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华详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新疆乌鲁木齐 830003)
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中国法治建设
顾华详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新疆乌鲁木齐 830003)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欧亚区域内的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欧亚各国和中国法治建设将在挑战中迎来发展机遇。中国法治建设应把遵守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相结合起来,注重对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能动而充分利用,重视利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机遇促进中国法与国际法的互动,助推法治中国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深入实施。中国法治建设应围绕“五通”构建和优化相关法律和体制机制,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高效可持续共建提供法律和机制支撑;应积极构建与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相适应的经贸法治新体制新机制,为中国和欧亚区域经贸的合作共赢发展与社会繁荣稳定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丝绸之路经济带;欧亚区域;中国法治;国际合作;自由贸易区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内容,既是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中国与欧亚各国经济合作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改变欧亚广大区域经济与政治版图的战略举措,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的共同事业。[1]这一战略目标的实施,给中国法治建设既带来严峻挑战,也带来难得的重大机遇。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顺应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时代潮流,但合作要破解增强战略互信、营造良好外部氛围,构建相关国际协定、缔结相关条约,筹集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改善区域合作发展软环境等难题。但受西方“二元对立”的国际法观念的深刻影响,当今国际法正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挑战,特别是新一轮国际政治自觉意识的兴起和实践对国际法产生很大冲击,也使处理内部与外部世界关系法律体系建设备受各方关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一些国家关税高、限制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国家法治化程度和政府效率还比较低,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国际合作发展的成本,削弱了“五通”建设与发展的潜力。因此,在横跨欧亚的广大区域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使拥有50多个国家和超过38亿人口的区域密切合作起来,必然会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产生重大而深刻影响,因此法律的沟通、保障和规范、协调无疑是第一要务。确保“五通”、构建区域大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合作规范有序发展,减少贸易壁垒、简化合作过程与程序、加快通关速度、构建争端解决机制等,[2]最核心的问题是要积极提升区域合作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区域共建规则的法治保障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3]的决定,中国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坚持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确保“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地相互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高效配置全球资源、内外市场深度融合,积极培育推动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促进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迫切需要法治建设高度重视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统筹与协调,必须树立世界眼光,强化战略思维,从国家法与国际法两个层面考虑与欧亚各国共同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问题,从法治的体制机制上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朝着有利于均衡、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因此,研究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对中国法治的挑战与机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强中国法治建设现实而重要的任务。
1、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欧亚各国法治的挑战与机遇
古丝绸之路蕴涵着巨大的文化价值、政治资源和经济发展潜力。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先后出现不同版本的丝绸之路计划,其中较有影响的是联合国“丝绸之路复兴”计划、美国“新丝绸之路”计划、俄罗斯“北南运输走廊”(即“新丝绸之路”)、日本“丝绸之路外交”、哈萨克斯坦“新丝绸之路”项目和伊朗“铁路丝绸之路”等。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重心正从西方向东方偏转,仅亚洲的经济总量就已占世界的30%,丝绸之路经济带将世界上最辽阔的亚欧大陆紧密联系起来,必然要使这一地区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因此,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既是推动世界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将欧亚各国经贸合作和人民交流交往交融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综合性、系统性的复杂工程。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说:“在这一过程中,阻碍各国之间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将被打破,交易成本 (包括运输和通讯成本)将大大减少。新型的国际机构和国际民间组织将被创造和涌现,跨国公司是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推动者。”[4]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所产生的显著法律后果是:为适应丝绸之路经济带国际市场统一的客观需要,沿途各国经贸法律体系都面临顺应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复杂格局和区域市场扩大化、国内市场国际化的新挑战。特别是沿途各国政体不同,地区组织障碍多等问题,都对相关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构成挑战。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共建还要积极与上合组织、欧亚共同体、欧亚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存在与活动相适应、共发展。这就需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之间通过建立利益共同体将各相关方连接起来,并突破现有体制和国际格局框架下的诸多限制,赢得共同发展机遇。
国际政治格局日益多极化、复杂化的当今世界,在横跨欧亚大陆的广阔领域,协调沿途各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无疑是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最具影响力,涉及关系最复杂的一项浩大系统性工程,而且必然要深刻影响欧亚各国的法治建设。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实质是将欧亚各国生产要素更加紧密配置在一起的综合过程,即推进欧亚乃至更加广泛区域的国际组织和国家间的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及生产要素实现跨区域跨国家之间的流动过程,这就需要欧亚各国实现市场的统一,而前提是要实现市场规则和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贸易规则的相互兼容,而且有更多沿途国家和地区在双边或多边体制下商签自由贸易协定,需要各国积极完善经贸合作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措施。因此,迫切需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支持立法机关建立健全交流交往的工作机制,加强法治领域的协商与互助,不断深化互信和兼容,交流互鉴治国理政、民主法治建设、经贸合作的经验,促进政党、人员、经贸、金融、技术等多领域的交往,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关系融洽、经贸发展提供法治保证和强劲活力。
长期以来,中国与中亚、中国与欧洲的战略合作在共同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关法治和合作机制已经成为规范双边多边合作的“准绳”,合作发展更加密切了中国与中亚、中国与欧洲各领域之间的联系。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紧密,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的国际合作发展的需求不断增强,而有效避免各国经贸竞争所导致的法律冲突,则必须积极构建各方面共同认可的经贸合作法律规范。经贸合作与发展要实现由单边行动变为集体行动,前提与基础是要先统筹协调相关法律间的冲突,确保顺利实现各方利益的最优化。要合作发展就必须有法律的博弈,其目的和结果都是寻求规则的协调,法律协调既是国际经贸合作的制度反映,也是实现国际经贸合作的途径与措施。[5]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的经济贸易法律规则的相互兼容,必然要对欧亚各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经贸体制机制构成挑战,但这也会为其法律制度和经贸体制机制的创新发展带来机遇。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政治和经贸法律规则的兼容,主要是构建和运行共同全方位深化国际合作战略协作的法律制度措施和体制机制,共同加强在维护地区安全事务中的协调与配合,共同深化和拓展反恐国际合作的法治机制,有效联手打击遏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势力;积极深化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各级执法部门间的联手合作与交流交往,及时共享信息情报,共同加强对危害区域内各国安全稳定势力和人员的打击与管控,健全和强化出入境、国际交通运输工具、边境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合作打击机制和力度,切实维护地区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向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通过国际公约、国际贸易规则 (惯例)和沿途各国经济法与商法方面的趋同化,通过国际会议、国际学术交流、国际展览、国际峰会等跨国交流平台来促进各国法学界、法律界逐渐形成共识,市场主体间达成相关的合作意愿,直至国家间签署相关的国际合作法律文件。目前,世界贸易组织 (WTO)协议是全球公认度最高的国际公约,其基本原则和规则是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经贸法律规则相互协调兼容的最主要参照系。
2、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对中国法治的挑战与机遇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无疑是要在更加广阔的国际领域里推进中国的全方位对外开放,这就需要中国法治建设站在更高的层面上,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更加兼收并蓄的胸怀来深入而广泛地借鉴吸收人类文明中最优秀、最适合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果;并且与中国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相适应,经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推动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领国际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文明成果;还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与层次、健全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机制,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在更高标准上健康运行。这对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法治文明建设都是巨大而长期的挑战,这就要求中国法治建设不能仅满足于五千余年的陆路与农耕文明的法治,而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建设海洋文明与海洋强国”的目标,主动站在全球视野下,主动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这个大目标,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中国正在大力实施全面向西开放战略,中国与欧亚各国共同巩固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合作,加强与相关国家在联合国、亚欧会议、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东盟地区论坛、上海合作组织、大图们江倡议等多边机构和合作机制框架下的联系协调,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建设,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加入亚太经合组织,参与相关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化在欧亚特别是东亚地区的和平、安全、发展等方面的联系与协调,进一步健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相关国家间的多方磋商机制,推动多国的共同合作,都与积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深化经贸领域的务实合作密切相关,而且这既给中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拓展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空间,建设面向中亚、南亚、西亚、中东乃至欧洲国家的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进出口商品、来料加工中心和中转集散中心、欧亚大陆交通物流旅游中心,也有利于把中国特别是西部地区真正打造成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域。①欧亚区域间经贸合作的先行先试,都迫切需要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而建设这一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中国法治建设既是严峻的挑战,也是重要的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实现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不断提升,都受益于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因此,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无论是对中国经济,还是对中国法治建设,都既是挑战,更是重要而难得的战略性机遇。但这更加需要中国始终保持和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绝不能完全以西方为中心,让西方国家主导和主宰,特别是中国法律不能复制西方,绝不能照搬照抄。中国应积极学习和研究反映全球特别是欧亚市场经济与基本价值准则的经贸法律规则,并且把它们有机地融入到中国法律制度的体系之中。中国要抓住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性机遇,进一步加强中国法治建设,特别是在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相互协调经贸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既要充分体现包容性、兼容性,也要保持自身的特色和本色,要在协调与合作中,既要有利于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经济贸易的合作发展,也要进一步强化中国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提升中国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的国际话语权,提升服务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综合能力。[6]虽然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促进了法律的趋同与兼容,但中国不能丢掉自己的法律资源和特色遗产,特别是反映中国经济文化特点的行为规则以及本土经济发展中长期形成的优秀法律传统,尤其是历代沿袭下来的优良法律传统和习惯法,都要适当保留并继续沿用。因为尊重这些习俗和传统习惯所形成的成文法,也更能被沿途各国人民所接受和遵从,其在跨界民族中有着很好的规范和调控效果。
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实践来看,法律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当前和今后,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是与欧亚区域和沿途各国之间法律制度建设的平衡、互补和兼容关系问题。缺乏国际公认的合作发展的法律制度的规范与约束,往往会导致组织合作的凝聚力不足。因此,中国当务之急是要设计区域多边国际合作体系下的法治体制机制。从长远发展看,中国要强化法治意识,重视国际合作发展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从操作层面看,中国应当积极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基础性合作机制,按照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WTO的规则,系统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基础性法治建设。
中国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加强合作发展,既要自觉尊重国际法和相关规则,积极参与并引领相关争端解决的体制机制建设,也需要与合作方共同积极探索科学建立健全合作机制的新路径,掌握国际合作合作模式的规则制定权。中国要重视参与“软法”的制定,重视树立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要重视在合作发展的过程中加强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并且努力成为适应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相关规则的制定主体,确立中国法治的国际话语权。中国作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主导力量,要重视“师夷之技以制夷”,主动加强比较法学研究,以开放的心态迎接外来的法治文明,以良好的制度支撑、引领和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随着对外开放度和国际合作程度的全面加深,对中国法治建设最大的挑战还是高层次法律人才的缺乏。在史无前例的广阔领域进行前所未有的多领域、多层面、多边的国际合作发展,中国亟需一大批能够进行比较法学研究、通晓国际法或多国法律、熟悉国际事务、娴熟运用国际法律知识、妥善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法学专业人才。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凝聚国际社会各方共识来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处理与经验交流和国际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型人才,能够从事跨国谈判缔约、商标申请代理、财产登记、涉外纠纷调解及其仲裁等实务的高端法律人才,都将远远超越国界,国际层面和国际视野已经成为法治的常规平台。为此,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必须积极与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培养相适应,树立全球意识、自觉肩负全球责任,全面改革和优化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全面提高法学教育教学的质量,健全中国法学教育评价体系,培养大批具有跨文化交流能力的优秀中国法学人才,[7]并能以自信、自强的心态积极应对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各种法律事务的挑战,能够化危为机,保证并促进合作各方实现健康规范的发展。
3、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推动
丝绸之路经济带作为中国推进全面对外开放的重要战略措施,不但能够推进西部地区的全面开放,而且有利于亚欧大陆自由贸易区建设,有利于构建亚欧各国共同整合经济发展的新格局、调控全球政治经济的新秩序,当然,这也必然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欧亚各国法治形成深远影响。以丝绸之路经济带为纽带,自由贸易协定 (FTA)是有效构建欧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石之一,这种能够使两个或多个国家为相互之间实现贸易自由化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则所作的国际贸易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内容是相关国家依据共同签署法律文件的约束,在缔约国之间互相开放市场,取消或降低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更多领域内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Non-taxation Barrier),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扩大同各国各地区利益汇合点”[3]是中国新时期完善对外经贸关系布局的战略重点。深化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国际组织和各国间的务实合作,统筹推进双边多边和区域次区域合作发展,减少和消除贸易投资的壁垒,特别是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更加公正、合理、规范,是中国推进对外开放的战略目标之一。可见,积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可在自由贸易区范围内便捷有效地实现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并且通过不断加强政治合作等途径,进一步促进区域和各国间实现贸易自由化、关税同盟、取消部分商品许可证和配额、资本劳动力和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加快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的。由此,也必然要不断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更加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进一步提升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治理能力。
WTO规制虽然为FTA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基础,但WTO对建设区域自贸区的态度是既认可又加以限制的,要求自贸区建设必须在WTO框架下进行。在通常的情况下,建立关税同盟或自贸区是违反WTO平等对待所有贸易伙伴原则的,但作为一种例外的特殊情况,GATT第24条是允许“区域贸易”安排的,但必须符合某些严格的条件或标准,且这种安排应该是帮助贸易在集团内国家之间的自由流动,不增加对集团外国家的贸易壁垒。[8]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内涵倡导的是“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尽管对WTO的相关规制也是积极适用的,但其理念则完全不同于国际上现有的自由贸易区,而是对人类文明交流交往交融纽带的继承和创新发展,是各国广泛认同的“丝路精神”的共同实践。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既有利于使沿途国家或地区加快完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又能使欧亚大陆现有的自由贸易区之间相互连接,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贸易自由化,使欧亚区域内的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对欧亚区域内各国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特别是对促进欧亚区域国际国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意义。自由贸易区的优势是通过其成员的法律趋同化、政策的一致而构建起国际经贸合作发展的平台和国际经贸法治的体制机制。因此,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共建自由贸易区,要比WTO更能直接有效地推动丝绸之路沿途各国法律的折冲和相容。特别是WTO的多边体制无法在短期内做到或根本做不到的自由贸易,而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则完全可以在早期收获阶段就逐步实现自由贸易这一目标。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主要是基于政策与法治的沟通,形成理念共识、决策共商、互利共赢的合作发展格局,形成以互联互通带动经济领域的广泛而自由的合作,而经济领域的广泛合作也会带动其它诸多领域的积极合作。这些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也必然要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与丰富。
面对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新形势新任务,中国须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维护和运用难得而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地统筹国际资源和发展力量、积极平衡国际社会利益、调节国际社会关系、规范区域合作发展行为,使中国和欧亚广泛区域在复杂国际局势的深刻变革中,既能实现生机勃勃的发展态势,又能保持社会稳定有序,共同实现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为此,中国应围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发展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针对贸易摩擦的严峻形势和高技术产品贸易调查增多之势,特别是要针对与发展中国家日趋增多的贸易摩擦,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面临的新挑战,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放缓等现实问题,既要能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击贸易保护行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下中国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通过个案引导各方进一步增强对多边贸易体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认识与运用,更要有针对性地尽快完善国内立法,健全中国的贸易救济法律机制、切实保证WTO争端裁决的履行,为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更加广泛区域内不断扩大经贸合作奠定基础。同时,要加倍全面扎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全面加强中国法治建设,强化法治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的意识与能力,坚持树立复杂开放环境下的国家安全新观念,构建符合国家利益的国际治理框架体系,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确定长期稳妥的、推进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相协调的法治路线图,确保更好地发挥法治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中的引领和规范的重要作用。
1、坚持把遵守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与中国法治相结合起来
国际法基本原则②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世界各国人民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基础,也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法治指南。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更有效地实现区域合作发展的规模扩大及内涵深化,依据国际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处理新型国际关系是前提。共同推动区域国际组织和各国间国际关系的法治化,坚持从对立、冲突、分裂的国际法向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法发展,“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9]推合作是基础。鉴于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国面临的历史与现实各不相同,各国的国情与法治水平差异较大。法治虽然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它的存在与发展则是由其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而且法治本身也是其所在国家主权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新形势下,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好各国法律相互兼容的问题,主要是与经贸合作相关法律的相互兼容,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国别化问题,积极承认和尊重各国法律差异,既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给各国法治建设的新机遇,也是新挑战。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面对国内前所未有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依法治国在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10]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东中西部和沿海、内陆、沿边协同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都更加迫切需要把遵守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与中国改革发展稳定、法治中国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中国法治建设与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相适应的能力。
法治建设具有本土化的内涵与特征,绝不能照抄照搬和全盘移植。“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11]某个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制度,不一定就能适用其他国家,适应几个国家的法律也不一定能适应所有的国家。中国应当牢记历史上曾设想全盘照抄西方法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失败教训。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坚持从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实际、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创新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模式与路径。自觉把遵守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与推进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结合起来,始终保持战略定力,不断健全适合国情、适合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基本法律制度。
中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都应坚持正确的义利观。模范践行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的“亲、诚、惠、容”合作发展理念,积极畅行“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和价值导向。坚持奉行“共商、共建、共享”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基本原则,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更加稳定的国际法保障。积极消除部分沿途国家的疑虑,扭转徘徊和观望的倾向。重视凝聚更加广泛的国际共识、汇集更加广泛的国际力量、配置更加广泛的国际资源,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国要积极从国际经贸规则的模范遵守者向积极参与者、有效制定者转变,要主动抓住国际经贸规则面临重塑的重要机遇,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和全面推进法治的实力参与多边贸易体制、自由贸易区、投资和服务及技术等等协定的各项谈判,主动提出科学、规范、合理的新议题新方案新机制,既全面反映中国经贸利益的诉求,也积极反映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相关国家的发展诉求,努力推动更加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公正、透明、合理及符合欧亚区域实际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形成,为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大合作框架下的国际经济竞争与发展的新优势,培养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思路新举措,推动欧亚区域内经贸伙伴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技术等多个领域相互开放,营造更加有利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合作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奠定国际法治基础。同时,中国法治要树立大国典范,积极贡献大国法治渊源深厚的智慧,为欧亚区域大合作、同发展、共繁荣提供法治建设示范。
2、中国法治应特别注重对国际法原则的充分利用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一项规模宏大的多边国际合作工程,其发展的关键是国际合作的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框架的科学构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也是一项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相互调和、兼容的系统工程。因此,法治在这项系统工程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共同遵守国际惯例与国际法原则,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各国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加入WTO后,一直履行入世时的庄严承诺,依法遵守和践行着国际惯例与国际法原则,做到所有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凡是与WTO规则“保持一致”的,全部在国内统一施行。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国仍应一如既往地遵守与沿途各国所达成的承诺,并且把履行国际义务与中国法治建设结合起来,重视将国际法的原则充分体现在中国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之中。国际法、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是各主权国家利益协商一致的法律文件,是为相关主权国家服务的。当然,国际法律产生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也难以保证完全平等。特别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世界格局复杂多变,南北冲突、贫富差距、种族问题、宗教极端和反恐维稳等矛盾日趋激烈,这就需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必须站在共同发展稳定、共同繁荣进步的高度,积极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注重构建统一标准,更加重视健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法治措施,依法保证共同维护区域和谐稳定、促进合作发展的项目得到务实推进。
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首先对中国法治充分利用国际法原则的能力是一个严峻挑战与考验。这需要中国不断提升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基础是要增强中国在整合全球价值链与国际化经营的能力,要加快推进“走出去”战略,提高中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要素的能力,奠定中国资本、技术和规则输出的大国地位,推动中国从贸易大国逐步走向贸易强国。使中国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实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为尽快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的政治文明建设地位奠定基础。还需要中国进一步深入研究国际法原则,可以在巩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打造其升级版的过程中总结经验,特别是要坚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深入探索和大力推进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拓展制度措施创新的巨大空间,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的生动活力,从实践中总结出更多的可复制的经验,推进中国建设更多的自由贸易区,更有效地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服务。中国还应当重视国际法中例外原则的充分利用,在努力发展本国经济、提升自身实力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和引领欧亚区域优化贸易结构,构建区域范围内的品牌、质量、技术、标准、服务,关税、金融和保险,商贸流通平台、国际物流和营销网络、通关便利化,产业、知识产权、软件和信息服务,能源资源、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等为核心的合作发展新优势,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经济金融和产业安全的预警与监督保障机制,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与法治保障提供新思路新举措。
3、注重利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机遇促进中国法与国际法的互动
共建丝路经济带,不可避免地要与周边大国和区域国际组织进行竞争与合作。坚持对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的全面遵循,把握法律体系与体制机制的可调和、平衡、互补、兼容,做到与其互尊互信、聚同化异、合作共赢是关键。亚洲与欧洲、中亚与俄罗斯、南亚与印度,每个区域都有特殊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依据国际法妥善处理好中国与欧亚大陆各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关系,积极争取欧亚广大区域内各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支持与参与,构建交流互鉴,促进不同文明交流对话的体制机制;坚持相互尊重、协商一致、照顾各方舒适度的国际合作法律框架体系,扩大利益交融面,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为欧亚地区及各国和平、发展、合作激发出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12]是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基础。目前,丝路经济带沿线已有欧盟“新中亚战略”、美国“新丝绸之路计划”、俄罗斯主导的“欧亚经济一体化”、土耳其“突厥语国家联盟”、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海湾国家合作理事会、[13]蒙古国“草原之路”等多个区域性国际合作组织,各区域组织的合作方案各不相同。虽然这些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机制和功能相近,但却不能相互替代与融合。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上述区域性国际组织不是竞争关系,而是在尊重区域内已有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积极合作与互补,共同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相得益彰的关系,这些复杂而重要的国际法律关系都必须以国际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将促进欧亚各国特别是中国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在全球化的复杂格局下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欧亚各国的国内法将会积极顺应发展的形势而推进改革,但这也将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积极与相关国际法的互动共振,这无疑是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和国际化带来重大机遇。因此,中国法治建设要坚持通过引领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积极深化全面改革与创新,加快依法治国方略的国际化进程。如国际环境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就有着引领作用。“可持续发展、预防、国际合作、国家环境主权和共同但有区别”等是国际环境法及处理国际环境纠纷的原则。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定“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弥补了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方面的缺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确定的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相互衔接的。目前,区域合作和自由贸易协定中都重视环境保护法治问题,建立健全绿色发展的政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加大执行力,已经逐渐成为国际区域合作、自由贸易谈判中的新内容。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代表的新型自由贸易谈判,试图将“环保原则、国际环境公约、环境标准、争端解决机制、环境产业和服务、环境合作和能力建设”等环境条款的内容充实到协定中。国际社会把发展绿色经济作为未来的方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构建绿色工业平台,积极为企业提升环境管理能力,争取在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实现双赢提供相关服务。[14]为顺应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变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谈判。”[3]而积极赶上国际自由贸易谈判对环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间贸易与环保政策的深度融合,[15]还需要积极促成相关区域国际组织或国家间的法律,在合作的相关领域和制度中制定既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又符合国际社会期望的碳减排实现路径,依法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合作维护国际能源市场安全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全方位国际合作,[16]并且坚持在合作发展中逐步提高相关领域法律的国际认同度。
维护和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形成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良性互动格局,中国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过程中,还应重视“软法”示范性效力的作用。这些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被认可或被遵循的规范,往往是通过交易习惯的形式出现,并逐渐成为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贸易规则。因此,由某一领域的专家学者或学术机构制定的示范法,通常是针对特定领域的问题制定的具有较强技术性规范的“软法”,虽然其还不具有国际法的拘束力,但在国际贸易或合作实践中被相关国家法律所采纳,就会逐渐演变成双边或多边共同遵循的规则,从而在国际经贸合作中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合作或贸易领域示范性规则,值得中国法治建设认真吸取,并不断完善中国在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以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广泛合作中,有利于制定不断扩大合作各方利益汇合点的体制机制和规则及措施,进一步丰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1、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应围绕“五通”构建和优化相关法律
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不断深入推进,国内市场将逐渐与国际市场密切相联,中国发展将与国际社会发展相互融合。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欧亚大陆各国的法治也将为之而不断发展创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两者之间的衔接越来越密切,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中国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都将要求中国统筹规划和全面推进各领域的法治建设,尤其是要紧紧围绕“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来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也要求中国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要充分关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联性,并且应该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
首先要在构建政策沟通机制方面加强法治建设,确保共同发展促共赢。“政策沟通”是巩固中国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政治互信与国际法治关系的关键。应通过建立健全共同认可的国际法律机制,依法消除合作发展中的壁垒政策,构建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切合点,保证合作发展缔约的切实履行。应重视保护和发挥好早期收获成果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各国经贸合作与发展战略实现有效对接。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还需要沿途各国共同构建应对全球经济社会风险的法治机制,实现沿途各国共同发展繁荣的目标。在具体路径上,可以通过国家间国际合作的单项契约,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之间的逐步扩展与深化实现政策沟通。目前,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许多国家和区域都已形成一些国际合作发展组织,缔结相关的合作契约。上海合作组织、俄白哈关税同盟、欧洲联盟等,都在很多领域构建了涉及经贸合作发展的契约。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卫生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万国邮政联盟等都涉及经贸合作、公众健康、交通通讯等领域。中国与大多数沿途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上述契约与合作机制的相互协调,有效整合并顺利运转既有的制度,努力使原有的较为封闭的契约机制逐步降低负面效果,转化为开放共享的政策资源,如达成为沿途各国共享的涉及资源与环境和健康,贸易与金融,技术与服务,海运、陆运、空运、管道运输与能源转化传输等一系列体制机制的相互协调问题,不断提高制度之间的合作水平,[17]并且很好地把制度安排贯彻落实到实际行动之中,有效地利用国际法治最大程度地解决合作发展的风险,可以充分利用好这些已有的合作机制,加强与沿途有意愿的国家共同编制双边经贸合作规划和产业合作专项规划等。[18]还可以通过在联合国已经形成的机制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一是在联合国改革的规范价值层面,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的各国共同提高风险意识、风险应对能力,树立新的国家利益观念,构建顺畅的沟通合作渠道与争端解决机制,搭建沿途各国国家间平等交流平台,拓宽沿途各国的国际合作空间,营造沿途各国互利共赢的合作发展场域。二是要从联合国层面强化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国际合作各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主要是理顺各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责权利,同时,促进联合国运行机制宪政化,提升非政府组织在多边决策中的参与能力,优化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与安理会的关系等等。三是推进联合国层面完善国际合作契约的执行机制,强化国际合作契约的遵循与监督机制,保证和促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确保政策沟通乃至“五通”得到认真落实,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奠定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其次要在促进交通网络方面加强法治建设,确保欧亚各国各地紧密相联。“道路联通”是保障经贸务实合作的基础。联通两国以上的公路、铁路、口岸、航空、电信、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资源共享、人员和生产要素互联互通的基本保障。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突出“道路联通”,是指广义上的路,是立体化的区域国际大通道建设,包括地面上、地下、天上,还包括信息公路、能源和电网输送等若干个十分庞大的互联互通体系。道路联通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物质基础,涉及到国际交通运输、管道运输、能源输送、航空运输、国际通信、国际互联网等一系列法律关系。其中,仅国际通信法就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规范具有普遍性、区域性和双边性等三个不同层次,分属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众多国际体制,归属于国际通信通道法、国际通信服务法和国际通信行为法三个不同板块。[19]道路联通涉及到公路、铁路、口岸、航空、电信、互联网、能源、油气管道等一系列的国际法专业领域的立体网络构架。不但工程建设的任务繁重,而且相关法律沟通与协调及缔结相关国际条约的任务也更加繁重。从中国到欧洲,要横跨欧亚大陆通道,路途遥远,进一步完善欧盟与中国之间的陆路通道国际协定,将使中国到欧洲的货运时间节约约80%,2020年货运量有望达3300万吨。这将推动中国联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等诸多欧洲国之间的陆路运输体系,并把通道延伸到波罗的海港口,这将给欧亚大陆带来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而巴基斯坦西南部瓜达尔港靠近霍尔木兹海峡,具备成为海上能源运输枢纽的潜力,如延伸到中国新疆喀什,可以构建起巴基斯坦与中国西部开展国际贸易合作支点的“中巴经济走廊”,[20]能辐射到中国新疆、巴基斯坦乃至中亚、南亚等广泛地区,不仅能改变亚洲腹地距离出海口遥远的格局,而且其创造的发展机遇还能进一步辐射到整个欧亚地区。目前,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已有多个促进交通便利化的国际重大项目或协定正在推进之中,中国正在积极完善北、中、南三条大通道,构建联通与中亚、西亚、南亚以及欧洲、非洲的综合交通运输和通讯体系,逐步形成连接东亚、西亚、南亚的高速、便利化交通运输网络。而这期间,中国一些省市区企业已经捷足先登,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已签约投资130亿元在乌鲁木齐市建设中航亚欧物联港。欧亚一些国家的政府也积极推进,双边和多边在经贸领域的务实合作已经开始,③相关法律机制已在实践中运行。但也迫切需要合作各方深化互信、凝聚国家共识、强化国际法治经验运用,开展更多的沟通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合作项目规划开发的国际协作。
第三要积极优化贸易法律制度设计,确保开放合作共繁荣。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间的贸易、投资领域有着巨大的合作潜力。实现“贸易畅通”的目标,迫切需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合作,增强经济、贸易、服务、技术等领域法律制度的透明度,特别是要对贸易与投资便利化领域作出明确具体法律制度安排,并就国际物流、海关通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土地租赁、设备技术、人员往来等方面深入合作的法律制度措施加强交流,积极建立健全贸易畅通的法治保障机制。沿途各国应当积极推动“关税共同、规则共议”,努力扫除阻碍贸易畅通的制度障碍。中国应重视与沿途国家共同加强区域经贸合作项目安排、推动贸易畅通的法治保障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双边或多边贸易和投资保护机制以及法律保障措施,共同积极降低或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贸易便利化的法治保障水平,真正降低贸易与投资成本。积极与相关国家加强沟通与协商,解决好口岸通关设施条件差,通关、运输、物流等“通而不畅”的问题,确保贸易便利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法治措施得以落到实处。加快推进欧亚区域交通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有效对接,共商国际通关、换装、多式联运体制机制的衔接,构建和完善统一的国际运输规则,确保欧亚区域国际物流实现便利化。
第四要建立健全金融合作法治,确保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血脉畅通。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脉,扩大金融合作是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国际经贸合作发展的基础之一。“金融很重要……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21]因此,实现“货币流通”的目标,充分发挥金融助推的作用至关重要。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自然地理和文明积淀的特殊区域禀赋,对于形成国际金融新的价值观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建立健全欧亚区域金融合作法律框架,应积极构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禀赋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体系,构建积极而审慎的宏观经济法治与政策调控的协调机制,保证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本币兑换和结算。中国与俄罗斯、中亚国家已经就扩大本币结算和本币互换开展合作。中国要着眼长远、重视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的合作力度,积极建立健全相关的金融法制措施,深化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的务实合作,积极开展多边金融合作。推进欧亚投融资体系、亚洲货币稳定体系和信用体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中国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本币结算、货币互换及汇率共浮、信息共享等体制机制。构建相关的金融法治体系,推动欧亚地区国家货币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国际合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中国应建立健全与沿线国家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体系。金融是一个包括汇市、股市、债市、保险、期货等在内的互相关联的完整体系,必须建立健全防范金融风险全覆盖的法律监管机制。[22]还应借鉴二十国集团 (G20)跨国货币流动监测信息和税收信息共享的法治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区域内高效监管的协调机制,构建起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建立能有效抗御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积极防控国际金融风险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增强维护区域内各国金融经济安全的法治能力,保证区域内经贸合作顺利推进。
第五要重视促进人员往来和文化交流的法治建设,确保各国人民相亲相知若比邻。国之交在于民相亲。保证“民心相通”,实现人员便捷往来和文化交流是国际经贸合作的关键。人类文明因为多彩、平等、包容才有交流互鉴的价值、前提和动力。人类古代文明发祥地之一的欧亚大陆,在文明交流和发展中的贡献重大。以史为鉴,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要秉承“丝绸之路精神”,坚持以人文合作交流为基础。[23]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有责任进一步推动人类社会文明的交流交往交融,积极促进不同文化间的和谐共处与共同发展繁荣。为此,中国应加快与沿途国家签订或修订领事保护、签证、司法协助、人员往来便利化等政府间的条约和协定,重视推动与沿途各国商签或修订双边投资协定,为减少人员流动障碍、促进贸易保持有竞争力的增长、企业境外投资便捷化创造有利环境。相关国际国内法治建设都要重视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发展、重视促进沿线国家的民间交流合作,重视构建和保护民心相通的交汇点与相关权益,重点是要促进不同文化共存、价值观共惠,使文化与人员都实现顺畅的交流交往交融,保证各国人民相互学习多种文化的精髓,不断促进民心相通,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广大区域的密切合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和法治保障基础。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必然会使经济领域的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这也要求中国法治必须积极适应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国际化的新趋势。作为WTO成员国之一的中国,应自觉遵循非歧视、市场准入、透明度等WTO的基本原则,并积极体现在中国法治之中。中国法治要主动树立国际化观念和全球战略意识,做到经济法与WTO的原则保持一致,积极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企业来中国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中国法治应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高效可持续共建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法治积极与WTO接轨,不仅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健全,而且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这一成功实践给予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在实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过程中,各国和区域国际组织间所达成的各种协定都是公法类国际条约,不能在各国和区域国际组织内直接适用,需要将协定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和区域国际组织认可的协定才能得到执行。这一过程将要求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有关经贸法律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④通过修改或废止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各国和国际组织间达成的协定与规则不一致的内容,并按协商一致所确定的内容制定新的法律和制度规则。毫无疑问,这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将是一次难得的战略性机遇。
WTO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既有比较规范和健全的国际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和多边规则,又有比较系统的带有强制性的经贸规则和制度体系,其非歧视原则及其相关制度、市场开放原则及其相关制度、透明度原则及其相关制度,使政府管理经济贸易的行为得到国际法层面的规范。中国加入WTO后,包括WTO框架下的贸易、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行政立法、执法、裁决和复议,国家和地方及大多数部门的行政行为,立法机关规范经济和行政行为的立法,司法机关审判经贸纠纷和监督行政行为的司法等,都要接受WTO的法律体系和多边规则的规范,而在推动国内法制与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规则大面积接轨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飞跃。同时,中国抓住入世机遇,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积极发挥法治建设的引领和促进作用,为全面推进对外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法治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坚持利用WTO多边贸易体制,积极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使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得到显著提升。这仅从外贸领域就可窥见一斑。1978年,中国对外进出口贸易额仅为206.4亿美元。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对外进出口贸易得到快速发展。2002年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6207.7亿美元,2002-2012年中国出口总额年均增速达到21.3%,在全球的位次由第六位升至第一位。[24]到2013年达到4.16万亿美元,[25]跃居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刷新了世界贸易发展史的新纪录。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跨越式发展,既有力地促进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也积极为全球经济复苏和贸易增长做出重要贡献,特别是促进经济全球化向有利于世界各国和地区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使中国的“开放红利”为全球所共享,同时,也标志着中国的国际地位越来越高、影响力越来越大,反映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的融合度和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从国际国内的实践来看,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更加需要高度重视区域性国际法治和各国法治建设,更加需要把法治建设放在欧亚乃至全球的全局和战略地位上来谋划与推进,更加需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解决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各种问题,确保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得以规范、健康推进。
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下,中国大力推进海陆两大“丝绸之路”共建,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的自贸区谈判、投资协定谈判,大力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此举将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特别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的贸易、服务、技术和金融以及就业等领域的合作发展提供新机遇。中国加入WTO后,中美两国都从多边贸易体制中获得更多发展机遇,但美国轻松自如,而中国却倍加艰难,付出代价很大,这凸显中国出口竞争力及贸易结构的竞争力仍然亟待提高,全球配置发展资源与国际合作发展能力亟待提高,特别是遵循、驾驭国际法与国际规则的能力、运用国内法反击贸易迫害和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都亟待提高。特别是在中国对外投资将保持较快增速的新形势下,对外投资超过利用外资水平将成为新常态。因此,中国更加需要注重依法保障对外投资和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高效便利透明的行政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26]为此,中国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新形势下,应积极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全面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积极改变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过重依赖国际市场的格局,摆脱资源与市场这个制约中国经济科学发展的瓶颈。而改变中国外贸发展的体制机制,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系列全面深化改革措施的实施,一方面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作基础和依据,并且要充分发挥好法治的引领与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中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措施都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与完善。因此,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支持,既是涉及到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点。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无疑是既全方位地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全面大提速。
保证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高效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中国加快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需要中国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引领和保证作用,这既是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然的要求,也是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法治保障的要求;既是实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事关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和欧亚区域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当前,亚欧区域将肩负起世界经济复苏和重要发展引擎的重任。而中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又复杂多变,欧亚地区改革创新、加速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实现长治久安的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法治建设在保证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任务更加重大。特别是面对国际国内的新形势新任务,中国既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要引领丝绸之路经济带广大区域在国际局势深刻变革中,既能保持合作发展井然有序和生机勃勃,又能如期实现国际经贸、政治、文化、法治、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的合作取得各方满意的成果,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战略目标,这些都需要充分发挥国际法治和中国法治的引领与规范作用,而中国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成效在欧亚区域的影响又尤其重要并受到各方面的格外关注。
3、中国应积极构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相适应的经贸法治新体制
加入WTO以来,中国已与世界120多个国家结成贸易伙伴关系,国内经济实现与世界经济的高度融合,但中国目前仍处于产业链和国际分工的中低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赢得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主动,迫切需要中国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过程中构建起国际经贸法治新体制。中国应重视FTA的作用,积极发展与欧亚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积极从法律层面上结合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的不同情况进行战略上和策略上的统筹规划,以期有效“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和多边经贸合作”,更深层次地利用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机遇,促进中国实现快速发展。中国应充分运用双边或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共同发展。拓展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纵深,提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扩大与国际经济合作的融合度,提高中国发展与经济全球化的合作共赢水平,既要能动而充分利用WTO多边贸易的体制机制,又要积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及区域自由贸易区战略。重点是加快制定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相关规划方案与合作的法律机制,推进与周边国家的“五通”,着力打造孟中印缅、中巴经济走廊,进一步改革创新“关检合作”的体制机制,大力推动内陆与沿海沿边的通关协作,提升中西部地区与周边国家的双向通关能力。坚持推进多边和自贸区共同发展,巩固中国贸易大国地位,并加快向贸易强国发展。积极参与自贸区建设,推进中欧、中亚投资协定谈判,[27]为实现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性国际组织和沿途各国互利共赢奠定法治体制机制基础。
积极推进涉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对外投资和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及充分利用外资,大力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是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要在重视发展中外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充分吸收和学习国外的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争取在国际市场上配置更多的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的有益资源。重视充分发挥好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平台作用,吸引沿途各国企业到中国投资兴业,并共同建设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基地,营造产业集群发展的良好环境,共同提升沿途各国双边或多边投资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为此,要加快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不断提高中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积极改革中国利用外资仍逐案审批加产业指导的方式,积极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政府治理的有效性与法治性,依法调控和规范“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积极推进绿地投资⑤、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3]国际合作业务发展,加快同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商签投资或贸易协定,不断扩大中国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投资合作的发展空间。坚持依法调控和规范投资、决策、受益及承担风险的行为,调控和规范中国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的出口行为,确保中国制造、装备、创造稳步走向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国际市场,确保“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实施能够形成规范、协调、有序发展的合力,确保国内产业升级和国际收支平衡,确保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更加规范有序健康。
应充分运用上海合作组织的体制机制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改革开放以来至今,中国开放型经济建设已经站在新的起点上,但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驱动力、世界经贸格局、国际产业竞争与合作的态势、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认识和期待、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和条件也都在发生着重大而复杂的变化。特别是贸易保护主义升温,经贸摩擦政治化倾向抬头,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坎坷,多哈回合谈判徘徊不前,迫使区域合作蓬勃发展。在这种新的发展形势下,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应当重视借助现有基础条件实现顺利快速发展。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理念与上合组织有着诸多的相同之处,可以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共建提供现实的合作平台,而且二者可以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因此,重视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推进上海合作组织发展相结合,将会为欧亚更加广泛区域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助推力量。上海合作组织与欧亚经济共同体和俄白哈关税同盟之间是合作关系。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应保持密切合作、相互补充的关系。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应充分利用上合组织现有的经验、机制和机构,并且更加注重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但不应局限于上海合作组织,而应在其及包括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内的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努力构建适应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开放型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新体制新机制,建立适应性、可行性和科学性更强的区域合作合作的国家法律体系,并积极凝聚和配置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资源,不断创新发展和超越上海合作组织,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更好更快发展。
当今之中国,已经开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新征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践得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得到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得到一体化建设,法治化的当代中国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能力更强,特别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必定会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机遇和挑战中得到进一步全面深化,并且更加深刻地转化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乃至更加广泛的国际社会共同实现共赢发展的强劲力量。
(编辑:余华;校对:蔡玲)
【注 释】
①中国新疆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努力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目标,具体包括重要的交通枢纽中心、商贸物流中心、金融中心、文化科教中心和医疗服务中心等“五中心”;建成国家大型油气生产加工基地、大型煤炭煤电煤化工基地、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国家能源资源陆上大通道等“三基地一通道”;充分发挥天山北坡经济带引领跨越、天山南坡产业带拓展延伸、交通干线经济带辐射提升、沿边开放经济带开放带动功能,为积极统筹谋划区域经济发展,打造核心区发挥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乌鲁木齐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和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主动参与中国与中亚国家自贸区谈判,争取在新疆设立中国—中亚自由贸易园区;深化拓展中国——亚欧博览会平台机制;积极服务和参与上海合作组织多层次经贸合作;加快发展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农业经贸合作;加强面向周边国家的对外文化交流,打造对外文化交流品牌;积极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提升对外医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积极建设中巴经济走廊;推进亚欧国家通信网络一体化建设;加快国际现代物流业发展,完善区域性国际营销网络,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推进欧亚现代物流网络一体化发展。加大“引进来”、“走出去”力度,构建全方位开放格局。用好差别化产业政策,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既要高水平承接产业转移,更要大力度引进战略性新型产业。
②《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真诚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而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对该国给予协助;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1970年联合国编纂并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宣布下列原则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他国内政、各国主权平等、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真诚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等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在《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第一次向世界宣布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③据《人民日报》2014-08-02(1)图片报道,自2011年3月19日重庆——杜伊斯堡的首列中欧班列开行以来,成都、郑州、武汉、苏州等城市都陆续开通前往欧洲的集装箱班列。另据新华社消息,“渝新欧”、“蓉欧快铁”、“郑欧快线”、“长安号”、“汉新欧”等均已常态化运行,新疆开通驶往中亚、西亚的国际货运班列。乌鲁木齐海关强化区域通关协作,与属地海关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协调检验检疫部门和边防检查部门,开启“一关两检绿色通道”,实现专列货物全程“优先办理、优先检查、优先放行”。这标志着中国通往中亚、西亚乃至欧洲的便捷“出海口”已经疏通,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正在积极推进。
④中国加入WTO前后,开展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自1999年底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就集中清理有关经济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截至2002年底,修改14部法律,修改或制定37部行政法规,废止12部行政法规,停止执行34份国务院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1000多件部门规章。全国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共清理200余万件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修改废止地方法规1100多件、政府规章4500余件、相关文件19万多份。仅加入WTO10年来,国务院就分5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183项,占总数60.6%,各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到总数一半以上。参见袁曙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我国的法治建设[J].行政管理改革,2012,(2):24-28.
⑤绿地投资又称创建投资,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依其法律设置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投资建立国际独资企业,包括国外分公司、国外子公司和国外避税地公司;建立国际合资企业,有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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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决定十月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N].法制日报,2014-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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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ing about the Silk Road Economy Takes and Chinese Rule of Law Developments
GU Hua-xiang
(Policy Research Office of the CPC Committee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Urumqi Xinjiang 830003)
Setting up totally the Silk Road economy takes will develop profound influence to district rule of law developments in the area of Europe and Asia which including China,and Europe will be faced to develop the opportunity in challenge with Chinese rule of law developments with all countries of Asia.Chinese rule of law developments should combine together to obey the international law principl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practice,making a point to move and make us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principle and regular well,value the exploitation to setting up totally the opportunity that the Silk Road economy take promote the Chinese method and the intera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and help to push Chinese developments in rule of law with cure the country the square by law to goes deep in to put into practice completely slightly.Chinese rule of law developments should surround“policy communication,road communication,the trade is unimpeded,money flow,popular support communication”set up with excellent turn the related law with system mechanism,take for the Silk Road economy of can keep on to set up to provide the law totally efficiently to prop up with mechanism;and we should be positive to set up with set up the new mechanism in new system in rule of law in economic trade that the Silk Road economy take to adapt to mutually totally,for China with Europe and Asia economic common the development provide the law prop up.
the Silk Road economy takes;Europe with Asian and extensive district;Chinese rule of law;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free trade area
D901;D920.0
A
2095-1361(2014)05-0114-17
2014-06-18
中国法学会2012年部级重大课题“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法治保障若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2]A03)
顾华详 (1967- ),男,江苏海安人,新疆优秀法学家 (首届),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社会发展处处长,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中亚法律资政研究中心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和比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