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2014-04-05 06:40
湖北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刘少奇中国化法学

李 鹏

(陕西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引起关注,渐成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的研究热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首先面临着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理解。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制约于经济基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p2)法具有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它根据自己的任务,维护了一定的特殊利益并把它作为最终目的。”[2](p288)为了进一步揭示制约法律的阶级意志的内在机制,就必然要触及社会主体的权利诉求。作为被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要想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首先取得统治权。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法的社会功能就占了主导。革命胜利后,面临着巩固政权、构建国家政治结构的实践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不是简单的“只要把中国法套上法国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变成法国法了。”[2](p287)而是要在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条件下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同样面临着启发工人阶级觉悟、争取革命胜利、进行国家建设等诸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并结合实际去进行创造性的工作。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历史的必然性和逻辑的合理性的辩证统一。

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成果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概念界定及相关问题多局限在法理学领域,没有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去认识问题,没有理清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关系等等,这样就难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行准确定位。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概念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从狭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指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中国具体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从法学的角度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过程;从广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中国政治制度和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前者是具象体现,后者为方向引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既是实践探索过程,又是理论生成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对应的实践形态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或法学思想在中国运用的阐释和提升。”[3](p121)刘少奇是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作为新中国第一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付出了大量心血。梳理刘少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贡献,不仅可以拓展刘少奇研究的领域,更有利于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

一、历史进程:率先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并将其与工人运动实际“相结合”

在九十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事业,最重要的两个前提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获取和对国情的把握。革命初期,对中国工人运动及其规律的把握就是最迫切、最现实的国情。“党组织如果不跟工人运动结合,不跟中国劳动群众结合,那我们的党就不能前进,不能算是在中国真正地生了根。”[4](p27)这既是对国情的把握,更是对革命规律的深切把握。如何有效地动员、组织广大工农群众参加革命,如何掌握法律武器以维护工人阶级利益、争取革命胜利就成了亟待回答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资产阶级偏见。”[5](p283)虽然我国自古就有法律思想和法律传统,但从根本上讲,“中国工人(中国人民同样)没有法律神圣的观念,他们看惯了法律只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4](p52)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首要的任务就是启发工人的觉悟,为利益的争取奠定思想前提。劳动法律法规就是跟工人阶级利益的争取最直接相关的。1931年11月通过的并于次年起开始执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最具代表性,它的颁布第一次把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上升为法律。现在看来,这部劳动法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但它毕竟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第一部劳动法典”[6](p429),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工人运动实际初步“相结合”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刘少奇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启发工人觉悟,并尝试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较早的拓荒者。刘少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思想萌芽于建党初期,这种思想的萌芽跟党的不断成熟和自觉性的提高是分不开的。

通过学术演讲,在工人中间宣传法律法规。作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党内公认的工运专家,为了更好地指导工人运动,进一步调动工人的革命积极性,早在1926年6月刘少奇就在广州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的中国工人第一所劳动学院讲授《工会组织法》,并结合自己调查所获得的大量实际材料,对工会代表会等作了深入的研究。1933年4月16日,刘少奇又在苏维埃共产主义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会所举办的第一次学术讲演会上,作了关于《劳动法》的学术讲演,较早公开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这是当时党内少有的关于法律思想的系统演讲。学术演讲不仅对工人阶级树立法律意识和观念、普及法律常识起到了启蒙的作用,而且演讲所独具的生动活泼、声情并茂的“对话”形式,尤其是使用工人群众能够听得懂的“大众化”语言,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赢得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启发了群众的觉悟。

撰写相关的法学理论文章,尝试“相结合”。刘少奇是党内公认的理论家。早在1923年8月20日,为纪念安源大罢工胜利一周年,刘少奇就撰写了《对俱乐部过去的批评和将来的计划》,这是一篇带有法规性质的指导工人运动的理论性文件,他先后两次领导制定了具有“宪法性”的俱乐部文件《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总章》,有效地指导了工人运动,维护了工人利益。在此基础上他还撰写了《工会代表会》、《工会经济问题》及《工会基本组织》三篇著作。这些著作总结了工人运动的实践经验,是马克思主义工人解放学说在中国的运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了不起的硕果。”[7](p47)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针对由于照抄照搬苏联模式和教条式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字句而造成的苏区工运中的“左”的倾向,刘少奇在《苏区工人》等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理论文章,对工人运动中的左倾错误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理论上的清算。1933年6月26日,刘少奇在全总苏区中央局机关报《苏区工人》等刊物上发表了《模范的工人要求和纲领》一文。文章介绍了苏区运输工会制定的《关于江西木船工人的要求纲领》。刘少奇首先肯定了这个《纲领》,认为它是根据工人与企业的特殊情形创造性地运用《劳动法》的典型,脱出了照抄《劳动法》的习气,在这一点上就可以称为模范的工人要求纲领。刘少奇着重指出:“要根据工人的切身要求、地方的生活程度、雇主的营业情形,以及该项产业的特殊劳动条件等,来活泼地运用劳动法上的条文。”[8](p128)虽然刘少奇没有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概念,但字里行间无不彰显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思想的光辉。

深入工人运动进行调查研究,反对错误倾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推进总是在与错误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倾向的斗争中完成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不例外。中央苏区时期“左”的错误影响极坏,如果不能及时认识和纠正,必将妨碍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劳动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工人阶级利益的,但它照抄照搬了苏联模式,严重脱离了中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实际,如: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通常每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点钟;”[9](p783-784)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由工人出资建筑工人寄宿舍,无代价分给工人及家庭住,未建筑寄宿舍的,每月由工厂津贴相当的房金”[9](p789)等等,这些条文规定是不切实际的,也很难收到成效。刘少奇认为这种“挖肉医疮”的办法不但雇主难以承受,而且会使得工人失业越来越多。为了彻底纠正苏区工人经济斗争中“左”的错误,刘少奇向党中央和临时中央政府提出了修改《劳动法》的建议。虽然他无权立刻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但他对工会和劳动部门工作中的“左”的表现做了认真调查研究,尽量设法纠正这些“左”倾错误。[10](p199)经过一年半的实践检验,1931年12月颁布的《劳动法》不适应经济上比较落后的苏维埃区域。在刘少奇、陈云和张闻天的批评和建议下,1933年3月28日中央第38次例会修改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同年10月15日,实施仅一年零十个月的《劳动法》被宣布无效。

无论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刘少奇都强调要重视法律。他多次指示要颁布法律,重视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纠纷、处理腐败问题。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分析法律的阶级性,指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律的虚伪性。法律总是随着时代课题的转换而发展的。“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11](p7)新中国成立前,鉴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将要转移到经济建设,刘少奇就提出要重视法制建设,新中国成立后他主持或参与起草了一系列关乎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从《土地法大纲》到《合作社法(草案)》,从《惩治反革命条例》再到《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作为新中国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创立者之一的刘少奇,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思想不仅为中国革命的成功贡献了智慧,也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历史证明,在党内,刘少奇较早关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出了“根据不同的劳动条件和情形”,“灵活地运用法律条文”,并尝试将其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可以说,刘少奇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较早拓荒者。

二、制度成果:最早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取得领导权,就面临着政权巩固,国家政治结构建构问题,这是进一步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在实践形态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学说与中国具体实际创造性结合的制度成果,正如王汉斌所说,刘少奇在党和国家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实施、完善和发挥这一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有伟大功效的制度”。

刘少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思想正是建立在其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思想的深厚基础之上。他明确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定位为“一个有伟大功效的制度”[12](p57),其具有以往任何制度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之所以能适用于中国,“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利,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显然,如果没有一种适宜的政治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发挥国家的能力,那末,人民群众就不能很好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12](p155-156)这些论述对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和展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政治基石,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就无法保障,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就会迷失方向,也会成为无源之水。

(二)注重从选举和监督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制度成果,必然要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践的推进而不断完善,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合乎具体实际的,才真正属于马克思主义。刘少奇注重从选举和监督方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倡导建立了代表视察制度。

上世纪中叶,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完成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各项具体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例外。刘少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注,主要体现在预防机制即前期选举和后期监督上。“我们首先注重的不是这一套选举的形式,而是它的实质,就是说,要使人民,主要使劳动人民真能选举他们所乐意选举的人去代表自己,并要代表能忠实地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政府中去。”[12](p55)关于人民代表的产生问题,刘少奇较早关注到了选择的程序和操作性的制度化,“代表产生方法只说普选不够,应有具体规定,如村代表以人口为比例由公民小组选举之,区、县代表以人口为比例由村人民大会选举之等”[13](p223);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民主的问题,刘少奇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落实人民民主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通过这个制度去实行人民的民主。”[13](p549)这一点,在今天仍有其现实针对性。

视察是监督的重要体现。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刘少奇倡导建立了代表视察制度。只有让代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才能及时了解情况,改进工作。刘少奇指出:“我们去视察,反映下面的情况和问题,看看他们有什么缺点,同时也要看看我们中央下去的东西有没有缺点,合不合情况。”[14](p771)这种务实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是刘少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思想的闪光点。正如《刘少奇传》评价的:“在他四年多的任期里,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正常运转,做了具有开创性的工作。”[14](p775)这样的评价客观、公道,合乎历史,恰如其分。

三、理论成果:参与制定宪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

社会主义宪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基石和保障。要实行依法治国,先要有一部好的宪法。无论革命、建设,没有宪法作支撑和保障,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人民权益就无法保障,民主法制建设就无法推进。在前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刘少奇提出了新中国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12](p253)刘少奇担负了全面领导新中国立法工作,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一)全程参与、领导《五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致力于维护宪法权威。

早在延安时期,刘少奇就曾对修改宪法问题作出过论述。1949年后,为了满足新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大规模的法律创制实践全面推开。刘少奇参与领导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先后九次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可以说全程参与了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据研究者统计,刘少奇亲自对宪法草案进行过3次修改,发现3次修改共加写和改写44处,涉及条文22处。这些重要的修改,毫无疑义地“是刘少奇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所作的重要贡献。[15]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行政。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16]刘少奇不仅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和权威,强调宪法作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给我们的奋斗以根本的法律基础,同时重视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没有宪法的这种地位和权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无法推进。“不少人仍然把党的领导置于宪法之上,党组织和党员没有自觉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实施的观念,是文化大革命这场灾难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17]这是我们必须世代吸取的教训。

(二)主持制定一大批重要法律法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来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2011年,吴邦国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不断推进的重要体现。

早在1948年5月25日,刘少奇在与谢觉哉等谈话时就指出可以着手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他说,刑法和民法先就旧的改一改施行,边走边改,有总比无好。7月中旬,与董必武晤谈时,刘少奇再次强调希望赶快把民、刑两法草拟出来备用。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或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法律就更多了,先后主持、参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宪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从草案的酝酿、起草到条文的斟酌、修改,再到法律的通过、实施,无不渗透着刘少奇的心血,这些标志性法律像台柱子支撑着新中国初期的政权运行和国家建设。此外,刘少奇还参与一些配套的法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等的制定。

历史证明,一大批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是包括刘少奇在内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探索的积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来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

四、实践成果:高度重视司法工作,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提供了宝贵经验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受权利的重要保障,“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样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2](p178)它直接关系到法制建设的成败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诉讼只不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2](p287)刘少奇重视司法工作,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坚持司法公正,提倡调查研究。

司法公正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刘少奇一贯主张司法公正原则。关于如何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刘少奇毫不讳言,“检察院、法院要独立办事,党委不要干涉具体事务”[13](p554)。关于如何处理公检法自身关系,刘少奇借鉴历史经验,深刻地指出:“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12](253)司法公正原则的真正落实还在于调查研究,正如刘少奇在分析司法机关审判中出现的冤假错案时指出的:“案件的原因,是把人民司法公正降低到落后群众的水平……必须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坚持反对和肃清这种审判作风。提倡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判作风。”[19](p99)他告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仅凭坦白材料,不大可靠,必须经过调查证实。”[19](p2)然而,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社会主义包括法制在内的各项工作遭到严重破坏,“无法无天”成为司空见惯,司法公正成为泡影。

重视司法机关及司法队伍建设。1961年4月,刘少奇提出了成立农村派出所和恢复人民法庭问题,他认为这样做方便群众,有利群众、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除了司法机关建设外,刘少奇非常关心和支持司法队伍建设。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人民利益至上。

新中国成立前,刘少奇就针对法律制定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指出:“今后要继续发现我们的错误,《土地法大纲》等文件还可能有错误,要准备去发现,准备由历史来证明、来作结论。”[13](p93)1961年3月25日,刘少奇又指出,在整风中必须再三重申不得使用肉刑,发生此种错误者,必须立即制止并予重处。

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把更多的心血放在国家法制建设上。当时,由于各项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加之法律意识缺失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在司法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刘少奇亲自过问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其中,1961年4月,刘少奇响应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号召去湖南视察,在调查研究中,了解并对“饲养员破坏耕牛案”提出了质疑,立即指示湖南省公安厅复查。湖南省公安厅向刘少奇汇报此案情况,报告称,湖南省公安厅经过认真调查,耕牛是误食了裹在青草中的铁丝而死亡,并非人为所致,确系冤案,应予以纠正。针对此案,刘少奇从长远和大局着眼,在审读报告时,致信公安部部长:“各地如冯国全这样的冤案还是有的,应由各地公安政法机关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作出合乎实际的情况结论。”[13](p518)他对冤假错案的指示和纠正,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负责任的精神,对党员干部尤其是政法干部教育很深。信访是人民群众维护利益的重要途径,针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刘少奇指出:“信写到哪一级,只能哪一级拆看。下面发生打击报复写信人的现象,是因为上面不负责任,层层照转,转到被告手里。”[13](p503)刘少奇要求司法人员学习包文正,敢于正视问题和矛盾,维护法律尊严,用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为法立信,取信于民,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都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公丕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刘少奇自述[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7]赵明.探寻法的现代精神——刘少奇的法思想与法实践[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刘少奇年谱(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0]金冲及.刘少奇传(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2]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刘少奇年谱(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14]金冲及.刘少奇传(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15]张金才.刘少奇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与通过[J].党的文献,2009,(6).

[16]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2).

[17]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18]朱景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7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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