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雄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438002)
浅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及预防措施
程志雄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438002)
为了有效预防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文章简单分析了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提出了预防串通投标行为的措施,以期达到防止串通投标的目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文件规定:2012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对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工程实践中,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尤为严重的是串通投标行为。许多腐败案件与工程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直接关联。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1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了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2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3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破坏了招投标中的公平和公正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招标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秩序。
2.1 串通投标直接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实质是一种无序、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中标结果常常被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却被拒之门外。这不仅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2 串通投标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当复合标底或无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低价中标时,串通投标经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增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串通投标的企业常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必然会使操纵的标价超出合理低价范围。
2.3 串通投标会损害社会利益
参与串通投标的企业一般诚信度不高,也不注重企业的内部管理。投标时,赌博心理占上风,其编制的投标文件重点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没有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从而不能保证工程的工期、成本、质量和安全,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发生重大的质量和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串通投标行为的预防措施。
3.1 完善招投标立法体系
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主要表现为:1)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许多环节上缺乏严密性和强制性规定,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2)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市场制约和监督机制,地方和行业上又存在保护主义,从而造成地方和部门垄断以及多部门管理等混乱局面;3)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不够,很难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针对上面的几种情况,应完善立法,弥补制度缺陷,形成一整套有效、合理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具体做法为:
1)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如对招标的范围采取国际的习惯做法;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认证注册制度。
2)建立健全质量法规和执法体系。我国招标投标法还缺乏质量法规,执法部门的设置与实际要求也存在一定的距离。
3)制定招标投标质疑及救济的实施细则,设立质疑审理机构、制定公开透明的质疑程序和明确的救济方式等。
3.2 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
在完善招标投标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级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他们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必依,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追求经济利益;对于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增强他们实行政务公开、减少干预、严格监管、杜绝暗箱操作的意识。
3.3 把握好投标程序中的资格审查、评标和监督三个环节
3.3.1 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是有效预防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的第一步。因此,应从完善资格审查制度着手,不给串通投标行为提供方便。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施工资质、履约能力、商业信誉以及施工业绩等进行综合审查。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把工程发包给真正有实力的合理低报价者。
3.3.2 加强评标管理
招标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比较和评审,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3.3 强化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保护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正确、合法地处理纠纷,最大限度地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1]程志雄,等.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王俊安,等.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11.
[3]程鸿群,等.工程造价管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