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宗芳
保定市总面积2.09万km2,山地和丘陵约占49.7%。近年,在国家、省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水土流失状况得到了初步控制。但是,仍有水土流失面积5633.2 km2亟需治理,加之近年新的人为水土流失面积有所增加,全市治理任务仍然非常艰巨。进一步加大对破坏水土资源监督检查力度,控制新增水土流失面积,促进“山水林田湖”全面协调发展意义重大。保定市结合“京畿强市、善美保定”建设目标,全面完成了各项考核目标,全市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得到大幅提升。
由于保定市水土保持治理任务重,加之受人员少、经费少、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制约,保定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水平偏低,执法环节薄弱。2009~2014年,为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提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国家水利部在全国开展了两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保定市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强化措施,规范管理,在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上下工夫,在山区9个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市县两级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管副职任组长,发改委、财政、环保、水利等部门为成员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计划,细化了任务和目标、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增强了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可操作性。
保定市已建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单位10个。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在职人员89名,兼职执法人员355人,全部通过了执法资格考试。市水利局分别为9个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配备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车、照像机、GPS定位仪等执法取证装备。全面实现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
按照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要求,各县相继配套出台了《XX县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充实了水土流失预防、规划、治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范围,进而推动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及水土保持机制的有效落实。
保定市水利局每年组织两次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监督执法管理培训,累计参加培训人员共200余人次。通过培训,执法人员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新要求、依法行政与我国主要行政法律制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法和要求,以及新时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等内容有了深刻认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保定市始终注重规范监督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方案审批方面,全部进入审批大厅,做到了审批规范,杜绝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在监督检查上,每年对各类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最少两次监督检查,对违规生产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在规费征收使用上,严格依法按程序、按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在设施验收上,做到受理、验收、送达规范,无逾期验收、越权验收现象;在规费征收使用上,做到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规范。
监督管理制度的健全,是确保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科学、有序、优质、高效运转的保障,是行政管理和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有效服务的规范。市县两级水保部门建立健全五项制度,确保监督执法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保定市水土保持宣传工作结合保定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任务,将3月份定为水土保持宣传月,落实宣传经费,自行设计印刷彩色宣传画15000套,《水土保持法》读本5000册,水土保持明白纸20000张,面向各级领导、开发建设项目负责人等不同层次对象进行宣传,营造了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2014年9月1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颁布实施,面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内容多、标准高、工作量大的现状,在下一步监督管理能力提升中,保定市需要一批工作热情高、服务水平高的执法人员充实队伍,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制、督促机制,使保定市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