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2014-04-03 08:20河北省水利厅巡视员白顺江
河北水利 2014年9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巡视员 白顺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既体现了《水保法》主旨,又结合了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开辟水土保持工作新局面,为推动“三个河北”建设、实现河北“绿色崛起”做出新的贡献。

一、充分认识我省《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持工作需要,修订出台了河北省的《实施办法》。这部法规的施行,将有力推动我省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一定要立足河北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准确定位水土保持工作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加强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新特点和新要求

近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家和我省对生态环境建设越来越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亲自部署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将我省张家口、承德地区定位为“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省委、省政府也从建设“三个河北”、实现“绿色崛起”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全力打好“四大攻坚战”,其中之一就是下大决心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环境治理,早日实现人民期盼的天蓝、水清、地绿的目标。

目前,我省水土流失形势相对严峻,任务较为艰巨。据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显示,目前全省还有4.7万km2水土流失面积,主要分布在坝上贫困农牧区、太行山浅山丘陵区和其他山高坡陡植被稀疏区域,治理难度非常大。按目前每年2000km2的治理任务和投入强度,尚需要20余年才能得到初步治理。平原城镇防治标准尚未建立,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尚未开展,城镇建设区、产业园区等生产建设活动集中区域的水土流失问题日益突出,监督管理工作亟需加强。另外,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尚未像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工作那样深入人心。因此,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建设“美丽河北”,不仅有很好的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2011年3月1日《水保法》颁布实施后,我省根据水土保

我省《实施办法》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保持工作新形势要求,与《水保法》相衔接,体现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特点,进一步细化了《水保法》的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准绳。《实施办法》共7章43条,主要有“十个特点”。

一是将平原纳入了水土保持工作范围。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的范围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提出了平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二是建立了政府水土保持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奖惩制和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下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三是严格了我省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除《水保法》规定的禁止开垦25°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外,我省规定禁止在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域20°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四是严格了农林开发活动监督管理,建立了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制度。规定开垦一般荒坡地10万m2以上、在陡坡地上成片种植经济林5万m2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五是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制约作用,建立了水土保持方案限批制度。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和前期工程;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投产使用;对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批准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是强化了政府对采挖、排弃土石渣活动的管理,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采挖、排弃土石渣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取土、挖砂、采石范围和废弃土石渣堆放点,制定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规划和管理办法。

七是授权河系管理机构水土保持职能,加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力度。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相关行业规划涉及跨界河道的,应当征求河系管理机构意见;市、县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同时报所在流域河系管理机构。

八是建立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九是明确了城镇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任务。规定在城镇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中,应当加强土砂料等裸露面的临时防护,设置下凹式绿地、水池、水窖、渗井、渗水地面等降水蓄渗设施,减少水土流失,减轻内涝灾害。

十是提出了建立我省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路径。要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每年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以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三、全面贯彻落实《水保法》和《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权力,同时也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明确了惩处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山区县水务(水保)部门作为执法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力宣传、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水保法》和《实施办法》,全力推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

一要加强学习宣传。当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要结合《水保法》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掌握主要内容和新的规定,切实了解《水保法》、《实施办法》赋予的各项权力和职责,熟练掌握法律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各项要求和具体规定。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面向各级领导、生产建设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精心谋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水保法》和《实施办法》的新高潮,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二要制定配套制度。《实施办法》出台后,首要任务就是要迅速完善配套制度。省水利厅正在加快编制全省水土保持规划,与省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已会签完毕,补偿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正在会签之中,计划年内出台实施。县水利(水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尽快完成重点小流域划分工作,为编制本级水保规划打好基础。要对现行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与我省《实施办法》相冲突或不相符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要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要科学谋划本地水土流失治理工作重点,今后要重点围绕张、承“水源涵养功能区”、京津冀城市供水水源地、太行山地区进行综合整治。要着力破解资金投入相对较少的难点,通过大力争取中央资金、用好省级资金、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着力引导民间资本、扶持大户治理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水土保持的资金投入。要积极回应水土保持工作热点,按照京津冀一体化要求,张家口、承德两市相关县要主动沟通,推进与北京市的县域合作,推动京冀两省市在密云水库上游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工作。同时,谋划实施好滦河流域河湖水系综合整治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试点,高水平规划设计,为全面铺开打好基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进国家和省重点水保项目建设,积极申报建设生态文明工程,打造一批精品工程和示范工程。

四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各地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开展对《水保法》和《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国土、环保等部门协作,建立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机制和定期巡查制度,跟踪管理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舆论监督等措施和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生产建设活动。各县(市)要抓紧组织对本县(市)范围的重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及时发现守法典型,查处违法案件,起到宣传和震慑作用。

五要狠抓自身建设。要加强水土保持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监督执法人员要认真研究学习《实施办法》,严格执法程序。要保障监督管理经费,完善执法取证装备,着力提高县级水行政部门执法效率,扩大监督管理覆盖面,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办,不留死角。要切实重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各县水土保持机构也是全省监测网络的组成部分,要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契机,增加水土保持监测技术人员,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有效地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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