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万鸿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公安情报学系,辽宁 沈阳110854)
新刑诉法视野下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实施
闫万鸿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公安情报学系,辽宁 沈阳110854)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认了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又进一步作出了程序性规范。正确实施控制下交付,要明确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概念,认识其作用,掌握控制下交付与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之间的异同,了解控制下交付的形式。在侦查实践中,组织实施控制下交付,要注意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程序性、安全性和秘密性。其实施要点包括:研究案件情况发现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条件、作出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决定并制订实施方案、涉案物品的流通与控制、交付时的控制与抓捕。同时,在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恰当使用其获取的证据等三方面的问题。
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是来源于国际公约的一个概念。我国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中将“控制下交付”定义为“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者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本公约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按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的人”。我国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中,“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2条对“控制下交付”也作出了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基本相同的界定。在这两部公约中,控制下交付的“货物”,不局限于毒品,而且扩展到了非法贩运、交易的武器、珍稀动植物制品、货币及其他走私物品违禁品。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控制下交付最初主要运用在毒品犯罪侦查工作中,但对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在相当长时间内处于空白状态。长期以来,控制下交付的侦查实践工作都是以公安机关内部文件的方式来进行规范的。2001年湖南省公安厅颁布的《关于办理毒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一改以往“布控”的说法,第一次使用了“控制下交付”这一法律术语,并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之后,公安部禁毒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内部规定,就控制下交付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立案、管辖、报批备案、组织实施、涉外案件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制定了较详细的规范,成为侦查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重要依据。①陈永生、蔡其颖:《控制下交付的历史沿革探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同时,把“控制下交付”的定义表述为:“控制下交付是指禁毒执法机关在明知毒品运输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继续运输,或是在查获毒品后,采用伪装手段,使毒品继续‘正常’运行,同时秘密监控其运输过程和交付地点,以期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②公安部政治部编著:《禁毒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
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151条第2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公安部以新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制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第263条对控制下交付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至此,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得到了确认。
(一)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概念
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简称“控制下交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对涉案物品或其替代物运用各种方式方法予以严密控制,并假意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向流转,以便查明案情、获取证据的一项秘密性侦查措施。对于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概念,我们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理解:
1.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跟据侦办案件的具体情形,可以采取控制下交付。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定侦查措施。
2.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审批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控制下交付虽然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侦查措施,但由于其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秘密性突出等不同于其他侦查措施的特点,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适当限制,要求在使用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时,由公安机关具体办案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才能实施。
3.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涉及给付涉案物品(替代物)的犯罪活动。此种犯罪活动的核心往往围绕着给付的涉案物品展开,该涉案物品或其替代品,既是犯罪活动交付的客体,又是公安机关予以控制的客体。具体而言,控制交付的既可以是涉案物品包括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也可以是代替涉案物品的替代物。
4.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关键在于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对涉案物品予以严密控制。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时,根据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情况,精心设计,综合运用技术方法、人力资源,将涉案物品(替代物)的流转、交付过程秘密监视,完全置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
5.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目的是查明案情、获取证据。公安机关之所以使用控制下交付,就是因为常规侦查措施难以查明某些涉及给付涉案物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结构、幕后成员,难以获取其违法犯罪的证据材料,只有通过控制下交付的形式,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暴露犯罪成员的真实身份、秘密获取其犯罪的证据。
6.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性质是一项秘密性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是法律规定的具有秘密性的侦查措施,无论是在审批阶段、计划阶段,还是在实施阶段,甚至是在诉讼阶段,都体现出秘密性的特点。
技术侦查措施、隐匿身份侦查措施以及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三者的共同点在于均属于秘密侦查措施的范畴,均具有秘密性的特点。不同点在于技术侦查的突出特点是利用高科技开展侦查活动,即突出的技术性;隐匿身份侦查的突出特点是派遣人员使用隐匿身份的方式直接“参与”犯罪活动,派遣人员与侦查对象直接接触,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控制下交付的突出特点是只适用于给付性犯罪案件中,侦查过程中强调涉案物品的有效控制,以达到人赃并获的目的。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侦查过程中,三种侦查措施可能会存在着交叉、共同使用的情况。
(二)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作用
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对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案件具有独特的作用。这类犯罪活动,往往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较为隐蔽(如绑架勒索案件),需要利用控制涉案物品、现场交付的形式发现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
1.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有利于发现犯罪及其组织。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往往涉及面很广,甚至于跨国跨地区,犯罪嫌疑人员相对较多且通常是一个严密的整体。公安机关侦査部门在发现案件时,通常首先是从发现个别携带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者开始,如果此时就开始抓捕,难以发现犯罪组织及其幕后成员,往往造成“打草惊蛇”,使案件侦查陷入僵局,而通过已有的线索和起获的涉案物品,经过精心策划和准备,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通过“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图让涉案物品顺利运输、安全交接”这一诱饵,就可以掌控其他的涉案人员进而发现幕后主使,有利于发现整个犯罪组织。
2.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在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对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控制以及交付,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可对犯罪组织的成员挖掘、犯罪组织的结构掌握、犯罪组织的活动方式、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的手段方式、犯罪的资金往来等证据材料全面掌控,特别是对于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交易现场的人赃俱获,能够形成完整、确实的证据链条,最终使犯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3.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有利于预防犯罪。通过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能够使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深入全面地掌握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公安机关由此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并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综合治理,将此类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4.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有利于国际侦查合作。按照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积极开展跨国、跨区域的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共同打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枪支犯罪等给付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有利于国际侦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
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根据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地域不同进行分类
按此分类可将控制下交付分为国内控制下交付与涉外控制下交付。国内控制下交付是指控制下交付发生在本国领土内,并由该国的侦査机关组织实施,适用该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侦查行为。涉外控制下交付是指控制下交付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并由多个国家的侦查机关联合组织实施,需要由多个国家或地区以国际条约或合约的形式予以规范的侦查行为。
(二)根据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涉及给付物品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此分类可将控制下交付分为原物控制下交付与替代物控制下交付。原物控制下交付,也称“原装移动”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仍然用犯罪活动中的毒品、违禁品或者财物实施控制下交付。替代物控制下交付,也称“无害移动”控制下交付,是指将犯罪活动中的毒品、违禁品或者财物取出或者用其他物品替代而后实施的控制下交付。在侦查实践中,前者有利于迷惑犯罪嫌疑人,具有真实性,更考验侦查机关的现场控制能力;后者有利于减少损害,降低风险,更考验侦查机关的整体控制能力。
(三)根据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给付物品运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此分类可将控制下交付分为人货同行控制下交付与人货分离控制下交付。人货同行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雇佣的人员直接运送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而采取的控制下交付。在侦查实践中,该运送“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人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派遣隐匿身份人员担任。人货分离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査机关利用邮政、快递公司、物流渠道、航空铁路托运、货物进出口等方式运送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进行的犯罪活动而采取的控制下交付。
(四)根据控制下交付涉及犯罪的类型不同进行分类
按此分类可将控制下交付分为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走私犯罪控制下交付、绑架勒索犯罪控制下交付等。之所以根据控制下交付涉及犯罪的类型不同进行这样的分类,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时候,必须研究不同类型犯罪存在的差异性和使用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不同实施要点,由此发挥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最大效能。
在组织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时,要注意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程序性、安全性和秘密性。这四方面要求相辅相成,是一个统一体。必要性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前提,程序性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条件,安全性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原则,秘密性则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保障。
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必要性,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时候,要根据犯罪活动的特点、犯罪的类型、是否涉及给付物品以及该物品的特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深入分析,在确有必要的基础上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也是法律法规“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要求的具体体现。“确有必要”体现在:如果不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一是难以发现犯罪活动的组织成员和幕后主使;二是难以获取证明犯罪过程的证据材料;三是没有该物品交付行为,难以获取定罪量刑的有效证据材料。
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程序性,是指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必须经过办案部门的申请,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决定,才能够在案件侦办中实施。这也是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合法性来源,而且“申请”、“决定”的过程需要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这体现了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严肃性,严禁非法使用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安全性,是指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必须注意稳妥,能够采取必要和可能的监控措施严密控制“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动向,确保其在控制过程中不至丧失,在交付过程中不至被犯罪嫌疑人察觉。这是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基本原则。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要精心设计、反复推敲,并使用可靠的技术方法、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隐匿身份人员开展侦查工作。
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秘密性,是指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实施必须在隐蔽状态下实施,除公安机关参与控制下交付实施人员之外其他无关人员均不能知悉。这是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切实保障。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情报信息来源、实施申请与决定、实施过程与参与人员,乃至获取的证据材料等都要注意秘密性要求,防止发生不可预测的后果。
(一)研究案件情况发现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条件
这是控制下交付实施的起点,也是寻找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切入点。一般来说,侦查部门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如果遇到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并且需要通过对该涉案物品进行控制下的流通、交付,以便发现该犯罪组织成员、获取犯罪证据材料的案件情况,就可以考虑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在侦查实践中,发现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条件的案件情况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情报信息。通过犯罪情报信息,侦查部门获悉涉案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而犯罪活动不清、人员不明时即可考虑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二是海关、边检、出入境以及行政执法等部门的通报。通过海关、边检、出入境以及行政执法等部门的通报内容,择机采取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三是巡逻盘查。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巡逻盘查等工作中,对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或涉案财物,可以视情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四是案件侦查中的决策。侦查部门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对于难以查清案件人员情况、证据材料有限,而又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情况,侦查部门可以作出使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决策。如在侦办绑架勒索案件过程中,绑架犯罪嫌疑人员不清,人质安全不明,时间有限,情况紧急,此时可以假意按照绑架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准备赎金,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交付时,将绑架犯罪嫌疑人抓获。
(二)作出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决定并制订实施方案
侦查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发现符合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条件,要进一步分析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可行性,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申请报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分析之后,签署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决定。侦查部门在获知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决定以后,应当深入分析案情、制订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实施方案。一般来说,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目的。侦查部门应当反复研究案件,明确犯罪的类型和特点,对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对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目的要清晰明确。
2.涉案物品的种类以及采取控制下交付的形式。侦查部门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种类及其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要谨慎选择控制下交付的形式。一般来说,涉案物品数量较少、危险性不大,并且犯罪嫌疑人警惕性较弱的,可采取原物控制下交付,反之则应采取替代物控制下交付。
3.涉案物品流通过程中的控制方案及其取证方式。侦查部门在制订涉案物品流通过程中的控制方案及其取证方式时,要根据案件情况,以及获取的该物品的性状、包装捆扎以及可能的流通渠道等情报信息,制订具体控制、取证工作方案。
4.涉案物品交付过程中的控制方案及其取证方式。侦查部门应当制订涉案物品交付过程中的控制方案及取证方式,具体包括可能的交付地点及其环境、埋伏力量的分布、架设器材的选择等。同时应当对交付过程中是否实施抓捕、抓捕的方案等事项予以明确。
5.跨省区流通、异地交付的侦查协作。如果涉案物品可能跨省区流通,在异地实施交付,那么侦查办案部门要制订计划,并根据有关侦查协作的规定,做好上报工作,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统一指挥。
6.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在控制下交付实施方案中,侦查部门应当明确制订涉案物品脱离控制、隐匿身份人员不可靠、技术侦查措施不到位、幕后犯罪嫌疑人不现身等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及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充分考虑可能会中止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方式等。
(三)涉案物品的流通与控制
侦查部门在涉案物品控制下的流通环节,要根据案件情况,全面获取该物品的性状、包装捆扎以及可能的流通渠道、流通路线、流通方向、接触人员等情报信息,并使用科学可行的取证方式,公秘结合,综合运用技术侦查措施、隐匿身份侦查措施,以及视频侦查措施全方位地开展控制、取证工作。
(四)交付时的控制与抓捕
侦查部门在涉案物品交付前,要根据案件情况和情报信息以及物品流向等预判可能实施交付物品的场所,实施埋伏力量、架设器材、定点监视;侦查部门在涉案物品交付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总体部署严密取证,如果有拘捕需要,要确保人赃并获。侦查部门在涉案物品交付后,成功获取交付现场的证据材料以后,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及时布置力量进行全面抓捕。在这一工作过程中,如果有隐匿身份人员参与交付行为,侦查部门要注意对隐匿身份人员的安全撤离和恰当保护;如果使用技术等侦查措施实施监控,侦查部门要注意对技术侦查手段的掩护、对技术侦查器材的保护,避免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在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充分准备,统一指挥。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是一项涉及面广、具有侦查谋略的专门工作,必须深入分析案情、严格制订实施方案,从人员力量、器材装备等多方面进行充分的准备。同时,侦查部门从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使用的审批阶段开始,就要高度重视其统一指挥问题,如果涉及多个省区、跨多个部门,一定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由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协同作战。
二是严密控制,安全保密。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核心是对涉及给付的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严密控制,工作方式是围绕给付的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进行取证和抓捕。因此,只有安全保密地控制住给付的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才能保证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取得效果。在控制过程中,侦查部门使用隐匿身份侦查、技术侦查或者视频侦查等方法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防止监控行为暴露,做到既严密控制又安全保密。
三是获取证据,恰当使用。办案部门在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实施的过程中,要时刻提醒侦查人员加强证据意识,无论是在涉案物品的流通过程中,还是涉案物品的交付过程中,都要通过技术侦查方法、隐匿人员捕捉等多种途径进行取证。取证过程要特别注意涉案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交易人、中间人,还要注意涉案物品所处的地点、环境、流通过程和静止状态。此外,要体现涉案物流通、交易的时间要素。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在运用过程中注意恰当使用,一方面遵守最后使用原则,另一方面注意对取证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的保护。
[1]马海舰.刑事侦查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21-424.
[2]邹明理.关于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理解[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2):110-115.
[3]陈龙鑫.国际禁毒合作中的控制下交付手段研究[J].净月学刊, 2013(6):103-108.
[4]闫万鸿.摸底排查侦查措施探究[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149-151.
D631.2
A
1673―2391(2014)06―0006―05
2014-02-27 责任编校:边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