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景,黄亚飞
作为“为人谋事之本”、“初始性道德”、“道德之基”和“社会水泥”,诚信在人类的道德实践和生活实践中具有始基性的地位[1]。如果将其它的道德规范比作是一个又一个的“0”的话,那么,诚信就是许多“0”前面的“1”。 没有这个“1”,再多的“0”也是缺乏意义的。在这个意义上,诚信的确是一种 “底线道德”,即作为人不能逾越的道德雷池。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这种不能逾越的道德雷池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们竞相逾越,作为底线道德的诚信竟然成了一个高不可攀的道德上限,这才是“诚信成为问题”的真实原因[2]。诚信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不是因为诚信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理论问题,而是因为诚信是一个“古已有之,于今为烈”的现实问题[2]。竞技体育诚信亦是如此。体育界频频出现的地方和个人利益至上、假赛黑哨、赛场斗殴谩骂、暗箱操纵比赛结果、兴奋剂、篡改年龄以大打小等等恶劣现象的分析,足以说明我国当前的“竞技体育诚信缺失”和“竞技体育诚信危机”正在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阻碍体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学者对“体育诚信”方面的研究较少,研究范围也很小。在CNKI中国知网上面搜索关键词为“体育诚信”的文章,截至本论文撰写之时,仅12篇。其中关于人文、奥运的各1篇;其余10篇均是关于我国竞技体育诚信缺失现状及对策的研究;从伦理学角度来研究竞技体育诚信的还未见。
李春鹏等人基于社会各界对人文奥运理念的广泛关注,中国体育人出于自身责任感和对竞技体育诚信的态度,应对当今我国体育界的诚信现状进行分析。管体育和办体育的体育群体、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和执法队伍(裁判)、体育理论工作者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诚信危机。而重塑体育人的诚信形象则是当务之急:有法必依,落实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提高素质,加强竞技体育诚信道德建设;完善体制,树立以人为本的体育政绩观。在兑现人文奥运理念的实践中,真正提高体育人的诚信道德素质[3]。郭振新就2008年北京奥运会给中国竞技体育诚信的影响作初步的探讨。他首先指出我国现阶段竞技体育诚信的缺失现象:在体育产业化的过程中,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论是体育用品市场、健身市场,还是竞赛市场,都存在着竞技体育诚信缺失的问题;并分析了北京奥运会对我国竞技体育诚信的影响,即有利于推动我国加强竞技体育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信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体育工作者和裁判员的素质及业务水平,其诚信的自觉性将不断提高;奥运会健全的比赛制度、科学的训练方法,各国选手发扬拼搏精神和竞技体育诚信,和我国选手同场公平竞争,正是我们接受奥林匹克诚信教育的难得机会,也是展示我国诚信社会风貌的重要窗口[4]。
刘辛丹在对福建省漳州市的大中小学生竞技体育诚信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学生认为上体育课要讲诚信,教师以身示范对于学生践行竞技体育诚信很重要;学生竞技体育诚信行为发展有“倒错”倾向且认知与行为发展不协调;大学生对竞技体育诚信的重要性认识水平最高,但竞技体育诚信行为缺失却比中小学生严重;学校竞技体育诚信教育尚有缺失,存在学生体育课偷懒、请假撒谎、比赛耍诈、考试作假,教师不能以身示范、课堂管理渎职等与竞技体育诚信相悖的现象[5]。祝曦东等人提出疑问:随着体育的全球化和兴奋剂制造技术的发展,运动员作为普遍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正在不断受到侵蚀,是优先维护体育的诚信还是保护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他们更赞同两者的协调一致[6]。郑华强调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诚信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在赛事制度安排、诚信机制建立、社会制度保障、参赛人员的素养教育等方面加大改进力度,形成一个尊重诚信、以讲诚信为荣、以诚信竞技为宗旨的良好氛围[7]。朱建勇认为竞技体育诚信丧失的根本原因在于竞技体育诚信评价标准缺失、体育法制不完善、体育政策存在缺陷、经济利益令人心态失衡等。其规范路径在于:推进体育界的荣辱观建设,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完善体育竞赛机制,营造统一、公正、透明的竞技体育诚信网络[8]。孙辉等人对竞技体育诚信缺失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分析:竞技体育将面临商业化与体育的善的背离,高科技所带来的道德问题,兴奋剂愈演愈烈等问题。道德建设、体育法律建设和体育机构改革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对策[9]。葛国政等人基于公共物品理论,从政府越位和政府缺位两个方面分析政府在竞技体育诚信建设中的职能缺失,并对建立健全竞技体育诚信体系提出了对策建议:转变政府的认识、完善体育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竞技体育诚信机制、开展竞技体育诚信教育、加强行业组织建设[10]。庄茂花等人对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在发展过程中的诚信有缺失的现象进行了调查: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和理者及队医的诚信缺失。并指出了加强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诚信的对策:积极曹造有利于诚信教育的竟技体育氛圈;努力构建有利于诚信教育的体育赏罚机侧;把诚信教育与残疾人竟技体育教育相结合[11]。宋君毅强调了诚信的重要性:诚信是提高体育赛事竞争力的基础;是维护和提升赛事品牌形象的必然选择;是开拓市场提高企业业绩的保障;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并指出建立完善的职业化诚信制度和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加大奖惩力度,增加失信者的社会道德风险;强化各职业联赛的市场监督管理,健全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在体育市场运行过程中、加强管理,注意减少短期行为及不确定性[12]。李达伟、喻坚均认为运动员诚信缺失事件涉及体育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家人等多个群体。并提出相应对策:积极营造有利于诚信教育的竞技体育氛围;努力构建有利于诚信教育的体育赏罚机制;把诚信教育与竞技体育教育相结合,实行全员育人;中国竞技体育应完善各项诚信教育措施[13,14]。
从古至今,中国人就注重“诚信为本,一诺千金”,希望人与人之间不要有虚伪和隐瞒,而应当开诚布公。并认为只有真诚才能把握和实现人自身的天性。所以,古书《中庸》才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论语》才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孟子》才说“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管子》才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1]。 诚信在中国文化中古已有之,而且是占有核心地位的一个道德范畴。诚、信两个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理解,本意上是相同的,许慎《说文》说诚信:“诚,信也”,“信,诚也”。 诚的本意是真实无妄,“信”的本意为“人言”,“人言为信”,其含义也是诚实不欺。可见诚信二字在意义上是相通的[15]。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规范,其内容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诚与信,从道德意义上理解,其意义相同。《说文解字》作了权威性的注释,“诚,信也”,“信,诚也”,由此可知,诚与信可以互训,也就是说,诚即信,信即诚[16]。在中国传统道德中,诚的基本含义是诚实无欺,真实无妄,既不自欺,也不欺人。“信”,也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规范,是诚实、不欺、讲信用的意思。诚信的词源学含义就是诚实守信,由“诚”的“以行成言”之本源含义和“信”的“以言立身”之本源含义派生而来。但是,诚信的词源学含义并未完全覆盖其伦理学语义。后者有三个层次,它们相互关联,层层递进,构成一个语义结构。第一层语义是诚实、真实、真诚,或者不欺诈蒙骗(含不自我欺骗)、不弄虚作假、不伪装矫饰。第二层语义是守信、践诺、履约,或者不失信、不违诺、不爽约。第三层语义是相信、信任、信奉,或者不怀疑、不猜忌、不阳奉阴违[17]。在伦理学的视阈中,诚信道德产生的本源是一个根本性问题。诚信之德的缘起与人类的社会交往性、人类行为的思想支配性以及人的利己自然倾向性密切相关[18]。综上所述,在伦理学语境中,竞技体育诚信意指体育人(包括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管理者、队医)在心意、言语和行动上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真诚无妄、信实无欺、信任无疑;在各种赛事中能够做到遵守体育道德、尊重对手、平等待人和公平竞争等等。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竞技体育在国际体坛也享有盛誉。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是竞技体育领域中普遍诚信失范现象,它影响了公平竞争,限制了个体之间的积极互动;诚信的缺失不仅破坏了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而且导致了竞技体育的异化和赛事的扭曲。诚信失范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仅仅从伦理学角度来看,既有各职业队(或各省队)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因素,也包括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诚信缺失、运动员之间缺乏诚信竞争意识和公平竞争环境、各个运动队内部管理中伦理规则缺位等多方面原因。在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队与队之间,人与人之间很容易钻法律的漏洞,失信行为也应运而生,容易导致普遍诚信危机。
1)各职业队(或各省队)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现代汉语词典》中“利益”的涵义是“利益即好处,并根据不同的利益关系主体,利益可以分成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等。”从古到今,利益关系都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即伦理学把人们义利观作为研究对象之一。从伦理学的角度看,竞技体育诚信缺失主要源于私人利益与各职业队(或各省队)利益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既表现为各职业队(或各省队)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与之内部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各职业队(或各省队)其自身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其内部的管理和外部的经营。各职业队(或各省队)利益既与之内部各成员相关,也与之有业务合作的诸如赞助商利益相关者有关。在各职业队(或各省队)管理过程中,管理者通过不断努力来谋求各职队(或各省队)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但在管理者为各职业队(或各省队)谋求更大的进步或为内部人员谋取更多的福利的同时,管理者也有其自身的私利需求,如果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的客观时,管理者往往会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从而出现诚信缺失。
2)各职业队(或各省队)相关主管部门行政诚信意识淡薄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由于“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一些相关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自以为是“官”,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甚至违法乱纪,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各职业队(或各省队)主管部门行政诚信缺失主要因为部门管理不到位、行政诚信教育的缺位。第一,各职业队(或各省队)行政伦理教育的地位不明确。因为大多行政部门既是伦理规范的制定者,又是对社会上伦理失范的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的管理者,所以很容易忽略部门自身诚信意识的培养和监管。其次,相关行政人员自律意识不强。各职业队(或各省队)主管部门行政诚信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诚信制度的缺位。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执法单位职能模糊,执法力度不够深入,法律在一些行政人员眼中已成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或夺取暴利的砝码而已,根本起不到权威和威慑的作用,这也必然导致一些行政人员表里不一,有缝可钻。
3)各职业队(或各省队)之间缺乏诚信竞争意识和公平竞争环境。对运动员而言,他们对竞技体育比赛的伦理期待是通过比赛能够实现自我的价值追求,实现自我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而不管这种价值追求的内容是什么。运动员对竞技体育比赛的伦理期待,其背后包含着不同的人格前提和价值取向。赛事制度的公平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绝大多数竞技体育运动员共同的价值需求。但是,目前一些运动员中间却缺乏诚信的竞争意识和公平的竞争环境。首先,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各职业队(或各省队)缺乏诚信竞争意识。为了自身利益,越来越多的各职业队(或各省队)主体采取违背诚信的行为,导致各职业队(或各省队)诚信缺失的问题却愈演愈烈。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各职业队(或各省队)为了能在各种赛事中荣获佳绩,出现各种欺诈失信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有损其他相关人员的正当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体育人的形象。其次,各职业队(或各省队)之间缺乏公平竞争环境,导致各职业队(或各省队)之间利益博弈失衡,导致相关人员丢掉自觉遵守诚信的原则,从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并且手法多样,行为隐秘。
4)各职业队(或各省队)内部管理中伦理规则缺位。一个健康、良好的体育环境,不仅需要设施配套等硬件,更需要具有专业的人才、优质的管理水平等软件。从我国体育管理者队伍的现状来看,诚实守信者有之,但诚信缺失现象也是屡屡发生。由于内部管理中伦理规则缺位而导致体育管理者诚信现状不理想。各职业队(或各省队)诚信教育培训机制等相关机制缺位。就是在培训时,也常常倾向于强调管理者的奉献和服从精神,基本没有到涉及诚信教育的相关内容;在培训方法方面,也是上级对下级进行理论灌输为主,实际效果非常小,甚至没有实际效果。由此,各职业队(或各省队)诚信管理也成为管理中的盲点,导致在处理有关利益事务时忽视了伦理规则的重要性。
诚信观念是竞技体育诚信的基础和前提。倡导诚信观念,就必须形成竞技体育的诚信风尚,在各职业队(或各省队)内部应加强诚信教育。首先,要明确诚信教育的目标。诚信教育作为竞技体育诚信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肩负着使外在的职业道德规范得以转化为体育人内在的规范和约束的重要使命,其目的主要是培养体育人公正、公平、负责的职业道德,从而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人格。其次,掌握诚信教育的重点。应把诚信教育的重点放在诚实守信的信念、诚信道德文化以及诚信管理制度的教育上。诚实守信信念是竞技体育诚信管理的前提,诚信道德文化是竞技体育诚信管理的纽带,诚信管理制度是竞技体育诚信管理的保障。让每个体育人都把诚信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做人准则和最基本的工作要求,从而培养他们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观念。目前竞技体育诚信教育的方法既有老师培训式,又有文化感染式、还有案例激励式等。最后,作为诚信教育关键点的管理人员,在竞技体育诚信教育的过程中,最容易被诚信教育者所忽视。如果管理人员不能以身作则,在管理过程中不讲诚信、缺乏德性,那么竞技体育诚信教育只是一种形式。
强化监督是各职业队(或各省队)遵循诚信原则的有力保障,也是充分调动体育人积极主动性的有力武器。没有监督管理的体育人相对更容易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也就更有丧失诚信的可能。所以,各职业队(或各省队)诚信机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必须注重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比如政府监督:政府部门是诚信的最大代表。政府不仅要带头树立诚信形象,而且还是竞技体育诚信的监督和管理者。政府部门在竞技体育诚信建设中加大对各职业队(或各省队)主体诚信缺失行为的打击力度。致使让有失信想法的体育人“望而却步”。竞技体育协会监督:为规范地对各职业队(或各省队)的诚信状况进行分析、监督和评估,协会组织应建立完备的诚信信息系统。通过对各职业队(或各省队)诚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协会可以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建立诚信信息网,定期发布体育人及单位诚信排行榜。这样不仅可以增强竞技体育协会的权威性,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职业队(或各省队)的失信行为。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在推动竞技体育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对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的运动队及个人,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诚信奖惩激励机制是建设竞技体育诚信机制必须的环节。只有坚持赏罚分明,在强调职业道德的同时坚持承担责任、接受赏罚,才能促使越来越多的体育人讲究诚实信用。建立客观的诚信评价体系,把是否真正树立诚信意识、发挥诚信模范作用作为评价的标准。在此基础上,还要把以社会公众评价为主的客观科学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各职业队(或各省队)的积极性。奖惩机制既是一种领导方法,也是一项评价和激励的措施。建立竞技体育诚信奖惩激励机制,既要体现对诚信人、诚信单位的褒奖,形成对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褒奖机制,又要体现对失信单位及个人的批评,既有诚信机制又要有失信机制。
建立竞技体育诚信考核评价机制,就是要把对单位及个人的考核评价纳入制度化建设的轨道,使其具有长期性的稳定性,真实反映诚信情况,真正达到激励、引导体育诚信的目的。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最终的考评结果应当即使反馈给各职业队(或各省队),让他们在以后的训练比赛中能够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和整改重点。科学设置和选择各类考核指标,要结合不同岗位、不同人员实行分类考评。同时,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到可操作性,尽可能的使考核评价指标具有最大限度的涵盖性,从而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各职业队(或各省队)和个人真实的诚信情况。
建设竞技体育诚信机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能够形成一种完善的创新机制,以确保各诚信机制成为一个开放系统。竞技体育诚信机制一旦建成,就具有相当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这是它能够对诚信机制发挥实际作用的需要。同时要求形成一种能够促使其完善创新的工作机制。因此,就要建构一种机制创新的工作流程和机制,明确流程上各结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加以规范化,最终达到对原有机制进行补充、完善或修改的目的。
千百年来,诚信一直是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要求,无论是在人类生活、工作、学习、娱乐,还是竞技体育等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竞技体育的诚信建设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诚信法律法规不健全、科学诚信管理体系未建立,这都需要体育主管部门、各职业队(或各省队)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协作;充分发挥广大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诚信道德观念,不断提高体育人的诚信意识,通过树立诚信模范产生榜样力量,让失信者付出一定代价。作为实践人文奥运理念最重要的社会先行群体,中国体育人更要通过自身的诚信道德建设,在社会各个层面和群体中自然地展现出与体育精神、奥运精神相一致的诚信行为,真正提高体育人的人文道德素质。俞吾金[也曾经说过:“中国的人文精神存在着以下三种畸变现象:一是古代中国人文精神的完美化,二是现代中国人文精神的神秘化,三是当代中国人文精神的宗派化[19]。通过对这些畸变现象的批判性考察,我们应确立真正的或理想型的中国人文精神,这一精神以平等、理性、科学、真理、人格、个性和公平作为自己的基本观念。”只有这样,诚信才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才能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从而提升整个体育界的诚信水平和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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