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野下的新闻侵权及解决方式研究

2014-04-06 06:10王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救济纠纷当事人

王鹏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510520)

民法视野下的新闻侵权及解决方式研究

王鹏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510520)

随着我国媒体事业的日益发展和繁荣,新闻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众视野。从狭义上说,新闻侵权其实是一种民事侵权,适用于《民法通则》,但又有别于其它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包括新闻程序中的错误、新闻传播利益的驱使和新闻内容的不当,其主要解决方式包括合意性与决定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强制性与选择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民法;新闻;侵权纠纷;解决方式

一、民法视野下的新闻侵权概念

新闻侵权虽然由来已久,但对其概念的界定仍处于众说纷纭的阶段。其实,对新闻侵权的界定,可以从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去理解。狭义上的新闻侵权就是一种民事侵权,其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责任的界定均与民事侵权一样;而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则是,任何因为新闻侵权而引发的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均属于新闻侵权的范畴。

(一)新闻侵权的界定标准

1.时间标准,新闻侵权必须是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侵权,侵权发生的原因也系新闻传播造成。新闻侵权要与“广告侵权”区分开。新闻机构在日常新闻传播功能之外,会从事各种广告宣传活动,这些行为所引发的侵权仅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而非新闻侵权。

2.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离不开侵权主体。在新闻侵权中,侵权主体较为复杂,新闻源提供者、新闻作者及新闻机构均可能成为侵权主体。没有新闻源提供者就没有新闻可言,新闻作者是新闻的制造者,而新闻机构则负责传播这一新闻。如果涉及侵权行为,那么以上三方均为共同被告。但新闻工作者隶属于新闻机构,其撰稿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实际侵权主体应为新闻机构。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转载、引用行为也愈来愈普遍,在这种情况下,转发媒体如果损及他人利益,也应当被列为被告。

3.主观标准,新闻侵权与民事侵权一样,也应判定侵权者的主观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创作新闻作品时已经意识到这种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而又故意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视为故意新闻侵权。如果新闻侵权人在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自己新闻作品的危害性,或者以为可以避免侵权危害,却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此时,可判定为过失新闻侵权。

4.新闻侵权的客体。新闻侵权的客体也较为特殊,一般而言,新闻侵权侵犯的都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荣誉权等。新闻侵权还有一项特殊之处在于,新闻侵权必须是实质上对受害人造成了损害,而且必须是严重的损害,否则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也会因此受到威胁。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形式

1.诽谤。在新闻报道中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给受害人带来名誉权的损害,即可被认定为新闻诽谤。新闻诽谤的形式取决于媒介的形式,可能是文字,也可能是语言。

2.侮辱。新闻侵权中的侮辱,一般是指通过文字或语言对受害人进行侮辱,新闻中的措辞不当或过分夸张都易引起此类问题。

3.失实。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如果新闻报道不实,就会形成假新闻。假新闻的传播不但会破坏媒体的公信力,也会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新闻报道失实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故意造假,则视为故意;因调查不到位而引发的失实,即为过失。

二、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

(一)新闻程序中的错误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现代新型媒体,在新闻的采写、编辑、发布、转载等流程中,都有可能产生新闻侵权行为。比如:新闻采写过程采用偷拍的方式进行取材;未采访到当事人,只是一味听取旁观者的言论,没有以事实为基点的新闻写作;在新闻的编辑过程中,未加考证滥用图片。这些行为都可能引发新闻侵权。

(二)新闻传播利益的驱使

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哗众取宠或提高收视率,在未经充分考证的情况下,选择一些“劲爆”的新闻,过分追求新闻的传播效果,而有意忽略了新闻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新闻侵权,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新闻内容的不当

大多数新闻侵权行为都来自新闻内容的问题。比如:将一些未经证实的消息作为事实发表,很可能对当事人或被报道客体带来损害。一些未经受访人同意,属于受访人隐私的内容,一经新闻发表自然就构成新闻侵权。由新闻内容引起的新闻侵权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都不阻碍其新闻侵权行为的成立。

三、新闻侵权的主要解决方式

(一)合意性与决定性的纠纷解决

一般而言,纠纷的解决主要分为合意和决定两种类型。民事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依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意的解决方式即是指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方式达成合意,又根据是否有第三方参与和解而分为合意式的解决方式与决定性的解决方式。

合意式的解决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调,在如何解决纠纷的方式上达成共识,并形成具体的解决方案。一旦达成合意式解决方式,就需要签订相关协议书、调解书。合意式解决其实是双方对事情结果承认与妥协的过程,双方同时作出让步,尽快解决纠纷。

新闻侵权纠纷很多情况下都采用的是这种合意式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纠纷事由进行协商和谈判,通过直接沟通的方式获得双方谅解。当然,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双方具有不可调和矛盾的情况下,但如果双方仅仅是对新闻作品中的部分细节存在认知差异或误解,则可通过简单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决定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则适用于更为严重的新闻侵权纠纷。此时,需要严格引入第三方,如法院及其他社会组织来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如果诉诸法院,就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一般而言,决定性的新闻侵权纠纷解决方式适用于双方具有难以调和矛盾的情况,此时,如果仅采用合意式的解决方式,则很可能引发双方当事人的激烈冲突。而采用决定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判结果,然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执行调解结果。

(二)强制性与选择性的纠纷解决

按照双方当事人是否对纠纷解决方式达成一致,可以将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分为强制性与选择性两种纠纷解决方式。

强制性纠纷解决方式采用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程序,其裁判结果也具有决定性,因此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一方发起,经过合理合法的法定程序,最终作出正式的判决,另一方则要按照法院的裁判结果执行。

选择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则具有很大的自由性,但它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发起,不能单凭一方意愿而决定。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通过书面约定、口头承诺等方式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或寻求调解,或寻求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分歧较小的新闻侵权纠纷解决。

(三)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

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可根据纠纷解决主体的性质划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江湖报仇手段是最早的自力救济方式,这是在法制尚不健全、体制有待完善的情况下,人们依靠自我力量实现“报仇雪恨”的方式。这种方式显然不为现代文明所容忍,现代文明能接受的自力救济方式一般为“和解”、“协商”等效率高、成本相对较低的救济方式。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需要双方合意,矛盾双方均有和解的愿望,且能理性地对待各种纠纷。

社会救济则需要民间社会团体的介入。对于新闻侵权纠纷,往往需要专家、专业团体介入,比如记者协会等民间专业团体,这样纠纷的解决才更加公平和公正。通过社会救济解决新闻侵权纠纷,可分为调解和仲裁两种形式。这种新闻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并非发生严重分歧、尚且存在和解可能的情况,在这种纠纷的解决机制中,行业规范要“高于”社会规范。

公力救济一般意义上就是指国家公权力所参与的社会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依赖与公共权力机关,所依照的解决规范则是国家相关法律。在公力救济中,一般由法院充当重要角色。双方当事人要想解决纠纷需要采取诉讼程序来解决。

新闻侵权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公权机关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还需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如新闻出版的流程、运作模式等。新闻侵权纠纷既是民法意义上的纠纷,同时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果公权机构对新闻专业知识不够了解,就极易出现失误,导致判决不公,救济不力。

在新闻侵权案件审理中,新闻纠纷的公力救济仍然缺乏足够的专业性,造成了类似案件的审理出现极大差异的情况。目前,我国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审理新闻侵权案件,而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与新闻侵权之间的纠葛也处于相对混沌的状态,这些都给新闻侵权纠纷的公正、公平处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1]柳宗华.民法视野下的新闻侵权构成问题探析[J].南方论刊,2008 (5).

[2]杨立新.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J].中国法学,2011(6).

[3]邱平荣,朱明飞.新闻侵权及其归责原则初探[J].政治与法律,200 3(6).

[4]王泽华.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之防范[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5]张旭东,沈荔娟.和谐社会视野下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6]吴振举.新闻侵权预防体系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3(13).

D923

A

1673―2391(2014)06―0117―02

2014-03-24 责任编校: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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