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英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广东 广州510632)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粤港澳经济在市场、资源及产业互补性的基础上开展多向度的合作,并由此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目前,粤港澳的经济合作已处于谁也离不开谁的状态。但是,由于粤港澳经济合作的发展是在探索中的“一国两制”的环境中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很大程度上深受着内地与港澳之间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的约束及影响,因而无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高效地整合资源,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向纵深方向发展存在着机制上的障碍。在国内外经济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若再任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无序地进行,粤港澳三地在国内外经济体系中的竞争力将难以得到有效提升甚至会受到一定程度削弱。为此,探讨优化基于市场路径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促使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显得极为重要。
早在上世纪50年代,丁伯根(J.Tinbergen,1954)便提出了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并将经济一体化划分及界定为以消除歧视和管制制度、引入经济变量自由化的消极一体化和以运用强制的力量改造现状、建立新的自由化政策和制度的积极一体化。①J.Tinbergen.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msterdam:Elsevier.1954.之后,巴拉萨(B.Balassa,1961)在接受了丁伯根关于“消极一体化”理念的基础上,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定义为“产品和要素的移动不受到政府的任何歧视和限制”,并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看成既是一种过程,又是一种状态。②B.Balassa.The Theory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Homewood Irwin,1961.国内学者更多地是从“积极一体化”的角度定义区域经济一体化,并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定格在一国范围之内。如孙大斌(2003)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具地缘关系的省区之间、省内各地区之间、城市之间,为于区域内实行地区合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联合体共同繁荣,而在社会再生产的某些领域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联合调节,形成一个不受区域限制的产品、要素、劳动力及资本自由流动的统一区域市场的动态过程。他指出,因区域经济一体化动力机制的存在,产业组群化必然导致区域分工、产业梯度转移为区域成员提供了多赢的合作动力、产业融合化发展能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产业生态化可降减工业化的负外部性并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①孙大斌:《由产业发展趋势探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动力机制》,载《国际贸易探索》2003年第6期。张佑林(2004)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定义为: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统一基本方略、规划布局、发展政策及资源整合等措施,如建立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等,以减少诸如城市重复建设、恶性竞争、行政壁垒等内耗,保证本区域内部各个方面运转有序、分工科学、扬长避短和合作共赢,从而达到提升对外竞争力、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②张佑林:《长三角经济过度竞争剖析》,载《经济学消息报》,2004- 03-05。孟庆民(2001)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不同的空间经济主体之间为了生产、消费、贸易等利益的获取,产生的市场一体化的过程,包括从产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向经济政策的统一逐步演化。其反映的是状态与过程、手段与目的的统一。③孟庆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与机制》,载《开发研究》2001年第2期。一些学者还从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具体思路及手段进行了探索,如:王瑛(2005)从区域经济关系出发,提出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市场机制应以形成商流的集聚效应与扩散效应、产业转移的多赢与合作、区域分工协作的专业化生产和自由市场的贸易一体化为基本着力点;④王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驱动机制分析》,载《区域经济》2005年第11期。李瑞林、骆华松(2007)站在政府的角度,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区域利益分配问题,指出区域经济一体化只有在参与合作的各方的福利大于合作前的福利水平且呈相对均衡化,才可能提增各方合作的积极性。为防范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经济利益受损或暂时延缓了经济发展速度的一方可能的政治抵制,应该以多种形式给予利益补偿;⑤李瑞林、骆华松:《区域经济一体化:内涵、效应与实现途径》,载《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第1期。李建勇(2006)从构建立法机制角度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关于平衡及解决区域利益冲突的方法,提出建立规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律体系、利用法律约束地方政府不正当的经济行为等思路。⑥李建勇:《中国省级政区行政冲突机理分析及其应对机制研究》,第73—92页,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必须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最为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在经过长期的实践及艰辛探索之后,现也已成为国人的基本共识。笔者认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都是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的有机组合。区域经济的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是相互密切联系而又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虽然,“消极一体化”其中有不少需要运用行政手段得以实现,但毕竟其所运用的行政手段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依托市场机制的基础上的,因而消除歧视及管制制度、引入经济变量自由化应该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前提;在市场“盲区”或当市场“失灵”时,运用强制的力量改造现状、建立新的自由化政策和制度,则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更为有效地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因而“积极一体化”若能建立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其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但若是漠视市场机制而过分地运用“积极一体化”的手段人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只会因拔苗助长而适得其反地致使区域之间的合作走向畸形化。“计划体制”下的区域合作就从来也没有过成功的案例。基于这样的考虑,区域经济一体化必须建立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即沿着“市场”的路径同时在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两个向度上进行齐头并进式的推进,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
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定义为,区位相邻的相关区域,为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及有效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依托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即按照市场路径),区域内各地区主体就经济社会领域的共同发展问题进行协商,进而通过运用不同的“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组合手段,推行不同程度的经济融合,以形成统一区域市场的动态过程或状态。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一般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域内区域需逐步实行相互对接的经济运行机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消极一体化”的轨道上运行奠定最为基础的环境。二是通过诸如优惠税率、降低经济要素价格及财政支持等行政手段推动区域经济融合。三是消除妨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体制障碍,以促使不同的经济要素能在区域范围内顺畅的流动,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四是构建区域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在保障均衡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既有利于培育的新经济增长极,也能保障“边缘地区”有效地纳入有序发展的轨道。五是在宏观上对整个区域的发展进行规划指导,以使社会经济发展能有较为明确的方向及预期。
与国内其他地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相比,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其特殊性。粤港澳三地区位毗邻、传统区域文化同源及经济联系密切,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分别以“一国两制”的方式回归后,三地的经贸合作也由原来的“国际性”转化为“区域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推动着粤港澳经济的一体化进程。香港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均是珠三角乃至广东及整个华南地区最大的经济辐射中心之一;广东省特别是珠江三角洲与港澳在经济发展上作为一个整体,离开港澳便会变得并不完整,其经济发展也会丧失一个强劲的动力源。但是,由于“一国两制”和粤港澳分别从属三个不同的关税区(港澳均为独立关税区),国家对港澳实施“一国两制”造成的制度和体制差异、使用不同的货币,以及港澳作为自由港实行高度开放的经济自由政策体系,使三地的经贸合作存在着制度、体制差异及政策障碍,引发出偏高的交易成本:作为广东加工制造业的国际性服务中心的香港对广东的辐射无法完全能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而必须跨越不同的行政管理“边界”,从而影响了区域整合的效率。①杨英:《对接粤港澳经济运行机制,推进三地更紧密经济合作》,见《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员论文集》,第191页,华文出版社2012年版。这一特殊性使粤港澳区域一体化成为内地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试验区及先行者。
粤港澳经济合作源远流长,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合作则起自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1978年内地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港澳欲降低制造成本以维持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既有的低成本竞争力,而广东则拟通过利用港澳的多种要素资源以实现经济起飞,在互补优势引导下,粤港澳便迅猛地启动了经济合作的旅程。②杨英、钟金来、林瑞强:《港澳珠共同发展研究》,第2—10页,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国际竞争的加剧,粤港澳经济合作便又开始从基于上述目的而利用各自个别相关要素参与的“有限要素互补性合作”,逐步转向为提升区域竞争力而全面整合三方所有要素资源的“全面要素互补性合作”。③杨英:《香港经济新论》,第141—145页,暨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003年,内地先后与港澳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为粤港澳开展更紧密的区域经济合作在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服务扶持等方面,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使三地经济合作在制造业及进出口贸易为主的基础上,重点向服务业合作起重要作用的方向转化。2008年底国家颁布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2010年4月和2011年3月《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及《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分别签署,又进一步提升了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水平。2013年粤港澳GDP总量达到8.224万亿元,进出口总额达2.239万亿美元。其中,内地与香港的贸易额已达到2 687.8亿美元。迄今为止,在投资的相互进入方面,在粤港企121 259家(占外企72%),其中有一家为国内首家合资投资咨询公司(广州广证恒生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多次降低港资银行准入门槛后,已有汇丰、恒生、东亚、永亨、南商等5家港资银行先后到佛山、中山、惠州和江门设立25家异地支行(15家已开业),实现了全面覆盖珠三角的基本目标;仅2013年一年便有1 938家粤企到港开业。1993年青岛啤发H股后,H股具“567”特点:上市743家(粤144家),占近五成(47%);市值115 745亿元(17 600亿元),占56%(近六成);日均交易额349亿元,占71%;2013年全年由香港处理的26 000多亿元贸易结算中,超两成属粤港两地间结算交易。港澳在粤独资设立了15家诊所、门诊部(8家开业)、21家律师所代表处、1家粤港联营律师所和18家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53位香港居民获内地律师执业证。香港在粤在港居民开个体工商户近4 000户。在经贸联系方面,粤港澳集中了五大港口、五大国际机场和五大双边口岸,共同组成以香港、深圳、广州为枢纽港,中山、虎门、佛山、江门港等喂给港组成的港口群,香港集装箱和空运货物处理量的70%来自广东;由香港、广州、深圳、珠海、澳门机场等组成的空港群;由落马洲、文锦渡、沙头角、深港西部通道、拱北5个陆路口岸和广九铁路等组成的陆路运输体系,在几年前国家海关总署通过全面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积极推进“区港联动”试点、电子口岸建设和关检合作机制后,较好地提升了通关效率。深圳公路口岸通关时间由原来2—3分钟缩短为5秒钟以内,皇岗口岸实现24小时通关,香港到深圳的陆路货运量日均达4.1万辆车次;广东海关也在空运中开通了“国际货物卡车航班”,简化了海关申报工作。2013年仅深圳的罗湖、皇岗、文锦渡、沙头角等口岸,便有2.25亿人次及交通运输工具1 600万辆次过境。到访广东的超过1亿的境外游客中有92.6%为来源于港澳台地区;访澳游客2 800万人次中有1 700万人次为内地客;访港游客4 842万人次中有内地客3 491万人次,(占73%,而粤占其中47%)。可以说,目前,粤港澳经济区域一体化水平已相当之高,并且处于“谁也离不开谁”的状态。
从最为基本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看,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内地实行改革开放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政府采取的基本做法有降低税费、经济要素使用成本及主要的经济要素流的流动障碍等,主要表现在从经济要素流的管制模式向逐步转向有序的管理的模式。虽然,其中有着一定的“积极一体化”的色彩,但基本上还是属于不断承认及依托市场规律的以“消极一体化”为主的范畴。而在实施CEPA,特别是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以及《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与《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两个框架协议之后,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按市场路径主要作了如下的努力:在内地与港澳之间逐步减少或取消实质上货物贸易的关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歧视性措施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等等。但此时更多地是运用了行政手段等强制的力量去着力于改造以至打造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愿景。
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存在着的问题是:“消极一体化”不足,“积极一体化”错位或不当,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规划逻辑不合理
在推动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方面,各级政府及各地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且有许多设想及思路,但国家在制定《珠三角规划纲要》时,并未针对目前珠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将港澳当成大珠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一员进行整体安排,而仅将其看作珠三角发展的一个与东盟及其他海外地区一样的外部合作对象!同时,《珠三角规划纲要》的规划,也不是建立在对广东全省的整体规划之上,因为至今广东省尚未对广东全省进行过整体的发展规划。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家特别是广东省在潜意识上尚未把粤港澳合作提升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高度来认识。仅把港澳看作外部合作对象的安排,以及没按照“自上而下”的规划逻辑在规划全省发展的基础上编制《珠三角规划纲要》,无疑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整合区域资源,既影响珠江三角洲与香港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珠江三角洲与粤东西北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必然最后也影响整个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虽然,后来广东省分别与港澳通过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以及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的决定》,在一定程度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但规划推进的整体性要求还是难以得到有效的满足。目前,粤港澳地区中经济发展上各自为战的局面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如穗、港、深的“区域龙头”之争,国际机场、枢纽型港口、大型物流中心严重重复布局,各城市之间发展定位、产业结构高度雷同且自成体系等,约束着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深化。这应该是“积极一体化”不当造成的后果。
2.发展定位过于具体
为推动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珠三角规划纲要》《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还是国家及广东省第十二个五年规划,除体现政府的强势职能对广东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进行具体且细致的规划安排外,对港澳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均作了明确的定位,具体是:继续支持香港发展金融、航运、物流、旅游、专业服务、资讯以及其他高增值服务业,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支持香港发展高价值货物存货管理及区域分销中心,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增强金融中心的全球影响力;支持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加快建设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明确提出要支持港澳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支持香港环保、医疗服务、教育服务、检测和认证、创新科技、文化创意等优势产业发展等新兴产业,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范围,以及支持澳门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化,加快发展休闲旅游、会展商务、中医药、教育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由于港澳均为实行自由港政策且对全球高度开放的微型经济体,而广东省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也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对它们经济发展的意义及作用力远远超出许多专家传统的认识水平。如香港的物流业、航运中心的地位便因其比较优势的变化而正发生着系列的变化,其旅游业的发展定位也因内地“自由行”趋势影响而需作进一步调整;澳门的博彩业等比较优势产业与“适度多元化”的关系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等等。因此,发展定位过于具体,也是“积极一体化”不当的表现,它导致了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出现“规划比不上发展快”的状况,反而限制了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的有效提升。
3.合作体制机制不完善
广东在改革开放方面有着比内地先行一步的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而且在过去30多年的时间里已基本走出“计划经济”并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的运行雏形。但由于原有计划模式的惯性作用及其他众所周知的原因,其经济运行机制至今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状况,影响着粤港澳区域经济在“消极一体化”方向上的推进。这方面的基本表现,一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建设明显滞后,至今仍然存在不少影响其与港澳开展合作的政策规定及做法。如CEPA至今已推出不少有利于广东引进港澳高水平服务业的政策框架,但具体推行时仍存在各种政策壁垒的约束;港澳进入广东的服务业投资的审批面广时长,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低下;不适应金融全球化和资本自由流动的趋势资本跨境流动仍受严格管制、跨境支付手段仍比较单一,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障碍较多,政府和民间的金融协调机制不健全,合作层次低等。香港发展规模及发展水平颇高的服务业,因受制度、法律、法规的影响和限制更为突出,①程玉鸿、李强:《改革开放以来粤港产业合作关系演进的实证研究》,载《产经评论》2011年第4期。并未能同制造业一样大规模地跟进广东省,说明香港在与广东的经济融合方面,目前只是“伸入了制造业这一条腿”,导致香港对广东的经济落差无法转化为对区域整合的贡献②丘杉、梁育民、郭楚:《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大珠三角城市群》,载《广东经济》2013年第1期。。二是政府尚未从管制型的行政体制向服务型及治理型转型,热衷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不足且不善于提供公共服务,存在政府缺位、越位、错误状况,过度干预经济活动也影响到市场配置资源机制的发挥。如对相关发展规划过分具体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机制的发挥;产业规划及政策制定过于注重产业本身的发展,且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或通过大型国企推进规划的实施,以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和地方利益为主导的地域分割状态成为当前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关键障碍。③谌毅兵:《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推动力,促进粤港澳区域一体化》,http://oe1184854.m.oeeee.com/blog/archive/2009/4/1/681401.html。目前,粤港澳的基础设施建设已高度一体化了,但经济运行机制却还存在“两张皮”的状况。这自然不利于逐步降低乃至消除粤港澳三地按市场机制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障碍。三是一些地方官员常打本位“小算盘”,制定区域规划仅从政绩及城市本位考虑,各地互不信任、画地为牢、随意更改当地发展规划及不执行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划,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严重过剩及各地无序竞争等,从而影响区域间合理分工与协作,④江飞涛、曹建海:《市场失责还是体制扭曲——重复建设形成机理研究中的争论、缺陷与新进展》,载《中国工业经济》2009年第1期。企业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找“市场”找“市长”的状况。一些地方政府还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扩大国企经营规模,导致一些地区出现了“国进民退”的现象,进一步扭曲了市场配置资源机制的有效发挥⑤杨英、张守哲:《区域治理视角下粤港澳经济运行机制对接的基本思路》,载《中国发展》2012年第4期。。四是决策机制不科学,如广东的许多发展问题的决策,就存在广泛汇集社会资源及智慧不足的问题。早先广东向中央申报设立“粤港澳自由贸易区”时,也因与港澳社会各界的沟通不足,就曾引发过港澳一些阶层担忧其成为与之直接竞争的疑虑的问题。五是粤港澳合作体制机制差异大,导致三地市场化水平、营商环境及市场效率不同;对既定合作项目的启动程序多、实施步骤不同步及低效率;粤港澳三地税收不同,教育、卫生、环保、科技、文化、司法等方面的资质认证和评估标准差别大;在合作自主权上,广东自主权也较小,好多事项均需中央各部委审批,而港澳方面则需经过繁复的法定程序后,再交立法会批准,这更增加了粤港澳三地相互沟通和协作的成本及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难度。
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思路基于市场路径的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包含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定位及其相应的对策措施两个方面。
国家及广东省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对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定位是:在“互利共赢,深化粤港澳合作”的前提下,通过深入落实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全面实施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加强粤港澳三地的规划协调、完善粤港澳的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内地与港澳文化、教育、科技、医疗等领域交流与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对接融合,率先形成最具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的世界级新经济区域、更具综合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亚太地区最繁荣发达、最有活力的经济区、现代流通经济圈及重要的经贸合作平台。实现这一宏伟的发展目标,必须致力于推进服务业分工与合作、加快以港珠澳大桥和粤澳新通道等为主要项目的跨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共建大珠江三角洲优质生活圈、完善和创新合作机制、推进服务机构跨境设立和服务要素资源便捷流动,等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朱小丹:《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
基于市场路径的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对策,应该根据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定位及要求,着力于有效解决目前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两个向度上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安排。
1.转变思维定势
转变思维定势是针对目前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妨碍“积极一体化”推进的相关思维方式提出的基本对策。其具体考虑有二:一是针对粤港澳三地官员及学者中普遍存在着固有的“风水轮流转”“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等本位且对立的定式,充分认识到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内所有成员共同的发展事业,粤港澳作为一个具多层面且有不同特色的经济中心的区域经济体系,其中的每个地区及城市均有着其他地区无法替代的各自的优势及条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只有建立在互补、互促及互利的“多赢”“共赢”及最大化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充分地调动整个区域不同成员及不同层面的资源与力量,目标一致地致力于这一事业的建设之中。二是粤港澳区域一体化作为一个涉及广东、香港和澳门三地共同发展的事业,势必要求决策层在确立重大的相关发展事项及事务时,必须充分征询区域内不同方面与不同层面的意见,吸纳粤港澳三地各界代表和专家参与研究及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各领域合作发展策略、方式及问题,以客观反映整个区域内人们的意愿,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能尽量地减少阻力及摩擦,确保通过此渠道更好地凝聚及利用社会的智慧,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能汇集各方合力并更加顺利有效。
2.调整规划思路
发展规划是“积极一体化”的最为基础且重要的手段之一。基于市场路径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在调整发展规划思路上有四个重要的着力点:一是调整规划逻辑。即是将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划,从目前由领导“拍板”定向后进行规划编制的“先入为主”的做法,回归到按照规范的规划要求作系统规划的轨道上。即要求所有的规划研究及发展规划编制,一定要建立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以确保规划编制能在宏观上及中长期发展要求上把握方向及基本格局;同时,规划也不宜过细,避免出现“规划跟不上发展快”及现行规划脱离实际仅能是“手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状况。二是发展规划的实施,必须确立先系统研究、制定出相应的严密的发展计划及具可行性的实施方案之后才进行实施,以体现规划实施的效率及逻辑要求。三是实施发展规划时,还应该建立起适时对其实施状况进行评估,并结合经济及市场形势发展的新特征进行适当调整的机制,以促使发展规划能更好地符合发展要求。四是重视重大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的布局与建设规划与建设的协调。
3.消除歧视和不合理的管制制度
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中国走向世界及与国际对接的重要一着。因此,需要用全球化的视野及国际合作的基本规则来进行谋划,通过扩大开放和体制改革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货物、资金、信息等经济要素的自由流通和人员的充分流动,以消除、解决粤港澳三地彼此之间的合作障碍和利益矛盾,既为其自身实现“利益共同体”塑造相应的运营环境,也可为全国在高水平的层面上实行与国际对接作有益的探索并推广经验。具体考虑:一是基于由“红头文件”不可能堆砌出发展现代服务业所需的环境的认识,让广东市场体制建设上加大进行先行先试的力度,以尽快探索及构建去“计划化”的,能与港澳营商环境对接的,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行为主体独立化、经济行为契约化、经济规范法制化的经济运行机制,为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奠定体制环境。二是消除区域市场壁垒,切实促使实现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这主要包括按高标准对外开放的要求缩短港澳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突破CEPA仅关注服务业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极限,能就其投资待遇和投资保护问题作出优惠性规定①王楠:《构建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间投资协议的若干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5期。。三是进一步下放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以发挥CEPA的开放政策效应。四是不断应用新技术及新的管理方法创新口岸通关及检验检疫模式,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推动符合贸易便利与安全要求的通关安排,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大开展银行、证券、保险、评估、会计、法律、教育、医疗等服务领域从业资格互认工作力度,为粤港澳服务业的合作与发展创造条件。六是尽快设立粤港澳自由贸易区,使其成为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先行区,以形成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高水平的枢纽平台。
支持服务业开放的广东“先行先试”,率先实现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并为完善CEPA措施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探索经验。加快落实《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支持建设以香港为龙头的金融合作区域,构建现代流通经济圈,共建珠三角优质生活圈,深化粤港服务业合作。推进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支持港资加工贸易企业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以此深化两地商贸服务的合作。大力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积极发展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利用好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等示范区,在完善服务业的标准制定和“出口转内销”政策等领域“先行先试”。②杨英、林典如:《论粤港澳一体化创新合作平台建设——横琴、前海、南沙的分工与合作》,载《产经评论》2014年第4期。针对个别服务业发展在制度上遇到的阻碍,粤港两地可共同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建议,为实施CEPA探索经验。
4.构建高层次及多层次的协调机制
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殊性,使其系统推进涉及“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及各地开放层次差异性大等好多由区域自身及政府都难以解决的问题。为此,构建高层次及多层次的协调机制显得十分重要。一是由于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建议从国家层面成立由国务院主管副总理任组长,粤港澳三地首长和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为成员的“粤港澳区域一体化”领导小组,以有效协调涉及广东与香港及澳门之间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出现的问题,以及促使国家各主管部门出台政策能有效地协调。二是在按照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要求适时举行粤港高层会晤,研究重大合作事项,达成战略性共识、形成合作纲领性文件、指导和推动合作的开展;完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工作机制的协调和执行职能、简化环节不断提高工作的实效性;根据需要组建或重组粤港合作有关专责小组,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香港与广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城市协同发展的联系,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和重点合作区的合作;扩充粤港合作联络办公室职能,负责跟进落实本协议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合作争端、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并定期公布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实施进展情况之外,支持并激励粤港澳三地的不同的工商专业组织、不同的社会组织及专业团体建立起种类联系机制和交流、合作平台,推动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全面系统地耦合。