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再审视

2014-04-04 03:50
中国经济报告 2014年4期
关键词:顾雏军非公经济所有制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这些语气坚定的表述意在给所有非公经济人士吃一颗“定心丸”,但是,鉴于历史的教训,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家对于这个《决定》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还是心存犹疑,他们对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热情并不高。这也难怪。因为,即以混合所有制来说,非公有资本控股后,会否又落个“国有资产流失”之嫌?民营企业家能否真正享有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决策权而免于受到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的干预?如果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只是参股而不控股,那么,民营资本难免不被掺水、注水、稀释,民营资本岂非又成为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的“冤大头”?

更足以成为前车之鉴的是,曾经的“民企标杆”顾雏军身陷囹圄,不少参与山西国有煤矿改革的民营企业家最终“血本无归”,重庆“打黑”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惨遭厄运的中国民营企业家数不胜数。

如果这样的悲催历史不能得到彻底改写,这样的社会环境不能得到根本改变,要想让如今的民营企业家把根牢牢扎在中国大地上,信心满满地投身混合所有制改革,恐非易事。

《中国经济报告》本期“封面专题”所刊五篇稿件,均由顾雏军一案获广东省高院重审说起,从不同视角透视了该案的是非曲直,并着重阐述了作者各自对促进中国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繁荣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值得我们阅读和思考。

五位作者尽管均从顾案谈起,但其着眼点和着重点显然并非囿于此一个案的曲直,而是关乎中国民营经济的兴衰,关乎中国公民的经济、政治乃至人身权利能否得到充分而坚实的保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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