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 胡斌
2009年4月,欧盟委员会以及欧盟议会在制定欧盟气候以及能源综合计划(Climate and Energy Package)时提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如果国际海事组织(IMO)成员仍未能就将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纳入国际协议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未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合作框架下达成类似全球性协议的话,欧盟理事会应提议将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共同体减排承诺中,并争取在2013年付诸实施。然而欧盟2011年开始实施的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在实施后遭到国际社会强烈反对的现实让欧盟心有余悸,因此即使欧盟并不满意IMO2011年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国际公约》及1973年和1978年修正案(MARPOL73/78)附件VI 规定的船舶能效和操作标准的减排效果,欧盟也并未推出其计划已久的海运减排市场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欧盟已放弃其海运减排的努力。在2013年,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提交了《关于海运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以及认证(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的欧盟议会以及理事会条例》(MRV条例)的提案[1]。提案被认为是海运减排的一个阶段性措施,同时也是欧盟建立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一个前置和准备措施。
欧盟委员会认为,通过市场机制减少海运温室气体的排放,前提必须对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关数据有一个清晰的了解。MRV 实施过程中根据船舶航海日志、船位报告以及燃油消费记录等综合评估后得出的有关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将为未来欧盟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实施,包括确立海运减排总量目标的设定、配额或信用额度分配、海运温室气体配额或信用额度定价等以及船舶能效标准的建立等提供充分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MRV 的适用、船舶相关排放数据的记录和报告本身就能够为航运企业提供了重要信息,从而为其正确选择减排措施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此外,根据相关市场研究,目前减少海运温室气体排放和燃油消耗措施技术市场推广的主要障碍在于相关信息的缺失。例如,在缺乏有关船舶燃油能效利用状况或船舶能效改造具体方向的情况下,相关投资将无法确知投资方向。当船舶燃油费用由船舶经营人支付时,船舶所有人并不会从船舶技术改造中获益,因此,船舶所有人可能并无意愿对船舶进行必要改造,以提高船舶能效。所有这些情况的出现,根本原因都在于相关排放数据的缺失,而MRV 的实施可以有效弥补这一不足,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其他与海运减排相关的个人都能因此从中获得相应的情报。
欧盟委员会认为,MRV 不仅是欧盟区域海运减排市场机制或其他船舶能效标准建立的重要前提条件,同时,考虑到欧盟港口每年船舶的巨大吞吐量,该措施将为未来在IMO 或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内构建一个全球性海运减排市场机制提供大量有效数据,有利于推进国际层面海运减排协议的达成。同时,由于欧盟也倾向于达成一个全球性海运减排协议,因此,欧盟MRV的建立和实施,也为全球性的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示范,客观上也会因此加速全球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达成。此外,当全球机制达成后,欧盟MRV 将修改以适应全球体系。
根据MRV 系统的要求,未来所有经停欧盟成员国港口的5000 总吨以上(包括5000 总吨)的船舶,无论是否为欧盟成员国船舶,都需根据这一规则体系进行四项船舶参数的监测,即二氧化碳排放/燃油消耗、航行距离、海上航行时间以及载货量。在欧盟委员会提出该项议案之前,有人建议将监测对象门槛规定为400 总吨,但是欧盟委员会在考虑不同门槛设定情况下,基于平衡环境效益以及实施成本之间的关系之后,最终决定将门槛设为5000 总吨。因为驶入欧盟成员国港口的船舶中,约55%的船舶为5000总吨以上,且这些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占到了90%以上。而如果同IMO 有关船舶能效和运营标准一样将门槛设为400 总吨的话,将极大增加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的日常管理负担,尤其是对那些中小航运企业而言。
众所周知,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并不仅仅限于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微尘(PM2.5)、黑碳等都会造成全球暖化。因此,原则上,MRV 监测对象包括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以及其他温室气体。但鉴于目前海运中排放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占到了98%,且欧盟目前采用的是一种简化的MRV,这种MRV 主要基于船舶现有的装备和备置文件,这些装备和文件记录不适合记录和监测其他温室气体,因此欧盟最终将监测对象限为二氧化碳排放,而暂时未将其他同样有害的温室气体或大气污染物纳入监测范围。
MRV 提案同时规定,无论其是否悬挂欧盟成员国船旗,以下航行区域或航行路线将在原则上统一适用MRV:
欧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intra-EU voyages);
从非欧盟成员国港口至船舶首先到达的欧盟成员国港口的航程(“到达航程”incoming voyages);
从欧盟成员国港口至下一个非欧盟成员国港口的航程(“出发航程”outgoing voyages)。
1.监测和报告原则
MRV条例第4条规定了监测和报告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根据第4条,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坚持以下原则:第一,监测和报告完整原则。第4.2条规定,舱载燃油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应该予以完整的监测并报告。船公司应该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报告期内没有任何数据空白。第二,监测和报告连贯(consistent)和可比较性(comparable)原则。第4.3条规定,舱载燃油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应该保持连贯并具有前后可比较性。船公司应该使用同样的监测方法和数据链,并只能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做出相应修改或取舍。第三,数据透明原则。根据第4.4条,船公司应该获取、记录、整理、分析和保存所有监测数据,包括估测(assumptions)、参考、排放因子和排放行为相关数据。并且这些数据应该以一种透明、无保留的方式提交,以确保认证机构能够尽可能准确知晓排放数据。第四,数据准确性原则。船公司应确保其所提交的数据不是其有计划或故意地被扭曲。它们应识别并减少任何导致数据不准确的原因[1]Article4.5。第六,数据真实原则。第4.6条规定,船公司应合理地确保监测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监测具体方式
MRV 法案第5条规定了有关船舶排放数据监测和报告的具体方式。根据该条,船舶所有人有权自主选择附件一所载的燃油加载记录(Bunker Fuel Delivery Notes)、船舶燃油箱监测(Bunker Fuel Tank Monitoring)、可测船舶燃料燃烧过程流量(Flow Meters for Applicable Combustion Process)或直接的排放测试(Direct Emission Measurements)的其中之一来监测本船温室气体排放状况。这种安排的主要目的在于尽量利用船舶现行配载记录来监测、报告和认证船舶二氧化碳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避免给船舶造成额外管理负担。同时,条例还规定,船公司有责任定期对监测方式有效性进行评估,确保其反映船舶结构和机械现状。
3.报告内容
MRV条例规定,在2017年8月31日前,船公司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监测计划,计划内容应完整、透明,且包括以下要素:①船舶以及船公司的相关信息,如船舶名称、船舶IMO 注册号和船舶注册地;船公司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等[1]Article6.3(a),(b)。②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源,如主动力、附属动力、锅炉以及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描述以及上述设备改装情况的说明,同时还包括对燃油使用种类的说明[1]Article6.3(c),(d)。③航程以及船舶舱载燃油消耗情况监测程序[1]Article6.3(e),(f),(h)。④所用燃油类型的单一排放因子,在使用替代燃油时,其排放因子的计算方式等[1]Article6.3(g)。
认证机构将根据法案第6、7条的相关规定审查船公司递交的监测报告的内容,同时根据法案第8、11 以及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来审查排放报告内容。确保所递交的报告内容符合规定[1]Article13。
认证机构由独立于船公司或船舶经营人的第三方机构担任,仅按照规则为公共利益而运作。因此,认证机构以及其他类似法律实体及其任何组成部分本身不能是一个船舶公司货船舶经营人,也不能是船公司股东或所有者。总之,认证机构不能和船公司有任何可能影响到其独立和公正地位的关系[1]Article14.1。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系根据第11条审查、评估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检测体系以及所报告的排放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可信性以及正确性[1]Article14.2。
为确保船舶提交数据的准确性,认证机构将根据船舶动力系统来推测船舶提交的监测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并审查、评估所有数据源以及所采用的计算方式来识别不同计算步骤可能导致的数据不准确的风险。同时,船公司有责任提供必要的附加信息以便利认证机构执行认证程序,而认证机构还会在认证过程中采用抽查的方式来审查报告数据以及信息的可靠性[1]Article15.4。
如果认证机构审查认为船舶有关报告符合法案第11~15条以及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时,认证机构在发布认证报告的同时,将向该船舶授予一份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符合证明有效期为18个月[1]Article17。从2019年6月30日起,在欧盟成员国港口内或从欧盟成员国港口驶离的船舶应随船置备有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其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义务[1]Article18。成员国应确保其本国船舶以及任何在其港口国管辖范围内的船舶置备有效排放认证文件。
对于未按规定置备排放认证文件的船舶,成员国将对其处以罚金。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罚金有效执行。罚金数额应至少与成员国处理陆上企业违反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时所处的罚金相当,同时也应该确保罚金对于刺激船舶有效遵守该规定是有效、恰当和有说服力的[1]Article 20。
对于在报告期内未遵守有关检测和报告义务的船舶,成员国港口当局将向该船开出驱逐令,同时向欧盟委员会以及欧盟海洋安全委员会通报,并通知其他成员国以及船旗国。一旦船舶被驱逐,其他欧盟成员国将禁止该船进入港口,除非该船随后根据条例第8~12条的有关规定补充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向颁发禁令的港口当局递交了有效符合证明。
此外,欧盟成员国之间应就此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和合作机制,确保监测和报告机制的执行。如果情况允许的话,还应包括国家之间对有关处罚执行措施的彼此认可和执行。任何成员国的处罚执行措施必须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海洋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国以及船旗国。
欧盟MRV 将在20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所有进入欧盟成员国港口的船舶都将遵守上述规则。尽管欧盟MRV 并未对船舶装备上另外做出要求,但其对船舶经营人在船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的监测和记载上提出了较往常更多的要求。欧盟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自2009年以来,中欧贸易额保持20%以上的年增长速度,其中中欧贸易90%以上通过海运完成。因此,对于欧盟MRV的实施,中国海运企业应保持高度关注,未雨绸缪,及时做好相关准备。
[1]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from maritime transport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U)No 52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