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云立
电石行业仅有准入条件还不够
文//王云立
2月下旬,工信部公布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新版《条件》在电石炉起始规模、单台炉容量、建设总容量、综合能耗等方面进行了量化修订。从对行业准入约束性和去产能化功能上观察与考量,较老版而言,新版《条件》淘汰作用更大一些。
然而,如果认为有了准入条件,电石行业从此就可以走向健康有序的康庄大道,那么不是在认识上稍显幼稚,就是对行业形势过于乐观了。近年来,国内经济受产能过剩困扰程度加剧,职能部门为破除困局,加快技术升级步伐和改善环境质量,先后出台过诸多行业的准入条件,针对化工行业就有焦炭、电石、合成氨、黄磷等。
但诸多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后,执行效果却难尽人意,与各方面的期望值相距甚远。如焦炭行业,从2004年至今,《焦炭行业准入条件》先后共修订了4次,而产能还是从当年的不足3亿吨扩大至2013年底的7亿吨,行业依然深陷产能过剩泥潭难以自拔,且在多地仍被冠以“污染大户”的恶名。
再如电石行业,之前虽然也有老版准入条件保驾护航,但多年来不论是在行业科技水平提升,还是环境友好改善,又或是落后产能淘汰等方面,其执行效果都让人大失所望。目前,电石行业仍积累着许多深层次矛盾,行业装置档级低、效率低、开车率低、盈利能力低等,是其整体水平的突出表现。为此有业内专家表示,按照新版《条件》去衡量现有电石行业,有四成产能不能达标。这意味着落后产能如果不能在2015年底前实现凤凰涅槃,将会被淘汰出局。
但笔者以为,如果不能厘清这些年来诸多行业准入条件失灵或失效的原因,那么出台再多条条框框也是作用不大的,甚至是枉然的。
首先,准入条件由谁来执行。须知,行业准入条件并非法院判决书,它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贯彻落实要依靠政策引导和地方政府的行政作为。可以说,先前地方纵容了过剩和落后,因为其长期睁只眼闭只眼,庇护了落后产能的存在,也正是这种纵容态度,使准入条件奈何不了那些不达标的落后产能。
解铃还须系铃人。在执行方面,政府的配合热情是关键,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浓厚程度也是关键。其实,看看这些年来行业准入条件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就应当非常清楚,抓准入条件的落实与执行必须依靠政府。
其次,淘汰落后装置要给予足额补偿。按说,只要投资主体合法,项目审批合规,安评环评合格,生产经营合法,项目投产后达标排放等,就说明企业没有过错。现在准入条件提高后,或单台装置规模小了,或一些硬指标不达标了,或当初建在园区之外了。但这只能说明它们不能适应当今形势,不能说它们违法了。所以要淘汰它们,要在法律框架内,经协商一致,在征得企业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给予足额补偿。
再次,过渡期的政策资金支持。实际上,一些企业建设初期也是采用了当时的先进技术、工艺及装备的,只是随着时代发展而落伍。所以,不能割裂历史看待和处理问题。
因此,无论如何,职能部门都不能拿着准入条件这一纸指令,只告知企业整改时间,而后作壁上观。实际上,他们最应当做的是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改资金和政策帮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