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英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35)
论全媒体时代反贪初查制度建设
栗英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35)
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对反贪初查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检察机关应率先以信息化的思维方式进行创新。通过“检察信息化”建设和“侦查信息化”建设提供的有利条件,实现举报中心和反贪部门之间反腐举报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扩大反腐案件线索的来源,促使反腐举报信息利用朝着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全媒体;反贪初查;监督;线索
自媒体依托网络技术迅速崛起,与传统媒体动态整合,标志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全媒体对反腐信息进行全方位、多元化的协作报道,有着信息量大、传播迅速、互动性强的特性。全媒体时代给传统反贪初查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全媒体概念
对全媒体概念的界定:一是从运营层面界定,全媒体是指一种新闻业务运作的模式与策略,旨在融合媒介,促进信息消费;二是从形态层面界定,全媒体是一种媒介形态,全媒体是媒介形态的一种复合,它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户外视频、电子纸移动报等多种媒体形态,是媒体走向融合后“跨媒介”的产物;三是从整合角度界定,认为全媒体是一个集合概念,强调对各种媒体形式的整合运用,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的信息传播功能。
笔者认为,运营层面的界定过于功利化,不能突出全媒体的功能特性,形态层面侧重静态忽视了全媒体的互动特性,因此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全媒体是指各种媒介相互融通,取长补短,对信息进行全面、多元化传播的有机体。
(二)全媒体特征
1.信息传播全面化、多元化
自媒体依托发达的网络技术,实现了人人互动。人人可以成为信息发布者、信息评论者、信息转发者,而且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平台随时随地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自不同领域的信息、对同一信息不同角度的评论,造就了全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全面化和多元化特征。
2.各种媒介优势互补
采众家之长,推进某一事件的报道,最终实现良好的信息传播效果。自媒体有信息量大、传播快的特点,但同时也存在侵犯隐私权、信息真伪难辨的缺点。传统媒体严格对信息进行筛选,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传播速度慢。全媒体就是要扬长避短,把两者的优势整合起来。
3.全媒体是一个有机体
全媒体是一个有机的动态整体。以反腐为例,全媒体反腐是“自媒体—传统媒体—全媒体—政府回应”的有机过程:首先把自媒体的民意表达作为起点,网络推手对反腐信息进行评论转发以引起网民关注;其次,传统媒体对反腐信息进行筛选,对事件进行深度报道;再次,引起全面关注,各种媒介争相报道;最后由政府介入,对事件进行调查。
建立有效地反贪初查机制,推动反腐倡廉,首先要做的就是认清全媒体给反贪初查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线索来源
传统举报一般都是实名举报,需要在检察机关登记备案。由于贪污犯罪者通常是有一定级别的官员,举报者往往由于害怕遭受打击报复,而放弃举报。线索来源较窄,不利于反贪部门查处贪污贿赂类犯罪。
全媒体时代,网络是虚拟的社交平台,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因此,网民们敢于揭发腐败现象,宣泄对腐败官员的不满情绪。全媒体反腐的成功案例,比如“表叔”杨达才落马事件,让社会公众看到了全媒体反腐的力量,愿意通过网络揭发腐败现象。全媒体联动制造的舆论压力,时刻督促反贪干警主动调查网络信息,查处腐败犯罪。可以说,全媒体为反贪初查提供了大量线索,能否利用好这些信息,成为反贪初查的一大课题。
(二)对初查人员综合素质要求更高
对网络技能要求更高。全媒体是自媒体与传统媒体通过网络整合而形成的有机体。网络是其反腐的主要方式。寻找线索、筛选线索,需要了解网络信息来源渠道;对网络媒介的运用需要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查找证据需要专业的网络技术手段。可以说,全媒体反腐的每个环节都有网络媒体的介入,这就要求初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网络技能。
信息判断能力要求更高。全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全面、多元,在给我们提供大量反腐信息的同时,也给初查提出了新的要求。大量信息充斥网络,大多都是匿名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判断难度加大。这就要求初查人员掌握全媒体反腐规律,提高判断能力。
(三)增强了反贪初查监督力度
传统模式下对反贪初查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明确了要案线索备案制度,上级通过审查监督确定是否进行初查,对下级确定初查的,上级可以派员参与初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监督,实质上也是对初查活动的监督。这些监督都是事后监督,由于初查保密原则的要求,外部监督很难介入。
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打破了这种格局,很多初查线索是先被网民知晓,再发布到网络,经过全媒体报道才进入检察机关视线,政府也会对案件是否介入调查作出回应。政府与网民互动,信息互相交流,也就将反贪初查置于民众监督之下。强大的舆论压力很难让不法分子逃避惩罚。内外合力使监督力度加大,效果显著。
(四)对初查证据的影响
全媒体时代,自媒体或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不仅包括初查线索,还包括大量的证明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信息。例如,“表叔”事件中,网民或媒体提供的手表图片,电子文字,等等。可以说,全媒体给初查提供了丰富的证据信息。只要辨别了信息的真伪就能认定是否犯罪,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初查目的也就实现了。但是,网络上的这些信息如何求证是值得探讨的。
检察机关必须建立与全媒体时代紧密联系的初查机制,顺应网络反腐的趋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初查制度。
(一)建立长效培训制度
检察机关必须建立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初查干警适应全媒体时代的综合素质,以提高反贪初查效率。
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处职能作用,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专项培训机制。所谓定期培训就是对初查人员进行常态化、经常化、系统化的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授有关媒体、网络技术、网络反腐、网络反腐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组织信息真伪判断专项训练,不断提高初查技能。不定期培训是指初查遇到突发事件和情况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培训以解决具体问题。
定期培训注重纵向与横向培训相结合。纵向培训就是针对某一领域深入讲解、学习,横向更注重全媒体与反贪初查等多领域的联系、影响,如此有助于培训人员对全媒体与反贪初查的关系有更深刻地认识。
(二)完善外部监督
建立网络监督平台,为公众参与反贪初查监督提供便利。首先,该平台采取实名监督,目的在于方便核实调查信息,防止不法分子恶意举报。社会公众认为媒体重点报道、网络传播迅速且影响大的信息应当初查的,可以实名向该平台提出监督建议。被初查人员或其他人发现初查侵害本人或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可以实名向该平台提出监督建议。其次,监督平台是公开的平台。因为监督者在网络上发现问题时,信息已经被公开,且监督者并不知晓初查是否进行,因此并不违背初查保密原则。公开的目的在于监督检察机关是否采取措施接受监督。最后是对监督建议的回应。只有对社会的监督做出了合理的回应,才能实现监督的效果。回应应当及时、有据,达到令监督者满意的标准。
(三)建立线索筛选机制
全媒体时代,许多线索为匿名提供,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线索筛选机制。首先,发现线索。检察机关可以组成专门小组负责查看收集媒体反贪初查线索,其主要工作是浏览网站、发现线索、将线索汇总制表,登记线索信息备案待查。其次,对线索进行初步筛选。专门小组将线索信息交给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对线索信息真实性做出判断,判断的依据是全媒体提供的多元信息,通过信息之间的关联、信息来源综合评估线索真实性。最后,确定线索,开始初查。在初查中应注重与专门小组的沟通,随时关注事件最新报道,以便及时发现新的证据,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对初查线索的处理应遵循“重其重,轻其轻”的原则,对社会影响大的线索信息,应做到及时筛选、优先初查以保证解决社会公众、媒体、网络关注的事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1]彭兰.媒介融合下的四个关键变革[J].青年记者,2009(2):22.
[2]肖生福.“网络反腐”中媒体、民意与政府的互动分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1-12.
D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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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07―0166―02
2014-04-17 责任编校:郑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