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军哲,崔 龙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公安局 刑警大队,吉林 龙井133400)
完善刑事侦查现场勘查工作的初步思考
曹军哲,崔 龙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公安局 刑警大队,吉林 龙井133400)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重要基础工作。新刑诉法的颁布与实施,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着工作不规范、侦查与技术脱节、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欠缺等问题,极大地影响着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现场勘查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相关监管机制,加大侦查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现场勘查能力。
现场勘查;刑事侦查;案件现场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同时也对我国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场勘验工作作为收集刑事证据的重要途径,面对当前法律对刑事证据收集提出的严格要求,如何在新时期做好现场勘查工作、确保刑事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推动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刑侦部门对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高度重视,为侦查破案和日后的诉讼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办案民警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疏漏,导致后期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情况屡见不鲜。当前,基层办案民警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场勘查工作不够规范化。现场勘查是刑侦工作不可忽略的一个环节,现场勘查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案件侦查的成功与否。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形势的变迁,现场勘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实现现场勘查工作的规范化,是侦查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的现场勘查工作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基础建设滞后,法律体系不完备,物证管理较松散,甚至存在违法违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实现我国现场勘查工作的规范化十分必要。与其他法定侦查措施相比,现场勘查工作具有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工作过程中所受内外部监督相对较少,难以用直观方式进行有效的考核,即使出现偏差和失误,也很难当场发现。勘查工作结束后,犯罪现场因生产、生活等原因往往难以恢复原状,不像其他侦查措施一般有再次补救的余地。因此,侦查人员感慨地说,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是份“良心活”。
第二,勘查工作中顾此失彼留下缺憾。犯罪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场所和重要措施,对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通过现场勘查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明确案件性质、查明犯罪事实、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为侦查破案、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客观有力的犯罪信息。但是,现场勘查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习惯于常规思维,往往出现重视中心现场忽视外围现场、重视手印足迹提取忽视微量物证的发现等不良现象。
第三,现场保护工作不力。有效的现场保护,不仅可以避免现场痕迹、物证受到破坏,而且可以防止现场信息泄露,为勘查工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然而,一些侦查人员不能严格执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未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力保护现场,导致现场遭到破坏、物证丧失而留下许多遗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第一款规定:“发案地派出所、巡警或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但当前有些基层派出所、巡警队民警缺乏现场保护知识,无法及时有效地完成第一时间保护现场的任务。
第四,固定保全证据能力差,物证提取合法性遭质疑。一些侦查员不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不依法制作笔录,不重视邀请见证人制度,虽然收集到了相关物证材料,但是因缺乏合法性而引发争议,甚至导致证据能力丧失,为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埋下伏笔。
第五,侦查工作与技术工作脱节。一些公安机关将刑事技术与侦查业务截然分开,技术人员单纯负责技术,侦查人员只负责破案,表面上看似有利于侦查工作专业化,实际造成不同程度的侦技脱节。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前后不交流,难免出现现场勘查工作不细,现场分析不到位等情况,极易导致侦查工作出现偏差,甚至走入误区。
对于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完善。
第一,建立更加完善的现场勘查制度。现场勘查是侦查的首要环节,是案件进入法律程序的开始。因此,在现场展开的勘验检查工作是否合法、有效,既决定着案件侦破的成败,也关系到案件的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所以,要建立完善科学的现场勘验体系,使现场勘查工作规范化。
第二,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英美国家重程序的观念,与他们的法律传统和相关诉讼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如英美国家的警察作证制度(在美国,62%的法庭证人是警察)、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在无形中要求刑事侦查人员必须依法进行现场勘查。刑事侦查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不仅要对中心现场仔细勘查,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还要注意现场外围的勘查工作。如通过对现场外围勘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痕迹或者逃跑路线,提供侦查方向。
第三,要加大刑事侦查人员的培训力度。侦查部门在完成日常工作的情况下,应确保每位基层侦查员每年有参加学习的机会。通过正规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能力,切实掌握现场勘查的规范化要求。
第四,要建立相关监管机制。一方面通过对办案卷宗等案件材料定期评比、检查,不断增强现场勘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在深化检查活动中发现自身的弱点和不足。另一方面抽选核查案卷中提到的见证人,确保每一位见证人都能对物证有效性进行证明,提高诉讼成功率。
第五,要加强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工作之间的协作与交流,杜绝侦技脱节现象。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在现场勘查工作前后深入交流,共同探讨案件相关情况。实践证明,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的有机结合是提高破案效率的有效途径,能够使破案工作少走或不走弯路。
2012年10月23日,时任公安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能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性、专门性工作,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多年来,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取得了突出的建设成果和应用实效,在公安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动态化、信息化社会条件下,要更加重视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加快提高现代化建设水平,努力提升科技破案能力和规范执法能力,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我们相信,随着公安机关对刑事科学技术的愈加重视,公安侦查工作将日趋完善和规范,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和谐社会方面,一定能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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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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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06―0020―02
2014-02-18 责任编校:边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