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下的民间融资规范化探析

2014-04-04 21:20任永青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利率民间

任永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金融改革下的民间融资规范化探析

任永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由于我国一直缺少能够完整地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造成司法部门在解决此类民间融资纠纷时处于棘手处境。《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颁布及实施,标志着地方性民间融资活动逐步阳光化、合法化。然而,在新的经济格局和金融环境下,民间融资壮大发展以及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发挥,皆有赖于建立一个有效、合理、科学的法律制度。结合法经济学理论,从供给平衡方面探析民间融资的成因及相关作用,最后提出构建民间融资制度的方法和途径。

民间融资;合法化;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了中小企业的不断壮大,与此同时,民间融资活动也逐渐活跃起来。一方面,当前的金融环境下,面对国家对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和紧缩的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将经营战略调整为向经济发达地区集中,从而使地区之间的资金流动呈现出单向性。另一方面,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中小企业和城乡经济获得资金和发展的救命丹药。

分析当前的金融活动,从参与主体上,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传统金融机构,这类主体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经过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第二类为新型的类金融机构,这类主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第三类为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有别于前两类金融机构。首先,它的存在由来已久,在很早以前民间就有集体参与筹资的行为;然后,它的设立并没有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即非持牌经营。因此,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和格局,通过对民间融资的成因及发展进行分析,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探析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并对民间融资制度略陈管见。

一、民间融资的成因分析

(一)本地银行授信管理制度的限制

由于本地银行往往会受到授权及授信体制的限制,基层银行贷款业务已经不能充分满足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笔者了解,国有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权限是按照地方行政级别、经济发展状况、客户群体种类、金融生态环境及自身经营水平所决定的。因此,对于经济发达、金融生态好的地区和经营效益好的分支行将会增加授权授信额度,而对经济欠发达、金融生态不好的地区和经营效益差的分支行减少授权授信额度,严重的,甚至还把原来的贷款额度收回。以珠三角的某市为例,直到2002年前,该市的金融生态环境并不理想,恶意拖欠银行债务现象不断,严重的甚至还携款私逃,因此在此期间,当地人行公布的坏账率极高。贷出去的钱收不回来,千方百计吸纳进来的存款不敢贷出去,银行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由此而造成该市的上一级省分行减少了对其分行当年在当地的授信额度。以某国有银行为例,仅对客户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贴现、质押贷款业务有审批权限,其他贷款均须报至省行或者总行审批。然而,对于该市知名企业而言,他们所需的贷款需求量大都超过银行对其的授信额度,因此需报上级行审批。有些贷款项目在报批时,上级行考虑到该市的金融生态状况,或提出附加条件或进行限制,从而影响了基层行贷款业务。正因为此,本地企业的资金需求却得不到有效满足,本地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资金来源。

(二)应对国家宏观政策方式差异

对国家宏观调控理解存在差异,一方面商业银行面对从紧货币政策而不断收缩信贷,另一方面民间融资服务机构却能灵活应对。2008年初,国家抑制水泥、房地产等行业盲目投资,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国有商业银行为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纷纷采取一刀切,对所涉及行业的贷款予以收缩,因此部分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不少民间融资恰好抓住这一时机,积极拓展贷款业务,主动开展贷款营销,对水泥、房地产等企业发放贷款。

(三)商业银行经营理念、服务手段落后

据调查,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一笔新增贷款从贷前调查到贷款发放仅需要3~15天的时间,大型商业银行对于同样的信贷业务,一般都需要1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可想而知,当企业在急需资金时,自然会选择向方便、快捷、灵活、周到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申请贷款。许多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都会首先考虑向正规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然而到后来,公司的贷款由于行银行贷款审批时间较长、利率不灵活,严重影响了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综合考虑下,企业的管理层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为避免企业资金链断裂,不得不选择向民间信贷机构申请资金。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民间融资的服务机构,有时候为了争取更快的发放贷款,对于某些老牌企业,或者是行业龙头,甚至仅需要该企业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就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完成贷前审查和审批手续,方便了企业贷款。正是由于本地金融机构在提供资金融资的期限过长、审批方式不灵活、手段守旧,从而给民间融资机构提供了生存的环境。

二、民间融资的供给与需求分析

(一)市场均衡下的民间融资利率

从经济学理论可以得知,在资本市场中,企业对资本的需求量Q与资本市场利率水平的关系表现为曲线D,我们称之为融资需求曲线D,而资本市场中资本的供给量Q与资本市场利率水平的关系表现为曲线S,我们称之为融资供给曲线S。在一个固定的市场中,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在各自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下,将导致资本市场各要素处在供求相等的均衡状态。但由于现实中,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货币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的实际情况,可能导致结果存在不同。

假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而对一般的中小企业减少贷款甚至慎贷,或者经济政策的实施而干预市场利率或者对非正规的民间融资市场出台相关限制政策等种种原因,都将减少资本市场的上资本供应量,导致资本市场存在资本缺口。由此可以理解民间融资存在的原因了,正是在多种因素下,一般的资本市场存在着如上述的资本缺口,而这些企业为了经营发展以及保证资金流动,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资金。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民间融资则是他们的不二之选。

(二)民间融资的利率定价理论

事实上,当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向一般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融资的时候,此时对货币的需求弹性则由原来的弹性变成几乎没有弹性,此时的需求曲线D已经变成了一条直线,在极端的情况下,无论利率如何变化,对资金的需求都是趋于固定的。因此,在民间融资市场中,掌握资金的一方成为了控制资本市场利率的一方。根据资料显示,在民营企业众多的温州、浙江一带,民间融资的市场已具规模,民间借贷也是许多企业寻求资本的重要途径,然而,既然民营企业对民间资金趋之若鹜,那为何会导致民间融资市场利率如此之高?

根据民营企业融资现状的有关报告得知,在温州、浙江等一带民间资本市场,民间借贷的利率总是高利贷,如对一些当地熟知而又彼此了解的企业或个人,他们所给的利息往往在10%~18%,而只有在对于一些不甚了解或者存在信誉等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他们所给的利息才会上升至50%,有的甚至高达1倍至几倍。

实际上,民间融资的资金提供方会根据对资金需求方的了解程度以及信用程度,来判断对其的利率。如果该资金需求方的信用较好,与提供方有多次交易,或者给予其他原因而确保其信用能力,则此时提供的利率较低,而当资金供给方认为需求方的信用程度较弱,或者风险较大、还贷能力不理想时,提供的利率则会较高。笔者认为,能使资金供给产生波动的原因不仅限于资金供给方对资金需求方的信用及风险评估程度,还可能表现为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支持及限制力度,一旦政府限制或者禁止民间融资,则在同样的情况下,资本的提供方就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由此推高了融资的利息。

三、民间融资对金融业的影响

(一)搭建企业的融资平台

随着民间融资加入到当地的资本市场活动中,在现有的金融体制内又一次地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银行业因势而动,在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经营模式等方面积极尝新,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客户特点的评价体系,合理简化操作程序和审批流程,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及时获取资金,保证企业运营顺畅。如: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就在竞争中努力创新,该分行经过市场调查,向上级申请转授单户余额1 000万元以内的优质小企业抵押贷款审批权、并可向辖内经济优势区域支行转授600万元以内的相应贷款审批权,如此一来,以往企业申请贷款,审经过申请——资信调查——财务分析——审批环节,一般需要30天来回,现在,银行仅需提供证明其主体资格、合理用途、有效抵押,即刻快速简洁地报送,缩短至7天以内。由此观之,民间融资机构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将为当地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和创新步伐、提高市场竞争力增添了动力,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活力。

(二)民间融资的“鲶鱼效应”

各地政府为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纷纷尝试引入资金较为充裕的民间资本。对传统持牌的金融机构而言,这些“非正规”民间融资机构的加入,能够对其产生鲶鱼效应的作用。在传统的金融行业格局中,企业的融资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对于经营实力有限的中小企业,希望通过直接融资(发行股票、债券等)的方式获取资金是难以实现的,而面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机构,中小企业往往失去了选择的余地和议价的地位。随着民间融资的不断活跃,逐步打破了固有的金融格局,让原本垄断的金融机构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各商业银行逐步调整经营战略、提高服务效率,通过成立中小企业信贷审批中心等模式,重视开发和维护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传统持牌的金融机构从原来的被动、消极地对待中小企业贷款,到如今主动、积极地寻求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的转变,足以说明民间资金的加入能有效地促进竞争性的金融市场的形成以及金融业务的创新。

(三)民间融资活动难以监管、潜在风险难以捉摸

一直以来,由于民间融资缺乏合法地位和法律规定,造成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难以对其监督。尤其在调研和统计的过程中,相较“非正规”的民间融资机构而言,持牌经营的金融机构配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信息,监管部门只能针对上述公开的、合法合规的融资活动进行统计和监管。事实上,监管部门面对处于地下、私下进行的民间融资活动,是难以得出全面和有效的信息的。如此以来,一旦各地区的监管部门开展的统计信息存在失真,将直接影响人民银行制定相关的货币政策。因此,面对透明度差、难以监管的民间融资活动,其潜在的风险应当给予重视。

四、民间融资制度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民间融资合法性地位

通过前文所述,面对由来已久的民间融资,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才相继出台了《贷款通则》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除此之外,并没有进一步对民间融资活动给予补充和规范。

民间融资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而融资的双方归属于民事主体,具有私法属性。我们知道,私法遵循“法无禁止即授权”的原则,而这一原则恰好与上述行政法律法规遵循的“法无授权即禁止”产生冲突。对私权利应遵循“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规则,加之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其自身的存在会给社会经济带来风险,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存在也为金融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是我国金融制度适应经济发展的结果。

(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融资贷款监测工作

目前根据我国《贷款通则》及《银行信用贷款登记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民间融资的业务归属、监管责任归属,容易造成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的统计失真,直接影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民间融资业务的相关指导手册,使民间融资业务逐步规范化,严格查惩在民间融资中违规操作的行为。同时,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和修改《贷款通则》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规定,明确对民间融资业务监测管理的范围、措施。在条件许可下,应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开展业务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及银监局作好备份。完善人民银行数据统计的制度,增设对应的信息披露,做到动态地把握最新当地信贷规模及方向。

由于民间融资机构对信贷业务缺乏系统的制度和管理监督体制,监管机构虽然从制度上确认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与积极作用,但仍应当针对民间金融支持交易的相关问题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监管当局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民间融资管理实施规则》《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和《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民间融资双方都明确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收、违约责任和权益等,使各种法律法规在有关民间金融方面的内容都同一起来,才能更好地规范民间金融支持的市场化运作。

(三)构建征信系统,公开统计数据

目前,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建立了针对自己本行集团客户的征信系统。然而,这些已经录用的企业信息,却是分散的、不完整的,并且各个金融机构对同一个企业的风险评价,也会有所出入,尤其是企业跨地区、跨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息和非银行融资信息缺失,不管是金融机构抑或是民间融资机构双方都难以准确地掌握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产状况。鉴于此,建议我国人民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健全企业的征信体系,加强对该系统的监督管理,统一该地区金融机构对企业征信的标准,统一录入和归总,以便在实际运用中及时了解,起到实时监测功能。

具体而言,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及征信体系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必须具备完善的机制。笔者认为,要使民间融资的地位合法化,就不得不首先完善征信体系,并通过统一构建一个公开的融资信用市场来作为前提和基础。简单而言,建设一个公开的融资信用市场,一方面就是可以提供一个专门发布中小企业融资信息的平台,在这个平台,注册申请的企业可以发布融资需求并且根据平台公布的信用情况,为民间资金提供方提供参考;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的融资信用市场,可以消除以往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民间资金高效、精准地找到适合的投资目标。通过以上两方面,从而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一直高企的融资成本,解决融资困难的困境。

(四)合理规范民间融资利率标准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管理,应该遵循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监控为辅的原则。结合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情况以及信贷环境,为了更好地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应当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适度地限制,因为过高的利率对借款人和放贷人均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民间融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基本利率的4倍。对于融资业务的市场开拓而言,价格竞争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竞争手段,管制利率政策必然是以扭曲的银行竞争行为为代价,造成银行经营风险加剧、资源浪费。利率市场化不是简单地取消利率管制,而是积极创造利率市场化的条件。由此观之,民间金融机构应在现定的利率浮动区间下合理定价,并在适当地时候实现和完善民间信贷利率市场化,从而提高民间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今后逐渐实现民间融资利率自由化、实现民间金融市场化定价创造条件,而且还可以此来促进中小企业不断改进生产经营管理,使其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利率市场化首先要创造基本的信用环境,建立一个公开、平等的融资交易平台。因此,政府应该对民间资本开放拆借市场,使国有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和企业之间通过信贷价格博弈,逐步形成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市场利率。

近年来,深圳、天津、浙江、温州、湖北等地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改革,出台多方政策推动金融创新改革,如深圳《关于加强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十二五”规划》等。事实上,构建多层级的资本市场,有利于更为充分地吸收民间资本,而不是把民间资本排除在外,例如天津市建立的天津股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资本交易平台。归本溯源,不管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或者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活动,都缺乏完整的投资渠道,才造成了“融资无门、投资无处”的困境。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着力完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期货业、融资租赁业的制度建设,在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下,通过金融创新研发出更多可以吸收民间资金的金融产品,以此建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如此一来,民间资本的投融业务也就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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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蓉.论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理念的反思与重构[J].浙江金融,2011(7):22-26.

〔3〕 陆岷峰,张惠.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对接渠道建设研究——基于民间融资资金管理体制的分析与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31-37.

〔4〕 朱毅彬,蒋峰,吴博俊.民间融资发展与合法化问题研究[J].海南金融,2006(5):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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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星)

The Research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Private Finance—On the Dual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 and Law

REN Yong-qing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00)

Based on information economics, this thesis investigates the principles of risk sharing in private financing. This thesis reviews the revolution of private financing theory and explains the definition of Pareto efficient. Under the different complete levels, it defines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s of private financing activities among members if Pareto efficient is available. At last, it expounds the principles that should be followed in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private financing polici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financing legal system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private finance; economic; legal regulation

10.13937/j.cnki.sjzjjxyxb.2014.04.020

2014-06-10

http://www.cnki.net/kcms/doi/10.13937/j.cnki.sjzjjxyxb.2014.04.020.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4-09-02 15:30

任永青(1987—),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D912.29

A

1007-6875(2014)04-0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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