制度平等地适用于社会各个阶层;二是实质平等,注重结果上的平等。一般来讲,政治平等主要是形式平等,它强调权利平等;经济平等是实质平等,它要解决人们收入和财富的实质不平等问题[3](P134,8,124,126)。王立所给出的自由与平等的涵义的界定,也是当前国内学术界普遍流行的一种观点。
在王立的基础上,曾宇辉、马岭、苏伟等人则偏于从自由与平等的区别着手对二者的涵义作了进一步解读。曾宇辉认为,就基本取向而言,自由要求公共权力依法对个人自由实行保护,以防范公共权力及他人违法行为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其终极价值指向个人;平等则是一种社会观念,它更多地指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关系,其价值目标在于对社会群体达成大致相等的权利,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正义[4]。马岭认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追求不完全相同。自由追求一种人与人的不同,强调的是每一个人的特性;而平等则追求一种人与人的大致相同,强调的是人的共性。自由展现的是色彩斑斓,平等体现的是步调一致[5]。苏伟认为,在资产阶级那里,“自由”在理论上被归结为人的天性,在现实中则被归结为人的社会权利;“平等”在理论上被归结为“人类”在生理基础上的天然平等,在现实中被归结为“法律”这个社会基础上的政治平等[6]。以上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自由与平等的涵义的主要观点,其它类似观点在此不予赘述。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一直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以及社群主义探讨和争论的话题,时至今日,尚未结束。国内学术界对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的讨论起源于西方,从不同的视角切入,比如,从分析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历史切入,从考察自由与平等在资本语境下的历史演进切入,从比较罗尔斯、德沃金与诺齐克等人的分配正义思想切入,等等,并在此基础上分化形成了三种思想倾向。
第一种思想倾向可以称为“冲突派”,即认为自由与平等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这一派主要以顾肃、姚大志和郭玉芳、叶娟丽、倪愫襄、曹锦清和陈中亚、王勤、詹世友和雷斌根、马俊峰、张国军等人为代表。其中,顾肃指出,从原则上说,只有平等与自由兼得的社会才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梦寐以求的好社会,然而,在实践中,自由与平等却往往不可兼得[7](P178)。与顾肃相比较,姚大志和郭玉芳[8]、叶娟丽[9]则更为悲观地指出,自由与平等的悖论是一切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所无法避免的命运。自由与平等像一母所生的两胎儿,相互矛盾,相互牵制,互为敌人。自由不等于平等,甚至与自由的发展方向也是截然不同的。倪愫襄同样认为,自由与平等呈现出理念上的和谐与现实中的冲突的特征。在追求经济平等和实质平等的过程中,自由与平等的冲突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10]。曹锦清、陈中亚进一步指出,自由和平等在反封建等级制度的斗争中具有共同的对象和相似的内容,而在“放任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却反目成仇。要确保个人发财致富的自由,就势必引起贫富的严重分化和对抗;要确保个人间财富分配上的平等,就势必限制甚至取消个人自由[1]。王勤与曹锦清和陈中亚的观点类似,认为在自由国家里,因机会不平等导致财富不均匀,财富不均匀又导致政治资源不平等,政治资源分布不平等进而又导致机会不平等[2]。詹世友、雷斌根则明确将自由放在平等之上,认为自由在生存论层次上来说更为根深,自由是平等的存在条件,平等是自由的表现形式[11]。马俊峰认为,自由和平等是现代公民平等地运用法律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法律规定了某人拥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他便有能力实现和享受这种权利[12]。张国军明确主张,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中,必须将平等视为最高规范,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没有自由,谈不上平等[13]。
第二种思想倾向可以称为“调和派”,即认为自由与平等并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适度调和。这一派以潘德重、董小燕、王立、许平等人为代表。其中,潘德重认为,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经济——政治的自由具有“一体性”,即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是一致的,没有经济自由也就谈不上政治自由[14]。董小燕认为,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恰似一架天秤,两边是否平衡,既取决于二者量上的均衡,更与天秤基座的稳固性有关。也就是说,社会结构或政治制度是自由与平等二者平衡与否的关键;在适宜的社会条件下,自由与平等的协调是可能的[15]。王立指出,绝对的平等观仅是一个理想,可欲而不可行。而且,在现实中已经产生了难以消除的不平等。古典自由主义的主题是自由,对平等的关心仅限于抽象的平等。新自由主义对自由和平等的关系有两点共同认识:一是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在形式上是统一的;二是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出现冲突时,应该以“优先性”原则来解决。“优先性”原则使自由主义所信奉的自由、平等两大政治价值相融合并构成一个有序的价值体系[3](P8,143,147)。许平认为,自由与平等同根同源,它们之间的关系绝不像“一加一”和“一减一”那么简单对立。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形势变化寻找自由与平等的最佳平衡点,是可以做的,也是应该和必须做的[16]。
第三种思想倾向可以称为“辩证派”,即认为自由与平等既不是绝对冲突的,也不能够简单地进行调和,而是动态的辩证统一。这一派以卜广庆、马岭、朱春晖、高峰和胡丽娟等人为代表。其中,卜广庆认为,在启蒙思想家那里,自由与平等具有同等的价值意义,自由与平等没有优先序位的限定;只要人们争得了自由,便获得了同样的权利。在功利主义思想家那里,自由价值具有目的论和近乎绝对的意义,社会行为的目的就在于确保一切人的行为完全独立和自由;而对于平等则流露出鄙夷的倾向,相对于自由的终极价值而言,平等只是徒具形式而已。在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那里,在强调自由优先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加入了平等的元素,调和自由与平等间的价值关联[17]。高峰、胡丽娟认为,自由与平等在卢梭的同一个理论体系中是共生关系。卢梭并不是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主张为了平等可以牺牲自由,而是极力反对牺牲自由的平等,他甚至对没有自由的平等深恶痛绝[18]。马岭认为,自由与平等是紧密相连的。没有自由,平等是难以长久维持的;没有平等,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有平等不一定有自由,有自由也不一定有平等。过于看重平等尤其是以牺牲自由作为代价去换取平等,最终可能导致平等被奴役;过于看重自由而牺牲平等,也可能带来弊端,如使社会贫富过于悬殊、两极分化严重[5]。朱春晖认为,自由是智慧之源,自由释放出的智慧与力量有善有恶,有利有弊,但并不能因为自由产生恶与弊就藐视自由。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平等的支持,平等的自由必须贯穿于人们的全部生活之中[19]。
在讨论自由与平等关系的过程中,西方思想家进一步将权利纳入讨论范围。国内学者对此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比如,王立认为,在强烈的权利意识下,自由也被纳入权利范畴之中,平等也是一种权利,即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据此,他进一步指出,个人权利的理念有两层意义:第一,权利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也就是说,像其他人所享有的或被给予的一样,同样分享利益和机会;第二,权利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这不是一种平等分配和机会平等的权利,而是在有关这些利益和机会应当如何分配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对于每个人来说,权利是平等的,没有不平等的权利。不管权利的内涵是什么,人们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权利平等,在政治上消除了等级制度和社会地位的差别,把人当作自由的个体来平等地对待;在经济上,它鼓励自由的个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尽其所能从事竞争并获取回报。权利平等仅仅为大家提供了进入社会为自己谋取成功和地位的平等机会,因此,权利平等又可以被视为“形式的机会平等”的别称。形式平等的背后,恰恰是实质的不平等[3](P9,36,125)。
对于自由与平等涉及到的市场效率问题,国内学者有一定的研究。熊晓红和李彦指出,如果听任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就会从一开始剥夺一部分人参与竞争的权利;反之,如果强调平等,必然造成对效率的损害[20]。朱涛则从更为宽广的视野指出,从经济增长角度讲,收入差距过大一方面容易造成国内需求不足,直接导致效率下降;另一方面会造成不同收入层的社会成员不安于现有社会秩序,其要求改变现状的思想与行为会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导致效率下降[21](P35)。曹锦清、陈中亚指出,从纯经济学上说,实行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在满足人类欲望和分配生产资源方面起着很好的作用,不仅能自动达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为经济效率和经济发展提供原动力,而且还会自动地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但是,当将维护“个人自由”作为政府与个人关系的价值基础时,它得到了“效率”却失去了“平等”[1]。马俊峰[12]、倪愫襄[10]也持同样的观点,他们明确指出,政府不顾个人和社会分工的差异,为了平等而过分限制自由,可能会造成劳动积极性和投资积极性不振,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效率损失。
分配正义问题是“自由与平等之争”的一个重要落脚点。朱涛认为,从稳定的角度讲,过于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产生的分配不公,会使弱势阶层产生被剥夺感,以至于对强势阶层产生仇视心理,从而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凝聚力构成严重威胁[21](P35)。为此,他十分赞同罗尔斯的温和自由主义,指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强调的是一种目标意义上的理想追求,即通过再分配尽量缩小不平等的差距以达到结果平等;而对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表示质疑,并指出无论如何(即使有足够的自由),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也绝对不是一个美好的社会[21](P24-25)。王立则认为,诺齐克主张的机会平等下的分配往往是任意的,其形式上的平等往往会导致实质上的巨大不平等。机会有利于精英阶层。精英阶层凭借既得利益和资源转化为政治权力,进而获取更大的回报。以此循环往复,富人愈富,贫者更穷[3](P33)。曹锦清、陈中亚认为,“平等分配”本身隐含着内在的矛盾:首先,“平等”并不是把“我”的财富拿出去与他人平均分配,而是将他人的财富拿来与我平均分配,这极容易导致暴力占有,显然是非正义的;其次,按人口均分社会财富,势必否认人们之间在体力、才能和劳动力方面的差异,这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的[1](P12)。
“自由与平等之争”的另一个落脚点是“政治统治问题”。政治统治主要包括政府职能与政策走向及其所产生的政治合法性与政治稳定等。朱涛认为,政府在减少金融风险、改善人民生活、创造就业机会、实现教育公平、建立医疗保险和扶贫济困等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后发国家国际竞争力弱,竞争起点低,更需要政府在抵御金融风险、保护和扶持民族工业、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有所作为。但政府权力应以不压制个人自由,维护社会合作体系的健康和谐与充满活力为限[21](P27)。王立认为,政治合法性蕴含的核心思想是以个人权利的视角来考量国家或政府是否做到对人们平等关切和对待、是否做到对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等。因此,政府应该实现一种平等价值,以获取政府治理的政治合法性基础[3](P33)。马俊峰[12]、罗瑜[22](P25)也认为,为了保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就需要防治不平等的扩大和限制一些人的自由,至少要保障所有人的生存权利。崔志林指出,政府价值取向应该是自由与平等两种属性的有机统一。任何自由权利的实现应当置于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的框架体系之中,否则将毫无意义;相反,如果没有自由价值,政府也很难为社会作出贡献[23](P61)。
如何在现实中解决自由与平等的内在冲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也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对此,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中,徐友渔提出,为了平等而在自由和权利方面付出非根本性的代价是有必要和值得的。而且,政治自由不可避免地会通往经济平等,即使我们只承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会导致再分配式的平等政策[24]。周保松在反思和批评“市场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反对国内学术界关于放任市场能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人的平等的说法,主张要重视社会公正,反思国家、市场和个人的关系[25]。周保松的“反市场自由主义”的观点得到了一些人的声援。比如,曹锦清、陈中亚就主张,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来解决自由与平等的内在冲突。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意味着平等,意味着社会团结和社会稳定;市场经济意味着自由,意味着经济效率和社会发展;将两者结合起来,有可能创造出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社会团结和稳定,还有经济效益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改革版本[1]。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具体制度操作层面提出了自由与平等的内在冲突的解决思路。比如,宋婕[26]、倪愫襄[10]主张,必须突破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框架,在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指导下为自由与平等的和谐寻找出路,具体而言,要从唯物主义出发,批判资产阶级自由与平等的虚伪性,通过制度性和政策性的调控,逐渐缩短贫富差别,从而达到共同富裕。马俊峰[12]、李北方[27]则认为,解决自由与平等的内在冲突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即建立公正的制度,使两者都有所限制并在其中能够各自保持其相对合理性。具体而言,一方面为了平等而适当地限制自由,不能让不平等无限扩大而超过合理的限度;另一方面又为了自由而适当地允许不平等,特别是要反对要求结果绝对平等的观念,进而使社会共同体保持一种争而不乱的秩序,使博弈的各方都能获得一定的满足感,至少是能够相互认同和接受,从而既充满活力又减少社会运行的阻力。陈翠萍[28]、马岭[5]等则干脆提出“宪政框架”的解决方式,并指出,宪政社会将自由作为自己最重要的目标,强调在自由的基础上实现平等,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建立一种平衡。
国内学术界对自由与平等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归根到底还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即希望从自由与平等关系的探讨中挖掘出一定的理论资源来指导中国当下实践。全面梳理和回顾国内学术界关于自由与平等之争的相关理论探讨,对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启示。
姚洋认为,“只讲自由,不谈平等”对中国是十分危险的。为了防止“皮诺切特式”的富人政权和掉入“中等收入国家陷阱”,中国应该坚持平等的自由主义理念,关注平等,培养每个人平等参与竞争的能力,并且有必要实行某种程度的二次分配[29](P82)。朱涛认为,在分配正义上应该遵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理论,国家要通过财政、税收等公共政策对市场的缺失作出匡正,并进一步调整城乡差距、地区差别和保护弱势群体[21](P29-32)。倪愫襄[10]、张二芳和柴晓霞[30]认为,中国应该推行社会主义的公正观,既承认人们之间天赋和后天形成的差别,又要尽量防止差别的无限扩大和两极分化。为此,一方面,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鼓励勤劳致富;另一方面,要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重视社会公正,加强对不能参与竞争者的救助和失利者的补助,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姜珍则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伦理的辩护与支持。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中国更需注重市场经济的伦理品性。在制定可具操作的市场经济政策时,一定要注意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性,真正实现既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又具有道义上的合理性[31]。曹锦清、陈中亚认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在富裕的速度上可以有快慢,但不能形成两极分化。因此,应该通过政治和法律力量有效地保护自由竞争中的失利者,进而确保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没有经济自由,就说不上经济效率,也就说不上社会发展。同样,没有机会平等和分配有差别的公平,就不会有社会稳定。因此,应该坚持经济自由与社会公平相统一[1]。潘德重指出,结果平等的观念和政策取向与近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背道而驰,尤其不适合社会转型时期;古典自由主义所倡导的自由市场经济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机制[14]。对此,陈锋进一步强调,在当今中国社会存在严重两极分化的复杂环境下,既要警惕平均主义反对市场化改革和回归旧体制的民粹主义情绪,也要防范经济自由主义者假反平均主义之名反对社会公正和任何结果平等的倾向,要坚持市场化改革不动摇[32]。
徐友渔认为,在中国,自由和平等都很稀缺,两者都值得全力以赴争取。自由之友完全不是平等之敌,反之亦然。自由和平等能并驾齐驱取得进步最为理想,其中一方有所推进也值得欢迎[24]。马岭认为,对于中国而言,如果过于追求平等,那么可能失去自由——最初是在某些方面、后来则是在一切方面都丧失自由;如果过于强调自由,又可能导致不平等——起初是部分人不平等、最后是所有人不平等。因此,应该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保持均衡[5]。陈锋认为,在面对和处理转型中国社会现实问题和政策操作时,不能用自由/平等、左/右、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改革/保守等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以及简单的化约主义加以解决,不宜采取“非此即彼”的极端立场,而宜实行整合两者价值的“中庸之道”[32]。董小燕认为,专制社会中的民众要享受自由应先寻求建立一个民主的社会[15]。朱涛认为,在政府治理上,应该遵照诺齐克的个人权利(自由)至上理论,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国家必须要从直接经济活动中退出,从过去“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21](P29-32)。
通过对既有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国内学术界对自由与平等之争的相关研究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重要问题,很多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水平,这为学术界继续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中国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改革的伟大实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与理论依据。当前,中国已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共同富裕,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很显然,这些重要任务的推进与完成,都离不开对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这个重大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这也就是说,对自由与平等之争的研究,仍然是一个十分迫切并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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