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初探

2014-04-02 00:01吕永祥
学理论·下 2014年2期
关键词:罗尔斯

吕永祥

摘 要: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是罗尔斯的正义诸原则的重要组成内容,在词典式优先序列中处于“逊色于”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而优先于差异原则的中间位置。罗尔斯受到康德的道德哲学和自然权利平等观的影响,将平等作为他的正义诸原则的一个重要维度和衡量社会正义与否的重要标准。人人平等早已作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共识而被纳入各国的法律和政治宣言之中,从人人平等的前提假设出发,沿着平等——形式的机会平等——实质的机会平等的逻辑脉络可以对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展开论证。

关键词:罗尔斯;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20-02

一、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内容

约翰·罗尔斯是当代美国杰出的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长期以来对以正义为代表政治道德问题持续关注。1971年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正义二原则,并赋予其词典式优先顺序:最大化的平等的自由原则优先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这种优先性意味着,在使用一个原则(或者针对试验样本来检验它)的时候,我们假定在先的原则应该被充分地满足[1]70。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成内容,在展开其具体内涵和逻辑论证之前必须要以最大的平等的自由原则作为社会正义和经济正义的背景制度,并与差异原则结合起来使用以保证财富和收入的分配的正义。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总是和差异原则结合在一起作为第二正义原则联合表述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将第二正义原则表述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56但是由于“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难以体现出有利于最不利者的价值倾向,“向所有人开放”也没有说明公职开放的前提条件(机会的公平平等),而且其表述与正义诸原则的词典式优先顺序也不符等一系列原因,致使第二正义原则受到了大量的批评。为了对这些批评进行有效的回应,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对第二正义原则进行了重新表述:“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符合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3]5-6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具体阐明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意义:假设存在一种自然天赋的分配,那些拥有同等天资和能力并使用这些天赋的同样意愿的人们应该有相同的成功前景,无论他们的社会出身是什么,无论他们生来属于什么阶级,以及成年之前的发展程度如何[1]71。简而言之,就是为具有相同天赋的人提供相同的人生前景。

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前提假设

从上述罗尔斯的正义诸原则中可以看出他对平等的重点关注,第一个正义原则确保平等的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确保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利益分配[4]。罗尔斯将平等视为正义的一个重要维度甚至认为“正义就意味着平等”,推动了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由向平等的转向。平等一直是政治理论界的重要研究主题,但是不同的思想家对平等的内涵和依据的解释却莫衷一是。

古希腊时期的智者学派认为平等是抽象的人类本质的平等,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和不可通约的,具有区别与其他动物的内在的人格和尊严感,这种人格和尊严是没有优劣之分的。文艺复兴时期的权利论者主张一种自然权利的平等,“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对每一个人说都是重要的并且同等重要。康德的道德哲学认为每个人作为目的都是平等的,不能纯粹地将他人作为手段来考虑,这是人们追求人人平等的本体论依据,正如康德所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5]47作为新自由主义者的德沃金将平等的内涵和要求从机会平等进一步推进到资源平等的层面,他认为机会平等是需要资源和社会条件的保障的,平等的关切需要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即资源平等[6]65。

虽然上述不同的思想流派对平等的内涵和依据的解释是不同的,但是他们都认可“人人平等”这一观念。人人平等早已作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共识而被纳入各国的法律和政治宣言之中,从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到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的共识早已深入人心。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所以,当一国的财富分配像甚至非常繁荣的国家目前的财富状况那样极为不平等时,它的平等关切就是值得怀疑的。”[6]1由此可见,平等作为一种共识,已经与政治合法性建立了紧密的关联。从人人平等的前提假设出发,沿着平等——机会平等(形式的机会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实质的机会平等)的逻辑脉络对罗尔斯的公平机会平等原则展开论证。

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证成

人人平等的前提假设是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直觉相吻合的,但是要实现人人平等的目标,仅靠道德直觉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托于非人格化的程序机制。机会平等作为平等的一种重要类型和实现平等目标的一种程序机制,对于实现人人平等的目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机会平等意味着以机会为代表的公共资源的分配可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种族、性别、收入、出身和阶级等道德意义上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使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上的劣势者不会再由于明显不正当的理由而被排除在社会基本益品的享有者的群体之外。其次,机会平等作为一种程序正义机制,为机会资源的分配提供了一套公开的、明确的规范体系,确立了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统一适用规则,使人们能否进入更加有利的社会地位的结果取决于自己的选择和努力程度。只有遵从机会平等才能保证人们的命运取决于自己的选而不是他们的境况[7]109。综上所述,形式的机会平等对于实现“钝于禀赋、敏于志向”的目标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形式的机会平等在排除了一些重要的程序不正义问题的同时,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不正义。首先,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上给每个成年公民都提供了进入更好的社会位置的形式权利,但是这种形式权利是缺乏资源保障和能力支撑的,总是不对称地有利于禀赋较高者而使禀赋较低者受损。形式的机会平等无法排除道德意义上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对“钝于禀赋”的目标的实现效果也是很有限的。其次,由于选择和志向并不是处在真空中的,而是会受到每个人的理性认知能力、经济实力和社会环境等背景因素的影响,受教育程度影响着我们生活方式和志向选择的多样性,而物质条件则影响着我们是坚持这种选择和志向,还是向适应性偏好妥协。因此,形式机会平等也没有完全做得“敏于志向”。

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正是为了纠正形式的机会平等的缺点而提出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中所要求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绝不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开放,而且是实质的和真实的开放,它要求为具有相同天赋的人提供同等的资源和社会条件的保障。而要想做到这些,就需要诉诸实质的机会平等,实现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向不利的地区和人群倾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对自然天赋和社会禀赋上的劣势者进行补偿,以彻底排除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上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的不平等影响,使所有人都有能够进入更好的社会地位的可达到的同等机会。

但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只是做到相同天赋的人有相同的生活前景,并没有将天赋不同的人的生活前景考虑在内,可见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只是停留在一定程度上而没有走向极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之所以没有走向向极端的实质机会平等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从可行性上来说,要彻底排除道德意义上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的不平等影响,实现极端意义上的实质的机会平等,有两种途径:一是完全消除人们在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上的差异,二是由自然天赋和社会禀赋上的优势者对劣势者进行补偿。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看,多样化的个人在自然天赋上的差异是与生俱来和无法消除的,一个人的自然天赋高低取决于运气,社会禀赋的占有在实在现实生活中也无法做到完全平均主义的分配。因此,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由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上的优势者对劣势者进行补偿。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没有能力排除自然天赋和社会禀赋上的差异对人们的生活前景的影响,只能通过补偿的方式将这种偶然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从有效性上来说,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只是保证人们过上美好生活的条件之一,而人们要过上美好的生活必须依赖收入和福利水平的整体提高,因此,如果允许人们在自然天赋上存在差异,使天赋较高者收入的提高建立在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最不利者的收入和福利水平的基础上,那么这种自然天赋上的差异就是不应该被排除的。“没有人天生就应该从自己的自然天赋中受益,但如果允许某些人受益于自己较高的天赋反而能够促进在“自然的博彩“中较不利者的利益,这种允许就不是不公正的。”[7]109

综上所述,保证天赋相同的人有相同的生活前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有效的和正当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并不是孤立的和单独使用的,而是要与差异原则相互配合、结合在一起使用的,这从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的联合表述中可以一窥端倪。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使天赋相同的人有相同的生活前景,而差异原则通过调动自然天赋和社会禀赋的优势者对利益和效率的渴望,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使整个社会基本益品的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最不利者利益的最大化。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的结合使用使天赋相同者和不同者(优势者和劣势者)在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上都能够受益并得到正义的安顿。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1,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4]姚大志.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的后期政治哲学[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1):24.

[5]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6]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7]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萃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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