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实训法在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2014-04-06 02:39熊立荣郭慧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勘查实训

熊立荣,郭慧英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410138)

“三自”实训法在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熊立荣,郭慧英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410138)

“三自”实训法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参与度与积极性,因而能达到较好的实训效果。“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三自”实训法的理论基础。在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中,“三自”实训法主要体现为五个“结合”,即:长期规划与集中实施相结合、教师工作的宏观性与学生学习的具体性相结合、自我训练与交叉训练相结合、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学生自主性与教师激励性相结合。

“三自”实训法;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实训教学

如何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让学生的情感动起来、身体动起来、思维动起来[1],是每一个教育者都要思考的问题。而“三自”实训法,正是这样的一种能解决这一问题的实训教学法。所谓“三自”实训法,是指某课程的实训环节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己设置案情,布置现场,自己组织实训的实施,自己进行总结和评价的一种实训教学法,即实训的准备、实施、评价都由学生完成,指导老师在实训中主要进行宏观指导。基本的操作是:将一个学生班级分为若干小组,甲组负责乙组的案情设置、现场布置等准备工作,乙组负责丙组的准备工作,丙组负责甲组的准备工作等。实训结束后的总结和评价则既可以自我评价,也可以是各小组的交叉评价。

一、“三自”实训法的教学价值

该实训法与传统的以老师为主导负责案情的设置、负责对学生实训进行评价的模式相比较(以下简称传统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一)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参与程度

在传统实训模式中,老师为实训课的开展做好一切准备,并负责实训的总结和评价,学生只需参与实训的中间环节。这种模式,弱化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作用,学生在实训中表现为一种客体;“三自”实训法则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学生在学习中的参与度,这是与现代教学理念相吻合的。

(二)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在传统模式中,学生仅仅是实训的客体,在实训过程中极具被动性。而被动性是无法保证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的。相反,在“三自”实训法中,学生成了真正的学习主体,从而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学习兴趣。马克思说:“只有当对象对人来说成为属人的对象,或者说成为对象化了的人,人才不致在自己的对象里面丧失自身。”[2]美国教育家杜威在介绍自己的教学经验时说:“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教育的对象是一个活生生的思想、感情、意志、个性都处于变化中的个体。”学生是认识的主人,而不是认识的容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及应试教育中的机械记忆的共同特点就是单向的信息传送,学生的所见所闻、所想所疑并没有得到交流,心中的疑团并没有得以化解,思想并没有得到升华。古人云:“施教之功,贵在引导,要在转化,妙在开窍。”检验“三自”实训法是否真正到位,最根本的是看学生是否真正动起来了,是否真正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地学习了。

(三)能够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一,由于“三自”实训法提高了学生在实训中的参与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以教学效果的提高是必然的结果;二,由于在该实训法中,学生自己设置案情,布置现场,在实训结束后由学生自己总结和评价,这样就需要学生对实训所涉及的知识点反复地揣摩,直至最后能熟练掌握。如模拟现场访问的实训,由于学生在设置案情时必须弄清楚某个特定的访问对象,应该要访问哪些内容,这样就会促使学生对现场访问的内容进行重点掌握;而在模拟现场访问结束后由学生本人自我评价或由其他学生进行评价,也会加深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对某个实训知识点的掌握。

(四)最大限度地适应了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后的教学要求

一是适应了学生的特点。招录体制改革后,虽然招收的学生素质高低不一,但总的来看,将会比现在的学生综合素质高,尤其是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具有相当高的文化素质。如果以后的教学仍然采取老师为主的教学方法,就会使教学陷入难言的尴尬境地;二是适应了公安专业培养目标的特点。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后,虽然一段时期内公安教育仍然是学历教育,但这种学历教育显然和以往的学历教育有极大的区别,因为这种学历教育将会深深地打上职业培训的色彩。而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使学生熟练掌握操作性内容,这种应用不但体现为对主体工作的胜任,也体现为能为主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无疑,“三自”实训法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一要求。

此外,“三自”实训法突出了学生的自主性,这不但有利于提高本门课程的教学效果,而且也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比如,该实训法要求实训项目从准备到总结的所有环节都由学生自己完成,这就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该实训法要求实训由学生自己或学生小组完成,最后老师根据学生的实训表现打分,这样有助于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集体意识、合作意识,强化学生关于“行为-后果”的联系,为其走上社会后迅速适应社会打下思想基础。

综上所述,“三自”实训法比传统的老师主导型实训模式有更大的优越性,它顺应了现代的教学理念,能够很好地适应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后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等公安专业课程教学的要求。

当然,“三自”决不是老师撒手不管、放弃老师的职责。相反,老师的任务更重,对老师的要求更高。老师在实训内容的选择上、在实训的具体要求上,都要有细致周到的考虑;如何让实训过程做到既有序而又不失活泼,对老师驾驭教学过程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三自”实训法的理论基础

自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世界迎来了一个教育思想大变革的时代,其发端是现代社会对人的基本素质(尤其是人的主体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上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在布鲁纳“认知结构、发现学习”理论思想的影响下开展了理科课程的改革,发现法成为学习的一种重要模式。上世纪80年代,教育改革风起云涌,基础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在于培养现代社会所需要的高素养的公民。人们在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把探究学习提到了课程理论与实践的重要位置上来。美国1996年初发布了第一个国家科学课程标准,其核心是科学探究。日本新的教育改革方案提出了尊重个性、重视个性发展的教育原则,其“综合学习时间”的目标中提出了“从学生的关注、兴趣出发的学习,培养自己发现课题、自己学习、自己思考,主体地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培养学生主体地、创造性地探究和解决的态度”等。发展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促进教育、教学过程的民主化和个性化成为教育改革的中心[3]。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主人)”是上述新理念的灵魂所在,也就是教学过程要体现“以学生的学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教师是教学过程的平等参与者、促进者、组织者、指导者和积极的评价者。在此新理念下,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必将由过去的“主导作用”转向“课堂教学的设计者、组织者、合作者”。

三、“三自”实训法在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中的探索

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内容的实践性很强,实践内容较多,为达到较满意的实训效果,近年来课程组在主要实训环节,如模拟现场访问、模拟现场勘验、模拟现场分析以及综合性的模拟现场勘查等环节,有意识地贯彻“三自”实训法的基本理念,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取得了较好的实训效果。具体而言,主要按照五个“相结合”开展实训:

(一)长期规划与集中实施相结合

对某一个实训内容提前若干时间进行规划和准备,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施。无论是规划准备阶段还是实施阶段,具体工作均以学生为主体。每个学期开始阶段,将学生分为三个小组,同时将本学期实训中需要学生准备的工作以小组为单位予以安排,教师根据要求适时检查并指导学生的准备工作,以达到实训前“万事俱备”的状态。如模拟现场勘查这一实训内容,学期初便会要求各个小组“备课”:了解实训场地,根据实训场地条件收集筛选合适案例;准备模拟所需各种道具;制订评分细则等。临实施时,各小组按照本组准备的案例布置模拟现场。实施时,各小组集中两天时间交叉实施模拟现场勘查。

(二)教师工作的宏观性与学生学习的具体性相结合

“三自”绝不意味着教师在实训中完全不管。相反,教师的工作量更大,这种工作主要体现在对实训的宏观指导上:实训目标、实训要求、实训步骤、实训准备等。这些内容,有些需要教师反复向学生交代,而有些则需要教师细心把关。学生宏观上接受教师指导的同时,分步完成具体的实训内容。

(三)自我训练与交叉训练相结合

初训时每组学生按照所学内容自行组织练习,但实训考核时各组交叉进行。如模拟现场访问,最初练习时各组以自己收集的案例为背景材料开展模拟访问,但在实训考核时则以他组提供的案例为背景材料进行考核,访问的步骤方法、访问的内容、访问的法律程序等得分点均以他组所给为标准,得分亦由他组给定。评价时往往先自评,然后他组点评。

(四)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

为促进学生对知识的巩固和再提高,单个实训项目行将结束时一般会对学生实训情况予以点评。点评的基本步骤是:实训小组自我评价——其他小组评价——教师评价。点评,让被评价学生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同时对参与点评的学生而言,也是知识的重温。

(五)学生自主性与教师激励性相结合

突出学生学习主体性的教学模式天然具有激励学生学习自主性的功能。以此而论,“三自”实训法自身即为激励法。然而,教育是通过引发、激发、调整和控制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过程来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或者说,教育本身就是通过激发个体生理心理潜力而实现教育目标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说,哪里有教育,哪里就会有激励[4]。为了充分调动表演者的积极性,我们设置了“最具实力奖”、“最佳表演奖”、“最佳点评奖”等奖项。事实证明,这一举措极大调动了参与者的积极性,实训的形式和内容都充分展现了同学们的创造性。

上述五个“结合”,覆盖了从准备到评价的实训各环节,系统完整地凸显了学生在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实训中的主体性作用与地位,取得了和以往实训不同的效果:一是学生参与热情高涨,实训认真度大为提高;二是师生沟通密切,学生有疑必问,教师有问必答;三是学生间的合作与竞争度提高,即同组合作,异组竞争;四是知识与操作要领得以反复重现并得到巩固。

[1]华科斌.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学习的积极性[J].科学教育,201 1(3).

[2][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刘丕坤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8.

[3]杜星.“六环节”主体性课堂教学模式[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 (5).

[4]李祖超.教育激励理论探讨[J].教育评论,2001(5).

D631.1

A

1673―2391(2014)07―0188―03

2014-04-18 责任编校:周文慧

2011年度湖南警察学院校级教改课题《“三自”实训法在侦查专业课程教学中的探索与运用》;2013年湖南省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数字化背景下侦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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