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陈亮,唐照华,罗 力
(电子科技大学 体育部,成都 610054)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其广阔的土地上居住着五十六个民族,也容纳着各个民族博大精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彝族就是这个古老中国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彝族人民用自己的双手和智慧在悠久的历史文明中,创造了自己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民族和谐团结、传承彝族传统文化、培育彝族民族认同、促进彝族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促进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竞技体育迅速发展的今天,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濒临灭绝或逐渐消失,所以保护和传承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
彝族是具有悠久历史和古老文化的少数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中国的云南、贵州、四川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西北部,云南昆明、红河、雄楚,贵州黔西,四川凉山等地区最为集中。从远古时代开始,彝族人民就对中国的历法以及宗教信仰有着非常深刻的研究,历经长期的发展形成了本民族独具特色的饮食、服装和体育等传统文化,同时也使本民族的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当前,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以及一些人为与非人为因素的影响,致使中国的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很多传统文化正在面临消失的危机[1]。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所以必须努力做好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为彝族传统文化多留一点文化的基因[2]。
通过收集整理资料发现,目前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76 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项目有摔跤、射弩、打磨秋、跳火绳、爬油杆、扭扁担、蹲斗、翻杠、舞铃铛、赛马、斗牛、斗鸡等[3]。随着我国非物质遗产保护热的兴起,彝族摔跤成功入选第三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云南、贵州、四川等地有较多的彝族传统体育入选省级、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级保护名录体系已初步形成。
虽然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非常丰富,并随着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而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发展现状并不乐观,面临许多问题。
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文物法》《著作权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且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地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需要[5]。中国急需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出台针对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保护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彝族的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文化管理项目。它涉及彝族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吃穿用品、传统节日、耕作劳动、歌舞艺术等等,包括彝族人的口头文学、艺术行为、戏剧表演、传统技艺、民俗文化、烹饪、茶、酒等等。所以,对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需要文化、体育、宗教、旅游、民政等多部门的合作与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多头管理容易导致职权不清、工作推诿扯皮现象的出现。为更好地保护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部门的职权划分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保证保护工作的顺畅和高效。
类似彝族这样的少数民族,多分布于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收入少,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这导致地方财政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投入上力不从心。而且,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来源极为单一,一般只是单纯的政府财政投入,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少且投入不稳定,导致保护工作较难进行。由于资金的缺乏,基层政府很难保障对传统艺人、传承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培养,再加上硬件设备的不足、技术手段的落后,进一步影响到了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甚至没有办法对已经濒危的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抢救。
由于“申遗”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很多地方政府不惜投入大量的资金,申报国家级以及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笔者发现地方政府部门在实际的工作中,只是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开发,而缺乏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没能很好地处理好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彝族地区当地政府常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作为发展当地经济以及提高当地知名度的一个商机,只是重视发展当地旅游业,而缺乏对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少地方只是片面地追求保存传统体育文化的外在形式,而忽视了传统体育文化的内在精髓。在注重发展旅游项目的同时,只是将体育文化作为一种供人们消费的产品,进行一定的包装改造,来迎合市场发展的需求。比如:在黄金周等旅游的旺季,将彝族传统体育项目搬到演艺大厅、广场等场所,使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了它赖以生存的环境,失去了原有的内涵,而成为一种非常空洞的形式。甚至有些地方以保护传承的名义篡改民俗文化,曲解文化遗产的内涵,致使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口传身授”,它不仅要以人体本身为载体,以声音、形象以及技艺为表现手段,还要以身口相传为“文化链”来进行延续。假如从事民间传统体育艺术或技艺的艺人们逝去而又后继无人,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濒临灭绝。据彝族当地人介绍,因为很多年轻人都外出打工,村里剩下的多半是老人,一些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缺少合适的传承人而无法继续传承和发展,虽然政府方面也确立了一些国家级的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且对这些传承人进行了一定的资助和扶持。但是,还有很多传统节日的祭祀人员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没有包含在内,这使得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有效的传承载体。这迫切需要政府加大对彝族地区传承人的支持力度,保证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
在各种外来文化以及快餐文化的冲击下,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不能离开法律、法规的保护。建议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更有针对性的法规,以更精准、有效地保护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拥有足够的资金补给才能保证各种政策的具体落实,比如:成立彝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修建彝族传统体育展示基地或成立彝族传统体育培训基地等,这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调研考证、招商引资、实地考察、网络宣传等,也都需要较大的投入。所以,要保护好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加强政府的投入,与此同时,还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如向社会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募捐等,以保障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6]。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作为保护的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假如没有政府的有力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可能会被“边缘化”。因此,在保护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上,一方面政府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策略,要在挖掘、整理、收集、创新等方面,投入一定的专项保护资金进行遗产抢救。将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等以影像、文本或其他形式再现出来,或者以博物馆的形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完整地保存下来。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大力推进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建设,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并加强监督,保证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在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学校可以为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稳定和持续的保护平台[7]。把民族传统体育与学校体育良好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对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进行有效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创新;另一个方面可以丰富学校体育课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对体育课的兴趣,增强学生的体育意识,提升学生的身心素质。比如:摔跤、力搏、拔河、荡秋千等,很符合学生的兴趣爱好以及心理、生理发展需要,而这些项目也较少受场地和器材的限制,方便开展,轻松有趣,具有广泛的传播性。所以,可以根据学校的现有条件,把那些优秀的、简单的、健康的、易于传播的彝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到学校教育中来,让丰富而独具特色的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规范、科学、长期、有效地发展和传播。
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改善,旅游业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注意与旅游业的结合。一方面,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为旅游业提供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旅游内容,增强旅游业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旅游业收入的增加可以为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当然,也有学者对与旅游业的结合持反对意见,认为能够进行旅游开发的少数民族地区毕竟只占少数,而且旅游地区很多都是出于经济目的才对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所以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只受到了部分保护,而非全面保护。很多时候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挖掘时,容易演变成“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表演,而对真正保护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用很小。但笔者认为,社会环境的变化是一种客观现实,虽然和旅游业的结合可能无法全面地保护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至少也为其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途径。因此,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有关方面还是应当重视旅游业对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保护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民族和谐团结、传承彝族传统文化、培育彝族民族认同、促进彝族区域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保护传承过程中却面临许多问题。必须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促进相关部门积极合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中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国家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环境中,对彝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应与时俱进,力求从彝族发展历程、文化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对其进行保护,尽可能在实证的基础上多视角、多维度、多层面探讨其保护和传承问题。
[1]张玉强,陈有忠.我国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述评[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2(5):86-90.
[2]赵永魁.藏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渊源及可持续发展研究[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63-66.
[3]孙德朝,张兴富,庞元宁.西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的未来趋势——以彝族为例[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9(1):45-48.
[4]陈永辉,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开发[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3):75-80.
[5]王卓.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3(2):93-96.
[6]王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经济学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7]孙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看传统体育的活态传承——以舞龙、龙舟和风筝为例[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