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曼
摘 要:台湾问题作为当今中国海峡两岸乃至为全世界所瞩目的热点问题始终为各领域学者所关注,众多学者进行潜心研究得出的结论都从不同的角度为我们呈现了台湾问题的不同侧面。台湾作为祖国海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归属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侧重于从国际法的视野来分析台湾的主权归属问题,旨在为祖国统一、两岸发展的前景寻求最有力的依据。
关键词:台湾;国际法;主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120-02
一、国际法视野下的台湾归属及中央政府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以国际法为理论依据阐述台湾的归属问题
台湾是中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国际法依据既来源于传统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也出自于现代国际法文件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决议,此外由于新中国的继承属于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以及依据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建交公报,而解决台湾问题的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方针正是如实反映了国际法的精神实质,而且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我们不能放弃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承诺,是因为这完全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内政问题,因此,美国插手台湾问题不仅严重违背中英三个联合公报精神,而且也粗暴践踏了善意履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有关台湾问题的承诺。如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中有关条款曾明确宣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这是第一份明确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国际法律文件。按照《开罗宣言》的规定,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并对其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代表陈仪在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上庄严宣告:“从即日起,台湾,澎湖列岛及满洲以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台湾自此重回祖国,这亦表明台湾在法律和事实上重新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原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者,继承了对台湾领土的主权,即使对台湾领土的管辖权仍主要是由台湾当局行使,但这并不改变台湾领土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事实。即证明台湾领土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居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
(二)证明台湾主权属于中国政府的国际法理依据
1.依据传统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台湾自古便属于中国
对于国际法中关于领土取得方式的规定,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在传统国际法中,所谓先占就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构成要件为:一是占取必须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二是占领的土地必须是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无主地”;三是占领者必须对被占领的土地进行了有效的管理。“简单的发现不是产生主权”。而中华民族的足迹史前就已经踏入台湾岛,大量的史书和文献记载了中国人民早期开发台湾的活动:公元前500年左右,相传有孔子编订的《尚书》中已有对台湾的记载,并为后来的《台湾府志》所肯定,这些中国古代对台湾岛的发现与占领的事实完全符合国际法上先占的构成要素,这雄辩地说明,台湾地区和中国其他省份同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而先占原则作为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一种重要方式,曾为许多国家所使用(譬如美国印地安人的聚居地),也曾为宗主国的殖民政策所服务。属于无主地的先占是合法的,尤其是许多国家领土的获得最初多是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那么承认先占原则的法律效力对于解决国家间的领土纠纷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这一点同样是一个证明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强有力的论据。占领是以取得国的名义并为该国而占有并在领土上建立行政管制而实现的。但是出于为殖民政策服务的先占,则被现代国际法坚决否定。先占的先决条件是移民及其对移居地的开发。大量的史书和文献记载了中国居民早期开发台湾地区的活动,这些客观史料可以作为先占依据来证明台湾的归属。
至于台湾曾在中日《马关条约》中被日本占领这一事实,二战之后根据《开罗宣言》以及《波茨坦公告》的相关条款足以证明台湾已在国际法范畴下属于中国。即便是从领土主权上分析,这一时期的台湾并非无主地,但也从未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领土而存在过。按照现行的国际法,国家领土已经不再仅仅被归为国家财产,而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在空间上的地区排他性权力。
如果我们承认了先占原则在传统国际法上的地位,并看到它对解决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所具有的现实意义,那么得出“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结论并不是很难。对台湾领土的主权,中国没有任何应该放弃的理由和压力。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即使是在两岸分裂形势下,中央政府以及台湾当局政府都未曾对放弃台湾主权做出过任何明示或暗示。更重要的是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均认可台湾属于中国,这就在国际法意义上实现了对台湾归属中国的承认。
2.世界上各国法律对待统一与分裂地区的观点
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都严格保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分裂主义的行为,在国内法中经常是作为犯罪行为来对待,特别是当分裂主义者授诸武力或恐怖手段的时候。少数联邦制国家规定了各邦脱离联邦获得独立的程序。
3.国际法之继承和“有效统治”原则
凡值一国或多数国家因他国状态变更结果,代替后者之地位,是谓国家之继承(statesuccession)。依国家之继承关系,继承国当继续享有被继承国之权利,而负担其义务。但是国家之继承与私人继承之性质有不同,所以私法上继承之原则不能全适用于国际法,国际法的继承是一个变种的继承[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了中华民国对台湾享有主权。遵循国际法继承原则,一国因发生革命导致旧政府被推翻,新政府成立后当然继承旧政府的一切主权和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自然继承其全部的国家资产,包括台湾领土。同时,按照国际法“有效统治”原则,只有那些实际有效统治这个国家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才可视为在国际上代表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也只有这些政府才具备在国际上行使国家主权的能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对中国的大部分领土和绝大多数居民实行有效管辖,并得到广大人民热烈拥护,同时当前国际上,超过170多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广泛接受并尊重“一个中国”原则,“一个中国”原则已具有了某种国际习惯法的性质。然而两岸各自拥有的治权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享有由主权派生出来的治权,是合法的;而台湾当局所拥有的不是从主权派生出来的,而是由于它从其掌握的对于台湾的实际控制而形成的事实上的治权,却并非合法治权,更加不是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虽享有治权但却未得到行使,是因为台湾当局拥有对台湾在事实上的治权,但却不是合法的治权。
从国际法上组成国家的四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可以代表该国的政府以及拥有国家主权这几项来分析,台湾根本不具备构成国家的条件,反倒是现有的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法律文件均可以充分证明,台湾自古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不争的事实。
二、国际法的缺陷与我们应切实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国际法弊端
毕竟国际法是由人所制定的,因此必然为制定者服务,国际法的制定者必然是国际法的受益者。因此,各个有实力的国家都争相参与制定或是争相修改国际法,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既得利益,也因此所制定出来的国际法往往只偏重于维护某个或者是某些国家的利益,从而使得大多数国家处于不利的地位。然而,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没有国家强制机关作为后盾,国际上也没有超国家的机关来进行监督和制约,因此,国际法实际上并没有其切实实施的强制力。也就无法约束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一些拥有强大经济、军事实力的国家,为了其国家利益,往往就会无视国际法的规定,做出与国际法规定相违背的行为。如伊拉克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的发动,都没有经过联合国的授权,都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但是国际社会只能加以谴责,无力制止和问责。
(二)我们须切实采取的应对措施
鉴于国际法从来都是为强者服务的,要使我国在国际社会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尽可能多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而要取得国际法的制定者资格,就必须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同时也应该是我们应该积极努力的方向与必须达到的目标。
三、结论
本文力争从国际法角度论述台湾岛主权的归属问题,证明台湾自古以来即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在坚持“一国两制”这一根本方针不动摇的同时,应该积极适应国际社会的动态形势,积极探索并努力找到妥善解决台湾问题的方法,促进两岸关系,最终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这一历史使命与创举。
鉴于笔者揣陋学浅,对相关材料的收集与掌握能力的有限,对这一问题只能做到较为粗浅的论述。在此呼吁同时也是鞭策自己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钻研国际法法理,在拥有站得住脚的理论依据,且熟知台湾方面的国际法主张的前提下,及时掌握国际法发展的脉动与方向,不能只停留于对现代国际法的理解,更要留心国际法的发展与变更,掌握主动权并推动国际法向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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