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在服刑人员教育改造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探析

2014-04-06 05:42陈晓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罪犯监狱

陈晓斌

(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福建福州350014)

自学考试在服刑人员教育改造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探析

陈晓斌

(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福建福州350014)

服刑人员自学考试是国家自考制度和监狱罪犯教育改造体系的有机结合,是自考制度向前发展和监狱教育改造体系进步的体现。服刑人员自学考试在监狱教育改造体系中的地位,强调它对服刑人员自身和社会的功能和价值,以期推动这一活动的制度化建设和发展。

自学考试;服刑人员;监狱;教育改造

自学考试是在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中诞生的一种考试制度和教育形式,它以其独特的灵活性、广泛性深受普通教育之外的社会群体的欢迎,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服刑人员参加自学考试也是随着自考制度的发展而出现的社会教育现象,虽然他们不是自考的主体,但是自考却以其独特的形式发挥着教诲育人的功能,也帮助许多曾经误入歧途的“浪子”重新找回自我。为了更好地发挥自考的教育功能,推进监狱服刑人员自学考试开展,首先必须深入了解这项制度的教育改造功能,并在罪犯改造体系中进行恰当的价值定位。

一、服刑人员自学考试与中国监狱罪犯教育制度的关系

中国监狱工作一贯遵循“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的指导思想,经过广大监狱干警的实践努力和经验总结,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规范、稳定、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教育制度。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明确的条文将这套制度载入法律:“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即‘三课’教育。”从此,我国的罪犯教育工作走上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道路,各个监狱单位依照《监狱法》都建立起了相应的罪犯教育体制,扎实开展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服刑人员自学考试是指监狱相关部门组织罪犯进行的以中等或高等学历考试为主,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2003年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明确提倡:“鼓励罪犯自学,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为他们参加学习和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这项规定成为了服刑人员参与自学考试的法律依据,也确立了自学考试在监狱罪犯教育改造体系中的一席之地。服刑人员虽然在监狱服刑,但也能享受到中等或高等教育。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和学习型社会的建构,以中高等教育层次为主的自学考试必将日益显现出它的价值,与狱内其它罪犯教育活动形成层次互补、形式互补、资源互补。

(一)层次互补

我国目前教育层次大致可以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层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素质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中高等层次文化水平的人才成为社会人力资源需求的主流。

根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组织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中专)教育。”目前,各地方监狱依照规定基本都建立起了完善的初等教育体系,并强制所有符合条件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较好地贯彻国家的义务教育精神。但是在中等和高等教育层次方面,监狱由于条件限制或者其它原因却迟迟难以发展起来。而自学考试形式简单灵活、操作方便,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它的出现使监狱可以有效满足部分罪犯对更高层次教育的需求,并与狱内其它层次教育形成衔接互补,丰富和完善罪犯教育体系,使罪犯能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受教育水平,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

(二)形式互补

目前在我国监狱开展的罪犯思想教育、初等文化教育和技能教育基本都是以社会成员的存在性需要为教学内容,采取传统课堂教学形式,强制学员入学,学员学业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授课教师的指导,这也符合初等教育阶段学员基础薄弱、自我学习能力不足的特征。

自学考试以中等或高等学历为目标,学习内容以社会成员的发展性需要为主,依据个人学习兴趣和能力,自主报名,报考者不受年龄、性别、学历、地域、婚姻、身体条件的限制,可以自由地选择专业,学习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个人纯自学方式,也可以在自学的基础上通过面授、网络、音像教学等形式接受助学。在学习过程中,自学者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有益的培养和锻炼,包括发现、分析、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批判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工学劳逸的自我调节能力,坚忍不拔的自我控制能力等,尤其是自我教育的学习能力得到很好的培养。[1]这对于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更好地发展自我是很有好处的。与狱内其它规定性教育相对呆板的学习方式相比,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开放,在相对封闭的监狱中为广大服刑人员展现了别具一格的学习教育形式,丰富了狱内教育学习体系,形成形式互补。

(三)资源互补

对比社会庞大成熟的教育资源,无论从数量上和质量上,监狱的专属教育资源都是相形见绌的。监狱传统的“三课”教育由于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累积投入,初步具备了一定基础实力。自学考试作为后起之秀,虽然它形式灵活简单,但是要在狱内快速发展,也需要借助现有的狱内资源平台,共享狱内师资、图书馆、教室等教育资源。

同时,罪犯自学考试的发展会产生一批具有高学历、高觉悟的服刑人员,他们可以为监狱的管理、劳动、学习等工作服务,成为其他罪犯的榜样。针对目前监狱教育师资普遍紧缺状况,《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明确指出“可以在本监狱选择服刑表现较好、有文化技术专长的罪犯协助”。很多地方监狱按照规定,都重视开发本监狱内的潜在教育资源,如选取已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大学学历的改造积极分子充当罪犯文化或技术课程的教员,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此外,自学考试还可以利用其灵活的学习教育方式引进狱外社会助学资源,与传统“三课”教育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二、服刑人员自学考试的功能分析

服刑人员自学考试制度以其独特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在罪犯教育改造体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给服刑人员带来了参与高层次教育的机会,使服刑人员能够接触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社会教育发展的成果,在帮助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重新融入社会的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个体和社会两大方面。

(一)个体功能

1.提升道德水平,促进自我实现

文化知识,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成果,它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实践中,不断丰富积累,并通过教育世代传递,促进人类社会进步。文化知识使人类从“茹毛饮血”的野蛮时代演化成“知书达礼”的文明种族。人类通过教化不断提升人性,增强修养,树立理性精神,并在这一过程中努力追求自我实现。[2]

对于罪犯来说,他们大多数是处在一种文化知识和文化领悟缺乏的状态。从我国监狱的押犯实际情况来看,低文化水平者占大多数,基本处在中等文化程度以下,其中不少还是文盲和半文盲。由于知识浅薄,认知能力低下,容易不识善恶,不辨美丑,不明是非,这也是导致他们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1990年5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提出建议:“监狱应当提供对预防犯罪、重新犯罪和减少累犯有显著作用的各类教育”。[3]自学考试是以中高等教育为主要层次的教育形式,其学科知识所蕴含的人文性和思想性比基础教育层次的知识更加丰富、深刻。服刑人员参加自考,接受中高等文化知识的熏陶渲染,对于弥补他们自身的素质缺陷、提升人文道德水平和精神情操、实现自我具有重要意义。

2.促进职业技能掌握,提升再就业几率

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和科技的进步,社会对劳动力的文化和技能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许多劳动行业的职业技能已不是单单依靠简单的操作练习就能掌握,而是需要更多学科知识储备做基础。知识的学习是劳动技能掌握的前提,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对知识的理解和领会程度,没有文化学技术是相当困难的。另外,当今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学历型社会,学历目前还是许多热门单位招收员工的一道门槛。因此,知识和学历是现代社会成员生活中的重要必需品。

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既是罪犯自身的迫切需要,也是行刑社会化和对罪犯人文关怀的必然结果。《监狱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这是将罪犯改造成为掌握一技之长、能够自食其力的新型劳动者的有效措施之一。

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借助自学考试平台,学习他们劳动中所需的中高等文化科学知识,有助于理解和掌握劳动职业技能,形成一技之长,同时获得学历和职业技能证书,这将大大增加他们在刑满释放后的再就业几率。

(二)社会功能

1.监狱学角度中的服刑人员自学考试功能分析

(1)提高改造质量,实现罪犯改造目标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要将罪犯改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这是狱内任何罪犯改造活动的最终目标。一般来说,罪犯的完全转化都必须经历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由服从到内化的长期过程。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标准主要见之于罪犯的日常思想和行为。服刑人员参加自考活动本身就是一个自愿自觉的学习过程,是罪犯积极融入教育改造生活的体现;在学习考试中所获得的知识也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提升法律道德意识,提高社会生存技能。如果这项活动发展成为普遍现象,能对未参与者起到榜样示范作用,在全监营造出良好的学习改造氛围,将有利于提高罪犯整体改造质量、保障监管安全、更好地实现改造目标。

(2)提高罪犯劳动生产效率,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我国监狱一贯坚持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政策,所有服刑罪犯如无特殊情况都必须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生产。罪犯通过劳动,去除恶习,掌握一技之长,也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

为了让罪犯学有所用,我国监狱的劳动生产方式基本都是与现代社会生产方式保持同步。现代监狱基本都摆脱了以往传统单一落后的手工农业生产,转向多样化的现代劳动密集型技术产业。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直接关乎生产效率。现代企业比起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视员工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没有一定文化积淀的人是很难成为一名优秀人才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主要途径,更是出产各类高级人才的摇篮。支持并鼓励服刑人员参与自学考试,可以为监狱和社会企业培养出更多具有高级技能的人才,这对提高监狱劳动生产效率和企业效益,对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多财富是有帮助的。

(3)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求

监狱是国家民主、法治的一个窗口,也是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象征。目前,我国各个监狱都把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作为监狱建设和发展的奋斗目标。所谓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就是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

服刑人员能够参与自学考试,是监狱运用现代、文明、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教育改造罪犯的具体表现之一。“以人为本”的人类精神文明,已经成为中国监狱罪犯教育工作的重要理念。而文化知识中蕴藏着的人文内涵是人文精神的重要载体。[4]支持和组织罪犯在狱内参加自学考试,学习中高等文化知识,接受人文精神的熏陶,提升人文内涵,体现了我国监狱对罪犯的人文关怀和监狱的人性化管理教育方式,也是国家保障罪犯基本权利、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求。

2.犯罪学角度中的服刑人员自学考试功能分析

犯罪问题历来都是一个困扰国家统治者的重大难题,关乎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水平和质量。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如何降低和控制社会犯罪率,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总体不容乐观,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以福建省为例,无论是从重新犯罪人员的绝对数,还是从其所占的比重上来看,基本上也都呈递增趋势。[5]根据笔者问卷调查,2013年在福建省的在押罪犯当中,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比率达到了14.1%①数据来源于福建省17所押犯监狱的《服刑人员自学考试情况》问卷抽样调查结果统计。,这说明了刑满释放人员是我们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群体。

监狱的教育改造质量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思想行为有着重要影响。从本质上说,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就是再社会化的失败。社会化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价值观念(政治、道德)社会化和角色(生活技能、行为、职业)社会化两大方面。从犯罪学角度研究服刑人员参与自学考试对降低社会犯罪率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促进他们在服刑期间在价值和角色两个层面的再社会化改造进程上。

(1)从价值观念层面促进服刑人员再社会化

教育以知识作为载体,通过一定的手段传播知识,不断地促进个体的成长进步,这是推动个体社会化进程最有效和最迅捷的途径。高等教育更是以其博大精深的知识力量,在推动社会整体进步的同时,也抬高了个体的社会化门槛。

虽然服刑人员犯罪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低学历所导致的文化素养不高、道德法律意识淡薄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不无关系。根据笔者调查,罪犯在犯罪时学历背景普遍偏低,在福建省的服刑人员当中,有81.6%的罪犯在犯罪时的学历在初中及以下,55.6%的罪犯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和文化知识的缺乏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①②数据来源于福建省17所押犯监狱的《服刑人员自学考试情况》问卷抽样调查结果统计。因此,监狱针对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缺陷,以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为主体内容,制定了周密细致的教育计划,对他们进行系统弥补。自学考试作为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形式,则以其自身优势为服刑人员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接触高等教育,感受高等教育更为丰富深刻的教化内容的熏陶,这样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法律道德意识,促进他们在价值观念层面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几率。

(2)从角色层面促进服刑人员再社会化

社会化过程就是角色学习的过程,角色学习首先必须以基本生活技能和某些专门技能的掌握为基础,在此之上了解自己在群体或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按社会结构中所规定的规范行事。根据社会学有关理论,职业是个体连接社会的纽带,是社会人赖以生存立足的基础。职业的获得,不仅使个体获得社会生活物质保障,更重要能使个体形成获得社会认同的心理,从而产生行为的自觉约束力。[6]

服刑人员在犯罪前的职业状况总体不甚理想,很多人来自于农村地区,由于学历不高或缺乏专业技能等原因,长期处于工作轮换或无业漂泊状态。根据笔者调查,福建省38%的服刑人员在犯罪前处于无业状态,8.1%的服刑人员处在无固定职业状态,有38.4%的服刑人员有过因为学历不够而被用人单位拒绝的经历。②职业缺失容易诱发个体生存危机,使个体缺乏安全感,也容易失去行为自我约束力,最终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如何有效地促进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发展关系到他们刑满释放后的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进程,是监狱管理者和服刑人员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自学考试作为一项国家教育制度,也要承担起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使命。保护、帮助弱势群体也是自学考试制度义不容辞的责任。以中高等教育为主的自学考试有利于服刑人员提升学历和掌握劳动技能,提升再就业的几率,促进他们从角色层面融入社会,减小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结语

自学考试的优越性能有效弥补传统狱内“三课”教育制度的不足,满足罪犯中多层次的教育需求。但现实中许多人对这项工作还缺乏足够理解,对其功能和地位认识不足,使得它至今依然未成为制度化的国家教育改造罪犯手段。目前全国各个地方的服刑人员自考工作基本处在各自为政状态,水平不一,地区不平衡,理论学术界的关注和研究也存在缺陷。伴随着国际性的行刑社会化发展趋势,监狱与社会的联系也将越来越紧密。教育是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任何对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帮助的教育方式都可以被吸收采纳。因此,科学看待自学考试的功能,提升对自学考试的价值认识,尽快推进规范化的服刑人员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有效利用这一手段服务监狱教育改造事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必由之路。

[1]郑若玲.自学考试是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平台[J].教育与考试,2010(2).

[2][6]王秉中.罪犯教育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126,147.

[3]翟中东,孙霞.当代英国监狱的行刑社会化实践[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4).

[4]刘京.知识经济时代罪犯文化教育探究[J].中国监狱学刊,2003 (2).

[5]欧渊华,陈晓斌,陈名俊.福建省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

DF792.6

A

1673―2391(2014)10―0159―04

2014-05-28 责任编校:周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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