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艳
(铜陵学院 会计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人类生存必需品的食品,保证其安全是人类头等大事。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瘦肉精、三聚氰胺、皮鞋酸奶及地沟油等事件枚不胜举,诸如此类问题严重影响到相关利益者信心,以婴儿奶粉为例,一方面是国产奶粉的滞销,一方面是中国妈妈通过各种方式在全球高价采购“洋奶粉”。当香港政府不得不出台包括拘禁和大额罚款等手段的处罚措施时,我们不禁要问,中国食品企业怎么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诚信社会建设面临的严峻考验。食品企业持续发展需重获相关利益者支持,承担并披露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成为食品企业与相关利益者沟通的重要桥梁,构建利益相关者框架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实现食品企业“经济人”与“社会人”的双重统一。
企业社会责任近年来被诸多学者研究,其表达并非一致,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对所有利益相关者承担的一定社会责任,相关者可能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消费者等,从股东角度而言,就是要让渡适当的剩余索取权或控制权给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食品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之一是提供安全产品,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计划指南》将食品安全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本文认为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主要包括生产安全、流通安全和销售服务安全等责任,生产环节强调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环节要求企业保证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企业负有供应链流通监管责任;销售服务环节强调食品企业应推行社会营销,销售服务环节建立食品安全预防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应急机制包括产品召回制度及相应赔偿机制等。
1.信息传递理论
食品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食品企业如何遵守食品行业相关规定,销售食品前企业如何抽检产品,销售中如何监管食品安全及销售后如何处理食品危机等事项,利益相关者相对食品企业获取的信息较少,而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利于弥合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所获信息期望差距。
2.交易费用理论
科斯认为: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为零或者很小,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的,可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我国食品安全红灯频闪,最为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的逐利性,而企业食品安全事件惩罚与违法获利并不匹配,使不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企业交易成本过低,而食品企业披露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有助于引导企业合理合法地生产经营,产生有效的交易费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均衡效率,减少市场负外部性。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全球通行的做法是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全球商业语言价值已得到充分体现,但发布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并不多见。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评价食品饮料行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严峻,整个行业在这方面的得分不高,甚至很低。且食品安全责任报告中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不一,缺乏可比性;发布的信息多是定性描述,缺少定量统计;同时,信息披露的内容比较随意,缺乏完整性和实质性;结论较笼统,存在一定的机会主义;并且食品安全责任信息披露大多没有经过独立第三方鉴证,信息的可信度较低。
1.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不深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社会责任订单式生产形成潮流,但总体而言,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识仍显淡薄。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以自愿、鼓励为主。同时,由于我国食品企业存在较多的产业缺陷,披露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客观上加大了企业成本开支,企业对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在动机不足,无法建立食品安全预防和风险应对企业战略,对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第三方鉴证的经济后果持“保留”态度。
2.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并不完善
我国现在还很难找到一套可行的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体系。从国际上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规范的G3报告指引也不是通用的国际标准体系。2010年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和《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社会责任》标准。这两个标准依据行业不同特点在自我管理运作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采取不同的标准,如企业必须对产品的质量、用途、生产标准等不定期的进行信息披露;必须履行社会义务等。虽然这两个标准对于保护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毕竟是地方性的标准,而且对于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涉及较少,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体系的完善仍是一个艰巨任务。
3.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不健全
法律法规在监管体系中处于根本地位,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主要针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有些条款甚至过时,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较轻,缺乏威慑力等。独立第三方鉴证对食品安全信息提供合理或有限保证,而鉴证就需要明确鉴证主体、鉴证对象、鉴证标准和鉴证结果等,现阶段我国不少企业已经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但我国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鉴证相对落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评价标准缺失,虽然国际流行的社会责任鉴证标准有:AA1000标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标准(GRI)、挪威船级社标准(DNV)等,但我国专门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仍是一个空白。同时,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责制并未完全落实,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信息披露必定是缺乏可信度的。目前,媒体监管体系在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中发挥的作用仍限于重大事件发生后的追源求本阶段,对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相关的日常经营关注不足。
食品企业要真正做到长远发展,应将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以此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形成以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从企业“内功”上下功夫,将食品安全意识落实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应自主响应建立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GMP(良好作业规范)安全控制体系等。同时,笔者建议食品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数据库管理平台,该平台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食品安全生产信息、流通信息、销售信息等,数据库模块应包含企业质量技术监督相关信息、日常监管信息、食品的定期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案件、召回事件以及信用等级等。企业食品安全数据库包括建立食品安全生产数据库、食品安全流通数据库和食品安全销售数据库等,每个数据库根据有关标准对相关要素做好日常数据输入、审核和披露,并定期书面总结、分析。高质量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仅能给企业塑造良好社会形象,带来正相关经济效益,而且能从根本上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减少企业社会风险,市场将引导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成为企业自主需求。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的构建和完善是全球共同的艰巨任务,201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内容广泛的ISO26000标准是当下最流行的一个标准,我国也在积极响应,但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成果体现,鉴于食品安全主要包括生产安全、流通安全和流通安全三个环节,笔者建议我国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构建重点应包括这三个环节以下内容,按照国家生产标准、地方生产标准和企业生产标准进行披露安全生产环节信息,如:国家现有食品生产安全标准和国外食品先进生产标准,以及食品生产检测的指标标准、方法标准、仪器设备和标样试剂信息,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的品种、使用范围、最小和最大使用量信息等,在流通环节,按照国家流通标准、地方流通标准和企业流通标准对流通过程中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披露,如:食品在流通中物流装备冷却储藏系统信息、物流中转食品监管信息、流通中食品的定期检查信息、流通中食品出现问题的处理信息等,销售环节应根据国家、地方和企业有关标准对销售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披露,如:未售商品的库存储备条件、定期检查未售商品的包装、生产日期等信息、不合格产品召回信息、安全事故处理及赔偿等信息的披露。当然,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应当考虑到其他行业信息披露标准,求同存异。
首先,从立法上确立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地位,强制企业披露食品安全社会信息,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保证其与时俱进,具有较好操作性,拒绝市场“寻租”空间。其次,加强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鉴证,第三方独立鉴证是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中重要力量,笔者认为制定我国社会责任鉴证标准除了考虑跟国际接轨外,仍要考虑我国各行业的具体问题,对于食品行业社会责任鉴证标准体系可以从食品安全、企业诚信、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与健康、行业内的作用、生态环境、公益事业七个方面来构建。最后,要加大我国媒体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督,促进企业食品安全问责制的真正落实。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多层次、联合主体参与的,要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信息披露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食品产业健康、诚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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