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剑琳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赖剑琳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的发案数居高不下,但作为反腐主力的检察机关的查案数却有所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是检察机关在破获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种种不足和缺陷,如侦查权的弱势地位,侦查力量分散、效率低,职侦环境差,侦查人员素质不能适应斗争需要等原因束缚和削弱了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应该主动出击、发现与搜寻职务犯罪线索,强化职务犯罪侦查的地位,充分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灵活运用策略,信息导侦,科技强侦,不断丰富侦查手段方法,提高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协同作战能力,排除干扰和阻力,有效破解职务犯罪侦查的困境,扭转职务犯罪侦查不力的局面。
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侦查困境
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的发案数不断上升,但是检察机关的查案数却在大大下降。为何曾是反腐主力的检察机关的查案数不断下降?其中固然有职务犯罪案情复杂、犯罪分子手段隐蔽狡猾、职务犯罪侦查干扰多阻力大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同时也有检察机关在侦查业务管理、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试从侦查的角度分析当前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检察机关克服困境的相关对策。
(一)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
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拥有强大的侦查权;公安机关对一般刑事案件有多种多样的灵活的侦查手段;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在其特定的领域范围内享有侦查权;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运行与上述机关相比,可用的侦查手段、方法不仅单一,并且受到的限制很多,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侦查手段方法,在检察机关的侦查实践中却很少用到。在对职务犯罪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检察院又面临种种尴尬的境地:其一,拘传和拘留由于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很难在短时间内攻破犯罪嫌疑人,严重脱离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二,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执行,不同于公安机关有协警、治安积极分子等大量基层力量的协助。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而职务犯罪大多犯罪情节较严重,法律规定与实际有差距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使检察机关难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有效掌握和控制,严重影响到侦查办案的顺利进行。其三,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然而公安民警完全不熟悉案件情况,不仅增加了保密难度,亦可能贻误最佳办案时机。其四,逮捕是唯一较适用的手段方法却又容易造成逮捕权的滥用。
除了以上因素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和隐蔽化,导致检察机关仅靠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侦查取证难度大。因此,要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就必须采取特殊的侦查手段方法,如技术侦查、秘密侦查。但在实践中,新刑事诉讼法仅对检察机关决定运用技术侦查作了规定,并且有着十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而且检察机关不能具体执行技术侦查措施,而要交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具体实施。这不仅不适应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甚至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延误了侦查时机。
(二)缺乏统一的侦查职务犯罪的主体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力量分散,严重影响了侦查效率
我国的反腐败机构不仅有检察机关,还有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及预防腐败部门。其中,审计部门是专门的监督机构,履行经济监督的职能;预防腐败部门是近年来新成立的反腐机构,赋予其类似香港廉政公署的职能。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腐败犯罪常常是由纪委、监察、检察机关共同负责。纪委、监察有“两规”、“两指”的法宝①“两规”,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第28条规定的“调查组有权按照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指”,是指《行政监察法》第20条规定的“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大案要案多由纪委牵头,检察机关往往处于配合的被动地位,使得侦查人员的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虽然我国的反腐部门很多,但在侦查领域都是各自为战,没有真正发挥最大的侦查效能,难以形成反腐败的合力。
(三)职务犯罪侦查环境差
1.信息来源比较单一,缺乏发现犯罪线索的有效途径,案件发现难。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群众举报是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但是近年来,群众举报线索明显减少且线索价值降低。[1]原因在于: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即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所以有些群众对职务犯罪“恨不起来”,丧失了举报的动力;我国诉讼制度设计不合理,法律对证人的应有保护规定不够完善,证人的法律地位低、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群众因担心遭受被举报人报复而不愿举报、不敢举报;有关的案发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检举、不揭发;有关部门如纪委、审计、海关、税务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或其他方面的影响也不移送案件,而职务犯罪嫌疑人更不愿意主动投案自首。[2]
2.侦查工作干扰多、阻力大。由于大多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水平和知识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有着庞大复杂的关系网,加上本身的犯罪性质使得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抗性极强,不仅自己坚不吐实、实施反侦查,而且还有关系人四处活动,企图消极对抗侦查。更有甚者,个别领导“打招呼”、出面说情甚至设置障碍,以权压法,使侦查工作步履维艰。
(四)侦查人员的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
1.目前,检察系统内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侦查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经过专业教育和训练的人员较少,往往凭经验办事。[3]因此,当他们在地位、知识、阅历都比其高的对手面前往往束手无策、难以对抗。少数侦查人员还存在畏难情绪,怕办案出错被追究责任,存在“守阵地”、“无过便是功”、“不干不会错”等错误思想,因此压案不办,求稳怕乱,导致办案裹足不前。[4]
2.侦查人员的观念、手段方法原始落后。目前,多数检察机关的技术装备比较落后,绝大多数的办案部门仍然停留在“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靠熬夜、拼体力等原始方式侦破案件,侦查工作主要靠挖口供,而其他的方法手段匮乏,固定证据的现代化手段运用极少,现有的侦查设备和手段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5]
3.个别侦查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拒腐防变能力差,关键时刻经不住诱惑,放弃原则,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重阻挠了侦查工作的进行。
4.考核制度过于机械和僵化,难以发挥团队精神。有的考核机制虽然借鉴了市场竞争机制的经验,但由于相关因素的不协调,实际上调动不了侦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一)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地位,丰富和完善侦查手段,使检察机关能充分行使侦查权
1.要在继续保证传统的合法有效的侦查手段和侦查策略充分运用的基础上,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的工作细则,对技术侦查措施在申请、审查、批准、执行、监督、证据转化等方面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能够真正运用技术侦查权,以达到公秘结合,更灵活、有效地开展侦查工作,不断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2.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合法合理运用策略,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各地采用特殊强制措施的经验,尽快建立健全如无证搜查、隔离审查等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有利有效的特殊侦查制度。
3.对于举证责任倒置和配套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要给予足够重视,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特殊证据制度。这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也有利于侦查部门更加明确侦查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方向、范围和内容。
(二)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基础工作,主动探寻职务犯罪线索,主动出击,广辟案源
必须重视建立多渠道、宽视野、多层次、全方位地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
1.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健全与完善举报制度和证人保护,密切联系、依靠群众,激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
2.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公诉、控申、监所检察等部门与侦查部门直接配合、信息沟通反馈的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与效率。[6]
3.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纪检、财政、审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制度,以确保这些部门能及时移送在其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职务犯罪的线索。
4.善于捕捉各种信息,从自侦案件中深挖犯罪线索,以及从掌握的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拥有多处房产、送子女出国留学等)中分析、研究、筛选、发现案件线索。
5.设置专门的情报机构和人员,对举报材料和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进行筛选、研判,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情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起上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情报信息联网、资源的共享,强化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
6.在一些高档消费、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典当、博彩、信托寄卖、拍卖行业物建特情,进行阵地控制,从中及时发现异常。
(三)善于营造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排除干扰
1.依靠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与支持,适时造势,将发布通告、开展专项斗争、特赦等策略灵活运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发挥检察长的带头作用,克服办案中的困难。检察长的领导不仅能鼓舞侦查人员的办案决心,同时能通过检察长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关系网的不当干扰。
3.侦查人员要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不畏权势,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廉洁奉公。
(四)提高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强化策略意识,讲究斗争艺术
1.充实壮大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一是侦查人员要更新观念,注重侦查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培养。侦查人员应多学习、多思考,提高自身逻辑、形象和灵感思维能力,善于分析、解决问题,变审查、调查为侦查;注意办案程序的合法高效,快速寻找、固定证据。二是切实加强学习与培训,强化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拓展他们在经济、科学技术、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知识面,培养侦查人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勤于思考,善于总结,不断提高侦查能力。
2.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相对独立地进行侦查的权限和身份保障,是排除职务犯罪侦查的干扰和阻力、依法进行侦查的根本措施。
(五)科技强侦,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
检察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技术力量的培养,造就一批有扎实的业务知识功底、经验丰富、操作技能好的科技骨干,培养一批熟悉法律与外语、有现代化科学知识、敬业精神强的科技人才,从整体上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
加大对侦查科技的投入,改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科学技术装备。如侦查中可利用手机GSM阻截器、红外夜视仪、闭路电视系统、微光电视系统、电子跟踪控制等技术手段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监视控制,了解掌握其行踪,不仅能有效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灭迹,辅助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实行,而且有助于发现犯罪嫌疑人背后的关系网,扩大侦查范围。
合理运用心理测试与催眠、电子信息破译等先进科学技术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扩大战果。
依法应用侦查技术,通过刑事科学技术更多地发现、提取、固定犯罪证据,通过物证鉴定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虽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诸多困境与挑战,但只要建立起强有力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切实提升侦查人员的素质,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以信息导侦、科技强侦为重点,一定能有效应对挑战、破除困境,开启职务犯罪侦查的新局面。
[1][5]陈晓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困境和出路[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8):83,84.
[2]姚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和解决对策[J].中国检察官, 2008(9):36.
[3]管光承,刘莹.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破案率低的原因及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66.
[4]郑加佳.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0(10):153.
[6]孙琰冰.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四对策[J].人民检察,2011(10): 77.
D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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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06―0011―03
2014-02-22 责任编校:边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