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思想

2014-04-02 22:01李宝国
关键词:工作人员苏维埃列宁

李宝国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4)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俄共(布)夺取了国家政权,并且掌握了全部苏维埃机构,自然应当使自己数以万计的党员去管理国家。不过,要保证苏俄以及地方各级苏维埃机构能够有效工作,仅仅使用自己的党员又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列宁和俄共(布)选用了一批又一批包括俄共(布)党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国家管理。在使用、选拔、考察、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实践中,列宁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思想。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素质”要求的思想

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列宁在其著作、讲话、书信中有着多种不同的说法,比如:公务人员、公职人员、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组织人员,等等。尽管表达形式不尽相同,但是基本意蕴却是相近相通的。其中,最常见的提法就是:“工作人员”。实质上,列宁所讲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在俄共(布)、苏维埃中央以及地方各级各类机关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在苏俄各级各类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

夺取政权后的俄共(布)执政之路从一开始就不平坦,先是经过艰苦努力与德国签订布列斯特和约,利用让出一定的空间赢得暂时喘息时间。后又领导人民进行了三年残酷的国内战争,才捍卫了苏维埃政权。为保证国家各级机关的正常运转,在来不及认真改造旧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俄共(布)不得不接收了相当多的旧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旧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带有旧机关的深刻印痕,也不适应苏维埃新机关的工作要求。列宁意识到必须选用合适的人改造旧机关、建立新机关。

1.合适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是有社会主义信念的人;二是有知识、受过教育和训练的人。苏俄是一个小农国家,人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当时,从工农中选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是有社会主义信念的,对维护苏维埃政权也是充满热情的,但是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建设新机关的文化素养;来自旧机关的工作人员虽然受过教育和训练,也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但是往往留恋旧政权,缺乏社会主义信念和素质。针对此,列宁在《宁肯少些,但要好些》一文中深刻指出:“我们有哪些人可以用来建立这种机关呢?只有两种人。第一,是一心为社会主义奋斗的工人。这些人受的教育是不够的。他们倒是想给我们建立优秀的机关。但是他们不知道怎么做。他们无法办到。他们直到现在还没有具备建立这种机关所必需的文化修养。而做这件事情所必需的正是文化。在这里,蛮干或突击,机敏或毅力,以及人的任何优秀品质,都是无济于事的。第二,是有知识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人,而我国比起其他各国来这种人少得可笑。”[1]785尽管这两种人要么受的教育不够,要么人数太少,但是列宁的论述充分表明:要建立一个好的机关,国家工作人员首先必须具备这样的基本素质。

2.合适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俄共(布)执政后,国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又出现了职责不明、办事拖拉、不负责任的现象。比如:因为食品供应比较紧张,莫斯科消费合作社递交了向法国商人茹·魏勒购买罐头食品的申请报告。政治局作出了同意购买的决议。但是,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办事拖拉、不负责任,从1922年2月11日一直拖到2月底也还没有买下食品。机关的这种工作状态引起列宁深刻反思,他在给莫洛托夫并转中央全会的信中写道:“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预。”[2]225~226这里,列宁在提出明确划分党政职能、改善党的领导的同时,明确要求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尤其是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必须敢于负责。列宁还特别要求在苏维埃机关中任职的党员必须负起责任,发挥表率作用,指示党员“应当真心实意地执行人民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关以及地方苏维埃的……决议”[3]303。

3.合适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必须具有社会主义信念、有知识而又受过教育训练、有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以外,还必须具备围绕新任务、做好新工作的本领。苏俄国内战争后,国民经济频临崩溃,群众生活特别困难。为了克服困难,列宁领导俄共(布)迅速从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向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的全部意义在于:列宁和俄共(布)找到了他们花很大力量所建立的新经济同农民经济的结合。新经济必须按照新方式进行建设,这客观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围绕新任务,做好新工作。列宁1921年4月21日在《论粮食税》中指出:“由于要实行粮食税,党和苏维埃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要把‘租让’(即和‘租让制的’国家资本主义相类似的)政策的原则和原理运用到自由贸易及地方流转等等的其他资本主义形式上去。”[1]506他还要求“党和苏维埃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全力以赴、全神贯注地培养和唤起各地方在经济建设事业中较大的主动性——省里的要大;县里的更大;乡和村里的还要大——其目的就是要迅速地振兴农民经济(即使是使用‘小笔’资金在小范围里这样做也好),靠发展附近的小工业来帮助农民经济”[1]512。通过这些论述,列宁清楚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新政策、用好新政策,围绕新任务、指导新实践,帮助农民发展经济、真正振兴农业经济。

4.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应当设法把多种素质和不同优点结合起来”。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生活背景、工作经历、素质特征以及优缺点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出身工人,有的来自农村,有人读过书,有人打过仗,有的喜欢舞文弄墨,有的擅长鼓动群众,有人开朗健谈,有人内向矜持。虽然如此,“但是在原则上我认为,毫无疑问,把不同的性格和类型(人才、素质)这样结合起来,对于国家机关正确地发挥职能是绝对必需的”[1]752。列宁坚持认为在建立新机关时,“事先排除某一类人未必是正确的。最好是使这个机构有各种各样的人员,在这个机构里我们应当设法把多种素质和不同优点结合起来,因此,我们得下功夫拟好候选人名单。举例来说,如果新的人民委员部是由一个模子出来的人组成的,假定是由官吏型的人组成的,或者排除鼓动员型的人,或者排除善于交际或深入他们不太熟悉的群众中去的人等等,那就糟糕透了”[1]790。这里,列宁通过举例说明,一个机构应该有各种各样的人员,要设法将多种素质和不同优点的人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工作。

5.国家工作人员要履行职责、做好工作,还必须注重工作方式,将集体讨论和个人负责结合起来。机关工作要有自己的工作规范,具体工作需要经过共同讨论,甚至召开群众大会,以便集思广益。形成决议后,又要落实专人负责,毫不犹豫地进行管理。列宁在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初,就在《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稿》中为机关工作制定了明确规定:“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同时应当极其明确地规定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对执行一定的具体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这条规定从现在起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不然就无法实行真正的监督,无法为每项职务和每项工作物色最合适的人选。”[4]359在规定草稿里,列宁还详细阐述了将集体讨论和个人负责结合起来的重要性。如此一来,俄共(布)既可以为每项职务和每项工作物色到最合适的人选,又有利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并实行真正的监督,切实解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痼疾,努力提高他们贯彻执行的质量。

二、关于“选拔”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

列宁不仅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素质”的构建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选拔”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

1.应该“深入下层,大胆起用新人”。俄共(布)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后,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需要重新配置干部,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社会主义的任务必须由青年承担。更重要的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苏俄青年中也涌现出许多优秀人才。有鉴于此,列宁1919年1月17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莫斯科苏维埃和全俄工会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知道,应该深入下层,大胆起用新人。他们还没有经过训练,难免会犯错误,但是我们不怕。我们知道,这会给我们造就出年青的工作干部,使我们得到百倍的报偿,使我们得到大批年青的新生力量。我们补充力量没有别的来源。我们只能前进,大胆起用年青工人,把无产阶级的代表人物放到重要岗位上去,而且不断提拔他们。”[5]350尽管年青工人缺少训练,但是列宁依然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战略全局出发坚持发掘新的力量,大胆起用他们。不仅如此,列宁还主张从普通工人、农民中选拔出忠于劳动群众利益的人才,让他们担负起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他指出:“……在普通工人和农民中,忠于劳动群众利益、能够做领导工作的人是很多很多的。在这些人当中,有很多是有组织才能和管理才能的,资本主义不让这些人发展,我们却尽力帮助他们,而且应当帮助他们涌现出来,让他们担负起社会主义建设的工作。发现这些质朴的不知名的新人才是不容易的。吸收那些长期受地主资本家压迫和恐吓的普通工农来参加国家工作是不容易的。”[1]52在实际工作中,列宁也始终坚持吸收更多的新人才参加国家管理,将各种各样的国家工作托付给新人。

2.提拔非党人才,让他们担任公职。社会主义事业是千百万人的事业,非党群众是俄共(布)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依靠力量。因此,列宁总是热心地从普通群众,特别是从非党群众中通过考察方式提拔优秀人才。他反复指出:“我们将特别热心地提拔成百成千的非党人员,即来自群众,来自普通工农的真正的非党人员,来担任苏维埃工作,首先是经济工作,但决不提拔那些‘装扮’成非党人员、暗中推行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发出的对米留可夫十分有利的指令的人。……要多多检查他们的工作。要多多提拔成千上万的普通劳动者来接受新的检验,要检验他们,根据实际检验的结果,经常地、坚定不移地、成百成百地把他们提升到更高的职位上去。”[1]522列宁不仅注重从非党群众中提拔人才,而且还注意发挥非党工农代表会议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考察群众情绪,了解群众要求,通过听取群众意见,提拔优秀人才。在其著作《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列宁指出:“在我们的革命进程中,实践创造了一种机构,这就是非党工农代表会议,我们正在全力支持、发展和推广这种机构,以便考察群众的情绪,接近群众,答复群众的要求,从群众当中提拔优秀的人才来担任公职等等。”[1]158通过这些论述,列宁不仅表明了要从普通群众当中,而且要从非党群众中提拔优秀人才担任公职,并让他们更好为国家服务。

3.必须坚持严格的选拔“条件”。国家高级职位的工作人员,往往承担着更为重要的管理国家的责任,或者是国家重要工作的组织者、宣传者、执行者,关系着国家机关的形象,体现着党的执政水平,不仅岗位重要,而且责任重大。因此,相关工作人员的选拔,必须慎之又慎。在谈到为中央机关选配工作人员时,列宁就明确要求:“全党必须系统地、逐步地和坚定不移地为中央机关培养称职的人,对每个准备担任这种高级职位的候选人的全部活动了如指掌,甚至了解他们的个人特点,他们的优点和缺点,他们的成功和‘失败’。”[5]350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在选拔工人担任中央监察委员,特别是破例委派为工农检察院职员时,列宁更是列出严格的选拔条件、严密的选拔程序。以工农检察院职员的选拔为例,列宁要求这些职员要经过专门考查,看他们是否认真负责,是否了解苏俄的国家机关,同时还要经过专门考验,看他们是否了解科学组织劳动特别是管理、办公等方面劳动的原理。他还特别强调:我们吸收来当中央监察委员的工人,应当是无可指责的共产党员,为了使他们学会工作方法和胜任工作任务,还应该对他们进行长期的培养。其次,在这项工作中,应有一定数目的秘书人员做助手,在任用他们以前,必须再三审查。最后,凡是我们决定要破例立刻委派为工农检察院职员的公职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他们必须有几名共产党员推荐;第二,他们必须通过关于我们国家机关知识的考试;第三,他们必须通过有关我们国家机关问题的基本理论、管理科学、办文制度等等基础知识的考试;第四,他们必须同中央监察委员和本院秘书处配合工作,使我们能够信赖整个机关的全部工作[1]788。

这里,列宁利用相当大的篇幅详细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级职位的工作人员的选拔条件、选拔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选拔工作人员的真正目的就是要让大家能够信赖整个机关的全部工作。换句话说,就是要遵照“七次量,一次裁”的原则,选拔出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没有称职的工作人员,就没有好的而又可以信赖的机关;没有称职的工作人员、好的机关,管理国家、服务人民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的思想

列宁一贯重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察,1922年3月6日《在全俄五金工人代表大会共产党党团会议上的演说》中就指出:“我们需要的不是新的法令、新的机构和新的斗争方式。我们需要的是检查用人是否得当,检查实际的执行情况。”[5]326关于如何考察用人是否得当、如何检查实际执行情况,列宁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思想。

1.“应当慎重、注意分寸”。一个人总是有优点、也有缺点的,而且人们的缺点往往是同其优点相联系的,没有缺点的人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评价人、考察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应求全责备。列宁在《致潘·尼·勒柏辛斯基》信中写道:“每一个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上都有缺点,但是在批评缺点或向党的各个中央机构分析这些缺点时,应当慎重、注意分寸,否则就会成为搬弄是非。”[5]351他还特别强调要“就问题的实质来进行批评,决不采取那种有助于无产阶级的阶级敌人的方式”[5]296。这里列宁说的是,要慎重考察人,既要注意分寸,又要讲究方式,而不应求全责备、搬弄是非。

2.“检查工作”与“主动学习”结合起来,坚持在实践中检查工作。新经济政策时期,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没有适应新经济政策的新要求,没有领会实行新经济政策后的真正任务,而且也没有掌握在新的条件下考察人的实际工作方式。为此,列宁在《论粮食税》一文中精辟指出:“我们的共产党员直到现在还不很善于领会自己在管理方面的真正任务:不是要‘亲手’包办‘一切’,这样就会疲于奔命,顾此失彼,一事无成,而是要去检查几十个几百个助手的工作,对他们的工作组织自下而上的检查,即真正群众的检查;要一面指导工作,一面向那些有知识的人(专家)和有组织大企业经验的人(资本家)学习。”[5]353列宁在这里明确要求不仅要进行自下而上的检查,而且要主动学习,敢于向有知识的专家、有经验的资本家学习,将检查工作与主动学习有机结合起来。

3.在具体实践中考察人。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善于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是列宁和俄共(布)考查、提拔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标准。列宁在《怎样组织竞赛?》一文中,深刻阐述了进行实际考察的具体要求:“看哪一个公社,大城市的哪一个街区,哪一个工厂,哪一个村子,没有挨饿的人,没有失业的人,没有有钱的懒汉,没有资产阶级奴才中的恶棍和自称为知识分子的怠工分子;看哪里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做的事情最多;看哪里为穷人建造新的好的住宅、安置穷人住进富人的住宅、按时供给穷人家小孩每人一瓶牛奶等方面做的事情最多;——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各个公社、村社、消费合作社和协作社以及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应当展开竞赛。正是应当通过这些工作让有组织才能的人在实践中脱颖而出,并且把他们提拔上来,参加全国的管理工作。这样的人在人民中间是很多的。不过他们都被埋没了。必须帮助他们发挥才能。他们,而且只有他们才能在群众的支持下拯救俄国,拯救社会主义事业。”[6]383这里,列宁通过详细而具体的诠释,以怎样组织竞赛为抓手,将在具体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工作绩效作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的重要指标,也视为提拔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列宁在有关讲话中进一步阐明了这一思想,他指出:“要多多提拔成千上万的普通劳动者来接受新的检验,要检验他们,根据实际检验的结果,经常地、坚定不移地、成百成百地把他们提升到更高的职位上去。”[1]522通过实地“考察”,列宁和俄共(布)既可以根据地方工作及其绩效来检验各中央机关的工作方法、组织形式是否正确,通过地方的具体工作情况检查中央的指示、决策是否科学,又可以通过中央的具体检查来监督地方的实际工作,为选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干部提供真实可信的重要依据。当然,也为各职能部门监督惩办不称职工作人员提供了重要线索。

4.主动介入考察,加强监督惩办。俄共(布)执政后,苏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逐渐滋生了骄傲自大、贪污受贿、官僚主义现象;更为糟糕的是,官僚不仅在苏维埃机关里有,而且在党的机关里也有。这些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监督惩办,将严重威胁党的执政地位,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列宁在《宁肯少些,但要好些》一文中严厉指出:我们国家机关的情况,即使不令人厌恶,至少也非常可悲,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认真考虑怎样来克服它的缺点,同时要记住,这些缺点根源于过去,过去的东西虽已被打翻,但还没有被消灭,没有退到早已成为陈迹的旧文化的阶段去[1]784。要解决问题、克服缺点,就必须找出问题、摸准缺点。列宁要求各职能部门,尤其是工农检察院、中央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惩办。俄共(布)十二大根据列宁的建议作出的决议,明确要求:作为职能部门的工农检察院、中央监察委员会“要从实质上评价和审查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调查和研究国家机关的领导者及工作人员犯罪和不善经营的原因,同各种贿赂行为进行斗争;监督国家机构日臻完善以及对公职人员的官僚主义和舞弊行为作斗争的决议和决定;无情地惩办那些对工人和农民的,特别是对文盲和半文盲的,其中包括对其他民族的劳动人民的需求表现出任何一点老爷派头和轻视态度的苏维埃官吏”[7]295~296。在列宁看来,苏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的国家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加强监督、无情惩办,根本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克服缺点,建设一个好的国家工作人员队伍。

四、关于“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

关于苏俄管理模式,列宁曾经提出要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实际参加管理国家的设想。但是,他很快发现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全体劳动者普遍受教育较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列宁指出:“究竟缺少什么呢?缺什么是很清楚的:做管理工作的那些共产党员缺少文化。”这些人不仅缺少文化,还缺乏足够的管理本领。“尽管他们的文化低得可怜,微不足道,可是总比我们那些负责的共产党员干部高一些,因为这些人没有足够的管理本领。共产党员担任机关领导的时候,往往被人愚弄,因为怠工者有时巧妙地故意把他们推到前面当作招牌”[1]680。为改变这种状况,列宁和俄共(布)不得不抓紧国家工作人员的培养工作。为此,列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养”的重要举措。

1.正确分配工作,进行岗位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培养,必须尊重规律,实现人岗匹配。所谓“人岗匹配”,就是依照“岗得其人”、“人适其岗”的原则,根据工作人员间不同的个体素质,将不同的人安排在各自最合适的岗位上,从而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也就是说,让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合适的岗位上进行培养锻炼。列宁主持通过的俄共(布)九大《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规定,党的主要组织任务就是将全部60万党员正确地分配到各个党的工作岗位上去。同时,地方组织一般也应当按照每个党员的专长或职业分配他们担任党的工作。通过正确分配工作,列宁和俄共(布)可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让每一个党员在自己合适的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贡献自己的力量。

2.注重多岗、异地交流,有效使用干部。随着苏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国家对于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要提高,仅仅在一个岗位上培养锻炼是不够的,长期呆在一个地方工作也是不行的,需要做到多岗锻炼、异地培养。列宁特别注重干部素质的全面提升,努力为他们创造多岗锻炼、异地培养的机会。1919年2月他主持起草的《俄共(布)纲领草案》就党的干部,也可认为是苏俄高级职位的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要求:“第一,使每一个苏维埃委员必须担任一定的国家管理工作;第二,不断变换这些工作,以便能接触与国家管理有联系的全部事务和一切部门;第三,采取一系列逐步的、经过慎重选择而又坚决实行的措施,以吸引全体劳动居民独立参加国家的管理工作。”[6]724他还在俄共(布)八大《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中写道:“责成中央委员有步骤地把党的工作人员从一个工作部门调到另一个工作部门,从一个地区调到另一个地区,以最有效地使用他们。”[8]568列宁通过干部的多岗、异地交流,既培养锻炼了党的干部,提高了他们的工作能力,又可以有效防止干部长期在一个岗位上工作容易产生的本位主义、官僚主义,还有利于党更加有效地使用干部。

3.坚持“从下面提拔”上来与下派“到地方工作”相结合,培养锻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干部的培养锻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横向的交流培养,而且也需要纵向的互动锻炼。列宁在培养锻炼干部的过程中,注重将“从下面提拔”上来与下派“到地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他指出:“各地都在培养那些经受过国内战争和艰苦生活考验的新的年轻的有朝气的共产主义力量。至于经常不断地把这种力量从下面提拔上来,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很不够。这一点可以而且必须更广泛地做下去。某些工作人员可以而且应当调离中央机关到地方上去工作,就会有很大的贡献,就能比有的中央机构做出更重要的有全国意义的事业。这是因为模范工作是培养工作人员的园地,是可仿效的榜样,有了榜样,仿效就会比较容易了,何况我们还能从中央给以帮助,使各地都来广泛地‘仿效’这种榜样。”[1]516这里,列宁既要求将经过考验的新的年轻的有朝气的共产主义力量不断地从下面提拔上来,又要求将某些中央机关工作人员下派到地方工作,以便做出更大的贡献、成为工作的榜样。

4.加强学习,努力培养优秀人才。苏俄人民的文化水平问题,不仅影响着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事务的水平,而且也影响着党的方针政策地有效贯彻执行。特别是新经济政策实施后,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俄共(布)党员、干部又暴露出“不懂行”也“不会管理”的缺陷。对此,列宁反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俄共(布)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加强学习。一是学习文化。根据统计,十月革命前夕,俄国75%的成人不能读写,农村文盲占80%,民族地区的文盲是99﹒5%。列宁认为,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没有政治,没有文化,也就谈不上管理,更谈不上履行职责。因此,他指出:只有了解人类创造的一切财富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成为共产主义者;二是学习管理。俄共(布)执政后,列宁多次要求全党必须学习管理。在《在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共产党团会议上的讲话》一文中,列宁指出:不懂行,没有充分的知识,不懂管理这门科学,你们又怎么管理呢?重要的是,必须把政权牢牢地掌握在手里,至于应当怎样进行管理,我们还没有学会,我们还必须多多学习管理的本领。他还在《在全俄水运工人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向资产阶级学习,因为他们有俄共(布)不可缺少的经验,拒绝吸取这种经验,就是妄自尊大,就会给革命造成极大的危害;三是学以致用。关于这一问题,列宁是高度重视的。他指导俄共(布)兴办了有几十万青年在学习的苏维埃学校,明确要求必须把学习和业务结合起来,努力培养出大批能根本改变苏维埃机关面貌的青年。他指出为了学习要不惜破费,只要能学到东西就行,甚至还大声疾呼:“为了革新我们的国家机关,我们一定要给自己提出这样的任务:第一是学习,第二是学习,第三还是学习,然后是检查,使我们学到的东西真正深入血肉,真正地完全地成为生活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学而不用,或只会讲些时髦的词句(无庸讳言,这种现象在我们这里是特别常见的)。”[1]786列宁在这里明确要求工作人员学到的东西必须真正地完全地成为生活的组成部分,用以革新国家机关。他在谈及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时精辟指出:“我们应该遵守一条准则:宁可数量少些,但要质量高些。我们应该遵守一条准则:与其匆忙从事而毫无希望得到优秀人才,倒不如再过两年甚至三年好些。”[2]380也就是说,在队伍建设中,列宁追求的不是工作人员的数量,而是质量。但是,高质量的工作人员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只有通过长期的、艰苦的、精心的培养才能逐步得到。

总之,列宁领导俄共(布)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过程中碰到的不少问题,也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正在面对或者是还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列宁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思想,既是我们新时期加强队伍建设的思想源泉,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又是我们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的引路明灯,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1]列宁.列宁选集:第 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列宁论苏维埃国家机关工作[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列宁.列宁全集:第 37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4]列宁.列宁全集:第 3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5]列宁.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列宁.列宁选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8]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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