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亚里士多德善的理念和人的德性

2014-04-02 13:59侯韩雪
学理论·下 2014年2期
关键词:幸福亚里士多德德性

侯韩雪

摘 要: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的伦理思想虽然历经千年,但其影响却是悠远而深刻的,其思想蕴含丰富的内容,对于德性伦理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善的理念、幸福和人的德性三个范畴做了几点简要的梳理和阐述,希望通过对善、幸福和人的德性的简要分析,从中得到对于我们当今社会在伦理建设方面的有益之处,对解决当今社会上可能存在的一些伦理学问题给予启示。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善的理念;幸福;德性

中图分类号:B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22-03

善是亚里士多德哲学和伦理思想中很重要的一个范畴,善有手段的善和最高的善(也就是善本身),而善又关乎主体的幸福。亚里士多德善的理念追寻的是达到一种幸福的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主体所寻求的幸福是灵魂符合于德性的实践的行为,而“人的善我们指的是灵魂,人的幸福指的是灵魂的活动”[1]。主体从一个善的目的出发,通过灵魂合德性的实践来达到一种幸福的状态。

一、善的理念和幸福

亚里士多德的善的理念,具有十分广泛的内涵。首先,善作为目的。在日常的生活中,主体人的每一个行为之后,都有一个目的。就是说,要达成或者实现一个目标。“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术的目的是财富”[1]。每一个行为之后都有一个目的,目的是各种各样的,但是每一个目的最终通向的是善。因为“目的性是人类活动的最基本特征”[2]。善或者最高的善,作为主体我们应当具有善的理念,也就是所要有善的知识,具备了善的知识才可以使行为具有善的性质。善的理念,善的知识联合在一起使主体的行为具有善的目的,善的是什么?作为人类,无论是几千年以前,生活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抑或是生活于千年之后的现代人类,我们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就是幸福。亚里士多德的最高的善就是幸福,或者说幸福作为最高的善。对于什么是幸福?自古以来有众多的说法,一般的人认为,幸福是一些显而易见的东西,是一些可感可触的东西,比如说快乐、财富或荣誉。而诸如亚里士多德这样的哲学家对于幸福的定义,则远非物质的享受,它更涉及精神的层面。同时,个体所处的环境也会使对幸福下不同的定义,一个处于饥饿当中的人,如果给其一个馒头使他的胃里充满食物,此时他就是幸福的;一个躺在病床上的人,如果令他摆脱疾病的困扰使他与家人相处,此时他就是幸福的;一个身处牢狱之中的人,如果赦免他的罪行让他同其他人一样享受自由,此时他就是幸福的。由此可见,不同的主体处于不同的情景之中对幸福均有不同的定义。那么,是否就不能对幸福下一个定义呢?亚里士多德设定过三种生活,“享乐的生活、公民大会的或政治的生活,和第三种,沉思的生活”[1]。亚里士多德所设定的三种生活中,哪一种可以称得上是幸福的生活,这三种生活都可以算作是幸福的生活,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讲,第三种,沉思的生活才是幸福的生活,才具有善的意义。亚里士多德作为柏拉图的学生,自然而然地会从他的老师那里继承一些观念,对于善的概念,柏拉图将善的事物分为两类,一种是自身即善的事物,一种是作为它们的手段而善的事物。也就是说一种是目的善,一种是手段善。对于作为主体的个人,人是社会的人,那么什么是属于人的善?亚里士多德这样描述属人的善,“人的善就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如果有不止一种的德性,就是合乎那种最好、最完善的德性的实现活动”[1]。亚里士多德将善的事物分为三个种类,外在的善、灵魂的善和身体的善。作为主体的个人,过有德性的生活,追求灵魂上的善,个人将会是幸福的。因此,幸福必然是亚里士多德善的理念的题中之意,当然善的理念还有更加广泛的内涵和外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善就是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德性对于幸福生活也因此具有重要作用。

二、人的德性

亚里士多德将德性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理智德性;一种是道德德性。何谓理智德性?“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1]。何谓道德德性?“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1]。由此可见,德性并不是自然所赋予主体的,而是主体通过习惯养成的,或者说是一种习得的东西。第一,自然所给予主体的是一种接受和学习事物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和发展是通过主体的习惯而日渐趋于完善的;第二,主体在实践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运用着德性,然后主体通过这样的途径获得了德性,也就是说主体对德性的获得和主体获得其他能力的方式有着显著的区别,其他能力的获得是先于应用的而德性的获得恰恰于此相反;第三,主体通过习惯而获得德性,一旦主体失去诸如此类的习惯所获得的德性也便会随之而消失。所以,主体的行为会影响其本身的德性。可以这样说,如果主体想拥有德性过有德性幸福的生活,那么在他的现实的活动中就需要践行其本身。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研究是一种实践的研究,主体的日常生活中如何行动便成为衡量其自身所具有德性的标准。亚里士多德提示我们,过度的和不及的行为都会将主体的德性毁于一旦,过度的行为和不及的行为都将导致德性的丢失。主体的快乐和痛苦与德性具有相关性,在一般的情况下想要获得快乐往往会令人去做一些不那么高尚的事情,而痛苦则令人更加逃避去做高尚的事情。亚里士多德赞同柏拉图的观点,应当使主体“从小培养起对该快乐的事物的快乐感情和对该痛苦的事物的痛苦感情”[1]。快乐和痛苦作为一种感情,德性又是一种实践性的,所以,德性必然与快乐和痛苦产生关系。亚里士多德认为灵魂有三种状态,感情、能力和品质。他认为德性是一种品质,处理情感的方式叫品质或德性。道德距离生活更近而不是更远,情感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要通过理性控制情感。品质是德性的题中之义,“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1]。如何获取适度?首先,适度就其字面意思就是不及和过度的中间选项;其次,是适度的必要条件,它与实践和情感都有联系,它是以实践和情感中的适度作为其目的;第三,是适度最需要关注的快乐,对于快乐既不能不及更不能过度,不及就不能称作快乐,过度则是纵欲。德性包含很多的内容,勇敢、节制、慷慨、大方、大度、对待荣誉的态度、友善、机智、诚实和羞耻。属于主体的善,主体对于幸福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同德性相联系的,因为“幸福在于德性”[4]。亚里士多德对于善的理念的描述,对于幸福作为善的一种获得,对于德性的阐述无疑是先哲对于伦理生活的展示和想往。endprint

三、幸福和德性的获得

对于善的追求,对于幸福的追求,无论是在几千年前的古希腊还是今天的人们,都是一个必然要面对的问题。对于善和幸福的追求是人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活动,人区别于动物的最根本的特性是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是具有理性的个体。可以这样说,“一切运用推理理性的研究活动,都追求某种善”[5]。个体所具有的理性推理能力,以及实践能力,都促使个体去追求善和幸福。在日常的生活中,个体在面对选择和进行判断时,往往是希望得到好的结果,这一好的结果我们可以把它认为是对善和追求对幸福的向往。亚里士多德把快乐当成灵魂的习惯,灵魂在追求善的过程当中,快乐作为幸福的条件之一,对于快乐的追求是个体在达到善的组成。对于快乐的追求,符合人性趋利避害的天性,“幸福生活的终极目的”[3]。对于美好的事物,人们是更加愿意接近,对于恶的事物则会躲避。亚里士多德将伦理学作为一种实践的研究,同时,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如何获得幸福?有德性的人可以获得幸福;失去德性的人可以获得幸福。幸福是被人广泛享有的。获得幸福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通过努力获得。对于主体来说,幸福是一种被广泛称赞的事物,并且是人人所敬畏的东西。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会称赞一个行为高尚的人,一个正直勇敢的人,总的来说就是称赞那些具有德性的人和事物,人和事物是德性内容的载体,我们真正所称赞的也应当包含德性本身。我们赞美那些美好的、高尚的、善的行为和事物,我们赞美幸福,幸福是善的是合德性的。主体在实践中倾向于从事一些有德性的活动,人们对其行为活动的赞美,使实践活动趋于完成,与此同时主体获得了幸福。幸福是这样的一个事物或者说是这样一种状态,它是值得崇敬并且完善和美好的。人类在实践活动中的目的和出发点是为了获得幸福,有这样出发点的人类行为是善的和神圣的。在现实实践的活动中,对于德性的践行和获得是具体和确定的。如何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适度原则是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的基础。首先,适度起到一个调节作用,使主体的行为不会过度或者不及。第二,将善的或幸福目的作为实践行为的出发点,一般地认为,好的和善的目的会达到幸福。第三,德性包含十分丰富的内涵,对于德性的获得就有多种尺度和标准。亚里士多德的善的理念,幸福的获得,以及人所具有的德性是古希腊哲学或者说德性伦理学的重要内容,当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总量第二的国家,仅次于美国,在这样的一个历史时期我们的物质文明有了长足的进步,发展必然会带来一些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问题,每个社会的进步都是如此,因此,我们更加需要从先贤的智慧之中选取可以促进问题解决的方法。

四、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关于幸福的问题、关于人的德性和对于善的追求历来是哲学家和普通人所关心的,亚里士多德在几千年以前所探讨和研究的事物,对于当今社会仍旧有着重大的意义。人作为社会的主体,生活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生活在制度与法律之中,生活于道德与习俗之中,就必然要面对这些人类永恒的母题:幸福是什么?如何获得幸福?为什么要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什么是至善?组成幸福的要素是,快乐、金钱和荣誉,亚里士多德这样描述,在现代,幸福当然包含以上内容,但是现代的幸福更加注重主体的心理感受,就是说幸福是一种更加个人化的东西,对个体的关注也更加符合当代社会的实际现实。亚里士多德说通过努力获得幸福,努力是获得幸福的途径。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对于个人的努力是肯定和赞扬,社会提供给其中的成员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公平与公正的社会环境保证其成员的个人努力得到实现,最终获得幸福。社会是由具体的个人所组成,由个体组成了集体。社会关系的一个表现是道德关系,现代社会的法律可以对其中的成员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执行,但仍旧存在一些法律所不能干涉而关系到个体道德行为的现象。一个有德性的人是不会去实现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时一个有德性的人会是一个高尚的人,值得崇敬的人,他的行为在适度的调节之下是合理的。对于亚里士多德善的理念,幸福和德性的观念,应当保持一种科学的信念对我们当代社会的发展有益之处应合理利用,但对于其思想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要坚定地摒弃。社会的进步需要先进的理念做理论支撑,要将理论与现实的实际相结合寻求一条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途径。对亚里士多德的善的理念、幸福和德性和其他伦理思想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工作,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之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之道。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罗国杰.伦理学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3]卢克来修.自然与快乐[M].刘玉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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