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2014-04-06 03:27化耀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行刑犯罪人罪犯

化耀民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2)

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化耀民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2)

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到社区接受教育改造,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充分地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的一种执行方式。标签理论、行刑社会化理论、刑罚人道主义理论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体现了刑罚经济化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社区矫正意识缺失、刑事立法缺失、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应及时更新刑罚执行理念、建立健全相关刑事法律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价值;恢复性司法

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历经数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本文拟对社会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应用价值、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作简略探讨。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社区矫正的概念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社区就是在一定区域内的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矫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矫正是指对犯罪人所实施的各种矫正措施;狭义的矫正是指对犯罪人进行的教育、改造、心理治疗等。在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矫正”是指广义上的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放到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充分地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予以矫正的一种执行方式。

(一)社区矫正的定性

社区矫正的定性即社区矫正制度的性质、法律属性。如何定性社区矫正是研究社区矫正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在我国,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刑罚执行活动,它与一般的社会活动不同,这是理论界较为流行的观点;也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属性;还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具有矫正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性质,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是由社区矫正组织针对适用非监禁刑和其他非监禁刑措施罪犯的行刑与矫正的活动,是与监狱矫正制度相对应的制度与方法。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刑罚的执行活动。我国的刑罚执行有着严厉的惩罚性特征,社区矫正的价值在于以帮助和教育为手段来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而不是惩罚犯罪。如果将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等同刑罚的执行活动,将会有悖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利用社会力量,对使用非监禁刑和刑罚替代方法的罪犯加强监督与考察,并以社会化的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促使其尽早回归社会,强化监督的措施并不是刑罚执行措施。

(二)社区矫正的依据

社区矫正的依据也就是社区矫正制度自身的优势。理论基础是实践的先导,任何一种新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有先进的理论基础作为存在的合理依据。社区矫正制度有其坚实的理论依据。

1.标签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如果对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贴个不良标签,就会可能导致该犯罪人将来做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一旦被判刑就会到监狱服刑,这样一来,就会给罪犯贴上了一个不良标签,同时也切断了他们与家庭、社会等的联系,这将不利于罪犯的自我反省和改造。如果将他们置于社区进行矫正,罪犯就可以与社会、学校、家庭等保持联系而没有孤立感,也会减少对其所形成的消极标签效果。标签理论的最大贡献就是提醒人们探讨犯罪原因时不要局限于个人因素,更要注意社会因素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也不要随意贴上犯罪的标签,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2.行刑社会化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狱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且富有建设性的地方,绝不是一个惩罚罪犯的场所;犯罪也不是犯罪人生来就有的,而是现实生活中多种复杂的因素相互交叉影响的结果。因此,社会有义务帮助犯罪人消除他们的犯罪心理和恶习,让他们尽可能快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要想实现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的目的,就要把罪犯放到一个拥有良好社会关系的大环境中去,对其进行帮助,然后对罪犯实施一系列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帮助其回归社会。另外,犯罪人所处的社会还是一个变化着的动态系统,行刑的效果也会直接受制于社会发展的宏观态势。所以,我们要尽可能打破行刑的封闭化,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罪犯的改造中来。

3.刑罚人道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刑罚的本质应当立足于人本质方面的回归,刑罚的适用也应当努力使犯罪人得到人道主义尊重以及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因此,刑罚制度的建立应当是将刑罚所带来的痛苦程度尽可能限制在使犯罪人能够有效预防犯罪的限度内。刑罚的人道主义观念为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分析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而诞生的一种新的对犯罪人的处理方式,它完善了我国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也有利于合理配置我国的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受到各国学者的推崇,原因在于该制度所体现出来的文化理念、人文价值与社会的需求相互融合的内在价值。

(一)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人性关爱的理念

社区矫正是以犯罪人回归社会为终极目标,时刻闪耀着人性的光芒,也充分地体现了一种宽容的精神。当今世界以行刑社会化和非监禁化为特征的非监禁刑逐步取代监禁刑。犯罪人的行为虽然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损害,应当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但是,罪犯和正常人一样,也拥有人的尊严和价值,有自己的情感和需求。这是人性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应该给予尊重。犯罪人一旦入狱,其生活就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无法与家人团聚,不能享受天伦之乐。婚姻关系形同虚设,不能尽到丈夫的职责。如果把罪犯放到社区进行矫正,他就可以过上正常的生活,也可以保持稳定的婚姻关系,尽到一个合格丈夫的责任了。同时也有利于犯罪人安心服刑,打消其后顾之忧,提高改造质量。社区矫正与传统的监狱矫正相比,具有很大的自由,尊重人性的价值,保障了人格的全面发展,充分地体现出了人性关爱的理念。

(二)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刑罚人道主义思想

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犯罪人的活动空间,增加了犯罪人日常生活的自主性,大大改善了犯罪人的生活条件,最终实现了行刑处遇的人道化。其重点是借助保护罪犯的相关权利以及重视犯罪人的社会生活来开展具体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是文明进步的产物,其核心就是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刑罚人道主义作为一种伦理精神,也是一种判断功利目的与手段是否合理的尺度。刑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人权的最大保障,能够尊重人最基本的生命权、自由权、融入社会的权利等的人道主义刑罚是人权保护的最好体现。

(三)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刑罚经济化原则

社区矫正节省了司法资源,有利于刑罚的经济化。行刑的经济化讲究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有效预防和控制的最大社会效益。这一观念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社区矫正能保持定罪的严格标准,又能有效减少入监数量,有利于将罪犯改造成功,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了行刑的经济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罪犯实施社会化的教育和管理,还可以防止罪犯之间的相互传染。

(四)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

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满足了当事人各方的诉求。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各国的一个行刑指导基础,主要是被作为一个量刑的适用原则予以规定。它要求针对不同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措施,依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生理状况、犯罪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等情况,从最有利于行刑目的的实现出发,实行因人而异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就是对罪犯以个别教育为主,针对罪犯的个体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矫正方案,并根据新情况来不断调整出最有效的矫正方法和方式。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道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受传统重刑主义观念、刑事立法的缺失、矫正专业队伍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以及司法运行机制不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矫正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1.社区矫正意识缺失。社区矫正是刑罚轻缓化与社会化的体现,其本土化进程必然受到传统刑事法律观念的阻碍。传统的行刑观念的影响集中体现在重刑主义源远流长、报应思想根深蒂固,较多的民众有着强烈惩罚犯罪的愿望,把罪犯看做另类,对罪犯的心理容纳度很低,崇尚重刑,许多人认为监禁刑是最安全、最有效的行刑方式,把社区矫正理解为放纵犯罪、有失公正、危害社会安全的行刑方式。理念的更新将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将会遭遇公众意识方面的问题。

2.刑事立法缺失。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有法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而我国仅在《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社区矫正制度做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大多笼统,停留在低级的层面,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法律所赋予的刑罚执行权,就难以维护矫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难以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3.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应当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我国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人员单一等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者大都是从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调任或由一些离退休干部组成,缺乏兼具法学、心理学、犯罪学等专业人员。专业人员的缺乏严重地限制了社区工作的规范化发展,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1.及时更新刑罚执行理念。任何制度的确立都是以一定的意识形态为理论先导。重刑意识与我国民主法制社会的现代刑罚理念背道而驰。现代社会的刑罚观念已从重刑主义、报应主义逐步向轻缓化、教育化的方向发展,社区矫正顺应了刑罚观的这种变化,鲜明地体现出了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当务之急是引导民众与司法工作者树立现代刑罚理念,让他们以一种更为健康、更为包容的心态接纳和帮助犯罪人,使犯罪人真正体会到现代文明对自己的影响,这种以人为本的新理念有利于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建立健全相关刑事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以完备而健全的法律为依托。解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立法缺失问题,可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在相关基本法律中,作出与法律规格和任务等相适应的规定,比如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增加社区矫正的内容,为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争取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全面行使监外执行权的权力和职责,为工作人员赋予必要的强制执法权,以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应当由专职的社区矫正监管人员来负责,因此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第一,吸收高素质专业人员。社区矫正既要执行监管,又要开展矫治,所以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或具有某一学科的专业知识(如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精神病学等)。第二,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很难完成任务。要充分发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居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教师、律师、离退休干部等各阶层力量,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第三,逐步建立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的资格准入制度。可以借鉴司法资格考试等模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统一的认证考试,以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1]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70.

[2]贾宇.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78-80.

[3]荣容,肖君拥.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7.

[4]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229.

[5]王宏玉.北京市社区矫正调查[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6]叶良芳.社区矫正的法理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D914

A

1673―2391(2014)05―0111―03

2014-02-18 责任编校: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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