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保障房制度的思考

2014-04-07 10:22井道龙
关键词:统一住房分配

井道龙

(蚌埠市委党校 马列教研室,安徽 蚌埠 233040)

所谓保障性住房,简称保障房,通常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人群使用,限定了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包括各类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一些保障性商品房、租赁房。纵观世界主要国家,住房制度基本上都是由保障房和商品房体系构成,我国也不例外,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当前,我国保障房制度构建还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继续“向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

一、当前我国保障房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房体系设计不完整

住房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健康的住房政策目标应该是使各类不同收入水平的人,通过不同的房屋类型最后都能住上房子,即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保障房作为公共产品,是住房体系双翼的重要“一翼”,对中低收入尤其是低收入群体住房起到重要保障作用,这也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但是一直以来,我国保障房体系设计不完整、不系统。首先,保障房体系没有纳入全部应保人群。保障房建设旨在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而我国当前以户籍为基本条件的分配标准,实际上是以城镇人口作为保障对象,将大量低收入的新增城镇就业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拒之门外。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这种不完善的制度设计,将使越来越多低收入群体面临住房困难,也将极大抑制内需扩大,影响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其次,保障房的保障对象标准界定不清晰。保障房属于公共产品,政府提供的保障住房应该是只针对最低端、最贫困人群,而我们国家对于申请保障房人群的资格,如中低收入人群,到底人均收入是多少、家庭人口等标准界定还不是很清晰,因而保障房应该涵盖的人群和概念也不是很清晰,这就造成保障范围不合理。如,我国现行保障房体系是以经济适用房为主要形式,这就造成保障范围相对较宽。再次,保障房体系内保障产品标准不一,相互割裂。当前我国保障房种类较多,如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面积大小、住房价格、房租等标准也不统一,分成不同等级,而且这些种类之间政策相互处于割裂状态,不能根据低收入群体收入变化而实现动态流动、调整与转换。

(二)保障房资源配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正处于收入快速增长、城镇化快速推进的重要时期,商品房与保障房“双翼”能否齐飞关系到我国住房体系的健康发展。但一直以来,我国保障房资源配置很不合理,供给不足与闲置并存,存在结构性问题。一方面保障房长期供给不足。1998年7月3日,国务院正式开启了以“取消福利分房,实现居民住宅货币化、私有化”为核心的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房建设要求之后却渐渐被忽略了,2003年停顿。直到2008年才正式重启,2010年才开始大规模建设,这造成了低收入人群住房的巨大缺口。另一方面保障房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出现闲置状况。近几年,由于国家逐步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对地方政府提出明确的“一刀切”式规模目标,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再加上需求信息不准确、保障房规划设计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等,致使一些地方保障房供应不足,另一些地方出现保障房空置,浪费资源。审计署的数据显示。2011年河北、内蒙古、重庆等18个省(区、市)被审计的66个市县中,32个市县的146万套保障性住房闲置半年以上。

(三)保障房分配不科学、规范

保障房的有效分配是世界性难题,我国也不例外,当前我国保障房的分配机制不甚科学,运行也不顺畅。一是保障房分房机制不科学。保障房作为一项分配制度应该相对稳定,给需求者稳定的预期,而当前我国保障房的分配还做不到这一点。据调查,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保障房分配采取摇号分配方式,这有很大的运气成分和人为因素,不能明确答复需求者具体分房时间,不能给需要分房的老百姓稳定的预期,不利于房市稳定。同时,很多保障房价格是按市价的一定比例出售,是浮动的,不是根据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来决定,这也使老百姓没有稳定的购房预期;二是保障房分配有福利化倾向。保障房是国民收入向民生倾斜的一次再分配过程。保障房建设本身是通过行政手段推动的,分配时尤其是经济适用房主要是以公务员、事业单位群体为分配对象,带有很多的福利性,有的甚至重复分配,这排斥了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群体,造成分配源头上的不公,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2013年6月27日,审计署发布报告称,2012年中国有11.97万户的收入财产超标或重复享受保障,涉及住房4.18万套、补贴1.74亿元,共发现6万多套保障房被违规分配使用或出租出售。保障房福利化,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消弱了政策善意,带来了新的不公;三是缺乏有效监督。目前保障房在分配、管理等诸多方面没有明确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影响了运行效果。同时,保障房领域法规也缺失,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四)保障房管理上较混乱

我国当前保障房管理较混乱,存在很多漏洞。一是分块管理不统一。当前我国住房管理存在分块管理现象,保障房分为政府所有的住房、政府与非政府单位及个人共有的住房等,有不同的管理规则,没有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管理较混乱;二是腾退机制不合理。由于管理方式不同,导致保障房腾退时执行不统一的标准和规则,政府、投资者和住户难以享受公平的腾退待遇。由于信息资料缺乏,审核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到位,导致出现骗租、骗购的现象,使一些保障房没有真正保障到需要保障的人。据审计署资料显示,2010年有8654套廉租住房违规租售或另作他用以及分给不符合条件家庭;2011年有2.1万户保障对象存在收入财产超标、重复享受保障待遇、应退出未退出住房保障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保障房种类较多,不同保障产品之间相互割裂,难以实现对接、流动,缺乏弹性的可转换机制。

二、不断完善制度,推动保障房健康发展

(一)明确目标,完善保障房体系设计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向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这是对我国基本形成住房保障体系提出的新要求。要推动保障房健康发展,必须先从制度设计之源着手。

首先,要形成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既然是公共产品,保障房就要实现无歧视的全覆盖,纳入一切低收入群体,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当然,这需要因地制宜,需要与其他一些政策配套逐步推进,如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化建设等,降低外来务工者申请保障房的门槛,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可以解决农民工家庭长期分居、留守儿童等诸多社会问题;其次,要形成统一的保障房政策体系。要建立高度统一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需要打破现行住房保障体系内部割裂的状态,实现政策并轨,建立合理公平的保障房政策。一是要实现保障对象标准统一。严格限定保障房的受益范围,严格按照收入条件、住房条件和家庭净资产价值等确定统一的保障标准,经济条件相同,享受的保障待遇相同,确保横向公平;二是要实现保障住房面积标准统一。保障房的目的是保证低收入群体有房住,不应该有三六九等,保障房标准要小,按照一些国家经验一般在40~50平方米。所以,我们要整合保障房的种类,压缩取消不合理的保障产品,确保统一的保障条件享有大致相同的待遇标准,逐步构建以廉租房为支柱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合理配置资源,加大保障房的供应力度

要解决保障房缺位问题,当前最有效的措施是按照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一是要加大保障房的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增加保障房的土地供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当然,各地保障房建设规模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建设,可根据保障房需求者的申请及当地政府的财力状况来确定建设规模,而不能严格按照指标搞一刀切建设;保障房的选址、兴建规格要结合城镇规划、适用人群等要求,加强交通、环境等基础设施方面的规划,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生活空间宜居适度”为标准,避免出现错配,浪费资源;二是保障房供给可实行多元化。各地可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也可通过提供货币化补贴,解决保障住房问题。

(三)完善机制,促进保障房公平合理分配

公平分配是保障房的生命线,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是保证保障房公平分配的基础。首先,要建立完整公开透明的信息制度。要逐步建立完整的居民收入统计系统和住房登记信息制度,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设计与运行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要逐步加强保障房申请、公示、分配等环节的透明度,并实行动态调整与持续跟踪,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其次,要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一些地区和国家的做法给我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如香港政府采取打分制,把老百姓的收入、人口数量等条件换算成相应的分数,然后计算出总分,排队拿房。这样老百姓心里就安稳了,也不会急着买房了,同时政府也能给自己赢得更多建造保障房的时间。按照打分排队,形成合理的市场预期,这一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再次,要加强有效监督。要实行全方位监督制度,逐步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新闻媒体监督互动互补的良性状态,确保分配公平。同时要加快出台《住房保障法》,以法律形式保障保障房建设顺利推进,规范保障房在分配、运营、流转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和问责力度,以推动保障房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管理,规范保障房腾退机制

保障房的管理与运营是世界性难题,对于这一新生事物,执政者应以改革的思路去探索并完善保障房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统一管理体系。逐步改变保障房分块管理的格局,将所有保障房(包括政府所有的住房、政府与非政府单位及个人共有的住房)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按照统一的管理规则进行管理;二是建立合理的腾退机制。逐步改变与调整保障房的腾退规则和执行不统一的格局,实现所有保障房腾退规则的统一,确保政府、投资者和住户享受公平的腾退待遇。逐步整合保障房种类,实现保障房产品之间相互对接、流动,实现弹性的可转换机制。同时要做好政策长远设计,对保障房实施“可租可售”、“租售并举”,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产品之间能够实现内部良性循环,滚动发展。

[1]周阳敏.基于包容性社会治理的保障房建设与管理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1-04.

[2]唐敏.注目保障房[J].瞭望新闻周刊,2011.32.

[3]王小广.如何合理确定保障房建设目标 [J].经济研究参考,2012.44.

[4]贾春梅.保障房“转换”式退出机制研究[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3-01.

猜你喜欢
统一住房分配
城镇居民住房分布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
聚焦两会!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未提房地产税!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统一的着力点
走街串巷找住房
碑和帖的统一,心和形的统一,人和艺的统一
应答器THR和TFFR分配及SIL等级探讨
遗产的分配
一种分配十分不均的财富
统一数量再比较
坚持“四纳入” 实施“四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